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民事申诉书新规定三条规定"涉法涉诉"不得提高申诉门槛请求下载“最高检新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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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最高法最高检申诉抗诉两年不理案咋办?
四川&12-06 10:38&&悬赏 0&&发布者:246711…… & 回答:(2)
涉法涉诉最高法最高检申诉抗诉两年不理案咋办?
四川四窝院230次犯罪案何时了?
评:《孟松林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行吗?
法纪评论员&&&&疯子
安岳县政府、政法委、法院调解调解是假,强制息诉是实,用此掩盖事实真象使善恶是非颠倒,不管孟松林答应县委书记、法院长息诉要求与否均会搞成抢占该房的强盗。世界法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安岳县法院超过80次犯罪;内江市中院超过30次罪犯;资阳市中院超过70次犯罪;四川省高院超过50次犯罪。这些执法官、执政官、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院长还能用吗?轰动国内外司法腐败错假案该咋办?
中国最大民告官&司法腐败案&贼喊捉贼求下联:&
安岳官匪霸民房贼喊捉贼四法院同流23次审判23年不止
孟松林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
最高法院长周强:
申诉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码168678&&联系电话:,。
孟松林&再&再次抗议向省政法委刘玉顺书记、市唐永良书记、县唐永川书记、省高院长王海萍、资阳市院长周奇万、安岳县法杨江涛、李一兵院长提出书面异议书&不受理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提请执行异议申诉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
&&&&&&&提请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该房民事、行政诉讼、再民事诉讼、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2010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起诉递交安岳县法院此“新发现的老证据”&&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安岳县政府、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罪证,&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已经18年18次反复审判反复质证,证明属非法制造虚假的伪造证据&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安岳县法院、资阳市中院审判未经质证,四川省高院未经开庭审案,应当再审。&&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为本条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四川四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均是暗箱操作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冤、错、假案占全。
2.本案申诉人孟松林1976年主张权益于1992向安岳县法院起诉,安岳县法院被申诉人2010年向安岳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超诉讼时效期限18年,三级法院应视此为放弃举证权利,应用民事强制制裁。&
&&3.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a.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b.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c.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四川三级法院三次审判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原判决、裁定是贼喊捉贼的错误,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再审规定。,一.本案是因安岳县人民政府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将原供销联社在大跃进、三高五风‘文革’中大量霸占1000多处民房‘没收’,在钱权交易中,全部划拨确权给县供销联社土匪流氓集团。该《安房划拨图》中的一页有25处民房被‘没收’,其中之一处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是周礼供销社在‘文革’中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该所有权证是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此证有法律效力否?历年主张权益者甚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真凄惨!无一善终。县委书记、县长、市委书记、市长,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长仍在拼命保护强盗集团非法巨额财产。&
被告孟松林1976年主张权益于1992向安岳县法院起诉,该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孟宏发于1958年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年被告安岳县周礼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二,原告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告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原告孟松林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姓孟早已定铁案,证明安岳县政府房管局90年划拨确权给周礼供销社的该房《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伪造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该院判而不决不依法结案应负法律责任。
三.孟松林除该房《管业证》外,其他证据均是安岳县政府、、县供销联社、安岳县法院运输领导班子送来的,铁的事实已将自己把自己搞腐败的罪证和霸占孟松林该房客观侵权事实行为早已捆绑在了一起仍不悔改。同样内江市中院第4次(该院第三次、(1998)内民中字第56号判决、资阳市中院第8次(该院第二次)(2001)资民再字第7号裁定、川法&信(2004)第198号裁定、安岳县法院第18次(该院第五次)(.2009)安行初字第02号裁定.(2009()资行终字第7号裁定..川立信函(09)第988号裁定.资阳市中院第29次(该院第六次)(2010)资行监字第2号裁定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四次(2010)川高立信第988号裁定裁定均如法炮制反复民事、行政事18次审判均证明确认了孟松林该房合法所有权,却均以超民事、行政诉讼时效驳回。掩盖法院18年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犯罪是作贼心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
依据《中办发(87)7号》规范性法规:.....要克服“收兵“思想。要善始善终完成这项任务。凭此法规:1.该房民事、行政诉讼永远不会超诉讼时效。2,适合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
四.&安岳县法院&8月6日急不可待的宣布执行令(&2013)安岳执字第967号裁定&&。在此(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宣判时许志勋书记给20万杨江涛院长给2万委托义务代理人胡代国说服孟松林息诉,被孟松林拒绝,于是法院只好根据安岳县政府县委书记&许志勋&的意思,判决孟松林输官司。杨俊碧书记多次威胁孟老人不接受该房补偿款,该房也要马上强制执行,不是法律是霸道,三次执行未果,三次向李一兵院长提出书面异议书均不受理,仍不悔改,掩盖法院23年非法审判,暗箱操作呵护强盗不结案犯罪真象。达到第二次霸占&申请人合法所有权房屋的目的。法外高招,腐败定生死,狼毒!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执行裁定撤销、&,依法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改判。
此致&&&&&&&&&&&&&&&&&&&&&&&&&&&&&&&&&&&&&&&&&&&&&&&&&&&申请人孟松林&&&&&&&&&&&&&&&&&2日
四川三级法院为什么安岳县法院&资阳市中院&省高院要反复回避下列证据?
一·申诉人孟松林:1992年起诉时提供的土改时该房《管业证》北合作社(千佛供销分社原名称)壁界;南刘家全壁心界。三房由北向南线孟松林房在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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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控告申诉及时导入法律程序 严防“踢皮球”现象发生
最高检下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办法
明确检察环节诉访分离、司法瑕疵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标准和要求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范围,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控告、申诉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严防“踢皮球”现象发生。对检察环节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控告、申诉包括涉检事项、诉讼监督事项和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涉检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诉讼监督事项包括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处理办法》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司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
《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 完善工作机制 依法按程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最高检控告检察厅主要负责同志就最高检印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办法”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三个办法”的背景?
答: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高检院于今年1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于今年7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三个办法”,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院检委会审议通过后于日前正式印发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这“三个办法”?
答: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等改革要求。制定下发这“三个办法”,是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新要求的需要,是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推进一些“瓶颈”问题的需要,是健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需要,对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具有重要意义。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看,目前还存在以下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与普通信访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界限不清、标准不明;受理导入流程不顺,一些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不能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推诿扯皮、“踢皮球”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的受理。二是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补正机制缺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导致的司法瑕疵问题还比较突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往往要求对司法瑕疵给个说法。但因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何妥善补正司法瑕疵成为长期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诉讼终结案件出口不畅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终结案件范围不明确、备案审查定位不明确以及终结案件移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说,上述入口、办理、出口等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效,如不采取措施下大力气予以破解,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就难以顺利向前推进,也难以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深入调研和认真梳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党组的部署要求,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这“三个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通过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
《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该办法通过明确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发现和处理措施,有利于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制定印发,是检察机关贯彻四中全会关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维护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尊严和信访秩序的有机统一。
问:在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中应着重注意什么问题?
答:“三个办法”作为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办法,涵盖了审查受理、案件办理、终结退出等关键环节,对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加快构建综合性受理平台。四中全会《决定》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站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积极顺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构建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工作机制,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积极稳妥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为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最大便利。
二是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因此,坚持诉访分离,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按照诉类事项的基本特征和法律管辖规定,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二要严格按照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检和诉讼监督类事项,做好控告申诉的受理工作。三要按照内部业务分工,及时将受理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或监察部门办理。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人为提高受理门槛,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权利。
三是准确界定执法错误和司法瑕疵。执法错误与司法瑕疵均属于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在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程度、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质的区别。司法瑕疵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启动复查程序和监督程序条件的情形。因此,要准确把握司法瑕疵与执法错误之间的界限,既不能不当扩大司法瑕疵范围,使执法错误被“降格”为司法瑕疵,也不能不当扩大执法错误的范围,使司法瑕疵被“升格”为执法错误。对于执法错误,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文件要求,依法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发现的检察环节司法瑕疵,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诉讼阶段及司法瑕疵具体情况,妥善予以补正,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司法瑕疵补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四是严格把握诉讼终结标准和条件。对中央有关文件确定的“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的标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了细化、具体化,从审查复查程序、案件实体处理、纠正错误、责任追究、教育疏导和司法救助等方面提出了硬性要求,只有在所列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申报终结、决定终结,以此确保案件终结质量。同时,各省级检察院一定要切实负起审查终结的主体责任,对属于检察机关终结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审慎开展诉讼终结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终结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五是加强外部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在开展审查受理、案件办理、终结退出等工作中,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离不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的协助和配合。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三个办法”中,要注意加强外部沟通协调,推动构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一要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共同管辖事项的受理工作。对控告申诉既包含检察机关管辖事项,又包含其他司法机关管辖事项的,应当依职权及时受理检察机关管辖事项;对其他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同时,要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控告申诉案件审查受理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明确交叉管辖案件的处理原则、移送标准和条件,构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外部合力。二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单位的支持,推动建立终结案件的移交、退出机制,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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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最高检:不能人为提高控告申诉“受理门槛”
时间: 11:05&&&&&&来源:新华网&&&&&&
最高检出台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
要求不能人为提高控告申诉&受理门槛&
漫画:理清。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最高检控告检察厅负责人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人为提高控告申诉受理门槛,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权利。
三个配套办法分别是《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负责人指出,出台三个配套办法是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新要求,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推进&瓶颈&问题的需要,对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与普通信访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界限不清、标准不明;受理导入流程不顺,一些符合条件的控告申诉不能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推诿扯皮、&踢皮球&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导致的司法瑕疵问题还比较突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往往要求对司法瑕疵给个说法。但因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何妥善补正司法瑕疵成为长期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办法还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诉讼终结案件出口不畅,检察机关终结案件范围不明确、备案审查定位不明确以及终结案件移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含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属于检察机关终结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审慎开展诉讼终结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终结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负责人强调。
(编辑:吴忠斌&&新闻报料:82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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