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根据调解书赔偿吗协商赔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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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需要注意赔偿和给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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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的车辆必须购买汽车保险,当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损失进行理赔。有网友反映,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和自己预想的有很大差别,保险公司理赔低怎么办?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过低,被保险人可以这样应对:第一、看合同。理赔是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付的;第二、及时交涉。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提出质疑,看对方如何解释;第三、可以让修理厂和保险公司核对;第四、经过交涉、核对之后若是对理赔依旧不满意,是可以选择起诉的。

不过话说回来,一般发生了交通事故,可以说是两败俱伤,双方都没能得到好处,所以有时候只要差额不大,只好认了,免得太过耗费精力。而且保险公司赔偿的一般不是原厂配件,是品牌配件,这点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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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行难免磕磕碰碰,一旦发生碰擦,许多车友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吴某与刘某系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驾驶车辆回老家探亲,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不慎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私下里与刘某协商赔偿数额。在刘某的提议下,吴某先行向其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收到3万元后,刘某便再没有与吴某联系。然而之后,刘某的车辆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却诉至法院,称自己已行使代位追偿,要求吴某赔偿损失5万元。

原告保险公司表示,上述交通事故后,公司已经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要求事故全责方吴某赔偿保险公司5万元。

对此,吴某表示委屈:对于刘某的车辆损失5万元没有异议,但自己已经赔偿过刘某3万元。对于保险公司要求5万元的赔偿款,吴某表示只能向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在获得吴某的3万元赔偿款后,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隐瞒了已收到3万元赔偿的事实,保险公司随后赔付刘某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原告保险公司作为刘某的保险人,对刘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相应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吴某追偿。因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刘某的车辆损失共计5万元,就本次事故吴某应当赔付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现吴某已向刘某赔付3万元,所以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金额应当从5万元中扣除这3万元,即2万元。法院判决吴某需赔付保险公司2万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刘某追回3万元理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案例撰写:上海虹口法院 王佳玮)

(责任编辑: 上海虹口法院 王佳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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