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天津房产天津现有住房抵押贷款款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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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需要了解的六大条件
天津房屋抵押贷款办理需要了解的六大条件
天津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具体要求如下:1、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5、所抵押房屋的房屋面积必须符合银行的要求(房屋面积在40㎡以上,房龄在30年以内)6、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根据其信用记录的情况来进行调整,如果你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或者是二次抵押贷款、企业贷款等业务,那么在平时消费或者之前办理过贷款的,要注意还款的日期,如果错过了还款日那么就会给信用造成不良的记录。天津鼎盛通投资信贷专员在此提醒各位,如果您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但又信用记录不好,可以通过专业的贷款公司为您办理贷款,让你用钱不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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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天津房产的申请条件和注意事项指南
在当下,普通老百姓对买房按揭、房屋接触的越来越多,但是房屋抵押贷款到底是什么?怎么做?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时应该注意什么?如果把房子抵押出去还能住吗?还能租吗?等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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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 房龄要求:最长不超25年
2. 抵押物类型:普通住宅,别墅,商铺,办公楼均可(必须私产房)
3. 房屋面积要求:无
4. 房屋所在区域:天津市区及四郊五县均可
5. 房主年龄18-70岁
注意事项:
1. 确认您手中的房本是否已经二证合一,也就是说您的房本上是否盖有土地登记专用章、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个章,这将决定您的房子是否可以在房管局进抵押。
2. 确认资料是否齐全。应该准备房本原件,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离异的,需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未再婚证明;单身的要准备单身证明。
3. 在签署合同前,请务必确认利息和手续费,以免合同生效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 一定要确认付息方式(月付还是季度付)和实际付息日以及还本金的日期,避免产生罚息和违约金。
5. 合同签署以后一定要保存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欢迎直接致电贷款咨询顾问:于经理 (长期从事银行和民间贷款业务)或24小时咨询热线:
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海光寺万德庄大街中恺国际广场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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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天津房产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注意事项指南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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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申请文件:
1. 法人代表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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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028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公示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自4月6日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
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的确定
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
《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年度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 特别提醒
2011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咨询电话:
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
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
咨询电话:356881
高新开发区(滨江):滨江江南大道87号国土建设大楼8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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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风景名胜区:龙井路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办事中心
咨询电话: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家庭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028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公示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申请表格。自4月6日起,在日常工作时间内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三、公示日期
每月10日至14日为公示期,区建设(房管)局将上月底前登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准入情况公示表》经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盖章后,于该公示期内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将公示材料送区建设(房管)局,并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
四、受理顺序的确定
每季度初,市房改办组织对上季度底前登记的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开摇号产生受理顺序号,并依据受理顺序确定《准购证》顺序和选房顺序。摇号过程将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到场监督,并通过电视播放。《摇号结果公告》将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日期
《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受理顺序,请申请家庭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拨付房源的时间,与市建委在《杭州日报》、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联合发布《选房公告》。每期选房家庭数量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根据受理顺序号先后划定。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若当年轮候选房的家庭数量超过年度销售计划数量,则按照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先后顺延至下年度选房。
七、房源区别供应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4人以下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因此,将对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实行单列选房,供应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向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时应签署选房意向具结书,明确是否参加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源的区别供应选房。
八、 特别提醒
2011年我市将继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申请意向的家庭可按照届时公布的准入条件和申请程序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参加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家庭不得再参加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九、各区建设(房管)局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上城区建设局
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号下城区建设局
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江干区建设局
拱墅区: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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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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