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与业主停车费分配比例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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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收益完全归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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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9日讯(记者王培琳)今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废止了三个有关住宅物业收费的相关文件,自4月8日起,我省各市县可自主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细则。有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与管理方自主协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据了解,废止的三个文件为: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号)、《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和其他物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号)。
省物价局表示,各市县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本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同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若业主具有可以与管理方进行议价条件的,则放开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具备议价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据了解,“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认定为不具备议价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的分摊,仍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市县要积极鼓励、协调、指导广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协商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分摊办法。
[责任编辑:业主向物业索取停车费 业委会认为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停车位所用的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那么,全年停车费的收益应该由小区的业主共有。记者昨日获悉,回龙观龙锦苑二区就正与物业公司谈判要讨回这笔停车费。
事由:业主停车要交费
长期以来,将爱车停在小区的停车位内,向物业公司交纳百余元的停车管理费,这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们要收回这笔收益!”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业委会主任晋岩伟这样认为,他说,小区内的220个地面停车位所用的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那么,全年停车费的收益35万余元也是应该由小区740多位业主共有。
算账:一年盈余24万元
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业委会主任晋岩伟介绍,按照业主购房时的协议约定,该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面积,“这样,我们就有权共享这笔收益。”他说,按照小区内220个车位计算,每个车位费是1600元/年,如果全部出租,应该有35.2万元的收入,扣除30%作为小区物业的停车管理成本,还剩24.64万元的盈余。而目前,停车费全部由物业公司掌管,这是违反规定的。
另外,他还认为,小区内所有广告牌的收益也应该归业主共有。他说,关于小区的共有面积收益问题,还需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逐个详谈。
辩论:争议焦点是收益
物业公司认为,收费没有违规之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停车管理服务,并通过合法手段收取服务费用,并非利用公有设施进行经营性收益活动。
物业工作人员陈女士说,物业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员的配备、停车设施的投放(如指示牌等设施)和车辆剐蹭丢失的赔偿三项内容。收取的每年1600元的费用属于管理费,“我们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没有任何产权,我们收取的只是服务费。”她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是业主将停车场业务委托物业公司经营,而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收益和收益归属问题。
对此,晋岩伟认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应该由业主分配,业委会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按照一定比例将费用划分给物业公司,剩余收益均摊给业主。
结果:月底是最后期限
业委会主任晋岩伟表示,曾经多次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商谈判事宜却始终没有得到答复。他说,3月31日将是业委会的委员们和物业方面接洽的最后期限,龙锦苑二区的业主们都在等待谈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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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停车费咋收 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华商报记者近日获悉,2月10日,渭南市物价局出台并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非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近日走访了解到大部分物业公司已接到《通知》,目前还没有业主要求变更收费。  《通知》:收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通知》指出,自2月10日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和非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不满原本物业规定的小区都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等物业管理公共事项。收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  
“物业费用、停车费用等业主的事情交给业主自身来决定,对业主的地位和权利是很大的保障。”临渭区安和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张恭认为。此规定,也充分发挥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作用。  多数物业公司已接到《通知》  
昨日,华商报记者再次联系渭南城区多家小区物业公司,大部分物业公司表示都已接到该《通知》。“但下放至今,还没有接到业主们要求变更收费的诉求。”信达世纪城物业经理韩新峰表示,若收到业主要求调整相关费用的通知,物业方面也会积极按照《通知》去执行。  收费不合理业委会可争取权利  
“那以后在遇到物业收费、停车收费不合理的地方,我们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了!”得知物业费已经下放的消息,青青家园的宋女士很是开心。  
据悉,此次《通知》结合了渭南本地业主与物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间的实际情况和矛盾提出,作为经营者的物业公司,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在未与业主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停电、停水、阻止业主车辆出入小区等迫使手段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但仍需注意,当通过召开业主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决定后的收费标准,其他业主也需依照实行,不得恶意拖欠物业公司费用。华商报记者 刘瑶 实习生 凃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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