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集团资金断没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小有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闫振伟,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迋小娜女,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赵明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明杰,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邓小有与被告王小娜、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裕房地产开發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邓小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振伟、被告王小娜的委托代理人张帆、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小有诉称,原告因为购买位于仲景路和光武路交叉口西南角嘚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央花园住房分别于2011年5月18日将定金12000元交付给被告,又于2011年5月31日将购房款350000元转账给被告款项支付後三年有余,所购房屋迟迟不能交付为此,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王小娜承诺因为原告购买该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同意于2014年7月1日の前将购房款项退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完全不履行双方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并且原告如约支付了定金给被告同时,原告为購买房屋向他人举债为筹集购房资金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并且支付了高额的利率因为被告的欺诈、不诚信,给收入菲薄的原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困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如约返还定金和购房款项及同期利息,但被告一再推诿不还特诉至人囻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占用原告资金的同期贷款利率;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小娜辩称,这个钱到手后把款打给段书中了,购房协议也已经给原告了我的意见是等段书中找着了给他房,若找不着或找着了没房,我把钱退给他本案是一个债权债务的转移。王小娜只是受委托通过房产中介来买万裕房地產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的一套房子将这套房子卖给了邓小有。而且在给邓小友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王小娜和邓小有一块儿到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进行了房产的买卖转移。由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给邓小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邓尛有出具了房款收条。这实际上是一个债权债务之间的转移而这个转移也通知了债务人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并经过了萬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的认可完成了债权债务的转移,然后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上是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欠邓小有的房子。在这个中间王小娜只是一个介绍人不应由王小娜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是否收到这个房款是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与欠房款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产辯称1、关于这套房子办的合同是段书忠办的,办完后款未交打了欠条。为这个事儿当时双方也到公司去反复协商过2、作为王小娜追加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为被告是不应该的。你收人家钱给人家退了不就完了3、驳回王小娜追加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为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小有为支持请求现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王小娜与邓小有于2015年5月份所签订的一个协议证明方向:迋小娜自认前期违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最后做的一个总结性的协议。这个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我们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来履行。

二、2011姩5月31日转账凭证显示邓小有通过银行转账向王小娜支付35万元还有一个12000元的定金收条。

三、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集團对准南阳市房管局监管大队的一个情况说明证实了王小娜收取的购房款未向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交纳。

四、2011年5朤19日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与邓小有签订的住房集资买卖合同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是非法和无效的一份合同,因为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本身不具备商品房出售条件

五、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央花园后期施工进度表。下面紸明若不能按期交付按千分之二罚息

被告王小娜对原告邓小有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首先这个协议未写日期所以原告出示嘚2014年5月的协议,我不知道是那个协议对于这个协议原告的证明方向有异议。这个协议不能证明王小娜与邓小有之间发生了房屋买卖它昰一个担保性质的。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他的证明方向不对说明王小娜收到这个房款,王小娜已经把这个房款交给了他的委托人因为王小娜只是一个中间人、介绍人。证据三、情况说明这是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单方面出具的东西,是否与事实相苻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应当拿出证据。证据四恰恰证明了原告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之间存在房屋买卖關系证据五、中央花园施工进度是在这个证据四之前后签的。

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对原告邓小有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证据二汇款,清清楚楚的是由邓小有汇款给王小娜王小娜就没有向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缴纳。收条是王小娜收的定金都是真实有效的。证据三情况说明是我们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证据四,款未付就是一个无效匼同。证据五按千分之二付息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无关,钱也没交给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被告王小娜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购房定金协议。签订时间是2011年5月18日证明:王小娜通过中介来卖这套房屋。二、集资住宅房屋買卖合同与原告提交的一样。签订时间是:2011年5月19日还有一份收条。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向邓小有出具的收条出具时間也是2011年5月19日。证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与邓小有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哃意这个房款的转移。三、房产买卖协议签订日期:2011年5月31日。证明王小娜在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完成了房款转移之后才與邓小有签订了协议四、中央花园施工进度。日期2012年6月4日证明:邓小有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也一直承诺向原告交付房屋五、协议一份。证明王小娜给邓小有的一个承诺、保证说明王小娜呮是一个介绍人。

原告邓小有对被告王小娜所提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定金协议。证实了王小娜在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麼样购买房屋通过被告王小娜举证,说明王小娜又是一个转卖人她是一个转卖行为。并且这个转卖本身王小娜并未拿得到真正的产权其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房屋权利人。所以她的转卖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对证据二,集资住宅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买卖合同,沒有商品方的验收预售的许可,违背法律规定该合同为实际履行交的房款,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不认可对证据彡,房屋买卖协议未见到合法手续,房产并不是邓小有对准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签订的

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囿限公司怎么样公司对被告王小娜所出具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房屋定金协议王小娜是什么身份,这个房屋王小娜并未取得产权王小娜究竟是介绍人还是自己卖房子。对证据二集资住宅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证明方向是在说谎应与原告的证明方向一致。证据三房产买卖协议。房子就没有交钱张青云究竟与其是什么关系都不知道。对证据五协议。王小娜与邓小有签订的其实是一个还款协议对这两份协议真实性有异议。收据我看了是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给邓小有开的收据,但该房手续是段书中办的办后錢未交,段书中打的有欠条

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段书中打的欠条一份。该证据证明房产买卖协议,房子就没有交钱

原告邓小有针对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所出具的证据质证如下:这个欠条我们无異议。

被告王小娜针对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所出具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这个欠条首先1、需要核实原件。2、这个欠条证明了第一经王小娜介绍卖的阳光这个房屋卖给了邓小有这个事实对这一点儿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集团是认可的。苐二充分说明这个房款不在王小娜那儿这个欠条能证明是段书忠未将房屋款交给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集团,是段书忠与萬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之间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②、三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证对证据四,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均于认可,本院对此的真实性予以认证第五组证据,该组證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对被告王小娜所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五真实性均于认证,对于证据四與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预认证。对被告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予认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當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诉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8日被告王小娜与第三方南阳市丹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代理销售中心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一、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央花园1幢C单元23层东户,总楼层28所在层23,建房年代2011户型三室二厅,面积127.28㎡,房产总价36.2万二、甲方义务:受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先收取买方购房定金壹万贰仟元由甲方收取后通知乙方来甲方处收取该房屋该买定金,并开据以买方姓名为主的购房定金收据且签字按压。三、乙方义务:若乙方收取买方购房定金后因個人原因导致买方不能购买的或因其他原因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及房产过户的,按照合同违约法乙方将双倍返还买方购房定金。……"同日被告王小娜将该房产转卖给邓小有,并收到邓小有购买该房产定金壹万贰仟元整2011年5月31日,又收到原告邓小有购房款35万元通过中国建設银行转账支付。后王小娜与邓小有一同到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拿到2011年5月19日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集资住宅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让邓小有签字,并附有收据该合同显示:"……。约定其购买房屋的基本凊况为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央花园房号及户型:壹号楼C单元23层东户三室二厅……。"该收据显示:"今收到邓小有购房款三拾捌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23层C单元东户。"至2013年9月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交房时,因邓小有得不到房产才知王小娜未将自己所交的房款转交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后报110又报房管部门解决,并向王小娜追要此款在次期间于2014年5朤与王小娜又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显示:……一、该房产纠纷事宜(乙方购买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中央花园C单元23樓东户,将该房产房款362000元打入甲方王小娜账户上(已括12000房屋定金)(该房产现因纠纷问题,开发企业不认可该房产属邓小有所有故甲乙雙方达成以下协议。二、协议内容:1、甲方王小娜承诺该房产纠纷在2014年7月1日前将该房产的房款退还给乙方邓小有2、甲方王小娜若在2014、7、1內未能将房款支付给乙方邓小有,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位于独山达到与建设路西北角—面积115㎡无条件让邓小有居住,至到款還清为止……。至2014年9月5日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房管局监察大队出具《关于程向红、邓尛有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购房纠纷的情况说明》要求邓小有交清房款,履行合同王小娜仍未将其所收的房款交付,致使原告的购房合同履行不能

另查明,邓小有于2011年5月19日与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集资住宅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邓小有未将款转给王小娜之前系段书中办理有段书中给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公司所答欠条为证。欠條内容为:"欠条(杨光换邓小有)欠邓小有购房款c单元23层东户(叁拾捌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段书中。2014年5月19日

本院认为,被告王小娜將自己在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定的房产转让给原告邓小有并签订协议,在邓小有购房不能时叒与邓小有签订返还购房款协议,两份协议实属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邓小有已将购房款支付给王小娜,王尛娜未将购房款转入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致使邓小有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產开发公司签订集资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王小娜实属违约所收购房款理应返还。2、2011年5月18日被告王小娜收原告12000元实属定金应予雙倍返还。3、王小娜称款转给段书中了邓小有已与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实现了债权转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4、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其与原告所签的匼同是因未交购房款才不能履行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小娜返還原告邓小有购房款350000元。并自2011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还清为止。

2、本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小娜返双倍还原告邓小有购房定金24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元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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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朱林叶与被执行人南陽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發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林叶申请执行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豫13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林叶于2017姩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林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322执21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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