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部门移送财政部门有明确的事项吗?


刚刚,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财行〔2019〕11号),进一步明确了:“三代”的范围、管理,税款支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限额等!

2月2日起,三代手续费就按新政策执行了!变化挺大,关系到每一个企业和财务人员的利益,务必要仔细看看,不然损失很大!


划重点!这些变化财务必须知道!

一、“三代”范围明确了!

“三代”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常见有: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税,保险公司出售交强险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等等!

二、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有限额了!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不超过2%比例支付,年限额最高70万!

不过,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因此,代扣代缴个税,应该不受70万限额的限制。

法规依据:依据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三、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代征税款的手续费年度限额1000万!

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

四、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每年3月30日前,提交“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

注意!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税款手续费。

五、手续费的用途进一步明确了!

1、“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2、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六、税款手续费返结算速度有望提升!

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文件同时还规定了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委托加工消费税,代征船舶车船税、车辆购置税,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以及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的手续费比例。

但是与企业关联最大的是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问题,下面重点讲一下这个!

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简单来说,想要领取个税手续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

不过,有四种情况,不能获得税款手续费:

1、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

2、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提交税款手续费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4、企业办理注销清算,在税务注销登记后3个月内没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的。

依据(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申请时间:每年3月30日前

申请年度:上个自然年度

1、带齐税局要求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

2、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办理。

3、各地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需要再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超期后视为自动放弃!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的,企业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财行〔2019〕11号),有4点说明:

1、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2、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3、手续费收入还可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4、注意:不同的支出,将会有不同的涉税处理方式,下文细讲。

1、报表填列: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依据2018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1、实例说明会计分录。

举例: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收到21200元的个税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

2、公司拿出1万元奖励财务部办税员: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一、发给参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1)(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这笔手续费改变了用途,发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相关人员,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这笔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和的规定,企业的这笔钱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与此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比如用于办税员的奖励,就可以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进行扣除。

(3)如果企业取得了这笔钱,并且没有实际发放,则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这笔钱应缴纳增值税!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的回复,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所以,这笔钱应按“经纪代理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上述(1)是总局口径,各地政策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可询问当地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征纳。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5.财政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6.“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7.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调剂、决算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编报、批复预决算,违规管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财政部、上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税务总局应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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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工作方案范文汇总9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方案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切实加强五一劳动节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无事故,促进我行持续安全经营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责任人是否明确,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防火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灭火器是否按规定进行打压,并保持正常使用,消防栓是否能正常使用)。

  3.办公楼、附属楼、基层营业场所等防火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消防安全出口警示灯及应急照明灯配置齐全并运行正常。

  4.营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规定,用电设施是否落实专人负责,电闸、电线是否有裸露、混乱、老化等情况。

  6.是否制定消防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员工是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具。

  (二)值班守库情况

  1.守库人员提前十分钟到岗,到岗后按规定办理登记交接手续,保证无缝对接。

  2.检查监控系统、报警器、通讯设施及应急灯运行状况,巡查守卫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将门窗关闭上锁后布防。

  3.实行双人守库值班制度,坚守岗位,严禁岗前或在岗期间饮酒和进行其他与守库无关的事项。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玩弄武器、玩牌,严禁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监视器收看电视、玩游戏。

  5.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是否到岗到位。值班电话是否畅通。

  (三)营业期间安全情况

  1.大堂护卫到位履职情况。

  2.“110”报警器、自鸣报警器等技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日测试自鸣报警器、回放监控系统,每月至少测试两次“110”报警系统。

  3.营业前、后是否对现金区内窗户等安防设施进行检查,营业期间通勤门是否即开即锁。主任或会计主管每周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是否检查2次以上。

  4.是否按规定交接款包(箱)。接送款运钞车、押运员和携款员是否到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押运社会化的营业网点,是否按规定核对押运公司押运员身份并对款包进行六面体检查。

  5.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是否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守库室或替班守库。

  6.自卫器具足数,并放置随手可取之处。

  7.每日制订各种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分工。

  (一)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组织,抓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切实把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到位,杜绝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值宿工作。节日期间一定要落实值班制度,各部门制定值班值宿表务,主管领导和保卫工作负责人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联系通畅。综合管理部人员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上报并妥善处置。

  (三)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防范教育。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各种预案,使员工充分掌握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

  (四)加强节日期间的防火管理。各支行要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对违规使用电器进行清理,对要害部位、明火点要派专人看守。严禁超负荷用电,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节日期间的大堂护卫管理。休息日和节假日坐班护卫队员必须到岗履责,在款包到达前上班,在款包离开后下班。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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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苏政发〔200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审计工作以及我市配合国家、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我市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认真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1、市审计局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市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及时报告审计情况
  1、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市审计局应当及时以《》形式上报市政府。
  2、审计项目完成后,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及摘要,必要时还要上报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及摘要。
  (三)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1、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证的问题,由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时将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及时将汇总的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
  2、对审计查证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并按照《》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对于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反映的情况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不按规定整改和不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3、对于市政府领导在《》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上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4、必要时,市审计局可依法将审计查证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关于国家、省审计机关在我市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由市政府分管和联系市职能部门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下称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工作。审计对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市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当自觉服从和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
  (二)市审计局应当就审计事项加强对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审计中查证的问题,在定性定量方面应当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查证的主要问题,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与审计组配合和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并提出反馈意见或修改建议;对查证的问题,按照边审边改的原则,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四)市审计局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的反馈说明工作。
  (五)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中,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未按规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审计工作延伸到区县的,区县政府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比照市职能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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