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怎么样

网友您好,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请输入或粘贴题目内容 搜题

拍照、语音搜题,请扫码下载APP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更多“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的投保年龄范围是18周岁-50周岁。()”相关的问题

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承保轻度疾病病种数量为50种。()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的投保年龄范围是()。

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的投保年龄范围是18周岁-50周岁。()

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C款)的投保年龄范围是18周岁-50周岁。()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A款)的投保年龄范围是()。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的投保年龄范围是()。

国寿福终身寿险(2021版)投保范围是18周岁-60周岁。()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的承保病种数量为120种。()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的投保年龄范围是()。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2021版)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的投保年龄范围是28天-17周岁。()

[重要提示] 请勿将账号共享给其他人使用,违者账号将被封禁。

}

中国人寿储蓄型保险一般包括储蓄型重疾险、返还型重疾险和理财保险。

1、国寿福盛典版A款:18至50周岁的人群可投保,保终身,可保12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6种特疾额外赔、身故或全残等;

2、国寿福盛典版B款:18至50周岁的人群可投保,保终身,可保12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15种特疾额外赔、身故或全残等;

3、少儿国寿福盛典版:0至17周岁的人群可投保,保终身,可保40种轻症、120种重疾、20种特疾、15种少儿特疾、身故等;

4、国寿福2021版B款:18至50周岁的人群可投保,保终身,可保120种重疾、20种中症、40种轻症、15种特疾额外赔、身故、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赔等;

5、国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120种重疾,共分为6组,最多能赔6次,中症保障:20种中症,最多能赔1次,轻症保障:40种轻症,最多可赔6次,少儿特疾保障:15种少儿特疾,可额外赔100%保额。

6、惠享福:重大疾病保障:120种重疾分六组,最多6次,非首次重疾保险期间至88岁,首次重疾后仅剩2-6次重疾责任,少儿特定重疾保障:15种少儿特定重疾确诊,可附加两全保险,88岁返还保费。

7、康宁保A版:A款提供的是120种重疾保障,满期可领返还金,根据年龄交费期,比例不同,有身故保障。

8、心无忧:提供的是21种特疾分2组赔,可享额外保障,还有14种轻症保障,且70岁满期领取满期金。

9、国寿鑫裕尊享年金险:身故保障保单生效满十年前身故:赔偿已交保费,保单生效满十年后身故:赔偿未领取的年金+满期金。特别生存金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可按照合同约定领取特别生存金。

10、国寿乐盈一生终身寿险:是增额终身寿险,基础保额每年3.6%复利增加,也就是指当年度有效保额=上一年度有效保额*(1+3.6%)进行复利计算,这款产品是保障身故、高残、投保人豁免和客运交通意外保障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p><p>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p><p>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p><p>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p><p> </p><p>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p>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少儿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和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仅承担一项。
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p><p> </p><p>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p>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p><p>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p><p>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p><p>2.合同现金价值。</p><p>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p><p>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p><p>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p><p>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