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到期了怎么办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导语: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我们一起来看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吧。
  第一章 总则
  1.期货交易所分为 会员制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会员制注册资金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由证监会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1.期货交易所还需要履行下面的职责: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交易规章和细则
  发布市场信息 监督会员 制定交割仓库 期货保证金和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查处违规行为
  2.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请书,章程和交易规章草案,经营计划,会员或者股东名单,理事会候选人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场地 设备 资金证明文件和说明情况
  3.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该有下列的事项:
  设立目的和职责,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以及构成,营业期限,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管理人员的产生 任免和职责
  基本业务 ,风险准备金管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变更,终止的条件 程序和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程序 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情
  4.另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还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会员资格和管理方法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5.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方法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方法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对着中注明的其他事项
  6.期货交易所合并 分立 名称变更 由证监会批准
  7.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 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证监会
  8.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期限满了。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需要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1.会员制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行使的权利有: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和修改方案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审议 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金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事项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
  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该召开临时的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3.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在会议前10天通知会员,只有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结束10日内 大会的全部文件报告给证监会
  理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
  4.理事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召集会员大会 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制定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规章和修改的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 和交易所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违规行为的处分 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名字住所和营业场所
  审议 章程和交易规章的细则和方法。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风险准备金 总经理提出的规划和年度工作报道。 对外的投资计划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章的遵守。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的财务汇集报告 审计工作。
  5.理事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其中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6.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 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7.理事长的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和日常的工作。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8.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前10天通知所有的理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
  1/3的理事联名提议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才有效,1/2表决通过采有效
  会议结束后10天内将会议决议报告证监会
  9.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个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一届任期3年,连任不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当然理事
  总经理的职权: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支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章制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决定结算单保金的使用
  拟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
  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报告
  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 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10.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应当在决定之内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利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道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文件报到中国证监会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一届任期3年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的权利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 规则 和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 决算报告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督促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4.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日常工作
  2.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结束10日内 文件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5.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若干个。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行使下面权利: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 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6.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 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2人,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会议在10日内 报告给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会员大会 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从事规定的期货交易 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 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诉讼权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 章程 交易规则
  按规定缴纳费用 执行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公司制交易所还能够行使审诉权
  3.期货交易所对接受会员结算 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 非结算会员对受托客户结算
  结算会员由 交易结算会员 全面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 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保证金分为 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4.保证金包含的内容:
  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专用的结算账户会员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
  5.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的一下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的证券。
  6.有价证券冲抵的金额不的高于如下标准:
  有价证券基准即使价值的80%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但是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 费用 贷款 和税收 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冲抵金额支付。
  7.结算担保金分基础结算担保金和便佛那个结算担保金
  8.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9。有违反交易规则的可以做如下的措施:
  限制入金 开仓 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期平仓 强行平仓
  10.期货出现同方向的连续涨跌停 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的幅度和保证金的增加,减仓来化解一部分仓位。
  11.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
  12.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有:即时行情 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 结算 交割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 允许不得在任何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与本人或者亲戚有利害关系的期限应该回避。
  2.期货交易所应该向证监会履行的报告义务:
  每一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提交 经具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 没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道
  3.以下情况期货交易所需向证监会报告:
  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政策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由较大影响的诉讼
  重大的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的较大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不满10W处以10-50万,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10万罚款:
  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金,设立分所和其他交易场所
  违反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制度。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未建立和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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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
(二)本次上市的股份数量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五)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人数。
5.3.10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定期报告
6.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2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
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6.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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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24
报告的按时披露。
6.5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6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7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6.8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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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9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条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具体影响,若扣除受影响的金额后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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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6.10第6.8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6.11第6.8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
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6.12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本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6.13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26
6.1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7.1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
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在满足本章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上各章的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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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7.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
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7.3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7.4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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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7.5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7.6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或者第7.4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
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7.7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
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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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10.1.1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28
露义务。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8.1.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8.1.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1.3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
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8.1.4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
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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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1.6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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