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养老保险单据不符对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区别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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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个城市 对领取养老保险有影响吗
my_ksj 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个城市 对领取养老保险有影响吗
3.新养老保险法规定,就可以在这个城市申请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户口在什么地方.人事档案,劳动者在同一个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并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在同一个城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的重要依据就是你的养老保险档案在这个城市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里面能够查询到你有10年的缴费记录。21,对领取养老保险没有影响
没有影响,在哪交费就在哪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办理退休手续时要看本人档案。
领取养老保险现在还是在缴纳的地方领取。谁知道你咋缴纳的,社保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当然你有单位的除外,你的单位在哪里给你缴纳的将来你就在哪里领取。或者你领取前转走。欢迎进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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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的出生年月不符,如何认定退休年龄?
发布时间:
08:5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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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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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传播网 南昌站社保与养老保险区别之详解个人缴社保流程,参加医保同时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有那些?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方法,个体及其雇工参加养老保险业务流程,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业务流程,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事程序,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事指南,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养老保险是社保里面的一个险种,社保有5个险种,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这些都可以顾名思义的看出其作用。社保跟养老保险的区别就是一个是1个险,一个有5个险。都是交满15年,在退休后享受福利。社保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互济,保障劳动者能够获得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通俗讲就是个人缴满15年就可以拿退休金,单位交的属于职工养老保险,正式退休后就可以领,个人买的全民养老保险则要到60岁以后才可以领。   社保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互济,保障劳动者能够获得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保就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就是社保的一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其直接后果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通俗讲就是个人缴满15年就可以拿退休金,单位交的属于职工养老保险,正式退休后就可以领,个人买的全民养老保险则要到60岁以后才可以领。
自上周市民咨询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问题得到解决后,昨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包打听办实事》社保专栏,咨询今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问题。记者向市社保中心咨询获悉,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上述人员须具有天津非农业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个人缴费人员办理申报缴费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对于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在办理个人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其原来在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个人缴费人员退休后,按照天津市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险享受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个人缴费人员退休时,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须补足年限后,退休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养老保险。  办理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程序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例子一:
  1.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者没有固定工作灵活就业人员,是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的;
  2.如果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例子二:
  1、如果你打工的单位没有为你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你可以到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一般需要带上身份证及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若干),办理参保手续后,每年只要回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保险费,也可让家人带着你的养老保险手册代为缴纳。到达退休年龄后,回原籍办理退休手续即可。 具体的有关政策、缴费基数、比例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
  2、在不同单位间流动时,如果有单位帮你办理了社保,离开该单位时可以要求将期间社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籍,相应这段时间在原籍地不需缴费。
  3、你还可以选择一些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产品作为补充,详情请咨询有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
  办理程序: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证明,并附招退工手续复印件,经区、县职业介绍所认定,为其建立劳动档案,核发《劳动手册》后,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为其办理自由职业人员并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可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为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调换本市统一的《劳动手册》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养老、医疗的缴费手续。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9年度缴费基数为700元,如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999年度为3015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7.5%。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一年确定不变,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本人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并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个别自由职业人员要求从1993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当时确实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允许其补缴,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补缴基数为660元,补缴比例为18%;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1998年4月及以后补缴基数和比例统一按当年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一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年龄一般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1993年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应满5年掌握,这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实施(日)缴费年限之和。如个别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合法经济收入的,经本人申请,也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继续缴费。
&个人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具体流程如何?在办理时需要哪些资料,什么时间办理比较合适?个人办理养老保险时,一个月应该上缴多少保费呢?这些都是在个人养老保险办理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向资深保险人士进行了咨询。在此进行简单解答。&&& 因为每个地方经济水平条件不一,导致相关社保政策和缴费比率不一致,这里仅以台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讲解。&&& 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流程第一步:需要准备好参保资料,即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簿和复印件,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同时交近期一寸照片1张,办理新参保手续;
&&& 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流程第二步:到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三楼进行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8556070;办理时限:5工作日
&&& 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流程第三步:清楚自己的缴费标准,年缴费金额 = 年缴费基数 × 21%,年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 养老保险对于个人未来的生活至关重要,在咨询了当地的社保机构后,及时有效的参保养老保险,可以为您省去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基于养老保险的保障性质和保障额度,建议有高保障需求的人士可适当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为晚年生活营造更优渥的条件。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业务流程
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劳险[1995]13号)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记帐、转移和支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等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单位和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登记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按《试行方案》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应填写《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职工基础数据调查表》、《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基础数据调查表》和《死亡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基础数据调查表》,各一式二份,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二)缴费。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开具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的收款。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根据豫政[1992]77号文件规定,单位因下列原因造成银行不能按期收款的,应按规定每逾一天缴纳2‰的滞纳金。
1、单位的账户存款余额低于结算期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的;
2、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号、户名在一个月内没有书面通知到社会保险机构的;
3、缴费计算单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分;
4、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从《试行方案》实施之月起至次年的6月止,以后从每年的7月起至次年的6月止。从每年的7月起,社会保险机构启用新的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职工在同城的单位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
由原单位填写《职工同城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送职工调入单位盖章后,再由原单位报送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签章认可手续。三份转移申报表社会保险机构和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一份。
如果原单位有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办理补缴。
(二)职工与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
单位在为职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核对无误后,签章认可,留一份作为停保存根,另一份退给原单位。
如果单位有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办理补缴。
(三)第一次就业的职工和再就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恢复)的办法。
单位在办理录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签章认可,为首次就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为再就业职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二份申报表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各留一份。
(四)职工流动到外市(地)、省(以下简称为外地)工作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
在办理职工流动到外地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原单位填写《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外地工作单位的吸收录用证明或公函,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核对无误后,填写处理意见,签章认可,留下一份,另一份退给原工作单位。
社会保险机构打印《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单》一式三联,一联暂存,二联和三联寄外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外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复联后,再由财务部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复联由社会保险机构留存,暂存联给原工作单位。
如果原单位有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办理补缴。
(五)失业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
在办理失业人员流动到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填写《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外地工作单位吸收录用证明或公函,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的办法,按照职工流动到外地的办法办理。
(六)外地职工(人员)流动到本地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
本地录用单位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单位申报表和从外地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后,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手续。
(七)实行中央系统统筹的在豫单位与本地单位之间的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的办法,按照跨市(地)、省职工流动的办法办理。
三、职工年工资申报
自本办法实行之年起,每年年底,社会保险机构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年工资收入申报表》的空白表,发给单位,次年初,由单位填写职工工资情况,经职工签名确认后于3月底之前,报送到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于2月至4月完成工资申报表的回收、核查、录入,打印及发放校对表、回收校对表、纠错和认定无误等基础性工作。
个人工资额精确到元。工资年度为自然年度。
企业、个体劳动者参保流程
&&& 一、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手续及程序&& (一)到三楼领取新参保企业报表。&& (二)携带地税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须携带验资报告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从成立之日起每季度携带一本会计记账凭证,近期连续带三个月记账凭证。&& (四)携带近期连续三个月银行对账单,申报地税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加盖地税管理申报专用章。&& (五)国有或集体企业参保人员需携带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带劳动合同)。&& (六)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需携带护照复印件。&& (七)企业有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工资存折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有外单位参保的需出具在原单位参保带有企业代码和个人编码证明;凡是在省社保局、行业统筹、外地参保的人员需加盖当地社保部门公章。&& (九)企业填好表格后,持以上证明材料到社保局四楼1-6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十)新参保企业持地税登记表到市地税局微机室(友谊路501号209室)登记盖章。
&&& 注:企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需携带:&&& 1& 凡是与原企业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至今尚未接续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携带养老保险封存单。&&& 2企业有个人缴费的人员先去工商行办理清户手续,以上两种情况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企业需填报增减变动表。每月1-27日办理
&&&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就近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自日起,我市对部分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程序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新参保业务办理程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请到所在辖区的区社保分局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申报业务;松北区、市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请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申报业务。&&& (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修改业务办理程序。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请到所在辖区的区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基本信息修改业务;松北区、市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请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基本信息修改业务。&&& (1)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道里分局:新阳路296号&&& (2)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道外分局:大水晶街52号&&& (3)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南岗分局:海城街140号&&& (4)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香坊分局:西骑兵街10号&&& (5)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动力分局:农林三道街12号&&& (6)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平房分局:新成里街副2号
&&&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由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接续关系办事指南
&&& (一)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养老保险&&& 1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必备材料:哈市城镇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2与未参保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必备材料:存档人员工龄、岗位、工种认定表,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办理程序:&&& (1)将档案存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2)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性质、存档人员工龄;&&& (3)在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存折,存入不低于上年度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资金;&&& (4)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持上述材料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初次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必备材料: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心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养老保险手册(96年上半年以前参加通过养老保险人员)、失业证(领取失业金人员)、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2两次及两次以上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必备材料: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单据、工商银行结算存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办理程序:&&& (1)在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存折,存入不低于上年度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资金;&&& (2)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持上述材料办理。&&& 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为:&&& 户籍在道里区、松北新区的灵活业人员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地址:道里区新阳路296号)电话:26或8177&&& 户籍在南岗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南岗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南岗区海城街140号)电话:户籍在道外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道外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道外区大水晶街52号)电话:&&& 户籍在动力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动力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地址:动力区农林三道街12号)电话:户籍在香坊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香坊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 (地址:香坊区西骑兵街10号)电话:&&& 户籍在平房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平房区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办理&&& (地址:平房区新成里街副2号)电话:
政策依据:
1、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1号);
2、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市城镇劳动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3号)。
一、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1、办理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自由职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均可参加医疗保险。
2、提供材料:
失业人员需提供:
①失业证;
②本人身份证;
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④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背景为浅蓝色,服装为浅色,照片不能有污迹,将本人姓名写在照片背面)。
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职工还需携带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
自由职业人员需提供:
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个人档案材料;
④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背景为浅蓝色,服装为浅色,照片不能有污迹,将本人姓名写在照片背面);
⑤续保人员还应携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外地转入本市人员需提供:
①个人档案材料;
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财务科签字确认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
⑤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背景为浅蓝色,服装为浅色,照片不能有污迹,将本人姓名写在照片背面)
3、办理程序:
⑴每月1-24日(节假日除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⑵个人参保登记后,于次月1-24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徽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⑶各营业网点的缴费窗口出具保险费缴费凭证,并将个人缴费情况记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上;
⑷养老保险费缴费期满后,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失业人员还需携带《失业证》,到受理窗口办理续缴申报;
⑸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可直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徽商银行网点缴费。
&参保个人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办理对象:
已在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参加个体养老保险的人员。
2、提供材料:
转入单位缴纳企业养老保险需提供:
①用人单位接收函;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入企业养老保险需提供:
①本人申请;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③身份证复印件。
转入外地需提供: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②接收单位开具的调档函;
③保险接收帐号。
3、办理程序:
每月1-24日(节假日除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注:转入外地缴纳养老保险人员还需到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保险转帐手续。
四、社会保险重复缴费部分退费
1、办理对象:
已在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预缴养老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发生重复缴费的人员。
2、提供材料:
本市再就业人员需提供:
①用人单位接收函;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转入本市人员需提供: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③经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财务科签字确认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
3、办理程序:
每月1-24日(节假日除外),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基本社会保险退费手续。
注:养老保险退费以合同(经劳动部门鉴定)时间为准,医疗保险退还预缴部分。
&受理窗口: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6号窗口
办公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30号(庐江路与金寨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2627697
一、个体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在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代理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三、个体人员办理参保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代理机构或本人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四、个体人员办理续保的手续&&&&&&&& 凡在企业参保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按下列办法续保缴费:&&&&& (一)个体人员续保时,由代理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代理机构或本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日至日缴费年度的每月缴费标准为24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对于低收入的,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148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60%×20%);对于高收入的,每月可按490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0%×20%)或73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300%×2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对缴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 (二)缴费比例&&&&&&&&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2%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 1、每月6日至9日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六、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个体人员原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在按个体身份参保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期间属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按规定缴费以及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在其退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补缴时间:原固定工最早从1993年1月起补缴;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原从事临时工的最早从1990年3月起补缴;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最早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则不允许用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实行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按补缴时实行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七、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个体参保处为其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信息。出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指定银行缴费。第二次缴费时,可直接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缴费。&&&&&&& (二)续保人员因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或本人欠费数额不清的,应由本人与原单位联系,核定欠费金额,并进行补缴后再办理个人续保缴费手续。&&&&&&& (三)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四)缴费后要向银行索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作为个人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个人保险编号、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八、多缴、重缴养老保险费后退费手续办理&&&&&&&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九、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的关系&&&&&&&&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从1996年1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目前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职工个人缴费构成。个体参保人员也是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金额越大,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 社会保险局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领完的累计储存额进行计息。&&&&&&& 当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银行当年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对当年缴费部分进行计息。&&&&&&& 当年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银行当年活期存款利率对当年缴费部分进行计息。十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方法&&&&&&&& 一是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上面记载了缴费月数、存储额、存储额利息、个人缴费、欠费补缴等情况),发给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无误后,本人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对帐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 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经处长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修改调整。&&&&&&&& 二是本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个人帐户情况。十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形式&&&&&& (一)职工个体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调整养老金增加额中的部分金额,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 (二)职工个体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含利息,以下同)一次性支付本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自愿退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七)一直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按下列办法支付:&&&&&&&& 1、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 2、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十三、实际缴费年限的定义&&&&&&&&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具体地说,我市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年10月起开始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开始缴费。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据实核定。十四、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十五、缴费年限计算方法&&&&&&&&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即:以实际缴费月数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十六、职工符合退休并按月计发养老金的条件&&&&& 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满15年是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年限,并非是缴费满15年就不需再缴费了)。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其养老金。十七、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办理转出中断手续时,需出示调入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证明,个体参保处按单位为本人缴费的时间做中断;未出示证明的,按办理转出时间做中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或代理机构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西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十八、办理退休手续的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体参保处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由本人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河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十九、个人保管档案及无档案人员参保、续保手续&&&&&&&&& 1、因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存档,自己保管档案人员和下岗失业后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人事档案不再流动人员,可携带本人档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参保的还应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可到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存档手续,再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2、个体参保人员无档案的,由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档案。在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本人找到工作单位时,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将其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到参保单位。 &&&&&&&& 3、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是专为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办理存档、参保、续保、打印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调整退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手续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办公地点: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大楼一楼西侧个体参保处业务大厅(石家庄市桥东区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25847 二十、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或咨询方式&&&&&&&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是负责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向阳路25号,社会保险大楼二楼。邮政编码为:050011,政策咨询电话为:,个体参保处电话为:,举报电话为:。&&&&&&& 我市各县(市)、区也都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本县(市)、区的企业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业务。个体人员可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十一、市内六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长安区社保局&&&&&&&&& 谈中街1号&&&&&&&&&&&&&&&&&&&&&&&&&
桥东区社保局 长征街75号长征大厦&&&&&&&&&&&&& 9 桥西区社保局 支农路3号物资公司4楼&&&&&&&&& 新华区社保局 西三庄街8号&&&&&&&&&&&&&&&&&&&&&&&&&&&&& 裕华区社保局 塔南路169号&&&&&&&&&&&&&&&&&&&&&&&&&&&&&
开发区社保局 黄河大道151号&&&&&&&&&&&&&&&&&&&&&&&&&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流程&
&   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正常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结算表(一)一式两份、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发结算表(二),并提供以下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构成表》(使用申报软件的还应带数据盘);《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情况变动申报表》、《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如有缴费基数、人员的变动均应填写此表。社保机构规定的《工资审批表》等其他资料。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职工新增手续时,应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情况变动申报表、在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花名册、提供《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指标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新增对象的不同来源,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通知单》。复员军人,提供《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登记表》和《工作介绍信》。转业军人,提供军转办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和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审批表》。跨统筹范围调入的人员,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由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单位调入的人员,提供的资料有:由组织人事部门发的任职书、分流文件,离开原工作单位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状况证明,离开原工作单位时的工作年限证明。
  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对新增参保职工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出生年月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参加工作时间,应该参加保险的时间,是否存在按政策规定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缴纳的情况,缴费工资基数,应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金额,个人账户补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基数、金额。
  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对新增参保职工各种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增加手续,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参保单位应为新增参保职工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持&&& 1.存档卡片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受页,本人页,2寸照片两张&&& 4.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于每月25日前到养老保险窗口进行审核,符号条件的发给:&&&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书》(表二)&&&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协议书》(表三)&&& 《参加社会保险延长交费时间协议书》(表四)&&&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时间申请书》(表六)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保险审批表》(表七)&将所填好的表格,经审核无误后,与本人签定《城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 &确定缴费基数,工作人员开出缴费通知单。&持缴费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收费窗口交费,并由收费外开出收款凭证。&持发票办理其它社会保险并做为今后缴费的依据。 &养老保险,公司,案件,纠纷,办理,合同   如果个人自己交养老保险是什么流程?  自己交劳动保险的话,是没年的年初交还是年底交?如果我是年初交,在其中一个月我有单位给交了,我该怎么撤了?  律师回复:  保险是每月交,有一个月单位交了,现在是你自己在交吧?那就转到个人流动窗口,每月往存折上打钱,你首先得带上你的身份证到单位给你办理的原社保局去,工作人员会给你办理的。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1单位管理登记
&& 1.1.1参保登记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地税登记证》;
E、经营状况和缴款能力证明。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日我局受理,12月业务受理时间为1-10日
1.1.2单位变更管理
(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变更提供银行账号变更的证明材料。
(4)其它资料。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将日我局受理,12月业务受理时间为1-10日
1.1.3单位注销管理
(1)《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法定文书、文件或证明材料:
因破产、关闭、撤销、解体、解散、合并、拆分等原因终止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提供法定文书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
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文书;
因成建制转出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提供成建制转出的证明材料。
(4)其它资料。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将日我局受理,12月业务受理时间为1-10日
1.2单位缴费核定
1.2.1缴费人员新增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居民身份证》;
(4)《职工档案》;
(5)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其它资料。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将日我局受理,12月业务受理时间为1-10日。
1.2.2缴费人员减少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证明材料:
①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参军:入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上学:入学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劳教、劳改或判刑:相关司法文书;
⑤调入未参保单位:调动手续、调入单位未参保的相关证明。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将日我局受理,12月业务受理时间为1-10日
1.2.3缴费人员维护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职工档案》原件及档案中证明材料
因基础信息变更,导致缴费数据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的缴费信息维护。
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将日我局受理,12月业务受理时间为1-10日
1.3单位征缴管理
1.3.1单位缴费申报
(1)我局打印《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花名册》,发给参保单位,由其逐一填报上年度在册职工全年工资总额。
(2)参保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①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布职工上年度应缴费月数和工资总额,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接受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无工会组织的单位应组织职工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其应缴费月数和工资总额;
②职工对公布的结果无异议的,参保单位根据职工认可的应缴费月数和工资总额,据实过录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花名册》内;
③对《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花名册》进行汇总后,形成《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并到当地地税机关确认全年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
&&申报工作要求在每年的2月底完成。
1.3.1养老保险费月结算
&每月1-20日完成缴费人员增减业务后,在25日前生成单位的月征收计划,报地税部门征收。
1.3.2制定月征收计划
每月25月前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表&上报市社会保险局。
1.3.3养老保险年终汇算
在每年的1月10日左右完成。
①清理年内各参保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及费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将应拨付的基本养老金及其它待遇;
②清理各参保单位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收、实拨情况(含对历年实际补缴和补拨),打印《××年度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拨付养老金核对表》,交参保单位认可;
③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年度汇算工作,生成《重庆市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汇算通知单》,交参保单位认可;
④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明细表(××年度)》,交参保单位核对形成汇算并验收:
①形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汇算报告》,提交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科;
②形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汇算数据分析报告》,提交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科;
③在业务系统中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汇算汇总表》和《重庆市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汇算汇总表》,并生成软盘,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科;
④认可市社会保险局下发的《重庆市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汇总表》、《重庆市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后返还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科;
⑤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实收、实拨数与汇算实收、实拨数差异情况表》上报市社会保险局财务科。
1.4养老待遇审核
1.4.1离退休人员增加
每月的1-10日(12月不受理)受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核工作;11-20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21-30日对审批合格的人员进行帐户审核、待遇计算;次月的1-10日进行社会化发放、22日前将养老待遇上到养老金专用存折上。
1.4.2离退休人员减少
每月的1-30日受理。&&&
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单位由劳资干部、无参保单位的由死者直系亲属,凭以下手续即时向我局申报:
(1)《火化证》。
(2)《死亡证明书》。
申报的次月将死亡待遇上到《养老金专用存折》。
停发养老金的情况:
(1)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
(2)未按规定参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或因各种原因未通过资格核查的;
(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的;
1.4.3离退休人员维护
每月的1-30日受理。
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维护: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
(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离退休人员待遇信息维护: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待遇信息维护申请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3)与基本养老金维护有关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
1.5养老待遇支付
1.5.1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月结算
完成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后,每月10日前完成支付月结算,并将代发数据库提供给代发机构,将&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支出用款申请表&报县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局。
1.5.2社会化发放管理
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养老金专用存折》每月22日及其以后到邮政网点领取养老金。
1.5.3社区社会化管理
社区社会化管理包括:
(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接收和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3)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4)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
(5)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死亡待遇;
(6)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党的组织,接续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
二、超龄人员
&由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以下资料:
(1)超龄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本人近期1寸登记照2张
(2)经审核后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3)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盖章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4)证明超龄人员工作时间的相关材料。
(1)我局业务人员审核《申报审核表》、《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超龄人员,我局业务人员根据《申报审核表》中填报的内容,将超龄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到业务系统中为超龄人员专门建立的虚拟单位中。
(2)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确定超龄人员应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并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将《通知书》送达超龄人员,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实收到帐后将《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根据超龄人员提供的办理养老保险和缴纳一次性统筹基金的有关手续,发放《审批表》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报审核表》、《审批表》、证明超龄人员工作时间的相关材料装订交我局档案馆存档。
1.5其他处理
(1)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原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z号)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应从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超龄人员在2008年1月至办理完参保手续之月期间已领取的生活费补贴总额我局在首次发放养老待遇时,从应补发的养老待遇中扣回。
(2)在发放《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时,对原享受渝府发z号规定生活费补贴的超龄人员,应同时收回其已领取的《重庆市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资格证》。
三、原征地农转非人员
凭原征地人员征地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的以下资料:
(1)《申报表》、经国土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审定确认的《审批表》;
(2)与社保所签订《委托书》、委托社会保障服务所在我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账户信息资料;
(3)曾经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还应提供与原储保公司办理并提交的《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终止通知书》;承保公司提供的《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交接表》及该表所附的《重庆市自愿终止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名册》。
(4)原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需要复印,下同)、城镇居民户口簿(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登记照四张;
(1)我局业务人员审核《申报表》、《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对曾经参加过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业务人员应重点对《终止通知书》、《储蓄式交接表》、《储蓄式养老保险名册》中的对应指标逐人核对,确保相同口径的数据一致;
(3)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1)由我局办理参保登记,在业务系统中新增3个虚拟单位。单位名称统一为“XX区县原征地老龄人员”、“XX区县原征地4050人员”、“XX区县原征地中青年人员”,单位性质为 “个体”,单位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2)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征地人员,我局根据申报的相关资料,将《申报表》、《审批表》以及原征地人员代扣代缴账户的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打印《通知书》。
对在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我局根据县审核工作小组提供的参保情况,将其实际缴费月数录入业务系统,为原征地人员打印《补贴通知单》。
(3)我局在原征地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实收到账后,为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填制《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
以上资料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送达本人。
按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复印件、《申报表》、《审批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补贴通知单》等其他资料的顺序装订资料交我局档案馆存档。
1.5处理原则
(1)对原征地人员申报的信息与《审核表》不一致的,我局以县审核小组认定的为准。
(2)对符合规定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原征地人员,由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3)原征地人员完清本人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份后,我局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对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其储保本金大于个人应缴费金额的,我局收到其与承保公司签定的《终止通知书》后,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其储保本金小于个人应缴费金额,我局收到其与承保公司签定的《终止通知书》和本人缴纳的个人应缴额与储保本金的差额后,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4)对已参保原征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我局应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并入基金。
1.6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按照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
(1)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未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我局凭其申报的以下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③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移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转到统筹范围外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④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2)在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凭用人单位申报的以下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①《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②《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新征地农转非人员
我局凭征地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以下资料:
(1)经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
(2)《参保名册》的公示书面结果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新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2张;
(1)我局业务人员审核《参保名册》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1)由我局办理参保登记时,在业务系统中新增N+3个虚拟单位。N个单位名称统一为“XX区县XX宗地名称”,3个单位为“XX区县新征地老龄人员”、“XX区县新征地4050人员”、“XX区县新征地中青年人员”,单位性质为“个体”,单位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①建立名称为“征地宗地”的参保单位,专门管理新征地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征地人员在“征地宗地”单位足额完清缴费后,应按照“人员属性”分别转入“XX区县新征地老龄人员”、“XX区县新征地4050人员”和“XX区县新征地中青年人员” 3个虚拟单位;
②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3个虚拟单位后,其后续业务在3个虚拟单位中办理:
(2)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征地人员,我局业务人员根据申报的相关资料,将《参保名册》的相关信息录入(引入)业务系统,由业务系统生成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金额(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暂不产生),并打印《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附件17),交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费明细表》后,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对《缴费明细表》中“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填制确认后,将书面的公示结果和确认后的《缴费明细表》送县社会保险局。
(3)我局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结果,将确认后的《缴费明细表》中的“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录入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纳入当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单独制定征收计划,并导出征收计划数据盘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同时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指标表》,随同《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申报表》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
(4)由财务部门确认对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实收到账,并经业务人员核对无误的,由业务人员按照人员对应的“征地宗地”单位引入业务系统。
(5)我局在新征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收到账(含正常计划和补充计划的应收额)后,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填制《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和《资格证》,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我局按照《参保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复印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等资料顺序装订存档。
1.5处理原则
(1)新征地人员所在征地宗地未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充计划)的,不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2)新征地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3)因漏人或数据信息有误,需要对新征地人员有关数据进行维护的,应将“征地宗地”参保单位状态由“终止”维护为“正常”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1.6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按照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
(1)原征地4050人员和原征地中青年人员未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我局凭其申报的以下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③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移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转到统筹范围外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④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2)在城镇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区县社会保险局凭用人单位申报的以下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①《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②《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
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提供参保资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镇乡社保所进行参保初审→社保所将参保资料交社保局审批→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将参保单位及人员信息录入农民工信息系统→次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受理时间: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的每月1-20日受理。
参保缴费:每月25日前社保局出月征收计划给地税局,参保单位次月1-10日在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办理流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在社保局参保登记→补缴测算→缴纳养老保险费→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服务受理:正常工作日办理。
参保缴费:参保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可按月或季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提供缴费及支付花名册,由社保局审核后将养老保险费缴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后,由社保局财务科出具发票。
退休管理:达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供办理退休的人员档案,由社保局审核退休人员待遇后,由参保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局审批退休。参加养老保险后的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管理关系不变,养老金由原单位代发。
七、村居两职干部和计生专干养老保险
办理流程:
1.“两职”干部:自愿参保的村(社区)“两职”干部,由街道、镇乡社保所在村(社区)换届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璧山县村居两职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一式4份)上报县组织部审核,审核后由街道、镇乡财政承担和代收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入基金专户,县财政局将审定的参保人员县财政补助部分划入基金专户。
2.计生专职干部:街道、镇乡每年8月前将自愿参保的《璧山县村居计生专职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一式4份)送县计生委审核,审核后由街道、镇乡财政承担和代收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入基金专户,县财政局将审定的参保人员县补助部分养老保险费划入基金专户。
服务受理:街道、镇乡社保所将已审核的《璧山县村居“两职”干部或计生专职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单》及其电子文档,首次参保人员需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和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报送县社保局参保归档。
参保缴费:个人缴纳40%,县、街道、镇乡财政各补助30%。
退休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各街道、镇乡社保所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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