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说一年前股权转让停牌时间新规的二百万全花光了,法院会怎么判决?

& 夫妻离婚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是否无效?
夫妻离婚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是否无效?
长河股权视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办公司的越来越多,可谓“肉烂了在锅里,肥水不流外人田”。但也不是“肉都在自己家里的”,当“温柔富贵香”散去时,剩下的或许是平淡无奇,甚至是怨恨了!而由于离婚就产生了挣股大战,战法也就多起来了,有的偷偷转让股权等等。
那是我的股权!
& & & & & & & & & & & & & & & & & &一、夫妻一方婚前就有公司或参股
这种情况下(本文仅就夫妻入股有限公司情形探讨),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持股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是否有效?
甲男和乙女于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甲男结婚前在一个朋友公司入股,由于朋友经营有方,公司发展很快,规模急剧扩张,公司业绩看好。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好,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没有得到支持,现在很快过了6个月,又到了法律允许的起诉时间,甲男现在担心的是其婚前的股权是否能归自己所有,增值部分是否被分割?为了不被分割可否在离婚前向外转让?
甲男名下婚前的股权属于其所有,这个不容置疑,无需他人同意有权转让。对于其股权的增值部分,是属于甲男独自所有,还是夫妻共同分割,这个有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甲男的股权增值部分,乙女是否有权分割,关键看甲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如果甲男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则乙女有权分割该股权的增值部分,否则乙女无权参与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甲男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参与了公司经营,乙女都有权分割该股权的增值部分。
大部分认可第一种观点。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夫妻婚后一方参资入股
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多见。持股方为了逃避分割其财产,有的偷偷的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为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持股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且看案例。
原告陈静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广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兄妹关系。马鞍山市广平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平公司)成立于日,股东是张广平和朱明权,其中张广平持有该公司80%股份。日,张广平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所持有的80%的股份转让给张广凤,并于同日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张广平所持有的广平公司的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广平隐瞒财产共有人陈静,擅自处分股份并转让给张广凤,是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特别约定,其他财产都是共有的。非因生活性的财产处理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未经一方同意是擅自处理,都是无效的。公司从2007年成立之后经营积累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说明的不止40万元,两被告是兄妹,张广凤知道原告与张广平的矛盾。但是两被告仍然以40万元转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张广平并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属于擅自处分行为,也不是等价转让。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张广平辩称:原告在诉状所称与事实情况不符。1、2012年12月初,原告曾经到广平物流公司,当时张广平告知原告需要出让股份。2、张广平将涉案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个价格是适合的。3、被告处分该股份已经经过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份登记,履行了公司法相关处理股权转让的手续,说明转让完备手续合法。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规定需要配偶在转让时签字,张广平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张广凤(张广平之妹)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所持有的80%的股份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张广平投资的广平公司的资产是广平公司的资产的一部分,它属于张广平个人的股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股份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份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被告受让股权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查登记,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二被告虽然是兄妹关系,但第二被告是以公司另一个股东的爱人身份受让了股份,有优先受让权利。股份的转让无需配偶的同意,原告并非公司的股东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包括股权转让的权利,张广凤受让股份是遵循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的,否则工商部门不会登记。股份与其他的财产有它的特殊性,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股东转让股份适用公司法规定。张广凤受让广平公司的股权是根据有偿责任进行的,并支付了40万元的股份转让的价格。原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出售股份时该公司的状况,当时股份转让的时候公司仅有4台半的车辆且是2007年的车辆。综上,原告诉请无效没有任何依据。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入股,离婚时持股方恶意转让股权,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法院认为无效的理由如下: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这里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受让人明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受让的,就不应认定为善意。
第二,受让人是否有偿取得。这里的“有偿”取得,不仅仅指受让方为受让股权支付了一定价款,而应指受让人必须是按照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虽受让人支付了一定价款,但若支付的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侵犯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仍不能认定为有偿取得,该转让行为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张广平和张广凤是兄妹关系,张广凤知道其哥投资办厂的事,且系其兄嫂在离婚期间转让给她的股权,知道该股权属于兄嫂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属于“善意”;张广凤虽然支付了股权价格,但不是按市场价,且低于市场价,侵犯了其嫂陈静的权利,即不是“合理的对价”。因此判决张广平和张广凤无效。
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广平不是转让给张广凤而是转让给不知道其离婚的第三人,且第三人按照市场价支付给了张广平合理的价格,并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则这时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确认张广平和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至于原告陈静,可诉求分割股权转让款。
注:上述第二个案例来自《中国文书裁判网》。&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冒犯,请告知删除。
张长河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政府法制学会会员,民革党员,泰安仲裁委仲裁员,聊城仲裁委仲裁员。
主要执业领域:长期专注于股权设计和投资,以精湛的法律服务技巧和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尊重。
姓名电话立即查询&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家事代理权股权价值无权处分合理对价【裁判规则】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处分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夫妻双方,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该财产。但是,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应以日常家事为限,夫妻一方在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未征得配偶同意即转让夫妻共有股份给亲属,其亲属应当知道夫妻双方离婚之诉却受...&公司法还是婚姻法?">案情简介:2003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网络上相识,之后双方见面,认定对方便是自己命中注定之人,便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张某与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该公司70%的股份,该公司总资产有2000万元。双方之后,张某逐渐发现李某的脾气不好,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并且生活比较懒散,渐渐的开始远离李某,导致双方彻底分局生活。201...&   因经营不善,公司陷入僵局,三名股东协议内部转让股权,名为1元转让股权,实则以公司债权支付受让款。协议签订后,出让方要求公司支付价款未果,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转让协议。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股东私分公司资产违法,相关的约定自始就无效,故对崔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11月,崔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大和公司。2011年5月,李某和涂...&在2月最后一天,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么多年来的关于“24条”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到底怎样的法律条文?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争议?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演变过程?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债庄债庄←【长按复制】推荐理由:债权转让解难题,不良资产新投资!点解财富之道!  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当事人普遍极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和认定,特别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的确定是诉讼的难点所在。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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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配偶单方擅自转让股权后的法律责任追究与维权
作者:王勇霞  时间:     浏览量: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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