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转为经营性收费后,绿化公司或个人可以收吗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绿化局:
你局《关于报送&上海市临时使用绿地补偿标准和绿化补偿标准(草案)&的函》(沪绿[号)收悉。为加快本市绿化建设,现将调整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迁移或砍伐树木(行道树、护路林)和因建设造成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原“绿化赔偿费”更名为“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已建成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二、市绿化局执收市属公共绿地的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各区(县)绿化局执收市属公共绿地外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申请人凭已缴纳“绿化补偿费”或“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缴费凭证到市、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缴费凭证原件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与行政许可文书一并归档。
&&&&三、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管理。绿化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收入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绿化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手续。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沪价涉[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上海市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标准
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补偿价格(元)
说明(以下同)
胸径6cm以下
1、常绿乔木包括香樟、女贞、广玉兰、杜英、金合欢、柳杉、雪松等。
2、其中雪松、深山含笑等的补偿标准在相应规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3、胸径25公分以上大树补偿费在上述标准上加收10%。
4、胸径45cm以上的乔木每增加2cm的补偿标准,季节内的按20%递增,非季节的按30%递增。
胸径7-10cm
胸径11-15cm
胸径16-20cm
胸径21-25cm
胸径26-30cm
胸径31-35cm
胸径36-40cm
胸径41-45cm
胸径6cm以下
1、落叶乔木包括水杉、池杉、悬铃木、柳树、合欢、栾树、青桐、重阳木、无患子、意扬、枫杨、乌桕、臭椿、香椿、苦楝,七叶树、马褂木、槐树、榆树、银杏、榉树、青枫、朴树、青冈栎等。
2、其中银杏、榉树、青枫、朴树、青冈栎、无患子、马褂木等的补偿标准在相应规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3、胸径25公分以上的大树的绿化补偿费在上述标准上加收10%。
4、胸径45cm以上的乔木每增加2cm的补偿标准,季节内的按20%递增,非季节的按30%递增。
胸径7-10cm
胸径11-15cm
胸径16-20cm
胸径21-25cm
胸径26-30cm
胸径31-35cm
胸径36-40cm
胸径41-45cm
高40cm以下,蓬径30cm以下,球径20cm以下
1、常绿灌木包括黄杨类、柏类、夹竹桃、珊瑚、八角金盘、海桐、栀子、黄磬、迎春、金叶女贞、红花木、火棘、丝兰、石楠、十大功劳、桂花、桃叶珊瑚、蚊母、杜鹃、构骨、山茶、胡颓子、含笑等。
2、其中含笑、构骨、桂花、杜鹃、山茶、胡颓子等的补偿标准在相应规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3、苗木高、蓬径、球径或地径的规格符合不同档次的,按最高档规格计算。
高41-60cm,蓬径31-50cm,球径30cm
高61-80cm,蓬径51-70cm,地径2.0cm以下(含2.0),球径40cm
高81-100cm,蓬径71-80cm,地径2.1-2.5cm,球径50cm
高101-120cm,蓬径81-100cm,地径2.6-3.0cm,球径50cm
高121-150cm,蓬径101-120cm,地径3.1-3.5cm,球径60cm
高151-180cm,蓬径121-140cm,地径3.6-4.0cm,球径60cm
高181-200cm,蓬径141-160cm,地径4.1-4.5cm,球径70cm
高201-240cm,蓬径161-180cm,地径4.6-5.0cm,球径70cm
高241-260cm,蓬径181-200cm,地径5.1cm以上,球径80cm
高40cm以下,蓬径30cm以下,球径20cm以下
1、落叶灌木包括月季、木槿、木芙蓉、红叶李、红枫、紫薇、花桃、花梅、南天竹、红叶小蘖、紫荆、紫玉兰、金丝桃、郁李、垂丝海棠、贴梗海棠、西府海棠、红瑞木、木绣球、石榴、八仙花、锦带、溲疏、
棣棠、结香、腊梅等。
2、其中垂丝海棠、西府海棠、红枫、腊梅等的补偿标准在相应规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
3、苗木高、蓬径、球径或地径的规格符合不同档次的,按最高档规格计算。
高41-60cm, ,蓬径31-50cm,球径30cm
高61-80cm,蓬径51-70cm,地径2.0cm以下(含2.0),球径40cm
高81-100cm,蓬径71-90cm,地径2.1-2.5cm,球径50cm
高101-120cm,蓬径91-110cm,地径2.6-3.0cm,球径50cm
高131-160cm,蓬径111-130cm,地径3.1-3.5cm,球径50cm
高161-180cm,蓬径131-160cm,地径3.6-4.0cm,球径60cm
高181-200cm,蓬径141-160cm,地径4.1-4.5cm,球径70cm
高201-240cm,蓬径161-180cm,地径4.6-5.0cm,球径70cm
高241cm以上,蓬径181-210cm,地径5.1-6.0cm,球径70cm
高40cm以下,蓬径30cm以下,球径20cm以下
高41-60cm,蓬径31-50cm,球径30cm
高61-80cm,蓬径51-70cm
高81-100cm,蓬径71-80cm
丛生竹,10支/丛
丛生竹包括慈孝竹、凤尾竹、紫竹等。散生竹包括刚竹、毛竹、哺鸡竹等。
散生竹,胸径6cm以下(含6cm)
散生竹,胸径6cm以上
地径3cm以下(含3cm)
攀缘植物包括紫藤、金银花、常春藤、木香、凌霄、蔓常春花、油麻藤等
地径3cm以上
球、块茎类
包括美人蕉、葱兰、麦冬、红花酢浆草、鸢尾、石蒜、燕麦草等。
球、块茎类
同上,双排种植
各类草皮、马蹄筋、白三叶等
胸径6cm以下
修枝短截指损坏树枝、花枝,但并不影响植株整体生长情况和景观的情形。
胸径7-10cm
胸径11-15cm
胸径16-25cm
胸径26-35cm
胸径36-45cm
胸径46cm以上
树枝花枝损坏
树枝直径2cm以内
树枝直径3-5cm
树枝直径6-10cm
树枝直径11-15cm
树枝直径16-20cm
排管切根,离树干外缘距离95cm以内
胸径6cm以下
排管切根指损坏植株的根系、对植株生长稍有影响的情形。
胸径7-10cm
胸径11-15cm
胸径16-25cm
胸径26-35cm
胸径36-45cm
胸径46cm以上
1、未经批准迁移或砍伐树木(行道树、护路林)、未经批准建设造成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在上述标准上加收20%。
2、植树季节是指:移植常绿树种为每年3月至6月,10月至11月;移植落叶树种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
3、行道树有树穴盖板、树桩的,按实另计。
上海市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标准
(元/日.平方米)
1、绿地等级按照《上海市园林绿化分类分级标准》执行。
2、迁移绿地内胸径10公分以上树木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标准70%收取绿化迁移费。
3、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恢复绿化。使用单位恢复实行委托的,参照现行《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涉及绿化迁移、恢复的工程类款项,不包括在上述收费范围内。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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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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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9: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要求,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号)、《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号)以及《关于长沙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标准的监管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工作,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市直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费内容】 城市绿化赔偿费是指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对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在生产生长周期内的养管经费和惩罚性质的赔偿。
城市绿化补偿费是指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对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实行异地绿化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恢复的各项工作开支。
对临时占用绿地的,收取了城市绿化赔偿费的,不得再另行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资金管理】&&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均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其余绿化补偿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六条【支出使用】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绿化补偿费支出预算编制工作,专项用于实行异地绿化的各项开支。各城区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绿补偿费的支出使用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恢复、提质及养护。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缴费责任】&&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应当缴纳绿化赔偿费。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
(二)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三)经批准调减已规划的绿地率或改变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四)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的;现有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包含所属范围内的山体植被和水体);
(五)经批准非临时占用城市绿线控制用地的;
(六)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经整改仍达不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的;
第八条【收费标准】 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直接费加间接费合计的150%测算,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收费标准每两年审核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直接费加间接费的原则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由占用者自愿委托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园林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恢复的,直接费用应予以退还。
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1000元计取。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经整改仍无法达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6500元计取。
第九条【基数确定】 除临时占用绿地外的绿化补偿费缴费基数及确定原则如下:
(一)涉及调减已规划用地绿地率的,缴费基数=规划地块净用地面积&实际调减的绿地率;
(二)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绿地面积-实际测定绿地面积;
(三)在竣工验收时,经整改仍达不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的,缴费基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实际测定的绿地面积;
(四)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的,缴费基数=实际测定减少的现有绿地面积;
(五)涉及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缴费基数=经测定占用的实际面积;
第十条【绿地测定】&&绿地测量工作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负责。绿地测量计算方法参照现行的《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长政发〔2009〕30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收缴职责】 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执收主体。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由各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各区园林主管部门执收的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应于发放缴费告知书前,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备案;执收不当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执收环节】&&绿化赔偿费征收决定在造成损坏和破坏的当即作出;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征收决定在办理临时占用审批时同步作出,当事人缴清费用后,由园林管理部门作出审批许可决定;除临时占用绿地之外的绿化补偿费,进入市政务中心联合收费窗口与我市基本建设其它报建项目一起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减免情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减免应收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向缴费责任人出具缴费告知书,当事人凭告知书在缴费窗口缴费,并取得清缴凭证。缴费责任人对收费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收费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强制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欠缴、滞缴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当事人对行政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收费决定的,由作出收费决定的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更改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更改或撤销收费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收费决定的;
(二)作出收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收费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收费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工作监督】 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对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执收工作进行监督,对接到举报、信访的个别案例,有权责成执收部门说明情况,调查具体问题。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有义务做好监督配合工作,并做好收费卷宗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共管】&&市、区两级园林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各城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辖区的日常监管,防止漏缴、拒缴等行为的发生。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将审查、审批情况定期向各城区园林主管部门通报,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参照】 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域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并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沙市园林管理局、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8月起新疆将取消绿化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核心提示:58苗木网7月11日消息: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8月1日起,新疆将取消和免征7个部门12项收费,其中自治区地方部门征收7月11日消息:
&&&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8月1日起,新疆将取消和免征7个部门12项收费,其中自治区地方部门征收的5个部门9项收费,中央驻疆单位征收的2个部门3项收费。地方部门9项收费取消后,将每年为社会减负约1.17亿元。&&&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从8月起,取消、免征企业年检费、费、林地补偿费、利用档案收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新疆该33项收费中实际征收的为7个部门的12项收费。其中,自治区地方部门征收的9个项目包括水利部门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质监部门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林业部门的绿化费和林地补偿费;统计部门的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档案部门的利用档案费。&&& 据悉,目前新疆收取绿化费的执行标准是2010年修订后的《自治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绿化费征收标准为,按每人每年3个劳动工日计算,每个工日按15元缴纳,即每人每年45元。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去年新疆绿化费收费金额为2163.05万元。&&& 自治区财政厅数据显示,此次绿化费和林地补偿费取消后可为社会减负数额最大,达到9675.34万元,水利部门可减负1864万元,档案部门利用档案费和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取消后将分别减负147万元和8万元,质监部门4项收费取消后可减负1.85万元。&&& 本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由中央驻疆部门征收的费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烟草部门的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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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 8:40:16  &  点击:1093
德府字〔2012〕113号
&&&&&&&&&&&&&&&&&&&&&&&&&&&&&&&&&&&&&&&&&&&&&&&&&&&&&&&&&&&
县城乡建设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类别及标准的报告》已收悉。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促进我县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江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异地绿化费的通知》(赣财综字〔2008〕111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局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类别及标准
(一)异地绿化补偿费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面积达不到《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规划设计标准,且不具备条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城市绿化主管部位代为补足,建设单位承担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异地绿化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恢复或异地绿化,申请人无法恢复绿化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或进行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三)移植、砍伐树木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绿地乔灌、花草(含行道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绿地。
二、费用使用及管理
(一)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政策,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城市绿化补偿费。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县财政专户管理。费用使用须经县政府审批,专项用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前须到财政、物价等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件:1.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异地绿化补偿、
恢复绿化补偿)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标准
3.移植、砍伐树木绿化补偿费标准
德安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异地绿化补偿、恢复绿化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日
移植、砍伐树木绿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厘米
江西省德安县建设局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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