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选人还是劳务派遣公司选人工指的是什么人啊?

是不是很多人备考的时候,都曾很纳闷,什么是劳务派遣,什么是临时工,什么是编制人员。

劳务派遣工,也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用工的一种模式。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些编外人员,都是单位通过人社部门统一招聘,财政部门统一供给,分配到单位使用的,以补充正式职工力量的不足,解决单位编少事多的问题。还有就是人社部门授权单位自行聘用,自行供给,比如公立医院这类有经营收入的单位。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签订合同,是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务关系的。

用人单位只负责承担应该付的费用,不用给派遣工发工资,也不用缴,出现意外也不用承担直接责任,这一切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的。这和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还不一样,这三类人员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出了问题或意外,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到底的。

事实上就是有一个第三方公司,在员工和事业单位中间做中介。在外人看来,你可能是给事业单位,但是实际上,你只是给第三方公司工作。

劳务派遣和临时工还不同,临时工是和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

那劳务派遣工有机会,转为正式编制员工吗?

劳务派遣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来说的,这些单位大部分每年都有招录考试的,即便本单位没有招录考试,你也可以选择参加类似单位的招录考试。

说白了,就是和正常的普通人没有区别,还是要通过正式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事业编。但是唯一的优势就是,你考自己工作了很久的单位,面试可能会有点人情吧。

比如2020年初的新冠,参加支援的劳务派遣医护人员疫情结束后有些是转成正式编制的。

还有些公安战线等劳务派遣人员,在抓捕坏人或者与坏人作斗争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有些是转成正式编制的。当然也有其他行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被转正的,但是比例很低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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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的扩大,或者新业务的开展都需要招收新的员工,而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是企业常用的两种用工模式。那么,什么是劳务派遣工,什么又是业务外包,通过下面的内容介绍,相信大家一定能够弄明白企业用工模式。

事实上,大多数劳务派遣人员也是企业的合同工。主要区别在于工作人员是和哪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合同工指的是在找工作时看到公司的招聘信息,然后面试成功,当他们开始工作时,他们和公司签了合同。合同工的工资更高,因为他们与公司有直接联系。

正常情况下,合同工是属于公司的正式职员,公司会给合同工购买社保,缴纳公积金等等,享受的福利待遇也是比较不错的,也就是说,合同工是有权益保障的。当然,如果你在晓得工厂上班,或者是在某些小公司上班的话,可能受到的福利没那么好,这是另外一种情况了。简而言之,劳务派遣工实际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这种劳务派遣公司点像像中介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公司帮助你找工作介绍工作。

另外,劳务派遣工所赚到的工资首先会流向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将工人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发工资的时候,工资首先会来到派遣公司账户当中,但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能会低于你所在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工资。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还会从工资中赚取一定的差价。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比方说是5000元,但是劳务派遣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工所在公司的工资不止5000元,可能是6k或者7k等等,劳务派遣公司会从中赚取一些利润。劳务派遣工只是工作,但应该清楚的是,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为你找到的公司工作,但你不是公司的雇员。原则上,你仍然是劳务派遣公司的雇员,你的其他福利只能由劳务公司支付。

合同工通常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为他们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然而,劳务派遣工实际上是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它们通常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说的更详细一点的是,劳务派遣工虽然在其他公司工作,但是你的人事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那么这类型的员工的福利待遇肯定会稍微差一点,和正常的合同工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大家能够区分开什么是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了吗?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务派遣工,什么是合同工。还要询问招聘公司是怎样的用工模式,了解更多有关的福利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今天关于什么是劳务派遣工的分享到此为止,大家可以积极留言互动,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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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某自2018年5月入职某管理服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同月26日,文某被派遣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从事生产线普工工作,岗位为食品包装工。2018年12月21日,文某在某食品公司工作时不慎额头撞到机器导致头部受伤,后前往江门市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头颈部外伤。2019年2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同年4月22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文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未达级。同年5月13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文某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0日。因管理服务公司没有为文某购买社会保险,文某之后多次要求用人单位某管理服务公司及用工单位某食品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项,但是某管理服务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而某食品公司则称文某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支付义务。

  经追索无果后,文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管理服务公司和某食品公司连带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6812.21元。蓬江区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某管理服务公司须一次性向文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项共6585.36元,对文某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文某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庭审上,某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再作出口头答辩,称其与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的《业务承揽合同》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属用工单位,与文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食品公司是否应对文某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何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文某的委托代理人,对争议焦点提出辩论意见,根据某管理服务公司(乙方)与某食品公司(甲方)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员工须依甲方制度进行出勤管理,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若乙方人员发生工伤、工亡等事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甲方提供相应的协助。文某虽然没有与食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在某食品公司工作,受其指挥和管理,则食品公司应对文某的安全生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文某在工作中受伤,食品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若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本案中,文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共6585.36元,金额方面双方没有争议,且也不算巨大,只是在赔偿责任主体上有争议。经本案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后,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管理服务公司向文某一次性支付公司赔偿款6585.36元,某食品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现实中,“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是劳务派遣的特殊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发生纠纷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下面从几个方面介绍劳务派遣的性质和被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该如何索偿?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二、派遣工应在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申请工伤?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故依据前述规定,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派遣工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发生工伤时也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双方在职工工伤时的补偿办法。若用人单位不为派遣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索偿?

  按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文某与某管理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文某被派遣至某食品公司工作,其在工作中受伤,某管理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文某工伤待遇。而某食品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文某在工作中要接受其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则其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应对文某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用工单位(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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