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已交两年了42周还没有生 怎么办开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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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民工缴158万质量保证金 项目却迟迟不能开工 时间: 14:52
原标题:农民工缴158万质量保证金,项目却迟迟不能开工,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工地中间一条道路问题致开工延期,将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来自四川的农民工代表张先生等人凑了158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打入了项目施工方的账户,但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张先生等人曾多次要求施工方退还质量保证金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负责人表示,项目之所以未开工,是因为工地被一条道路分成东西两块,将给项目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他们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妥善解决问题。
今年2月多名农民工租好设备准备开工
张先生介绍,去年他认识了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传明。经过多次接触后,李传明同意将位于海口市金龙路某广场项目部分施工工程交给他的劳务队来做。双方于日签订了《内部班组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施工单位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盖有公章。施工方承诺,日,由张先生的劳务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三通一平、放线、临建开挖等,今年2月28日进入土建施工。
张先生说,双方签订《协议书》时还约定,签订《协议书》后,他们要向施工方缴纳2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其中100万元在合同签订5日内打入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其中的20万元交给劳务发包人;剩余的100万元在进场施工15天内再打入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截至日,他们把158万元打入该公司的账户或交给李传明。
另一位农民工代表李先生说,《协议书》规定,100万元质量保证金交给施工方后,双方按约定时间准时进场开工,如施工方原因不能正常进场施工则属施工方违约,合同签订5个月后不能进场开工,施工方退还质量保证金;7个月内不能开工,施工方赔偿张先生劳务队经济损失100万元。李先生说,今年2月份他们多名农民工租赁好器械设备赶到海口,施工方却称项目无法准时开工。
7月19日8时30分许,记者来到该工地看到,工地被一条道路分割成东西两块,现场几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清楚项目何时开工。
施工方:因工地道路问题项目开工延期
张先生说,今年3月份,见项目迟迟不能开工,他找到李传明询问项目何时开工,对方要他再耐心等等。到了5月份,张先生再次找到李传明提出退还质量保证金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但被其拒绝。张先生说,他后来得知,施工方与另一支劳务队也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他们多次与李传明交涉,对方一再承诺尽快退还质量保证金,但后来其和劳务发包人避而不见。
日前,记者前往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李传明表示,工地中间的一条道路问题未得到解决导致项目开工延期,具体何时开工他也不清楚。对于退还质量保证金一事,李传明表示《协议书》中确实明确做了规定,张先生缴纳的150余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其中有一部分交给了劳务发包人许某。昨日下午,李传明表示他会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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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作者:] [编辑:李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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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农民工缴158万质量保证金 项目却迟迟不能开工
&&& 原标题:农民工缴158万质量保证金,项目却迟迟不能开工,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工地中间一条道路问题致开工延期,将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 施工场地 &&& 来自四川的农民工代表张先生等人凑了158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打入了项目施工方的账户,但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张先生等人曾多次要求施工方退还质量保证金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施工单位负责人表示,项目之所以未开工,是因为工地被一条道路分成东西两块,将给项目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他们会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妥善解决问题。 &&& 今年2月多名农民工租好设备准备开工 &&& 张先生介绍,去年他认识了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传明。经过多次接触后,李传明同意将位于海口市金龙路某广场项目部分施工工程交给他的劳务队来做。双方于日签订了《内部班组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施工单位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盖有公章。施工方承诺,日,由张先生的劳务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三通一平、放线、临建开挖等,今年2月28日进入土建施工。 &&& 张先生说,双方签订《协议书》时还约定,签订《协议书》后,他们要向施工方缴纳2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其中100万元在合同签订5日内打入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其中的20万元交给劳务发包人;剩余的100万元在进场施工15天内再打入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截至日,他们把158万元打入该公司的账户或交给李传明。 &&& 另一位农民工代表李先生说,《协议书》规定,100万元质量保证金交给施工方后,双方按约定时间准时进场开工,如施工方原因不能正常进场施工则属施工方违约,合同签订5个月后不能进场开工,施工方退还质量保证金;7个月内不能开工,施工方赔偿张先生劳务队经济损失100万元。李先生说,今年2月份他们多名农民工租赁好器械设备赶到海口,施工方却称项目无法准时开工。 &&& 7月19日8时30分许,记者来到该工地看到,工地被一条道路分割成东西两块,现场几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不清楚项目何时开工。 &&& 施工方:因工地道路问题项目开工延期 &&& 张先生说,今年3月份,见项目迟迟不能开工,他找到李传明询问项目何时开工,对方要他再耐心等等。到了5月份,张先生再次找到李传明提出退还质量保证金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但被其拒绝。张先生说,他后来得知,施工方与另一支劳务队也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他们多次与李传明交涉,对方一再承诺尽快退还质量保证金,但后来其和劳务发包人避而不见。 &&& 日前,记者前往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李传明表示,工地中间的一条道路问题未得到解决导致项目开工延期,具体何时开工他也不清楚。对于退还质量保证金一事,李传明表示《协议书》中确实明确做了规定,张先生缴纳的150余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其中有一部分交给了劳务发包人许某。昨日下午,李传明表示他会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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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尤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北塘大街386号。  法定代表人章育菘,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飞(受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抚阁(受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文全。  委托代理人费文滔(受尤文全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同林(受尤文全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上品公司)与被告尤文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上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飞,被告尤文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费文滔、张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上品诉称:1、其于日与被告尤文全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其时无锡市银立方休闲娱乐公司(以下简称银立方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故尤文全应为合同相对方;2、其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3、其对银立方休闲娱乐会所进行装饰装潢施工,并于日竣工后交付被告使用,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案工程应视为合格工程,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因被告已擅自使用工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不得再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保修义务;5、关于工程造价:(1)其结算的工程总价为3586777元(其中增量部分为70093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81万元,(2)双方所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故税金不予主张,(3)标外部分纸巾盒、签证单53涉及的成品防盗门均由其购买,(4)双方约定利润和管理费核定为25万元,是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参照约定结算工程造价,且工程造价并不是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标准予以评估,而参照双方之间的预算单价,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工程并未获得利润,故25万元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利润和管理费,应判令被告支付;6、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价款1786777元,并自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7万元自日起算,其余款项自日起算;7、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尤文全辩称:1、其仅仅是签署合同的经办人,原告御上品公司明知合同相对方是银立方公司筹建处,后银立方公司于日注册成立,故合同权利义务应由成立后的银立方公司承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告没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3、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上监理人员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监理人员未经其授权而签字,属越权监理;4、工程始终未办理竣工交付或验收手续,且存在诸多质量瑕疵,原告应承担质保义务,或支付修复费用;5、关于工程造价:(1)工程价款应予以评估,另其已支付工程款181万元,其中180万元是直接支付给原告,还有1万元是通过信访局直接支付给地坪施工人许修保,(2)税金事宜由法院依法处理;(3)标外部分纸巾盒、签证单53涉及的成品防盗门均由其购买,(4)双方约定利润和管理费核定为25万元,因原告没有装饰装修资质,双方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故25万元不应受法律保护,其无需支付;6、双方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应视为双方未约定款项支付期限,且工程未交付、双方未结算,故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主体的情况  原告御上品公司于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装饰装潢涉及、服务,家具、灯饰、针纺织品、花卉、工艺美术品、布艺销售,并不具备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被告尤文全系银立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工商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银立方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名称保留期至日,拟设立企业股东为尤文全、管宏伟、于亮,每人出资额为10万元,后银立方公司未能在名称保留期内注册登记。日工商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再次核准银立方公司名称预先登记,名称保留期至日,拟设立企业股东仍为尤文全、管宏伟、于亮,每人出资额仍为10万元。日,银立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620-14,法定代表人为尤文全,注册资本为30万元,股东为尤文全、于亮、管宏伟,每人出资额为10万元,出资时间为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工商登记中备案的租赁协议由尤文全(承租方)与谢海安、于亮等六人(出租方)于日签订,约定出租标的为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620-14,出租面积为219.84平方米,出租时间自日起至日止,未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御上品公司认为根据工商档案资料,租赁期限自日起,故装修行为系尤文全的个人行为;尤文全陈述公司注册登记时,从便利角度考虑,仅提交了620-14号房屋的租赁协议,且该协议是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所补签,提交其与隆腾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证明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应自日起至日止,装修行为发生在租赁房屋之后,系为成立银立方公司而为,且签订合同时原告明知合同相对方为银立方公司筹建处,故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二、涉案工程的基本情况  日,尤文全与御上品公司项目经理李祥龙商谈装潢施工工程费预算,载明施工项目名称、工程量、单价等明细事项,预算金额合计2186960元,后李祥龙在预算表下方载明“本工程预算由甲乙双方商定,总价按贰佰陆拾万元正计(其中主材价格按甲方最终确认价按实调整,利润部分核定为贰拾伍万元正不作调整)。”同日,李祥龙还签名出具辅材清单一份,载明乳胶漆、环氧树脂漆、防火涂料等辅材的品牌。同月16日,尤文全与御上品公司项目经理李祥龙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方(甲方)为无锡市银立方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立方公司),承包方(乙方)为御上品公司,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无锡市银立方休闲娱乐会所,工程地点江海西路620-14号,承包范围室内装潢(不含弱电),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日开工,于日竣工,合同价款贰佰陆拾万元整(不含税);2、甲方工作:委托丞纲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朱晔为总监理工程师,指派钱立发、钱春发为乙方驻功底代表,负责合同履行;……6、关于合同价款及结算的约定: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甲方分六次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进场施工一周内支付20%,进度款按施工进度分别支付10%、10%、15%、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10%,工程质保金20%(一年内分四次结清,每季度支付5%);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三十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四十天内,结清尾款;……附加条款:所有主材需经甲方确认,价格按实调整,乙方利润及管理费核定为贰拾伍万元整(含今后增加项目及变更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方的工程决算不超过合同价的5%(主材及项目变更因素除外),落款处甲方由尤文全签名并加盖银立方公司筹建处印章,乙方由李祥龙签名并加盖御上品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御上品于日起进场施工。日、9月15日,尤文全分别对各种马赛克、座便器、小便斗、感应器的价格签字确认,对其他材料未签字调整价格。  日,尤文全(甲方)与无锡市丞纲装潢监理事务所(乙方、以下简称丞纲监理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代表对工程预算范围内的装潢材料质量、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及质量和工程总体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其中乙方的义务有:1、按本合同预定派出人员到现场作为甲方代表开展工作;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现行的规范标准对承包人的装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效果;3、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每周不少于6天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工作,每天现场工作实际时间的长短由服务人员依据工程施工内容和进展情况而定;4、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及时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及时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落款处甲方由尤文全签名并加盖银立方公司筹建处印章,乙方由唐力丰签名并加盖丞纲监理事务所合同专用章。  三、部分工程的设计变更情况  诉讼中,尤文全提出御上品公司私自变更部分工程的设计工艺和材质,以降低造价,主要有:部分顶面、墙面、地面三面的油漆工程(设计要求使用环氧树脂漆的)使用的不是环氧树脂漆、不是双方约定的苏州荣杨牌环氧树脂漆,吧台及造型材质不是玻璃钢,房间内隔断材质不是亚克力,包厢门不是皮革软包装材质。御上品公司陈述:对于部分顶面、墙面、地面是按设计要求使用环氧树脂漆;吧台及造型材质因实际施工中,造型较为独特,加上现场原因和工艺要求,该定制玻璃钢体没有供应商可以制作和提供,经业主和设计方沟通,作出设计变更,以现场造型作出替代;原设计包厢内卫生间隔断使用亚克力隔断,后实际施工过程中,考虑亚克力材质的坚固性、安全性不够,经业主和设计方沟通,用钢化玻璃予以替代;原设计包厢门为皮革软包装材质,后实际施工过程中,考虑火灾隐患及消防验收的需要,经业主和设计方沟通,用钢琴烤漆门予以替代,并提交由无锡市观点设计工作室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的说明一份。尤文全表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说明属证人证言类证据,应出庭作证。本院经调查核实,对说明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四、涉案工程的交付使用情况  御上品公司陈述其于日竣工并交付工程,自2010年2月银立方公司正式开业并使用涉案工程,并提交银立方公司用水量清单和祝愿的证人证言。证人祝愿(男性)出庭作证时陈述:其与李祥龙系朋友关系,2010年2月份,李祥龙请客带其至银立方浴场二楼洗过一次澡,去时有几十名浴客,并未注意女浴相关情况。御上品公司对该证人争议无异议。尤文全认为祝愿与李祥龙系朋友关系,与御上品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所作证言明显倾向原告,另证人错误陈述男浴说成在二楼,与银立方男浴在三楼、女浴在二楼的事实不符,陈述没有见到一位女宾,说明银立方公司是试营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采信。  另尤文全陈述因御上品公司延误工期及质量问题,考虑预定的开业期处于冬季旺季,双方协商边营业边整改,于是银立方公司自2010年1月底起试营业一段时间,后因在下雨时发现诸多质量问题而停业至今,对于用水量可能是水管爆裂、水被偷用或接有其他分表等情形导致,但并未举证证明。尤文全还提交了监理日志,其中截止日的施工日志中均载明相关施工内容,此后日、12月21日、日、1月18日、1月23日的施工日志中仅载明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并无记载实际施工内容。  为查明事实,本院至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城北分公司调取银立方公司自2009年7月起至2013年2月止的自来水缴费清单,相应证据载明自2010年2月至8月的开账水量分别为:500、520、550、410、340、320、20、0、0、90(单位:吨),2010年11月份的开账水量为90吨,2011年2月、3月的开账水量分别为80、60(单位:吨),2013年1月的开账水量为50吨,除此之外,自2009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其他月份的开账水量均为0,抄表日期为每月9日。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山北派出所调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载明日在银立方公司内两名女性服务员因从事卖淫活动而被行政处罚。双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五、涉案工程的质量情况  涉案工程目前处于暂停使用状态,现场有油漆剥离、马赛克脱落、墙砖空鼓等现象。御上品公司陈述,涉案工程于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尤文全未提质量异议,故应免除其对施工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且质量鉴定时间点超出保修期限,很难确定该质量缺陷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尤文全在实际占有和控制期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设施老化因素造成,但并未就尤文全存在破坏性使用的情形举证。尤文全于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明确提出质量异议,主张御上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质量缺陷,并在诉讼中对涉案工程申请质量鉴定,还提供张根发的证人证言,证明御上品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返修情况。证人张根发出庭作证时陈述:其自2010年6月份起担任银立方公司门卫一职,工作期间,在其笔记本上记录了日至日期间施工方对工程返修情况,包括马赛克脱落、油漆掉落、地坪铲除后重新施工。御上品公司认为张根发与尤文全系老板与雇员的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所作证人证言不能采信。尤文全认为张根发系银立方公司的门卫,所作返修记录真实可信。  对于涉案工程中的环氧树脂漆地坪工程,由御上品公司于2010年9月份左右铲除。对于铲除原因,御上品公司陈述双方原地坪预算单价为50元/平方米,2010年8月尤文全因生意不好停业后,表示对原有地坪的颜色和档次不满意,与项目经理李祥龙协商,要求李祥龙帮着联系施工人员对地坪进行改造、升级,李祥龙找到施工人王其金,并与尤文全见面商定单价95元/平方米后,尤文全要求王其金将地坪全部铲除、重新施工,但王其金完成两个包间的地坪施工后,尤文全未及时付款,后王其金未继续施工。御上品公司申请证人王其金出庭作证时陈述:1、其与李祥龙相识七八年,2010年10月份,李祥龙联系其,说银立方浴室的老板尤文全要对地坪进行升级、改造,让其去看看;2、后其与李祥龙、尤文全一起到施工现场,由李祥龙与其商谈并最终确定所做环氧自流坪单价为95元/平方米,尤文全听到后并未提异议;3、其在现场所看到的系使用过的沙发等家具,听说浴室在停业整顿;4、其在一个样板间的原有地坪上直接加涂一层面漆,尤文全因担心新旧漆之间发生化学反应而要求其将地坪全部铲除后重做地坪,故其又在另一个样板间内,将原有地坪铲除,重新做地坪,尤文全表示满意后,其雇佣十几个小工、花费八九天时间,将所有地坪全部铲除后,打磨平整、清理干净、刷一层环氧底漆、刮两遍环氧腻子;5、施工中,其应李祥龙的要求修补墙面、顶面油漆工程质量瑕疵,因两个样板间的墙面油漆修补后存在色差,又应李祥龙的要求其将该两个样板间的墙面重新刷一层面漆;6、原地坪系环氧树脂漆,但不知品牌;7、相关款项其与李祥龙结算时,李祥龙说尤文全尚未支付李祥龙款项,而拒绝支付其款项;8、因工程未完成,未测算工程量,故无法计算工程价款;9、因后来未结算到款项,其停工离场。御上品公司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尤文全表示御上品公司铲除地坪是因为原先施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御上品公司找王其金为其进行修复,王其金未完成施工就离场,从王其金证言可以看出,与王其金商谈价格的是李祥龙,王其金与李祥龙商定价格后再做样板间,且王其金表示其与李祥龙结算工程款,尤文全不关心价格、只关心质量、未要求先做样板间再谈价格,说明是李祥龙将工程分包给王其金,尤文全是在监督返修,而非升级、改造地坪,王其金同时还修补了墙面、顶面,说明是原告对油漆工程进行整体修补,因此该证人证言证明地坪是御上品公司在返修过程中发包给王其金,由王其金进行铲除。诉讼中,经尤文全申请、御上品公司同意,本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报告载明抹灰工程、涂饰工程(含外观质量、墙面涂饰层做法)、细部工程(含门套及门框厚度、外观质量)、吊顶工程、饰面砖工程(含粘贴质量)、地面工程(含粘贴质量、施工做法)等存在质量缺陷,并作出相应维修方案。  另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御上品公司需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则由御上品公司支付45万元修复费用(包含地坪油漆、墙面油漆等所有需修复项目的相应修复费用,直接从工程造价中扣减)后,由尤文全自行委托第三方予以修复,从而御上品公司不再承担质保义务。  六、涉案工程的造价情况  诉讼中,经御上品公司申请、尤文全同意,本院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委托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造价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双方均同意按约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但对于单价,御上品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及预算单约定总价为260万元(不含税、其中利润25万元),系对预算单总价2186960元的变更,故不能参照预算单中的单价予以评估,应当按照235万元与2186960元的比例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评估,利润和管理费25万元不作调整。尤文全认为工程造价包含工程量、工程单价、规费、利润四部分,合同及预算单中约定了工程量、工程单价、利润,但是未约定规费,因此260万元中扣除预算单总价2186960元、利润25万元后,所得差额为规费,故评估单价应当以预算单约定的单价为准,不予调整。  方正造价事务所于日作出鉴定报告,载明:“七、计量鉴定工作:1、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委托鉴定资料进行认真阅读、研究,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按实结算,标内工程单价按合同及合同附件,标外工程按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计算;……九、相关说明:1、本鉴定造价均按合格工程的标准进行鉴定,并按委托要求对部分工程造价分类列出,其中包括现场已铲除的地坪和亚克力踢脚线工程造价;……”后针对御上品公司、尤文全提出的异议,方正造价事务所又分别于日、5月31日作出修正说明,其中修正说明二载明:“……10、对双方提出的关于单价过高、面积偏差问题,因价格系按施工期内市场价执行,面积为实地测量,故不作调整;11、综上,现工程造价合计为2762721元(含利润和管理费25万元、税金16911元)。”对鉴定报告及修正说明,御上品公司表示对鉴定报告及修正说明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已作调整,对修正说明二无异议,尤文全表示对鉴定报告及修正说明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已作调整,故对尊重、认可修正说明二所作出的鉴定结果,但认为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并未都亲自勘察现场,其助手不具执业资质,且修正说明未载明是否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作出。  对卫生间纸巾盒(1838元),双方均主张由其购买,经协商一致,视为双方共同各半购买。对日签证单53涉及的成品防盗门一樘(1500元),双方均主张由其购买,御上品公司表示签证单53结算栏载明“计:子母防盗门1套(包括安装)”,可证明该子母防盗门1套由其购买和安装,尤文全提交了日收据一份,证明子母防盗门2套计2650元均由其购买,对此收据御上品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即便尤文全购买了2套子母防盗门,也不能证明用于涉案工程,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七、涉案工程的款项支付情况  对于尤文全已支付工程款181万元(其中1万元由尤文全直接支付给地坪施工人许修保),双方均无异议。此外,御上品公司主张工程于日竣工,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尤文全应在进场施工一周内支付52万元、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支付130万元、工程竣工时支付26万元、工程质保期金52万元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现尤文全仅支付181万元,故主张27万元欠付工程的利息自日起计算,其余欠付工程款利息自日起计算,计算标准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尤文全表示工程未交付使用,双方未结算,故无拖欠工程款一说,且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款项支付的约定也属无效,故无需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费预算清单、主材价格确认单、工程签证单、关于四项材质使用的说明、委托协议、银立方公司自来水缴费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2012)司鉴字第6052号鉴定报告、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方正司鉴[号报告书、修正说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本案主体的认定  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是指以公司设立为直接目的以及为创造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进行法律上、经济上所必要的行为,而有无装修并非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故装修行为并非设立公司必要行为;另在银立方公司设立时,并未将装饰装修作为公司资产进行申报或作价入股,故装修利益并未归于公司,银立方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而涉案工程造价高达270余万元,故将银立方公司认定为合同相对人不能实现个案公平;在签订合同时,尤文全系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为公司设立非必要民事行为,且并未披露受其他发起人的委托,故御上品公司选择由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尤文全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认定尤文全是本案的适合被告。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  因御上品公司并不具备装修施工的资质,故其与尤文全于日所签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尤文全已实际使用工程,故应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方式和标准向御上品公司支付工程款。  三、尤文全有无使用涉案工程的认定  御上品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自日起交付,并提供祝愿的证人证言,尤文全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祝愿系御上品公司项目经理李祥龙的朋友,与御上品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故对祝愿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御上品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尤文全辩称双方协商边营业边整改,御上品公司予以否认,且尤文全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尤文全提供的张根发的证人证言,御上品公司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张根发系银立方公司的门卫,尤文全系银立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尤文全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对张根发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结合尤文全提供的监理日志及自2010年1月底起试营业的自认、本院调取的银立方公司自来水缴费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 案工程自日竣工、交付,并由尤文全实际使用。  四、工程造价的确认  (一)关于工程签证单的效力  尤文全对御上品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中,监理人员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监理系越权监理。本院认为,监理单位是独立的建筑市场主体之一,与发包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施工方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其既要对发包人负责,也要维护承包人的利益,监理作为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对工程施工情况作出客观确认,从而形成有其签名的工程签证的,故本院对工程签证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关于造价评估的标准  因双方均同意工程量按实结算、相关单价参照预算单确认,则表明双方就评估标准采取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原则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固定单价如何确认,本院认为,预算单下方李祥龙的签名和合同均表明,双方经协商一致,将预算单总价2186960元变更为235万元,另25万元作为利润和管理费,因总价提高,故单价应予以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固定单价=预算单中单价×(86960)。尤文全提出的其他费用为规费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实际施工中的材料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涉案工程已交付尤文全实际使用,故视为尤文全对实际施工与设计不一致部分工程的认可,对其提出的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而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铲除的地坪工程  双方对涉案工程中环氧树脂漆地坪工程在施工后又被铲除的客观状态均予确认,根据御上品公司提供的王其金的证人证言,根据王其金的陈述,价格商谈、款项结算,均直接发生在王其金与御上品公司项目经理李祥龙之间,无法证明系尤文全与王其金之间建立新的合同法律关系,此外,御上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尤文全之间对于地坪升级、改造存在补充约定,故对御上品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认为地坪并非原告未施工,而是后在修复过程中铲除,故相应价款应在修复价格中由双方予以结算。  (五)关于卫生间纸巾盒  双方就卫生间纸巾盒由双方共同各半购买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认定总价款中应扣除纸巾盒费用855元。  (六)关于成品防盗门  双方均主张签证单53涉及的成品防盗门一樘(1500元)由其购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认为签证单53结算栏载明“计:子母防盗门1套(包括安装)”,应理解为包括防盗门的购买和安装,故认定成品防盗门一樘属御上品公司的施工范围,应纳入工程造价。  (七)关于税金  因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不含税价格,现御上品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并不含税金,且税金事宜不属民事案件理涉的范畴,故税金16911元应从工程总造价2762721元中予以扣除。  (八)关于利润和管理费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本案涉案工程推定为合格工程,尤文全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御上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价260万元(其中利润及管理费核定为25万元),故尤文全应向御上品公司支付该25万元。  (九)关于御上品公司是否应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在双方所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拘束力,但御上品公司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御上品公司陈述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一年,且质量鉴定时间节点超出工程交付后两年,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合同仅约定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付清,系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即便御上品公司将其理解为对工程保修期的约定,也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无效,而尤文全于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即明确提出质量异议,并在诉讼中申请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故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因合同由于御上品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现双方一致同意由尤文全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45万元由御上品公司承担(直接从工程造价中扣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后,参照双方所约定的价格、测量实际工程量后遵循合法的鉴定程序作出鉴定报告,后又在补充鉴定过程中作出修正说明,修正说明应视为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故日鉴定报告、日修正说明、日修正说明二的作出,均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从而认定工程造价为2744955元(计算方式:2762721元-16911元-855元),扣除御上品公司为履行保修义务而应支付的修复费用45万元、扣除尤文全已支付的181万元后,尤文全欠付工程款为484955元。  五、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  双方所约定的工程款按进度分六次支付的付款方式,应视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的一部分,虽合同无效,仍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认定涉案工程自日竣工、交付,并由尤文全实际使用,故尤文全应在日支付工程造价2744955元的80%即2195964元,现其仅支付181万元,故欠付工程款385964元应自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参照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造价的20%即548991元,现鉴定报告表明涉案工程确因存在质量瑕疵而需要修复,因双方对御上品公司是否应承担质量保修义务、支付修复费用存在争议,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质保金部分不具备支付条件,从而对御上品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六、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20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80元,由双方按照胜败诉的比例负担;鉴定费12万元(其中6万元由尤文全交纳、由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收取,另6万元由御上品公司交纳、由江苏方正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收取),根据诉讼的成因,酌情判定由双方各半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尤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84955元,其中385964元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万元,合计145880元,由无锡御上品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8855元,由尤文全负担67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华朝代理审判员&& 马英峰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
二O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霞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翁晨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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