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判决书查询上面公章都是红色有影响吗

新乡卫滨区法院流出阴阳判决书 但公章都是真的
阅读提示 今年3月,一起原本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结的民事纠纷,由新乡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再审开庭,而导致该案件被“频繁过堂”的原因,是突然“冒”出的1份加盖有卫滨区法院真公章的伪造判决书。
假判决书和卫滨区法院下达的一份同案号判决书相比,不仅签发时间相差4个多月,而且内容也局部矛盾。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阴阳判决书”出现?日前,记者赶赴新乡,走访调查。 记者康锦实习生秦亚兵
原告诉称:案件二审后 “阴阳判决书”现身
新乡市懋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懋丰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日,懋丰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影剧院(下称平原影剧院)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承包影剧院前厅一、二、三层和大厅的一、二层及舞台。“后来,由于平原影剧院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我们欠款,我们把它告上了法庭。”
该负责人称,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定懋丰公司胜诉,要求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但是,被告平原影剧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并于日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就在中院判决下达两个多月后,平原影剧院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同时出示了该案件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签发于2008年1月,上面加盖有卫滨区法院的公章,省高院随后将该案件发还新乡中院再审。”懋丰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到这时,他们才知道,这起于2008年5月已经审结的民事纠纷,竟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
“既然对方在2008年1月已收到该‘判决书’,为什么在二审上诉期间只字未提?为什么我们收到另一版本的判决书……”该负责人说,面对“阴阳判决书”,他们感到一头雾水。
法院回应:一份判决书未经过签发
记者对比两份判决书的复印件,发现案号一样,审判成员名单也一样,但签发时间、书记员姓名不同。而最大的不同是判决内容,在签发于日、经新乡中院认可的那份判决书上,判定平原影剧院继续履行协议,并返还懋丰公司的经营场地,但另一份判决书上,驳回了这一内容。
这两份判决书究竟是怎样出台的?4月21日,记者来到卫滨区法院采访。“两份判决书,有真有假。”法院副院长晋书彬说,“我在这里工作了30年,还是头次遇到这样的事。”
据晋书彬说,法院受理案件后,要组成3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结后,判决书经庭长、院长签发后,才能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在这起案件中,只有一份判决书是经我签发,另一份,根本就没有经过正常渠道签发。”
另外,“一起案件中,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应有2~3份原件,但在这起案件中,其中一份判决书只有1份原件,明显不合常规。”
那么,两份判决书,谁真?谁假?晋书彬对此的解释是,由卫滨区法院一审判决、经新乡中院认定的那份是真的,另一份由平原影剧院在申诉再审时提交的判决书,涉嫌伪造。
晋书彬说,鉴于法院本身没有自侦权力,他们已向卫滨区公安分局报案,委托警方调查假判决书的由来。
记者调查:伪造判决书盖有真公章
前日,记者与这起民事案件当时的主审法官李某取得联系。
“这件事我不好多说,因为这起案件,我现在正在接受调查,不光是我,院里的很多人都在被调查范围。”李某说,当年,他们审结这起案件后,依法送达了签发于2008年5月的那份民事判决书,至于另一版本的判决书如何出现,他不清楚。
据了解,“阴阳判决书”的出现,引起了新乡中院的重视,由该院纪检监察室主任任新河牵头,成立了专案调查组。
前日下午,任新河向记者确认,经鉴定,伪造判决书上加盖的是卫滨区法院的真公章。“虽然现在还没有认定究竟是谁制造了假判决书,但肯定与法院人员有关。”明显是人为故意作假。
据任新河说,在调查期间,他多次问影剧院一位副经理,问他出示的判决书是由何人送达,“可对方一直坚称,自己记不清了”。
“现在我们已将此事移交卫滨区公安分局,希望警方能找到炮制假判决书的那个人。”任新河表示。
“既然已经证明伪造的判决书与法院有关,不管‘幕后肇事者’是谁,当事法院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懋丰公司代理这起案件的律师高长生告诉记者,就在1个月前,新乡中院对这起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再审。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其中包括: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等等。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法官违规的处罚决定: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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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异de公章
责任编辑:郑泽川
67岁晏文彬:龙华区法院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有蹊跷,疑有人作假
  海口中院:龙华区法院要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晏文彬:五六层是我买的
  送检的裁定书复印件上的公章印文
  龙华区法院其他案件判决书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章印文样本
  2010年3月,年逾六旬的湖南籍男子晏文彬购买了海口面前坡24号的一处房产,待其装修完入住后,有人持一份“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称该房产并不属于晏文彬。之后,法院以该裁决书,将该房产执行给了他人。晏文彬对这份“多事”的裁定书复印件产生了怀疑,并委托省内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复印件上的公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检验意见为:“检材上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章印文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
  这份被晏文彬质疑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其上面的公章印文只存在两种情况:或真,或假。龙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院正在对此进行复查;海口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院也派出相关人员与异议人晏文彬前往北京,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印文真假,但因故不能进行检验鉴定,“事情又回到了原点,我们要求龙华区法院给当事人做出一份答复”。记者 陈标志 文/图
  6旬男子花了42万元购买两层房产
  晏文彬,湖南籍男子,现年67岁。先后3次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前两次,晏文彬只是带着相关情况反映的复印件,接受记者的采访。10月24日上午,这个年近七旬的老人终于抱来了厚厚一叠证据材料的原件,并小心翼翼地展示给记者看。
  “都是那两套房子惹的祸,我当初不买它什么事也没有。”身体削瘦的晏文彬坐在记者面前,带着一口浓厚的湖南口音。对于自己4年前购买相关房产一事,晏文彬至今记忆犹新。
  他向记者介绍,2009年12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据生效判决,重新立案执行庞某某与周某某贷款纠纷一案,并查封了周某某位于海口龙昆南路面前坡24号一栋9层楼的第五、第六层房产。晏文彬说,整栋楼是周某某建的私宅楼房。
  记者了解到,2010年2月,美兰区法院委托一家拍卖公司,在省内一家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定于是年3月2日下午公开拍卖周某某该处房产(面积共为225.74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参考价为46.1万元。后来该公开拍卖流拍,美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0)美执字第6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5、6层两套房子,按估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庞某某。海口市国土局依据美兰法院裁定,为庞某某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2010年3月,晏文彬获悉该消息后,以42万元的价格,从庞某某的手中购买了该栋楼的第五、第六层涉案房产,“我与庞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32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是给的现金。”
  缴纳完13万多元的税费并用15万元装修后,晏文彬才入住。晏文彬称,为了这两套房产,总共花费了70余万元。
  两份裁定书“打架”:有人称房子是他的
  晏文彬清楚记得,日,一名张姓男子手持龙华区法院于日做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找到了他,称该栋楼第五、第六层房产是他的。“我当时说,这个事情你不要找我,要找就去找庞某某或者美兰法院。”晏文彬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房产的。
  为何同一处房产, 会有两份不同的法院裁定书呢?晏文彬心里犯了嘀咕:如果人家拿的法律文书是真的,而且裁定书的时间是在2005年,明显早于美兰区法院裁定书所显示的时间,肯定对自己不利。
  晏文彬收下了对方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在这份“(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上载明,晏文彬购买的两套房产,申请执行人系深圳某装饰公司海口分公司;被执行人系海南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依照张某某的说法,该裁定书于日作出,裁定将这两套房抵债给深圳某装饰公司海口分公司。10天后,该公司又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协议,将这两套房以抵偿装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了张某某。
  晏文彬感觉问题有些严重,便要求对方提供该裁定书的原件,但对方并没有提供。
  “同样的两套房产,怎么会出现两家法院民事裁定书‘打架’的情况呢?”晏文彬便就此到美兰区法院和龙华区法院,打听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海口中院介入,要求美兰区法院撤销原裁定书
  记者了解到,两家法院法律文书起“冲突”后,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介入此案,并作出一份《督办函》,认为争议涉及的房屋由龙华区法院先行查封,裁定抵债后,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美兰区法院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属于重复执行,应予以纠正。
  美兰区法院对该《督办函》不服,于日向海口市中院申请复议。随后,美兰区法院的复议申请被驳回。
  日,海口中院针对美兰区法院的复议申请,下发一份《通知》,以“从查封财产的时间点上看,龙华区法院对面前坡2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在前,你院查封在后,且龙华区法院做出查封裁定后已向海口市国土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你院的查封行为不能对抗龙华区法院”等理由,驳回美兰区法院的复议申请。
  美兰区法院于日做出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上也写到,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对面前坡24号第五、第六层的房产(无产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因未有异议,该院经海口中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并于日经海南省高院随机选定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但拍卖未能成交。
  该执行裁定书详细载明了美兰区法院向海口市中院申请复议的4点理由,认为“该物权尚未发生变动”、“本院在处置该房屋时,调阅(2003)龙执字第667号案卷,未见龙华法院日做出的(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等,由于海口中院《通知》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美兰区法院的复议申请,该院撤销与龙华区法院相“冲突”的“(2010)美执字第63-3号”执行裁定书。
  晏文彬称,美兰区法院撤销该院此前做出的执行裁定书,这意味着自己真金白银购买的房产,将失去法律的支撑。随后,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也被撤销。
  法律文书多次出错,龙华区一法官被通报批评
  年近七旬的晏文彬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之中。同时,他也感觉“(2003)龙执字第66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有些蹊跷,甚至怀疑它的真实性。
  “我后来发现,日龙华区法院做出的667-3号裁定书,多达7个版本,虽然内容一样,但个别名称不同,引用的判决书案号也是错的。”晏文彬称,“在法院的案件档案库里也没有‘(2003)龙执字第667-3号’的原始存档,我怀疑有人在做假法律文书。”晏文彬表示,曾向法院申请公章印文鉴定,但其要求没有得到支持。
  记者在海口中院一份《关于对龙华法院罗某某裁判文书多次差错问题的情况通报》中见到,海口市中院在处理群众信访投诉材料过程中,发现龙华区法院法官罗某某在制定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法官罗某某是前述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也是被晏文彬“四处控告”的法官。
  该《情况通报》中称,罗某某在拟写抵债裁定书的过程中,将本案的执行依据“(2003)龙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错写成“(2003)龙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另外,罗某某还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名称弄错。
  667-3号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罗某某发现上述文字错误后,没有通过更正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是通知申请执行人将原送达的667-3号裁定书送回,以手写方式在打印错误部位改正,送达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书在书写处加盖了校对章,但667-3号裁定书另有一部分错误虽用手写方式改正,却没有加盖校对章。
  由于多次出错,海口市中院决定给予罗某某通报批评。但对于667-3号裁定书的公章印文真伪问题,未给予任何意见。
  购房人委托鉴定涉事裁定书,公章印文异常
  “我就66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检验鉴定申请,也是出于没有办法的办法。”晏文彬称,去年底,他将张某某交予他的那份裁定书复印件,向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鉴定。而司法鉴定的结果,让晏文彬倒吸了口凉气。
  晏文彬告诉记者,他送去66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作为检材,同时还送去了3份龙华区法院其他案件判决书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章印文样本,要求鉴定667-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上的公章印文真伪。
  记者在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见到,鉴定时间为日。“检验过程”中称,3枚公章印文样本为同一枚公章所盖;检材上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章印文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
  晏文彬称,今年4月,中国青年报披露了此事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决定由法院委托,在国内3家鉴定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鉴定机构。今年8月,晏文彬与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北京的一家鉴定机构准备再次对“667-3号裁定书”检材公章印文进行鉴定,但被告知“不能鉴定”。
  上级法院要求给当事人作答复
  记者了解到,《中国青年报》于今年4月8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报道显示,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南省高院对晏文彬的诉求很重视,也把这起案件的13本卷宗全部调到了高院进行阅卷。晏文彬反映的公章问题,省高院执行局当时没有接受他的申请,他既然做了鉴定,省高院会力争把问题化解,会对这个公章进行调查。
  “这个事情又回到了原点。”10月16日,海口市中院一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北京那家鉴定机构称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该负责人还称,省高院和海口中院对此非常重视,但在没有最后的鉴定结论之前,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上的公章印文,谁也说不清是真还是假。“裁定书(公章印文)在复印过程中,也会有变形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称,既然事情又回到了原点,海口中院要求龙华区法院给当事人晏先生作出一份书面答复。龙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该院正在对此事进行复查,若有结果将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截至目前,记者尚未获得相关消息。
  10月20日,记者又再次联系海口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当面对此事进行全面的采访。但记者这一要求,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院方的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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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判决书与原始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二审法院在2008年5月份的判决书委托一审法院送达,没有给予送达。在今年1月6日知道二审已经判决,便向二审法院索要,二审法院用复印的判决书加盖公章邮寄给我。 请问:1.这在法律效力上有没有什么区别? 2.一审法院负有什么责任?
复印件上加盖了二审法院的公章的,效力同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至于说一审法院未能及时送达,则属于工作失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这么说一审法院负有。那么,我应该怎么办?
这个要看没有送达的原因是什么了,如果是你当初留下的送达地址错误,则没有责任。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不认真导致的,可以对责任人适当作出处理的。你可以到一审法院去问一下,到底什么原因造成了未及时送达,以便问题的处理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就是判的黑案(这在里可以明显看出来)。上诉后3个多月才报送二审。送达地址没有错误。也有联系电话。
可以到二审反映情况。至于是否黑案,这个不好说,因为没有见到案卷。不做评论。
一样具有效力
一审负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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