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新收入准则现金折扣的会计分录计入什么科目?


  01、抛出疑问
  新收入准则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现在已经快2年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的大致处理事实上未发生改变,但是对复杂收入的判断过程,有了更多准则上的指引。
  具体在实务中的问题,无非集中在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的适用场景和具体应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运输费用在哪个科目列示更合适等。
  而对于控制权的转移,相对于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虽然实质上是存在细微变化的,但在实务中的运用前后未发生大的变化。
  今天,我们来聊聊销售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在新旧准则中的处理。处理的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这一思考的过程,值得回味。
  02、简单了解“是什么”
  尽管对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已基本了解,我们还是先来说说,什么是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
  是指企业按照商品的零售价格开出发票,在此基础上给予买方一定比例的销货折扣。
  比如出售一批图书,大于5000册可以在定价基础上按折扣率95%来计算;大于1万册可以在定价基础上按折扣率90%来计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
  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我们知道,在实际的销售过程中,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会存在各式各样的销售优惠,包括折扣、折让、返利、补贴等。我们选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来看看新旧收入准则的处理差异。
  03、相关规定
  有关于商业折扣,它实际影响了合同的交易价格,也就是收入五步法模型中的第四步。而交易价格,则和以下要素有关:
  可变对价
  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
  而商业折扣,则和可变对价有关。可变对价为:
  可变对价
  合同中的交易对价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因折扣、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可变对价比较好确定,因为商业折扣是具体的折扣比例,因此按折扣后计算的销售金额,即为交易价格。同时这部分会计确认的收入,由于和开票金额一致,也不会存在财税差异,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做法。
  但现金折扣,应该按照如何来处理,这是存在疑惑的。在2020年12月发布的准则实施问答中,对现金折扣的处理有这样一句话: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段内容有点模棱两可,说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也没说就按照可变对价来处理,还是说要判断是否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关键没有具化案例,所以实务中也没获得统一。
  那今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案例怎么样处理。
  04、案例分析
  案例一:鼎通精密
  这是一家主营通讯高速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微细电子连接器的企业,典型的制造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在科创板上市,代码为688668。
  这家单位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也就是说,未按照可变对价的处理来做,现金折扣是计入财务费用的。但审核没有对此再提出疑问,目前也通过审核了,这是否值得我们参考?
  我们发现,这次问询是在2020年8月回复的,当时财政部也没有出实施问答。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仍是按照旧收入准则下的方式来执行,是能被监管认可的一种做法。
  我们再来看看案例二。
  案例二:三生国健
  三生国健公司是一家研发和生产抗体药物的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也是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已通过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单位是从18年1月1日就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具体新旧准则对现金折扣的不同做法如下:
  在旧准则下,公司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在新准则下,公司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这是和鼎通精密完全不一样的做法。这家单位也通过审核了,也是监管所认可的做法。
  我们不禁很纳闷,到底该如何做呢?上述2个案例都是在财政部的实施问答之前。那我们就来找一个在实施问答之后的案例,来看看是怎么来处理的。
  案例三:东利机械
  东利机械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目前仍在审核过程中。这家公司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这是2020年12月回答的反馈。回复中说到,需要考虑现金折扣是否属于可变对价。也就是现金折扣是否会影响到事实上的交易价格。要说完全没有影响,那也不太实际。
  公司对此会计处理的解释是,现金折扣属于偶发行为,意思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不广泛,比较小。同时又解释说不存在稳定的历史数据统计,因此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审核好像也没有不认可。所以目前确实对现金折扣的做法没有得到统一。
  对于应该如何来处理,实质上是判断“现金折扣”这一经济行为,主要是为了融资,还是基于销售。虽然现金折扣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质,但我个人认为,实质仍是基于销售出发的,为了保障回款尽快收回,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因此,应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来做,参考案例二“三生国健”的做法。也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当然,基于可变对价的预计估计值,每个企业的情况又会不太一样。
  05、总结
  我们简单来总结一下,划下小黑板:
  商业折扣在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一致,且税务和会计处理也是一致的;
  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尚未达成一致,我更倾向于以可变对价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计入财务费用;
  在具体考虑第2点所述的会计处理时,如何来合理预估准确的交易价格,显得有难度。同时,税务和会计下确认收入的口径也会存在差异;
  具体如何来处理,仍需要结合每家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
  最后,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启发~}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何变化?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按全额确认,实际发生时冲减收入吗?
解答: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应作为可变对价处理,即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评估现金折扣可能发生的合理金额,然后从销售额中扣减出来作为一项负债,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就直接冲减负债而不是冲减收入,也不再计入“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是指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回其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我国会计核算原本采用的总价法,在现金折扣发生时才将折扣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额付款)。
(一)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应税收入按照全额确认,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按照“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没有对利率进行限制)。
(二)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现金折扣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简称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也就是说,在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旧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跟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2.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而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一锤定音: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财税处理对比
单纯的会计准则条款解释起来很繁琐,而且空洞,下面以实务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1-2-1】单次商品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在新旧收入下的财税处理
乙公司2023年9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2023年9月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问题:分别按照新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与差异的纳税调整
解析:
1.旧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3)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对于不满足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金额的,税务上在增值税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增值税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以下案例增值税雷同,后续涉及增值税的不再重复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3)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按照前述的会计处理后,“主营业务收入”与“财务费用”,与税务上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处理存在差异,如表1-2-1:
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确认金额只有98000元,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100000元,差额2000元,需要纳税调增;财务费用,会计确认金额只有260元,税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2260元,因此需要纳税调减2000元。
上述表1-2-1的税会差异该在什么表中进行纳税调整呢?
——估计很多人找不到地方调整的话,都通通地在“其他”中去调整了!
其实,那样是不对的!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其他”栏调整:
说明:
①为什么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与纳税调整?
有些人对此可能不是很理解!其实, A105010的填报说明说得非常清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后,有现金折扣的收入就是折后金额,现金折扣部分会计处理没有确认收入;而税务处理,却是全额确认应税收入。当然,差额部分就应“视同销售”。
②“视同销售”的好处
“视同销售”后,增大了税务方面销售收入的数额,直接就增大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对企业明显有利。
第二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财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额以及“视同销售”,“财务费用”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十七)其他”栏调整;
说明:由于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可以直接扣除,税法没有对利率限制,所以千万不要见着A105000表有个“利息支出”的栏目,就在里面去调整。“利息支出”调整的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全都是纳税调增,没有纳税调减的。
【案例1-2-2】跨年度的现金折扣在新旧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如果销售收入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是跨年度的,又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我们下面把【案例1-2-1】中时间稍微修改一下,变成如下案例:
乙公司2023年12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
乙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按照购买方历史数据,暂估购买方会享受最高2%的现金折扣;但是截至12月31日购买方未付款,乙公司重新估计购买方会享受1%的折扣。
解析:
1.旧收入准则下(含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税处理
(1)2023年12月份全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元
(2)在12月31日前没有收到货款,除非有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外,会计上不需要额外进行会计处理。
(3)由于现金折扣尚未实际发生,2023年度不能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也没有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没有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新收入准则下的财税处理
(1)2023年12月21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2023年12月31日,重新估计了现金折扣发生的可能性,调整: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3)税会差异分析
由于现金折扣尚未实际发生,会计没有确认,税务也不得税前扣除,二者没有差异;只有收入存在差异,详见表1-2-2:
2023年度纳税调整:与【案例1-2-1】一样,收入的税会差异在需要“视同销售”,通过《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四)年度累计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问题
如果现金折扣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全部已经按照可变对价处理,年度累计已经实际的现金折扣金额,其实对于期末可变对价的估计是没有影响的,但是与旧收入准则处理与税务处理相比较,影响还是存在的——就是导致会计确认收入金额会低于应税收入金额,同时会计处理因现金折扣确认的“财务费用”也会同等金额降低。
根据【案例1-1-1】纳税调整的说明,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需要通过“视同销售”调增应税收入,同时通过支出类的“其他”栏调增支出,二者虽然一增一减,不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影响广宣费限额扣除的计算基础,是对企业有利的。
(五)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
现金折扣的税务风险主要是来自于采用新收入准则的“可变对价”核算后,采用旧收入准则(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不会出现税务风险。
1.按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会计核算相当于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税务处理依然采用的全额法,会计收入会小于应税收入,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否则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对企业不利。
2.按新收入准则“可变对价”核算后,会计核算计入“合同负债”的部分,跨年度的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并入应税收入,企业可能忽视而遗漏调整;或者上年度已经做“视同销售”调整交税了,下一年度未做相反调整,导致重复交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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