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问题题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单位和个人上交的保费难以满足人们养老需要,会出现空账,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难题。现今大部分劳动者工资收入低,许多单位资金也常常紧缺,想通过增收保费来满足将来退休养老的需要是困难的,而且这样做必然会削弱人们近期的消费能力。劳动者本人和劳动者单位给劳动者上缴的劳保资金本来就较少,通货膨胀又会使劳保资金严重贬值。假如CPI按年均5%计算,劳动者缴费中间日期到领取退休金中间日期按相隔18年计算,这些年物价要上涨2.4倍,按实际购买力计算,劳动者领到的退休金只相当于上缴费用的42%,很显然,劳保局只用收上来的保费给退休人员开支,实际上是把通货膨胀的恶果转嫁给了劳动者,在迫使劳动者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也必然会削弱社会购买力而重创经济。  但是这样的结果也决非是劳保局愿意看到的,他们也没有能力承担通货膨胀带来的恶果,也没有能力改变这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也是我国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并且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出台了多项好政策,多次指令企业给退休的劳动者涨工资就是例证。笔者认为,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消除通货膨胀产生的恶果是责无旁贷的,也是可以办到的。为了解决保费不足这个难题,为了克服消费不足,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向劳保局大量注资,大幅度地提高劳保水平,不仅要消除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恶果,而且还要使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速度同步,在消费不足的时期退休人员的工资应增加的更多些。要做到这些其实并不难,只要政府树立了货币、财政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正确理念,挣脱了财政收支平衡论的束缚,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并且可以避免产生后遗症。  劳保局通过资本运作使劳动者上缴的保费增加,虽然对解决保费不足问题也能起作用,但作用不大。劳保局资本运作(在不能增加国际交易顺差的情况下)不能增加单位和居民的货币拥有量,在这种情况下,劳保局拥有的货币增加必然会有其他单位和个人货币拥有量的减少。例如,劳保局将钱存入银行会有利息收入,但贷款人要支付利息,劳保局在国内办企业增加了利润收入,但必然会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拥有量相应的减少。如果政府向劳保局注资,则不但能解决保费不足问题,而且也不会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减少货币拥有量。政府货币拥有量虽然减少了,但可以从央行增发货币中取得收入,在消费不足经济中也不会造成通货膨胀。因此,政府向劳保局注入足量资金是唯一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好策略。  现今(2013年9月)劳保局正在为延迟退休收集民众意见,我可以直言,在就业问题如此严重的今天延迟退休有害无益,如果是为了解决养老金空账问题那就更错了,这样做会导致劳动者要承受更多的通货膨胀所产生的恶果,加重劳动者负担,使消费不足更加严重。延迟退休显然是错误的传统经济理论误导的结果。
楼主发言:6次 发图:0张
  现今有人提出了用住房养老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的办法。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得到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得到老年公寓服务,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的一种养老方式。这种养老方式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来看是一种有助于解决养老问题的好办法,但是如果用我们的创新理论去分析,显然是一种错误的办法。  第一,这种以房养老的办法显然是属于老年人用贷款来养老的办法,在这一办法实施的过程中,银行或保险公司会得到利息,贷款人则必然会要支付利息,是一种富了金融大财团而穷了普通民众的一种办法。  第二,现今许多年轻人工资收入低,没有能力买房,本来想通过继承老人住房而节省支出,如果老人把自己的住房用于养老了,许多年轻人就要被迫从银行贷款买房,这就又进一步增加了许多普通民众的利息支出,把许多劳动者锁定在房奴的恶劣处境中,许多房奴甚至会承受大半生的巨大压力,对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很不利的。  第三,劳动者创造了物质财富,一个宏观调控良好的经济就应当使劳动者能享用自己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把大量普通劳动者变成债奴,对许多普通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是与以人为本的正确理论不形容的,是错误的传统经济理论过多的倾向于大金融财团的一种表现。  第四,现今消费不足如此严重,(消费不足体现在就业压力大,许多劳动者未能充分的投入到优质高效的生产和服务中去,也未能充分享用他们自己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生产能力过剩,许多产品被迫廉价出口等方面,不能用许多人生活水平是否提高来鉴别。用广义货币M2与GDP之比作为判断货币是多是少消费能力是强是弱,误差会很大。在这样判断得出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就不能用了。这个问题很复杂后面有分析。)主要是因为单位、居民的货币拥有量不足,特别是许多普通民众的货币拥有量更不足造成的。解决这一难题的正确办法,就是政府从央行增发货币中取得收入,并通过大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把货币输送给单位和居民,同时还要利用政府财力促使物价稳定。以房养老对社会货币拥有量来说是零和游戏,对社会货币拥有量增长没有任何作用,反而会降低急需资金的普通民众的货币拥有量,显然不利于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只要经济理论界接受了货币、财政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的正确理念,解决消费不足并不难,而且不会产生后遗症。  很显然,用推迟劳动者退休年龄和实行以房养老来解决养老问题,是我们的经济学家仍坚持错误的传统经济理论的体现,这样下去要想解决好经济难题不知要延迟到那年那月,民众不还知要继续承受多少本来可以消除的痛苦,这才是最大的危害。  第五,要真正能解决好消费不足问题,主要是要使民众更有钱,向他们提供贷款是次要的,向民众提供贷款会使民众增加利息支出而减少货币拥有量,从长期来说会减少民众的购买力,不利于克服消费不足。因此可以说,想通过向民众提供更多的贷款来促使经济发展,显然是饮鸩止渴。  第六,一个国家依靠向民众提供越来越多的贷款来提高社会购买力,刺激经济发展,而不是想方设法使民众拥有更多货币,必然会导致民众还贷能力越来越弱,这种现象是不可持续的,会使银行放贷的风险越来越高,不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  有人说实行以房养老政府会在土地供给、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笔者认为,政府这样做显然是对的,是对以房养老的支持。不过不难看出,政府不会在实施以房养老过程中做亏本生意,只不过是少收些税费而已。这样做不是增加单位、居民货币拥有量,而是会减少单位、居民货币拥有量。  有人说实施以房养老政府还要对三无老人和经济困难老人给予资金支持。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一项利民措施,但受惠者只可能是普通民众中的极少数人,而且政府会在财政收支平衡论观念的指导下,把多出的支出建立在从其它地方多增加税费收入的基础上,对增加普通民众的货币拥有量不会起作用。  有人说政府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有利于实施以房养老。笔者认为,这对民间的有钱人是好事,为这些有钱人提供了取得利润的大好机会,使这些人货币拥有量增加,但必然会有接受养老服务的民众货币拥有量的减少。  通过上面对政府会采取的优惠政策的分析不难看出,政府显然是想通过实施以房养老做些好事,但由于受财政收支平衡论这一重大错误理论的影响,政府不会做亏本生意,不可能对劳保局大量注资,对真正解决养老问题不会起任何好作用,也不能减轻以房养老所必然带来的危害。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用延迟退休年龄和推行以房养老的措施去解决养老问题,都是坚持错误的传统经济理论的体现,人们早晚会认识到这一措施的危害。  因此,政府向劳保局注入足量资金是唯一能彻底解决养老问题的好策略。  为什么有些经济学家总是在关键时刻提出一些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问题更严重的措施呢?我想这不是因为这些人不聪明,而是受传统经济理论中重大错误观点误导的结果。传统的经济理论根本没有社会货币拥有量和单位、居民货币拥有量这一重要概念,不知道养老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是普通民众货币拥有量不足,也就不可能想出要使货币拥有量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这一最重要的好措施,就只能提出依靠增加贷款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这一有严重问题的措施了。另外,不能正确地认识通货膨胀,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不知道政府要为通货膨胀所造成的的恶果而买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是重要原因。
  解决不了,现在养老金亏空18万亿,到2050年会亏空63万亿,就是个炸弹
  作者:司马文越 时间: 11:39:54  解决不了,现在养老金亏空18万亿,到2050年会亏空63万亿,就是个炸弹  --------------------------------------------------------------------  缺多少万亿政府就注入多少万亿,只要政府认识提高了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只要控制了贪腐,控制住三公经费,和特权福利,养老费用就是小儿科,
  发展经济人力、物力、科技是基本因素,货币、财政是辅助因素,要为促使人力、物力、科技充分发挥作用而服务。我们要做的事只要有人力、物力、科技的支持就不能因为缺钱而不能办。随着产出的增加物价的上涨民众拥有的货币应越来越多,钱从哪里来?显然只能从央行来。因此,政府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向单位、居民输送货币也就是必然的了。需要输送多少钱就输送多少钱,不应有数额的限制。这才是一个唯物主义着应该有的态度。只要这样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否则就会重创经济给民众制造苦难。
  楼主看过你的多篇文章,也看过鉴定,我虽然没有看过你的书,但我觉的你的观点很新颖,讲的很有道理,特别是财政收支平衡论那篇文章太重要了,比凯恩斯的通论还要重要。国家的富强民众的幸福就指望你的创新理论了。我不知道怎么才能看到你的大作——《破解市场经济难题》一书。
  作者:司马文越 时间: 11:39:54    解决不了,现在养老金亏空18万亿,到2050年会亏空63万亿,就是个炸弹   ----------------  叫6000万公务员补交,从1990年开始。
  楼主是教师还是学生啊,发现现在我的分析能力好差啊,怎样才能提高这些能力啊
  楼主说:“解决这一难题的正确办法,就是政府从央行增发货币中取得收入,并通过大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把货币输送给单位和居民,同时还要利用政府财力促使物价稳定。”我想知道,货币超发肯定能造成通货膨胀,怎么才能消除这些膨胀呢?弗里德曼也说,通胀归根结底是一张货币现象,最终都会得到报应,超发造成的通胀到底该怎么医治?
  有人说,现今(2013年10月)养老金空账为18万亿,到2050年会达到63万亿,政府没有能力承担这么大的负担。笔者认为,说这话的人还没有认识到,只要抛弃了财政收支平衡论,(请看笔者在经济50人论坛学术争鸣栏目发表的财政收支平衡论研讨一文。)政府的财力是无限的,政府往劳保局注资,实际上是把中央银行的钱转移到劳保局,表面上是政府增加了财政赤字,但这样的财政赤字是以政府支持大于税费收入标准的,如果按照我们的创新理论,政府应能从央行增发货币中取得收入,这样财政赤字也就只能从表面上存在了。(政府从央行增发货币中取得收入,无需担心会产生过高的通货膨胀,另有文章论述。)但是如果政府不往劳保局注资,那么这么多的空账(主要是由于通货膨胀产生的空账)就只能由单位、居民承担,这几十万亿的空账,而且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多的空账,一定会给民众带来灭顶之灾,许多人被迫成为房奴,被迫延迟退休,被迫省吃俭用把越来越多的钱攒下来用于养老,这本身就是深受灾难的体现。  有人说延迟退休和以房养老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效仿。笔者认为,是否应当效仿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定。1、我国单位和居民货币拥有量过少消费能力过弱,要比发达国家严重的多,许多发达国家不但能消费掉本国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而且还要消费掉许多进口产品。2、我国通货膨胀产生的危害要比许多发达国家严重的多。3、我国劳动力过剩要比许多发达国家严重的多。4、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促使单位、居民货币拥有量增加的力度要比我国大得多。我们应当想一想,美国、日本政府为什么会有大量的财政赤字?政府把钱用到哪里去了?美国、日本大量国外投资赚得的大量利润哪里去了?美国大量的国外借债用到哪里去了?想清楚了这些问题道理也就明白了。  应该明白,解决我国单位、居民货币拥有量不足,特别是普通民众货币拥有量不足,这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缺少钱这个商品交换的媒介,使我国的人力、物力严重浪费,使广大民众不能充分享受社会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这才是最不应存在的事实。生搬硬套贻害无穷。
  作者:LZY七夜 时间: 23:12:29  楼主说:“解决这一难题的正确办法,就是政府从央行增发货币中取得收入,并通过大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把货币输送给单位和居民,同时还要利用政府财力促使物价稳定。”我想知道,货币超发肯定能造成通货膨胀,怎么才能消除这些膨胀呢?弗里德曼也说,通胀归根结底是一张货币现象,最终都会得到报应,超发造成的通胀到底该怎么医治?  ——————————————————————————————————————  不是超发是弥补不足,单位、居民货币拥有量必须随着产出的增加和通货膨胀的上升而增加,为了弥补消费不足,单位、居民的货币拥有量应该增加的更多些。比如GDP增长8%,通胀率为5%,那么单位和居民的货币拥有量就应增加13%,为了克服消费不足,普通民众的货币拥有量应增加的更多些,这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  在消费不足经济中产生的通货膨胀绝非是因为货币过多,而是由许多非货币因素造成的,弗里德曼的通胀唯货币论是错误的,笔者以前曾在天涯社区发表过许多论述。弗里德曼的通胀唯货币论是笔者在《破解市场经济难题》一书中最主要的批驳观点之一,这里不能详细论述。
  我之前加入过一个腐女败家群不错,好像是,楼主去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最新播报:
养老保险制度存四大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怎么改
  织就老有所养的安全网(《改革热点面对面》⑥)
  ——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199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超过了10%,标志着我们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伴随滚滚而来的“银发浪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同时,养老保险存在多种制度并行,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如何加快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热切期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回应百姓关切,吹响了新一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号角,努力完善养老保障安全网,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让每个劳动者都免除后顾之忧。
  一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伴随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家庭人”逐渐成为“社会人”,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变弱,社会养老保障应运而生。1889年,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相比,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可最大限度分摊养老风险,提供安全可靠的养老预期。
  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城市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的过程。在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的基础上,我们用较短时间织就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养老保障网。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速度快,加之历史因素等影响,养老保险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尖锐,有些问题至今仍没有解决。
  公平性不足。因身份、地区、行业等不同,不同人群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也不同,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比如,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以来已连续提高10次,目前每月为2000多元,而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只有55元;再如,有研究统计,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
  可持续性弱。在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各方面主体责任不是很清晰,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滞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尚无具体政策,多层次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使制度的可持续性难以保障。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机制,保值增值渠道单一,也影响了制度的长远发展。
  统筹层次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实际运行中,省级调剂的力度还不够,未充分发挥统筹共济的功能,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还处于分散统筹状态,造成地区间负担畸轻畸重,影响了制度的效率。
  兼容性不强。多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按人群设计、分部门管理、各地区实施的“单兵突进、重点突破”方式,出现了人群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状况。随着人员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相关制度衔接不够、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原因,参保人员跨制度和跨地区流动仍有不少障碍。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已达2.69亿,约占总人口的1/5,因养老保险制度流动性差,他们参保积极性不高。
  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历史因素和现实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已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制约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每个人的后顾之忧,让老年人生活得更加体面、更有尊严。
  没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就没有实行并轨的可能;不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
  养老保险“双轨制”是最突出的“硬骨头”,必须拿出直面难题的勇气和全面详尽的破解方案,再也不能回避。
  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和如何进行改革都要顺应民意,反映民声,维护民利。
  养老问题,没有远虑,必有近忧。让老年人老有所依,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
  二养老保险制度往哪儿改
  综观国际社保发展史,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在不断变革中求完善。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比较成功的,无一不是植根于本国经济、社会基础和文化传统之上的。中国作为人口第一大国,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底如何“走起”?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摒弃“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在中央政府强力推动下,以解决民众关注的迫切问题为突破口,尽快构建起更加完整、更加严密的养老保险体系。
  实现“全覆盖”,让全体人民进入养老“安全网”。把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作为优先目标,通过法律强制和利益引导相结合,完善政策和工作推动相结合,把更多的人纳入制度安排,体现“人人有份”的原则。要通过努力,使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从2013年的8.2亿增加到2020年的10.5亿,覆盖率达95%以上。
  解决“双轨制”,让大家在“一口灶”里吃饭。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多条腿走路”,至少有4种养老待遇制度,分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的人把它称为“多重双轨制”或者“多轨制”。下一步,就是要加快不同制度的并轨步伐,更加体现制度上的公平性原则。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已经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并轨方案也将在2014年年内出台。
  逐步上水平,让基本养老金“水涨船高”。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国家和地方的财政实力增强了,就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贴基础养老金,让人们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保障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变动等因素,实现养老金的合理稳定增长。
  强化多层次,形成“重担大家挑”的局面。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只有国家、企业、个人多方参与,才能“众人拾柴火焰高”。目前在我国的养老体系中,国家和企业承担了大部分,其他力量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下一步要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加快形成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总的看,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是改革的方向,但在养老金待遇上不宜完全拉平,搞简单的“一刀切”,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应按照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原则,建立符合各类职业、各个群体特点的制度安排,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世界上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模式
  一是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现收现付制,即以同一时期在职人员的缴费,来支付退休者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被称为“在职的养退休的”。
  二是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的基金完全积累制,即劳动者在职期间,通过自己和雇主的缴费建立并逐年积累个人养老账户基金,退休后由基金支付养老金,被称为“自己养自己”。
  三是以瑞典为代表的部分积累制,将前两种方式相结合,养老金一部分来自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一部分来自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方式。
  胡晓义:制度并轨的方向是明确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计划经济体制的“单轨制”变为特定时期的“双轨制”,再到今后逐步“并轨”,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螺旋式上升”过程。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
[责任编辑: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  | 
数字中国全站搜索:
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1]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2]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年,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额为861亿元。[3])。这个规定虽然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而不是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已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  第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4]于是在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有13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省级统筹。[5]  第三,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在必要时国家必须予以财政投入,它是以国家信誉保证最终兑现的制度,因而是最安全可靠的制度,在养老保险三种形式中占有核心地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次之,个人储蓄养老或者个人购买商业人寿保险居第三层次。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6]同时还发布了两个实施方案,[7]供各地城市选择。各地在实施两个方案的过程中,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因而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比例也不同,[8]出现了大、中、小三种个人帐户比例:大个人帐户为职工工资的16%、中帐户为12%、小帐户为3%.至1996年上半年,上海等7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一,北京等5个省市选择了办法之二,多数地区综合了两种办法之长处,制定了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标准。[9]不同的帐户比例,不仅成为职工在地区之间流动的障碍,[10]不符合市场经济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而且造成不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差别,对未来建立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带来困难。  鉴于以上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三个“统一”:(1)统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统一个人帐户规模。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不断提高,企业划入部分最高只能是3%.(3)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支付额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2000年12月发布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个人帐户的缴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1%降到8%,同时扩大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全部记入统筹基金,而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这一改变表明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由注重效率公平逐步倾向于注重社会公平。[11]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  第四,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1)养老保险的社会化表现在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2)养老保险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1年底,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银行和邮局发放的已达到98%.[12]  第五,覆盖人口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有统计表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从1989年的480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10400余万人;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89年的890余万人扩大到2000年的3100余万人。在以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不仅有国有企业职工,而且还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职工。[13]可见不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在增加,而且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态势将极大推进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形成。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开、1958年的合并、改革开放又分开的调整变化以后,基本固定下来,即使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涉及。  现行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待遇是,离休金为离休时工资的1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实施了20多年的退休制度,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第一,覆盖范围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应包括在内的人都包括了进来,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高达222亿元;[14]第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第三,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这样在成立比较早、离退休人员数量比较多的单位,增加了单位的工作负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基于此,也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只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只能说是为以后的改革积累了一点经验,而且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所以,真正的改革只能在中央有关法规出台以后才能开始。  2.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性变革。它不仅受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而且受实施了30多年的、使亿万人民从中受益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它不仅要对国家、单位或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调整,而且要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它不仅要对每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且要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协调和安排。所以改革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艰难性,[15]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逐步前进。  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以全国养老保险搞得比较好的北京为例,1998年底,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仅为30%.其他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16]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乃至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减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7年的8671万人下降为1998年底的8475.8万人,而同期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则由2533.4上升为2727.3万人。[17]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的影响,我们用以下事例来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18]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是由于历史责任没有理清,有些负担轻的新企业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所以到2001年底,除了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区以外,绝大多数地区依然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层次。2001年7月中央在老工业区辽宁省进行省级统筹试点,为此给予了大力财政支持,但是省级统筹没有建立起来,各地仍按以前费率缴费。所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前提是,划分清楚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上的历史责任。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1997年颁布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这就是说,工资总额的17%用于社会统筹,即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积累,两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28%.在实行统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养老费用的实际支出达到了工资总额的23.58%,假设在统一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支出维持在%的水平,那么个人积累无论如何不能达到11%.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1996年为92.5%,%,1998年为82.7%,呈逐年递减态势,主要因为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19]  (4)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缴费比例下,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缴费越来越难,征缴率在逐年下降。例如,1996年,国有企业收缴率为90.38%,比1995年下降3.22%;集体企业收缴率为90.11%,比1995年下降0.99%;其他所有制企业收缴率为96.04%,比1995年上升3.44%,这表明其他所有制企业经营好于国有企业。[20]到1998年底,全国欠缴社会保险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29户。[21]日《人民日报》在第2版刊登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超千万元的16家企业名单,这16家企业欠费累计达44191万元。养老金所具有的赡养性质,决定了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影响到养老金的发放,并直接损害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因此需要用法律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加以规范。对此,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法国,为了消除雇主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抵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在给雇主发出最后警告以后,可以采取强制征收的办法:①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发出具有执行力的强迫性命令;②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诉诸监督机构(在全国范围为社会保障事务部部长,在地方范围为地区社会保障机构),监督机构发出执行令,由国家征税机构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征收;③向一般法庭提起诉讼,以判处雇主缴纳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④不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以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事惩罚可以是罚款(数额是所雇佣人数的倍数),必要时可以判处监禁。对于逾期(发工资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日)缴纳者处以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视拖欠的时间长短而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增缴10%,之后每逾期一个季度再增加3%.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自己的诚意或者有不可抗力,或者向有一审或终审权的社会保障法庭提起诉讼的,雇主才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取消逾期滞纳金。法庭只审查减免滞纳金的条件,而减免的数额由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决定。[22]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  (5)要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上的历史债务。在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在职职工不仅要承担为上一代职工提供养老金的责任,而且要为自己储存养老金。在传统养老保险模式下,国家将本应为职工积累的养老保险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构成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债务。这就是说,在新制度实施时,在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到1995年,约有2850万人[23])没有任何积累的情况下,需要为他们筹集足够支付他们养老金的经费;对于尚未退休,但在新制度实施时已工作了多年的中年职工,由于在退休时难以积累足够的养老基金,需要将其以往的工作年限视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而予以补偿(据有关部门测算,按11%个人帐户缴费比例积累,视为缴费年限的补偿金需要14000亿元[24]),这两者构成的历史债务数以万亿元计。[25]如此巨额的债务在1996年为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26]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二三百年的时间,即使按照世界银行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27]在假设国家不化解历史债务的前提下,到2004年,养老金提取总额等于养老金实际支出总额,即当年的实际积累资金为零。[28]此外,不清理历史债务,就使得历史负担重的老企业和没有历史负担的新企业在养老保险费率上的巨大差别,例如。武汉市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达到24%以上,而深圳地区的企业费率只有6%,这种畸轻畸重的保险费负担,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29]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化解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历史债务,即合理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在通过财政途径解决养老保险金资金缺口问题上,主要有以下政策和观点是:(1)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2)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交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变现的国有资产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经营。[30]但是也有人在同意由政府承担主要还债责任的同时还认为,尽管由国家单方面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进行补偿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现实性。认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历史欠账并按一定比例对责任进行分解,是较为理性、可行的方案。[31]  (5)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到2000年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职工560万人[32])。1990年福建省莆田地区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福建、四川、广西等省自治区在本地区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深圳市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0%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计算,工作3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为35%.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33]在建立多元化养老保障机制方面,法国的经验可供借鉴(迪贝卢书第204页以下)。  (6)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的社会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也交由地方管理。但是,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的权力实际上受到其他部门的极大牵制,例如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做法由于职能部门的意见分歧而演变成由各省自主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管或是由税务部门征管,这在国际上都是鲜见的,给制度的实施带来新的问题。再如,国有股减持与社会保障基金直接挂钩进入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打击,这也是证券部门牵制的结果。所以,国有股减持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才能既做到使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殖,又能与经济协调发展,但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强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权威性。  (7)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营运。1998年财政部等四个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但如何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目前尚未得到很好解决。有学者指出,国家应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设立中央与省两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担管理责任。还有学者指出,要使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分开,独立进行核算,在个人帐户变为实帐以后,再建立独立的个人帐户管理机构。在统筹帐户不能透支个人帐户的情况下,由于历史欠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就显现出来,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和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34]在基金的营运上,目前政策规定,养老金在留足两个月的支付需求之后只能购买国债和存银行,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在目前资本市场动荡且不成熟的情况下,限制养老金的投资方向,实行准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可以实现养老金保值增殖。但是,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结合的方式与途径,国家可以采取有偿运营额度限制的方式,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试点,为养老保险基金商业营运提供示范。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要与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要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35]  注释: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2]&例如辽宁省大连色织布总厂1994年10月破产之前,在职职工为1258人,退休职工为1503人,这样的企业要发展是难以想象的,破产是必然的。参见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日。  [4]&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纺织、粮食、制盐、搬运等行业中的老企业,退休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0%以上,个别企业甚至超过工资总额;而在电子、仪表、化工等新兴行业和新建企业中,退休费不到工资总额的5%.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纳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07页。  [6]&在国际上,养老保险采取三种模式,即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实践证明,三种模式尽管有各自的优点,但是也有明显的缺点,例如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全积累制会遭遇通货膨胀冲击,而部分积累制能够吸纳两者的优点,避免两者的缺点。所谓部分积累制,是指在养老保险中按一定比例将既有共济部分的现收现付制,又有积累部分的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有人认为,中国当前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典型的部分积累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28页;有人认为,我国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国际上流行的部分积累制,而是部分现收现付和部分完全积累的组合模式,参见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7]&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和职工均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险费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积累两部分组成。  [8]&第一个方案强调发挥个人帐户的作用,即强调制度的激励机制,以体现制度带来的效率;第二个方案强调发挥社会统筹的作用,即强调多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以体现社会公平。  [9]&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10]&例如个人帐户武汉市采用16%的比例,湖北省采用12%的比例,这样在湖北省,市属企业和省属企业之间职工的调动就发生了困难。参见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11]&由于各人工资基数不同,因此在相同的缴费标准下,个人缴费数额不同,多缴养老保险费者能够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因此个人帐户能够体现出个体差异,或者体现的是效率公平;而社会统筹在缴费高和缴费低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由此体现为在低收入和高收入的职工之间进行调整,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来体现社会公平。  [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人民日报》日。  [13]&刘永富主编:《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696页。  [14]&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15]&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6]&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17]&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18]&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19]&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6-137页。  [20]&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1]&胡林:《关于隐性债务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社会保障》2002年增刊,第86页。  [22]&[法]&让-雅克?迪贝卢:《社会保险法》,蒋将元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23]&邓大松主编:《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24]&同上。  [25]&1995年劳动部社会保险所测算的结果是28&753亿元,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测算的结果是67&145亿元,1999年郑功成教授测算的结果是45&000亿元―50&000亿元。参见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26]&侯文弱&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27]&宋晓梧主笔:《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拿办,第55页。  [28]&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35页。  [29]&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30]&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175页。  [3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32]&同上,第97页。  [3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5页。  [34]&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142页。  [35]&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感谢读者推荐!   
目前尚未有任何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