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的医保单据上的商业保险税前扣除能扣除吗

“保险费”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岁冰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为职工缴纳的 五险一金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 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商业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支出
  ◆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
  税法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费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相关问题&&
&&&&&&&&&&&&& &
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何时税前扣除?
日,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发布《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0月)》。这些热点问题确实反应了实务工作中的一些争议问题。比如
3. 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纳税人询问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还是不予税前扣除?另外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扣除限额的计算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从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1]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
王骏:对于补充的养老保险和补充的医疗保险税前扣除,北京局采用了追溯调整的方法,这样的操作对企业是一把&双刃剑&。比如,某一个企业在2013年补缴了2012年度的全体职工的年金,北京局不允许这部分补缴的年金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而要追溯回2012年度,这样势必要去办理2012年度的所得税数据重申报和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操作难度很大,这对企业的不利的。另外,如果该企业在2013年发生&双支付&,不仅补付了2012年度的年金,而且也支付了2013本年度的年金,如果不实行追溯,可能就会出现支付两个年度的年金,但只能使用一个年度的工资乘以5%的限额的问题,可能会出现严重超标而不得充分扣除的情形,从这个角度来说,北京局的要求又是对企业有利的。
【解决之道】对于2013年度的支付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两份年金,仍然坚持&实际支付&才可以税前扣除,原2012年度并非支付年度,不要求企业追溯回2012年度扣除。要求企业将两份年金在2013年度分开申报,分别适用两个年度的5%的限额,其中2013年度的年金通过附表三35行进行调整,2012年度的年金通过附表三40行其他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需要尊重企业税前扣除的充分性,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支出应尽量保证企业得到扣除。通过申报表这样重要的程序性政策来保证企业的合理利益,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按照收益课税这一重要原理的尊重。医保可以单独交吗-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医保可以单独交吗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这要看情况了,一般对于职工而言,不可以单独交纳医保,如果想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到社区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医保可以单独交吗?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这要看情况了,一般对于职工而言,不可以单独交纳医保,必须将社保的五种项目都交齐。
另外,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办理职工,如果想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到社区办理、,同样可以起到病有所医保障作用。
城镇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无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惠民的一项民生工程。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障卡。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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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缴个税的思考
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一种员工保障福利,对内它可以解决员工医疗负担,对外可以提高企业在人才竞争中的吸引力,目前已经成为多数企业的一项常规福利。国家要求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的基础上,为了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实行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计缴个税,又该如何计缴个税成为一个困扰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本文根据现实中不同企业的不同处理方法,对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涉税风险分析。
一、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处理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主要分以下两种:一种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一种是由企业自行统筹管理,职工发生重大疾病,持医院相关收费单据来企业进行报销。
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该文件的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做法是企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通常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人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解决之道
如果按照税局的规定,对补充医疗保险计缴个税,则应做以下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问题。
(1) 对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医疗保险
(2)对纳入企业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同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
(二)纳税问题。
对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计提时按照计提数直接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2)对纳入企业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职工拿医院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对于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笔钱最终属于职工,所以纳入各月工资薪金进行缴纳无疑;而对于纳入企业统筹由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因为职工并非直接接受到了这笔收入,故要求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计缴个税略显不公平,然而按照实报实销的金额合并进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计缴个税难免存在税务风险,所以作者认为,是否可以考虑将纳入企业统筹方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而非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以此方式来合理的避免这部分的金额计缴个税。
(作者:周一帆,小兵研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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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要扣税吗?
[导读]:一旦发生上述疾病,病人需住院治疗,将对病人造成经济负担。专家表示,购买商业医疗险,可以为疾病风险提供必要的储备金。那么,给员工购买了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和团体意外险,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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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给一个员工购买了补充商业和团体,要扣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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