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林地内经济林地征用补偿标准田没有如期归回我,村支部同意将我林地承包合同延长,并签合同了?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问答大全,赶紧来看看!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近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一是体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二是为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奠定好基础;三是能够让农民吃下一颗长效“定心丸”,激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四是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其一目标是: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是登记,基础是权属调查,主要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其二任务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八步法”。⑴前期准备;⑵制定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⑶开展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⑷开展承包经营权指界测绘;⑸公示审核确认;⑹填写登记簿、签订新版承包合同和填写颁证审批表;⑺推进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⑻推行档案管理制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包括哪些内容?  本次登记主要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不改变二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犹如,第二轮土地承包相当于给农民承包土地办了“一代身份证”,现在相当于给农民承包土地办“二代身份证”。原来的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简单随意、面积不准、四至不清。这次在原来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填写登记簿、签订新版承包合同和颁发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政府利用现代化科技,帮助承包农户进一步明确家庭承包耕地的空间位置和实际面积,给农户吃上定心丸。  4、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把握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依法规范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  二是保持稳定的原则。这次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三是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  四是“确地”为主的原则。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地确权到户。  五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是地方负责的原则。市里统筹安排,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5、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少数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和实行两田制等原因引起的农户承包地块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实施方案要依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报市里备案。确股确权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还有极少数地方既未确地也未确股的,应通过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确权确利到户。  6、怎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关键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经费。具体工作按照“确权八步法”进行:  一是前期准备。建立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资料和招投标;  二是制定和通过村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三是开展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入户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工作;  四是开展承包经营权指界测绘,进行现场指界和地块测量、绘图;  五是公示审核确认,将地籍草图、承包地信息、共有人情况等在村、组公示7天;  六是填写登记簿、签订新版承包合同和填写颁证审批表及颁证;  七是推进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是推行档案管理制度,形成档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档案。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档案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成果按电子和纸质两种存储介质进行归档保存,由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1)发包方调查表(纸质);(2)承包方调查表(纸质);(3)承包地块调查表(纸质);(4)承包方代表声明书(纸质);(5)授权委托书(纸质);(6)纠纷调处协议书、决议(意见)及会议记录(纸质);(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纸质和电子);(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纸质和电子);(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纸质);(10)发包方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电子);(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汇总表;(12)宗地图;(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工作底图;(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公示图;(15)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文本;(16)分别以发包方、行政村、乡镇(街道)、县(市、区)为单位的汇总统计表(电子)。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行,重点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不能打乱重分,更不能推倒重来。  9、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但要进行实地测量,各县(市、区)可以从实际出发统一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  10、土地的实测面积与帐面面积不同如何处理?  因一轮和二轮土地承包时,考虑耕地质量、路途远近等因素对农户的承包地块面积进行打折扣处理,没有依据科学的测量。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村民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如何确权。通过实地测量,对于实测少于合同面积的,以合同面积确权,实际面积备注,但要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如何确权。也可以注明颁证时同时登记实测和二轮承包两个面积。  11、承包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通过实地测量,对承包土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对于实测多出土地,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面积备注;对于实测少于合同面积的,以合同面积确权,实际面积备注。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实填写上述确权面积。  12、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如何处理?  由于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承包方部分丧失土地承包权益的,应依法予以核减承包方的承包土地。由于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承包方全部丧失土地承包权益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3、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的,如何处理?  基层集体依法占用承包方土地用于建设的问题,根据基层集体对承包方的权益丧失补偿情况来定。(1)基层集体对承包方的权益丧失已达成补偿协议并已给付补偿的应该认定承包方认可土地占用的行为,应依法办理承包方的变更或注销手续;(2)基层集体对承包方的权益丧失没有补偿的应该认定承包方无偿为基层集体的建设作出贡献,在认定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益时,应认定其完整的承包权益,而不能核减其承包权益。这样会导致承包方的承包权益与其承包土地面积严重不相符的情况,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和办理的相关手续中,必须要根据实际注明详细情况。  14、承包方要求放弃承包地的,如何处理?  承包方放弃承包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方要求放弃承包地的,必须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地,并办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书面提出放弃申请,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有书面申请即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放弃承包地的,本轮土地承包期间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但不影响下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权,同时也不影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身份问题。  15、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1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承包期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计算到二轮承包期结束。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中央有关方面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再遵照执行。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明确哪些登记范围?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其用益物权;.对其它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根据实际可开展经营权现状调查、登记簿记载、颁证,明确其担保物权;对不存在承包关系的不列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如自留地、沟渠路、林果桑、饲料田、其他地等。  18、土地承包关系中的发包方主体如何确定?  发包方的主体以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为主,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9、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承包方的主体如何确定?  以家庭承包(按户为单位)为主,其他承包方式为辅,其他承包方式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其他主体。家庭承包方要坚决执行“按户承包、按人计算”的原则,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户主)。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户主)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户主)由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20、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家庭代表签字确认;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可以委托的形式由受托人代为签字确认。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家庭承包主体是承包农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要在第二轮承包时的情况为基础,以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时间节点,结合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意愿,进行人口登记。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登记方式为:家庭承包的,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升学、参军、服刑、考入公务员(纳入财政供养人员)、出国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其他方式承包的,一般不用填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可以记载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并做适当的备注,作为确权的记录;新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关系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一致。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政策界定问题?  家庭承包形式的农户,以按户承包为单位,家庭成员为共有人,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土地总数不变,人口可持续变化,承包份额随着农户人口稀释。属于共同共有;家庭承包形式的农户,经过村集体土地股份量化以后,其承包的份额固化在人口层面,应当属于按份共有。其他承包形式亦属于按份共有。  23、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登记?  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24、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5、对农户新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取得方式的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6、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7、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少数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8、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29、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方的土地?  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包方可依法调整承包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0、不同流转方式如何确权登记?  一是对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对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三是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1、流转后的土地如何确权?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土地流转关系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先办理变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入主体已经进行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原地块的,要按实际面积和原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  32、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对原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注销;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块和面积中减除,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3、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已得到集体按照当时“征用”标准给予土地面积补偿或经济补偿的,承包方亦愿意的,且已经不宜用于农业用途的,不予确权登记;对未得到集体给予土地面积补偿或经济补偿的,按照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34、承包户因人口变化而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特别是婚丧嫁娶),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相应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其仍然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承包方同发包方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而不是对原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和再次分配。  35、集体机动地能否确认为农户的承包地?  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少数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议决的方式来决定。  36、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登记为耕地,但现在林业部门认定是林地的如何登记?  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家庭承包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之后林业部门又在同一块土地颁发林权证的,就同一地块土地存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关系与林权承包关系发生冲突,以后者登记为准。在林权证未调整之前不再进行耕地确权登记颁证。  37、公职人员、现役军人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成员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人员为基础,对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可以列为家庭成员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中,但是必须进行备注。承包经营户也可以决定对于上述人员选择不予填入。上述人员是否具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有关政策法律执行。  38、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统一登记为城镇户口的人员,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执行。  39、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0、对外出务工农民回来要地怎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41、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这次工作任务,主要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登记工作能一并解决就合并办理,不能解决的日后进行变更登记。  4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3、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在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收回并注销。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44、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是如何解决的?是否向农民收费?  中央明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民收费,不得增加村级负担。}

  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
  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
  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
  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本案所涉的云南澜沧江畔景迈山,是中国著名古茶山之一,迄今已有1828年历史,被誉为“世界茶文化自然博物馆”“人类农耕文明奇观”。近年来,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非法侵占周边林地,毁林种茶,把茶树种植演变为对森林的疯狂蚕食。然而,古茶树喜湿好肥,对生长环境的洁净度要求极高,需要纯天然的森林环境。破坏森林资源,不仅破坏了野生古茶树的生长环境,也打破了古茶山的生态平衡,最终损害的是当地群众及其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的生存环境。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仰某梅兄妹三人携带火种、纸钱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山上上坟烧纸。仰某梅引火时不慎点燃周围落叶、灌木,三人扑灭了明火,但未继续观察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即离去。后暗火复燃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过火林地面积2.4693公顷,烧死树木1138株,过火杂竹林面积1.4公顷,受灾树木材积23.78立方米。火烧迹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经林业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认定失火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效益期间损失为39.3万元,主要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保护野生动物功能价值等;修复方案为栽植黑松1500株和朴树500株,营造混交林方式,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修复所需替代费用为39.3万元。案发后,仰某梅于当日主动投案,三人共计交纳43万元作为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赔偿金,并表示超出损失部分作为补植修复保证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仰某梅提起公诉,同时对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仰某梅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已构成失火罪,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动交纳生态环境效益损失费用,愿意通过补植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仰某梅等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使用明火祭拜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其疏忽大意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应当对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及修复责任。遂判处仰某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仰某梅等三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效益损失39.3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修复方案要求补植复种;如逾期未履行,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9.3万元(已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抵扣)。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大,不仅在短时间内破坏大面积森林,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还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理,除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外,核心是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被告在原地补植复绿的栽植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养护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措施,确保了森林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被告在本案中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人民法院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并确定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本案巡回审判由上百家媒体报道,并经全国消防系统微信公众平台转载,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补植”方式,引导公众形成生态祭祀、安全用火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违法移栽案涉枣树,导致被移栽枣树大面积死亡,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经咨询专家,依据相关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报告,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亩林地的森林生态价值为3644.15元,具体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农田防护、森林休憩等价值。参照这一数据及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案涉198.5亩枣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为361万余元。遂判决: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停止违法移栽或采伐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补种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五倍的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361万余元;在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枣树,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宣判后,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现场展示移栽致死枣树的时间为一年,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本案所涉的河南省新郑市是中国红枣之乡,被违法移栽的枣树树龄较长,承载着当地群众的记忆和乡愁。被告未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设工程项目违法移栽枣树造成其大面积死亡。人民法院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调查报告,综合考虑林木破坏的范围,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受损森林资源在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努力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叶某成在位于浙江省遂昌县的国家三级公益林山场中清理枯死松木时,滥伐活松树89株,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案发后,叶某成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叶某成应在案涉山场补植二至三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某成按照修复意见先行在案涉山场补植复绿。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公益诉讼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叶某成根据林业专家重新出具的修复意见,补植一至二年生杉木苗1288株,并进行抚育以保证存活率,否则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清楚明确,鉴于当前正是植树造林的有利时机,先予执行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故裁定予以准许,责令叶某成在30日内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叶某成于2020年4月7日履行完毕,浙江省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当日验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成违法在公益林山场滥伐林木,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判决其对补植的树苗抚育三年,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5%,三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否则需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和谐共生理念,既传承了天地人和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体现了当前中国所采取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森林法》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三条基本原则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履行等方面,均应当尊重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采用补种复植方式恢复森林生态环境,明确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并确定了其在期限内未履行补植、抚育义务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同时,考虑到补植树苗的季节性要求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认定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及时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树苗存活率和生长率。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有效避免因诉讼程序导致生态环境修复延迟,促使森林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张某奉、赵某辉为种植药材销售获利,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采用挖掘机作业方式,损毁重点公益防护林地118.43亩。2017年4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奉、赵某辉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40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张某奉、赵某辉主动补植树苗,恢复植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9月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张某奉、赵某辉2017年补植的林地,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需继续履行补植义务,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二被告就地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奉、赵某辉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未吸收或覆盖民事责任。从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情况看,受损生态环境并没有基于二被告的修复行为得到有效恢复。遂判决:张某奉、赵某辉按照鉴定意见书所载修复方案,在2021年12年31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并管护至2024年12月31日;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453.9元;二被告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江三峡库区是我国重要的淡水资源储备库和生态功能区,也是农村人口众多、发展相对落后的大山区。为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库区沿江区域种植了大量长江防护林。部分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毁损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本案中,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补植树苗,但经鉴定,其补植有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原受损林地并未得到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限期被告按照林地修复方案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明确了受损森林生态环境的修复验收标准。宣判后,被告均表示愿意自行补植、管护林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本案通过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穆棱市属于东北黑土区的低山丘陵地区。1998年4月,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原告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与被告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经营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止。合同履行期间,常某春未依约履行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及造压谷坊等主要合同义务,未能达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的效果,且擅自非法开垦某村委会的八块土地耕种。某村委会于2019年7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三年经济损失13578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绿化荒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常某春虽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承包地区域大面积水土流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其又擅自非法开垦某村委会的其他土地耕种,给某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遂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由常某春限期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土地,赔偿三年损失13578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黑土高产丰产且稀有,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黑龙江拥有广袤的黑土地,是我国重要农业生产基地。案涉低山丘陵区黑土层厚度薄、土质疏松、抗蚀能力差,水土流失对耕地有机质含量、地力、粮食产量有较大影响。被告虽然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等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损失,有效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本案对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推进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珍惜保护黑土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被告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以下简称某村二组)举行公开招标会议,对该组一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该组村民原告杨某家中标。双方于同年4月签订《拍卖(租赁)山林合同书》,约定:某村二组将集体山林租赁给杨某家,期限15年,价款4500元;15年期限届满后,直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由杨某家自行处理;15年内如杨某家出售林木,某村二组给予出证,手续由杨某家自行办理。合同签订当日,杨某家付清租赁费用,之后对林地进行管理。2009年12月,杨某家取得该片林地的《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人为某村二组,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为杨某家,林地面积176.93亩,林种为用材林,林地使用期15年,终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杨某家要求某村二组出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手续。某村二组以其负责人发生变更、对合同不知情为由,拒绝出具相关手续。双方产生争议,杨某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拍卖(租赁)山林合同书》合法有效,某村二组负责人变更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与履行。杨某家取得的《林权证》上登记林种为用材林,用材林经申请采伐许可证后允许限额采伐。杨某家订立案涉合同,支付招标价款并付出管理劳务,目的在于出售木材以实现其利益。而某村二组在杨某家履行合同义务后,拒绝为杨某家出具办理地上林木采伐许可的手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判决某村二组限期为杨某家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出具相关手续。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确立的“谁造谁有”规则,植树造林为林木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时,需要妥善处理地上林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森林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本案中,原告作为林业经营者,通过竞标、经营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林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出具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出证义务,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界村委会)与第三人张某如、郭某华签订《林权买卖合同》约定:因硬化通村路工程项目资金短缺,经村支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的220亩林地作价2.5万元,转让给张某如、郭某华经营,经营期为30年。案涉合同签订时,该村约有村民一百人,未选举村民代表。而根据张某如、郭某华提供的2008年5月出卖案涉林地时的干群会议记录显示,仅有十人参加会议并签字按印。该村现有人口八十八人。原告安某堂等五十四人系该村村民,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以某界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未依法公示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擅自将集体林地承包给他人,严重损害村民集体利益为由,请求确认《林权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依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某界村委会与张某如、郭某华订立的《林权买卖合同》实为林地承包合同,但未按法定的土地承包程序进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案涉《林权买卖合同》无效。宣判后,张某如、郭某华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规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此当属明知。交易相对人在承包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本案中,承包方提供的会议记录显示,订立合同时仅召开了干群会议,且只有十分之一的村民参加会议并签字按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交易相对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教育引导交易主体杜绝侥幸心理,审慎履行对法定特别程序的注意义务,依法订立和履行涉及集体林地的合同。本案对于保护村集体合法权益,规范集体林地交易规则,促进森林资源的依法有序利用具有示范意义。
  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陈某珍与原告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260万元,贷款期限为二年。被告黄某海、邹某云、辛某华、陈某红与某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用其名下坐落于江西省宜黄县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农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陈某珍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某农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珍与某农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海等四人用名下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作抵押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法有效。某农商行对黄某海等四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遂判决陈某珍向某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300万余元,某农商行对黄某海等四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担保贷款能够切实解决林业经营企业和农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建立金融资源与生态资源的转化连接桥梁,盘活林企、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的江西省宜黄县位于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作为担保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认可抵押财产的价值并依约发放贷款,将林农手中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抵押变为信贷资本,真正将“绿水青山”转变成“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对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的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效促进了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本案对于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价值转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强对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的金融支持,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业公司)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某保险公司向某林业公司出具保单一份。双方约定,总保险金额7582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对因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案涉投保林地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山林火灾多起。经调查鉴定,森林火灾涉及3个县、11个乡镇、20个村,总受灾面积3410.95亩。某林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形成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林业公司投保的林木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火灾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及保单特别约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某林业公司的火灾损失为232万余元。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2万元。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某保险公司支付火灾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80万元。
  【典型意义】
  林业经营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较大,且容易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对于减少林业投融资风险、保障林业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森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实绿色金融政策要求,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索赔请求,及时弥补其受灾损失,保障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助推绿色金融的鲜明导向,既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也促进林业与保险业的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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