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出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发挥其


  有学者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与否为依据,将这八次党政机构改革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2-2013年间的七次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推动行政管理有序运行等为改革主线;第二阶段则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改变为背景,于2018年推行的党和国家机构的全方位改革。相对于前七次改革,此次改革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任务。笔者认为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为依据进行机构改革的阶段划分是可行的,这体现出我国机构改革始终是以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为主线的基本遵循。
  一、1982-2013年七次党政机构改革的概况回顾
  (一)第一次:1982-1984年,以精简机构为重点
  为有效解决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政府机构臃肿、部门职责不清、人浮于事、行政运行成本过高、机构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1982年我国启动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机构改革。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议,原则上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此后,国务院率先进行机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的机构改革逐步推进。通过此次机构改革,政府机构得到了很大的精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由100个减少到61个,其中经济管理部门由71个减少到41个,国务院部委的领导人数由530多人减少到180多人,工作人员从5.1万人减为3万人,缩减了41%。与此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18万人减至12余万人,精减了30%,地(市)、县机关工作人员则精简了20%。
  此次机构改革在精简机构和干部人员、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加快干部队伍年轻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突破,解决了领导班子新老交替问题。但此次机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管理体制下推行的,没能解决好我国高度集权行政管理体制的诸多弊端,政府的职能定位尚未清晰,导致改革只停留在机构设置、干部人员编制及部门职责关系等机构职能体系内部环节上,忽视了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党的组织、人大、政协、社会群团组织等的同步协调推进。由于整体的外部环境没能改善,政府的职能定位没能得到转变,此次改革之后,政府机构一直面临着“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境。
  (二)第二次:1988年启动,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重视政府职能的转变。1988年启动的机构改革强调为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搞活企业等服务,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干机构、精简人员、政企分开,把生产经营的权利交给企业。此次改革的重点领域放在同经济体制改革极为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其中的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的专业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把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移出去,把直接管钱、管物的职能放下去,把决策、咨询、调节、监督和信息等职能加强,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逐步转到间接管理为主。
  在此次改革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的改革思路,开始重视理顺党政关系、政企关系。在改革过程中,按照“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原则精简专业部门和减少人员编制。经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减由22个调整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为44个,机构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与此同时,此次机构改革虽然主要围绕经济管理部门这一领域,但对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此次机构改革抓住了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核心,但在“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进行,难以摆脱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约束,因此在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简政放权等方面的改革效果并不理想。
  (三)第三次:1993-1995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核心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了破除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呈现出的诸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环节,1993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该方案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中心任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转变部分专业经济部门为行业管理机构或经济实体,如将很多行业主管部门改为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大力精简基础行业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下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权,以便达到“宏观管住,微观开放”的要求。
  此次机构改革之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减少了27个,剩59个;非常设机构减少了56个,剩29个;各部委内设司局机构减少136个,剩788个;机关行政编制精简20%,剩29200个。同时,此次改革方案采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五级联动方式,并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各级机构精简人员比例为25%。此次机构改革,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有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即“政企分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但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得到了极大精简,但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的成效并不明显,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部门仍然较多,宏观调控职能较弱,并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
  (四)第四次:1998-2002年,初步探索构建服务型政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此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率先进行了机构改革。随后,党中央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机构改革陆续开展。1999年以后,省级党和政府的机构改革分别展开,2000年,地(市)、县、乡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到2002年中旬基本结束。通过此次改革,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了11个,剩29个;人员编制机关干部编制减少了近一半,剩1.67万;移交给企业、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达到200多项;省级政府机构设置平均减少15个,剩40个,人员编制平均精简47%;地(市)、县、乡机关行政编制精简了20%,精简人员89万。
  此次机构改革的深度、广度以及成效远超前三次机构改革,使得政府机构和人员出现了实质性精简,进一步突出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解决了一些部门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并且基本完成了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为政府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奠定了基本框架。
  (五)第五次:2003年,强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随着改革的深入面临新形势,为使政府机构及行政管理体制能够与之相适应,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该方案的重点在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体现出了“政企分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服务型政府理念,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这次改革,使得组织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界定和规制,理顺了部门之间的职责,调整和归并了业务相近及分工过细导致职责交叉的机构,精简了政府组成部门,加大了社会管理部门的改革力度。并将分散到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相对集中于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中央)或本级政府及其综合部门(地方),增强了政府的运行效率,形成了精干的政府组成部门与专业化的执行机构并存、分工合作、协调有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六) 第六次:2008年,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核心的“大部制”改革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08年初国务院制定了新的机构改革方案,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依据该方案,此次机构改革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为核心任务,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此次机构改革涉及到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也相应进行了改革。
  此次改革首次提出“大部制”的理念,将许多职能交叉重叠的部门进行了整合,为提升行政机构办事效率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同时,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使得政府机构改革朝着服务型政府目标更进一步。
  (七) 第七次:2013年,继续稳步推进职能统一的“大部制”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使政府职能能够有效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标的达成。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目标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继续稳步推进职能统一的“大部制”机构改革,化解政府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等问题;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完善制度机制保障。2013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减少至25个,铁道部、卫生部等退出历史舞台。
  通过此次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角色关系,有效推动了“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贯彻落实各领域的深化改革奠定了组织基础。
  综观这七次政府机构改革,均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以改革经济管理部门、建立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为重点,以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依据,取得了不同的效果。
 二、1982-2013年七次党政机构改革的经验反思
  (一)改革的内部动力不足
  随着“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必定会带来政府组织“权力结构”的改变,各级政府在面对企业、社会、群团组织和百姓时要学会“简政放权”,这意味着与权力相伴的“利益结构”也会发生极大转变,势必会影响政府内部相关群体的利益所得。此外,对有着几千年“官本位”思想传统的中国人来说,要让政府从“强势”部门,转变成“服务”部门,从管理者变成服务者,在主观上必定会受到从政者的变相抵制。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在落实过程中,就会受到来自其内部“群体”出于“经纪人”思维的理性阻抗,导致他们在制定相关规则和落实改革的过程中有所保留或者变相阻抗。
 (二) 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
  从历次机构改革来看,政府机构改革缺乏与党、人大、政协、群团、事业单位和军队等其它机构改革的匹配协调,没有理顺党和政府机构在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上的分工配合,党的领导、政府治理、群团工作等没能形成有机联系统一整体。在党的机构设置和政府机构设置上,党政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严重,导致决策和执行混乱,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够突出,同时还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办事效率。除此之外,机构改革过于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关照不足,影响了政府职能的综合转变。
  (三) 相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在历次的机构改革过程中,过于注重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本身,而对相关的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视度不足,导致改革过程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和前后不一致性,同时降低改革的权威性。如历次的机构改革,每一次的改革指导思想都是以当届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改革主题为依据,再确定相应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没有形成一以贯之的制度体系,更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来确保机构改革的权威性,从而难以保障机构改革的效果(我国关于政府机构的法律条文为1954年颁布的《国务院组织法》,并分别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15年进行了修改)。由于我国在推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过于强调行政推动,而非制度性和法治化的方式,因此在落实过程中,容易被行政体制内部的力量所阻碍,从而影响改革效果。
  (四)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自主性不足
  前七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路径都是“自上而下”推动的,即先中央,后地方。地方政府即便与中央、其它地区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在具体改革过程中还是要与中央的改革相对应,导致在改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不利于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有些地方政府即便在机构改革方面有了不错的探索,但由于缺乏改革的自主权,难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从而影响机构改革成效的实现。
  三、2018年推行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点
  (一)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统筹党政机构改革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2018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相较于过去,国家机构改革只侧重于行政体制改革,此次国家机构改革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并且突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为了确保党的机构组织能够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的作用、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推进党的纪律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二) 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国家治理体系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优化协同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为此,在改革过程中,强调党政军群机构设置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履职到位、流程通畅。深化大部门制改革,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下决心破除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同时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三)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此次改革中,党政军群等相关机构设置及职能界定在回应社会关切的时效性方面有所加强,如在“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精简办事流程”“精准扶贫”“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经济社会民生领域能够积极以问题倒逼改革,并且改革效率较高;如通过实行大部门制、精简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腿”等方式,有效提升了政府办事效率,降低了企业、百姓的办事成本。除此之外,“权利清单责任制”和“负面清单责任制”都使得党政军群机构改革更好地体现出了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的“放、管、服”职能也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四)完善自我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改革取得实效
  通过积极吸取以前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党和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加大了对自身的监督管理,例如: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完善党纪法规和相关制度、履行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完善纪委监察制度,完善人大、政协、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对党政机构改革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此外,此次机构改革还强调要建立健全评估和督察机制,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五)赋予省级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合理设置地方机构
  针对以往机构改革过程中地方机构因缺乏改革自主权而导致改革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此次改革提出要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科学设置中央和地方事权,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加强宏观事务管理,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区事务,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地方机构设置可在确保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允许把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并入同上级机关对口机构,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等。基层政权机构设置及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能简单照搬上级机关设置模式。同时要规范垂直管理体制与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理顺和明确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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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化,意味着它的基础性、集成性;
  这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1260个法条,对应着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
  这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7编和附则,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2020年5月28日,人民大会堂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权利保障迎来了一个全新时代。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
  “赞成2879票,反对2票,弃权5票。通过!”5月28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票通过的消息传来,北京中关村大街59号的一间办公室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打开书柜,捧出了珍藏的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资料。有老一辈法学家参与立法讨论的笔记,有中生代法学专家撰写的多部专家建议稿,还有青年学者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课题报告……
  回想起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王利明说,短短5个字,凝结的却是几代法律人半个多世纪的梦想。1954年,当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后,党中央便指示制定民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1954年至2001年我国曾先后4次启动制定民法典,但由于当时所处条件的限制,这一任务没有完成。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只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了,才有制定民法典的社会基础。”王利明说,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很少,商品交易也不发达,民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民法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但当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制定民法典,认识上还有许多重大分歧,实践上也需要不断探索。于是立法机关先制定急需的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最后再编纂民法典。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社会各界对制定民法典重大问题的认识趋于统一。而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编纂民法典的条件日臻成熟。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节点上,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说。
  坚持党的领导,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编纂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始终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根据工作安排,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然后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部署,立法工作机构认真开展研究,广泛深入调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对草案进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在人民大会堂见证了民法典通过的庄严时刻,他深有感触地说:“民法典的立法过程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人格权独立成编便是有力的例证。最初,民法典草案里没有“人格权编”。但法学界、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在编纂民法典时,应该为人格权设立独立的一编。“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就如同空中楼阁。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对名誉、隐私等的侵害呈现与过去全然不同的烈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张甲天说,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提高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水平,彰显民法典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利益放在至高位置。
  如今,人格权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一大特色,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和好评。
  “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照抄照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而是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方案,回应时代需要、解决时代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中国民法典要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要体现民族精神、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价值取向。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针对这些意见建议所涉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并在草案修改中加以体现。
  “禁止性骚扰本来应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社会公众非常关心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立法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作了吸收,比如,为了防止职场、校园的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业、学校等在防治性骚扰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举例说。
  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
  完善法人制度、确立绿色原则,记录时代发展的沧桑巨变
  关于民法典,有一句法谚广为流传:“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翻开民法典,我们不仅能看到它无微不至的全方位呵护,更能在每一个民事权利保障里,清晰可辨那些浓缩其上的关于国家治理的宏伟构想。
  上世纪80年代制定民法通则时,规定了“法人”。还没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人里,不少人都不清楚“法人”为何物,甚至有人问:“‘法人’是什么人,有没有生命权和肖像权?”从那时起30多年过去了,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法人概念早已深入人心,化为了常识。
  2017年10月1日,民法典编纂跨出关键一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各方面围绕着法人该如何分类才符合国情,居委会、村委会能不能成为法人等专业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洪广平是浙江丽水的农民,2014年,他带领村民成立了一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变了当地种梨农民长期“各自为战”的局面,村里雪梨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程度大大提升。虽然日子越过越美,几年前合作社的发展却渐渐遇到了瓶颈。“我们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底是什么性质?以什么身份搞经营?没有明确说法。”洪广平说,曾有几家企业想投资参股,可最后一看是合作社,担心签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便打退堂鼓。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除身份尴尬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今洪广平领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他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了。
  民法典适应国家治理需要,于民事主体部分,在自然人、法人两大类主体之外,增加了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在法人主体内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只要取得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就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自此,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可以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更多元的民事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市场竞争,既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激发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
  民法典编纂中这样的细节数不胜数,这些法律条文变迁的字里行间,刻下的是中国从改革开放迈向全面深化改革的沧桑巨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下生动的法治注脚。
  在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同样是“消费者以商品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赔偿”,法官有的在判案时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权责任法,有的援引产品质量法,有的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数量庞大的单行法中去寻找裁判依据是非常困难的,找到的法律规定有可能相互矛盾。
  “编纂民法典,则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同时,还可以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前些年,多地出现的雾霾天气,成了公众共同的烦恼,也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为此,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就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把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治保障与新发展理念的同频共振。如今,这一原则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空气质量经过几年的治理,“吐槽”雾霾的越来越少,“晒”蓝天白云的越来越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相关制度、规定逐步完善,污染、破坏环境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推行垃圾分类,旧物循环使用也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逐步成为社会新风尚……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镌刻在民事立法的点点滴滴中。如今,随着民法典编纂完成,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进一步得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健全。立法迈出的这一大步,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高空抛物、占道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民法典一一为您解答
  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大到房产买卖、公司设立,小到针头线脑交易、物业费缴纳……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开宗明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凸显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民法典就是一部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使民事权利保护法治化、体系化、科学化。
  全方位保护民事权利、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直面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民法典处处彰显着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死致伤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成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这是禁止性规定,属于‘命令当事人不得做出什么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该条款设置的意义在于特别明确地告诉公众,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否则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分析,这样的立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能否降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都得到了积极回应。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典总则编用创新回应权利保护的新趋势。为了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总则编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就意味着,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的,那么胎儿在母亲肚子里时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是有效的,这为现实中许多遗腹子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表示。
  “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是现代国家一致的做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这创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传统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人文精神。”
  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始终尊重人民的意愿,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扩大了隐私权保护范围;将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功能的‘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使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全面、严谨、细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表示,民法典的通过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
  如何直面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中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威胁?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避免了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在理性中贯穿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翻开民法典,不难发现,它不仅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用基本法的形式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应有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基石
  完善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保护产权、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把地交给合作社,自己村里的活都干不完,再也不用外出务工了。”围着几亩田地转了几十年,今年57岁的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邹家村村民邹发强万万没想到,村里推行“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后,生活竟能变得如此惬意。
  邹家村长期以来靠种水稻、烤烟等传统农业“守土而居”。过去,村民起早贪黑勉强换来温饱,人均年纯收入不过2000元。2011年,在村党支部书记邹小军带领下,邹家村推行股份合作经济,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转土地,将全村300公顷山地和22公顷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村集体,并成立邹家油茶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临武舜意土地专业合作社。
  “村民的收益不仅有田地盈利后的分红,还可以获得合作社务工收入。”邹小军说,通过“三权分置”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由分到合、产业由散到聚、百姓收入由低到高、村集体经济由无到有的转变,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如今村集体经济已突破100万元。
  民法典通过的消息传来,邹小军备感振奋。“我留意到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还明确了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更重要的是,耕地也允许抵押了,这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使用,还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邹小军说,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给农民吃下了法律“定心丸”。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要素、资本要素和资源要素都充分涌流、物尽其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对“三权分置”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只是民法典夯实和完善产权制度的一个缩影。纵观民法典,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电梯广告、外墙广告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规定政府部门、居委会应对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有利于让资金不再“沉睡”。民法典还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既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又有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这件事不可小看,它实际上是为走向市场经济从法制上搭建了一座桥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还记得,当时正是通过抓住“平等”这个民法基本原则,从制度上把经济方面的民事活动,特别是横向主体的经济往来从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改变了由计划体制包揽一切的局面。如今,民法典完善各类主体制度,保障平等独立的主体地位,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也是其效率和活力所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法治经济,正在于其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有序、讲究契约和崇尚诚信。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巨大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日渐完善的同时,如何推动市场交易秩序与时俱进?如何充分尊重和发扬契约精神,在新的社会实践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格式条款制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合同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载体,合同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则。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立足当前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民法典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灵魂
  回应“扶不扶”“救不救”问题、促进家庭和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翻开民法典,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正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近年来,一些案例凸显“该不该扶”“该不该救”的道德困境,由于法律的缺失,见义勇为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2019年9月,河南信阳的孙女士见到郭某骑车时将五岁男童罗某撞倒在地后试图离开,于是上前阻止。两人发生言语争执,郭某情绪十分激动,结果引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的配偶和子女认为孙女士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将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明明是见义勇为,怎么还要赔钱?”一时间,社会公众的目光聚焦在受理该案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孙女士阻挡郭某离开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女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索赔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起类似案件,民法典对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专门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也被法学界称为“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为救危扶弱者撑腰,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还积极弘扬了“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新风尚。
  “民法是跟习惯、良俗融合在一起的,包括家庭、婚姻、子女、继承等,都与道德伦理关系紧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之中,使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载体,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很重要的考虑。”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古以来,中国传统文化就提倡尊老爱幼,这是蕴藏在中国人生命中的精神密码。
  作为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对老人、儿童的权利保护作了特殊的安排,不仅对父母、子女等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还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其细化、实化,为传承传统美德提供了激励机制。监护制度的完善,就很有前瞻性。
  浙江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父亲给自己刚出生十几天的孩子灌食米糊,结果孩子被紧急送进医院抢救。有关部门在调查后发现,孩子的父母都患有精神疾病,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每个月仅靠低保维持生活,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必须马上对这两个孩子进行监护干预,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在全面了解两个孩子的家庭情况后,当地村委会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法院很快作出裁定,由民政部门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当天即履行监护职责,将两个孩子妥善安置在儿童福利院。
  “监护未成年人是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亲权的补充和延长。现在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等,实质上是家庭监护出现了缺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左中一说。
  民法典不仅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群体纳入被监护人范围,给予他们更有力更全面的法治保护。当尊老爱幼的价值追求融入每一条规则之中,中国人所传承的特有文化品格,也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完善离婚赔偿制度,适当扩大遗赠扶养人范围……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鲜明的轴线贯穿始终,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凝聚起强大的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精神动力。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一部与新时代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相适应的伟大法典。历史必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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