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配套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合法吗

小区停车费如何收?
  一度被国人称之为“轿车”的小汽车,这个旧时曾属于“身份象征”的奢侈品,如今,早已褪出光环,成为许多个人的生活工具,也被许多利益机构盯上,成为牟利的增长点。这里,不讨论城市公共部位的停车问题,仅以住宅小区为例,来厘清该不该收,怎么收的问题。  住宅小区的矛盾,主要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主要争议,是小区公用道路、走廊空地上的停车位的权属,以及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停车服务费标准该如何理解等问题。  一、占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目前,小区内停车位权属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个别业主具有所有权的停车库、位(这类一般须持有所有权证明);另一类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这类车位,一般都是为了弥补车位不足和规范停车场地使用,占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施划)。对于第一类车位,由于所有人持有相关权属证明,权利归属较为清晰,因而较少有争议。第二类车位,系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地施划。由于业主谁也没有权属证明,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对其权属认识都较为模糊。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以为,譬如属于物业公司所有,或者属于开发商所有。  其实,做为小区业主,其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所获得的,不仅是产权证书上标注的一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还包涵了小区的道路、绿化、运动场地等配套设施等共有设备。而上述共用设施、设备,因作为住宅小区的必要配置,早为开发商计入到整个小区的开发成本之中,因此,在开发商分别向每个业主交付住宅的同时,也将上述权利一并转让给所有业主所共有。这些共有设施、设备,并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给每个业主单独颁发证明,因此,这些利用共用道路、场地而施划的车位,属业主所有无疑。  二、共有车位,收不收费,应由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说了才算。  现实中,有些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越俎代庖,直接向业主开征停车费,属于违法行为,小区共有车位要不要收费,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多数业主来决定。决定形成的过程,其实也是内部利益关系协调的一个过程。无论是收费,还是不收费;无论是需要,还是不需要占用共用车位停车的业主,虽然各自对收费与否的问题,其利益取向并不一致,但只要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形成了决议,就形成了公共意志,所有业主都必须予以遵守。  三、收费的用途,一般只能用于弥补公共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的其它用途。  业委会或者多数业主同意对使用共有车位实施收费后,收取的停车费权利归属问题,前面已分析,由于这些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对于使用共有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停车收入,因此,也应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其用途,主要是用于弥补公共维修资金,或者是业委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共有人共同利益的支出等符合所有人利益的用途。  四、行政机关(物价局)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不是授权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费的许可。  物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价格监管的范围,因此,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一般都依据《价格法》,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地方实施办法。但包含在物业服务项目中的,无论是小区停车服务,还是保洁、垃圾清运等服务项目价格,都只是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项目的价格指导,而绝不是实施强制收费的行政许可。  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容易误导业主,把这些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当做向业主强制收费的“尚方宝剑”。  最后,我要说的是,几块钱停车费也许是小事,但是一个权利意识的大事,只有珍惜并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才会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常德日报)扫描立即加入腾讯房产常德站 了解更多常德房地产资讯,更多精彩特色活动,欢迎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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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政府文件被开发商和物业钻空子 停车费随意涨价|开发商|涨价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停车属于刚需,广州禺雅园小区的车位就划在共有道路上,目前仍由老业主们固定使用。
  ■采写:新快报记者 牟晓翼
  ■摄影:新快报记者 卢佳
  广州的小区停车费放开价格,依据是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483号文,然而新快报记者采访发现,恰恰是这份文件中有关业主自治的条款,很多小区无法落实,又缺乏补救措施;而且对于开发商的一些限制,在《物权法》和《价格法》中难以找到相应条款进行处罚。结果导致开发商和物管方随意涨价而不受约束。
  解读国家发改委通知:选聘物业公司得先成立业委会
  根据年初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由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放开价格的范围。
  这份文件在对放开价格后的监管措施方面有如下表述: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新华网随后采访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后进行的解读,“对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此可见,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基本建立在小区已经实现业主自治,业主拥有充分话语权的基础上。
  解读省发改委通知:扶持业主自治,主管部门做了啥?
  今年8月15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其中关于放开小区停车收费价格及事后监管规定部分,与国家发改委通知一致,但补充了下述条款: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拓宽业主协商渠道,大力培育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话语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积极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而在广州,停车场问题本应属于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管理,但小区产权车位不属于这个范畴,政府部门尚未明确这类停车场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只能由发改委及物价局监督指导,但执法明显缺乏相应依据;同时,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是由房管部门、街道共同担当,派出所负责协调纠纷,但新快报记者采访发现,上述条款中要求主管部门大力培育扶持业主自治组织的现象并不存在,全部系业主自发组织,待材料准备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与街道、居委会产生直接接触。
  记者走访发现:两大难题致业主成“弱势群体”
  新快报记者走访发现,由于通知内容对于责任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因停车费上涨引发纠纷,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业主一方往往成“弱势群体”,面临两大难题:
  一是多方协调成效不大。以金宝怡庭小区为例,该小区业主因停车收费上涨先后投诉至发改委、街道办和派出所要求协调处理,上述单位也先后三次参与协调并出具了协调意见,即在广州市相应实施条例出台之前暂行原价;但开发商一意孤行强行涨价,上述单位竟无可奈何。此后对于物管方强行锁住拒交月保车主车辆一类明显侵犯物权事件,派出所也难以处理。业主投诉无门,只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是业主自治组织筹备困难重重。金宝怡庭、广地花园和富基广场等小区业主均打算成立业委会争取话语权,但必须先自行准备双过半业主的证明材料,仅这一步就让许多业主打退堂鼓,因为不少小区的居民以没有房产证的回迁户、租户居多,根本无法凑齐证明材料。即便走完这一步,业主还需要与居委会共同公示业委会筹备小组名单长达1个月,才能正式筹备业委会。整个流程走完短则数月长则一年,期间筹备小组成员有可能搬迁,甚至有人因受开发商和物管方威胁而退出,变数实在太多。原本用来与开发商抗衡的“双过半”资质要求,竟被个别无良开发商、物管方反过来对付反对业主,“如果你能收集到‘双过半’业主反对,那我就不涨价了”成为他们常见的借口。
  律师:
  停车位不应具有独立产权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近日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配建的停车位,本来就依附于小区住宅、商铺等专有部分而存在,不应像住宅、商铺一样有独立产权并可自行确定使用价格。但目前的普遍情况是,业委会等业主自治组织缺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的平等博弈市场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发改委通知中首先提到的“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放开的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新快报记者采访发现,开发商常常单方面以“483号文”为由草率通知强行涨价,面对业主呼声不予公开规划和产权证明,甚至业主常遭锁车等侵权事件。种种迹象表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小区停车价格,是以市场化之名行垄断之实,有违规划本意和改革初衷”。
  市发改委:
  行政执法基本上无法可依
  到目前为止,广东省发改委483号文实施近三个月,在省发改委网站搜索“483号文”,可发现投诉小区停车乱涨价信息十余宗,涵盖广州、中山等地。日前,广州市发改委价监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483号文下发以来,该局一直马不停蹄处理小区涨价造成的此类纠纷。
  价监局相关负责人坦言,广州市是“干预协调大于行政执法”,因为后者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前者至少还能产生一定效果,但仅限于劝小区物管方暂缓涨价。
  之所以行政执法“无法可依”,主要原因在于两份通知中针对主体经营者的条款“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以及“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无法界定。拥有产权的开发商,究竟收多少才是“价格合理”?怎样算是“强制收费”?又该按照《价格法》中的哪一条哪一款,进行怎样的处罚?
  不少业主将希望寄托在广州市发改委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上,但新快报记者日前了解到,实施细则除对开发商公示产权证明等涨前流程作出了硬性要求外,其余框架与国家2755号文和省483号文基本一致,不会超出这个范围。相关人士迫切希望国家或省发改委,能够出台一份更为详尽的指导性操作方案,明确主管部门和职责,以及各类违法行为定义和处罚依据。登录房天下账户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今后小区停车费咋收 业主收费方一起定
[摘要] 今后小区停车交多少钱谁说了算?或可实现业主物业协商定价。近日,沈阳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69项。
今后小区停车交多少钱到底谁说了算?或可实现业主物业协商定价。近日,沈阳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了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69项。其中:取消92项,下放21项,调整管理方式56项(改为后置审批36项、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8项、调整为内部审批7项、转移至社会组织4项、合并1项)。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的事项45项。其中包括,将取消物价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费的定价。未来小区停车收多少钱将不再&政府定价&,如具备协商条件的,或可实现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多项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在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中,有15项价格政府定价标准被取消(或下放)。包括: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费定价、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存量房查档费定价、垃圾托运费定价、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等今后将取消&政府定价&。对于市民比较关心的&住宅小区停车费&,很多人会有担心:那是不是今后就可以没有标准漫天要价了呢?对此,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取消物价部门对小区停车费用的定价标准,是要那些具备协商条件的住宅小区,通过业主与物业,或停车服务企业通过协商议价。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使小区的停车服务费用整体价格更趋合理化,也是让更多业主、消费者有更多低价的选择,从而享受更多的实惠。但&放开并不等于不管&,物价部门还是会对放开的定价标准项目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收费单位强化内部约束和价格自律,按照市场规律制定行业价格的行为规则。对于市民关注的热点价格问题,将加强对价格收费的检查,严厉查出不正当价格的违法行为,维护市民正当价格权益等。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也可拨打物价部门的相关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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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质疑行政违法 业主转而状告市物价局(图)
  华商报讯 (记者 吴萍)因小区物业办收停车费,业主将物业诉至法院。物业部门出示了市物价局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后,业主质疑行政违法,转而起诉市物价局。
  业主与物业办因停车费起争执
  日的傍晚,吕先生开车回帝都花园小区时,物业办人员索要3元的停车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吕先生认为,自己在入住小区时就有私家车,2003年他成为业主以来,物业办从未收取过停车费,现在突然要收费了,他感觉于情于理无法接受。他委托了律师,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告上法庭,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受理了此案。
  9月15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被告方出示的证据,是咸阳市物价局“咸价费发201222号”文件,关于“帝都花园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以及在2014年4月,市物价局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他们对于吕先生“10余年从未向自己收取进门停车费”的说法不认可。他表示,小区一直收费,从早前每次2元,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执行每次3元的收费标准。
  原告律师李志锋认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费标准和用途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占地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情况下,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无效。
  鲁女士2006年入住在该小区7号楼。她说,她没有听说小区开过业主大会。该小区许多业主也听说开过业主大会,有人甚至不知在什么情况下,需召开业主大会。基于被告出示的证据,目前,原告已经撤诉,转而提起行政诉讼,将咸阳市物价局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己方依法行政
  10月29日,吕先生起诉咸阳市物价局行政违法的案件开庭审理。吕先生在诉状中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物价局“咸价费发201222号”文件,即关于“帝都花园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违法,要求撤销咸阳市物价局给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给“帝都花园”所颁发的“咸J038号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同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己方因维权诉讼所造成的损失10000元及诉讼费。
  原告律师李志锋认为,咸阳市物价局“咸价费发201222号”文件,违反了《物权法》第74条、《物业管理条例》第48、55条的规定,更不符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规定,属于明显违法行为。另外,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2014年颁发收费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咸阳市物价局认为,己方是严格依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后,经审核,依据该办法作出了“咸价费发201222号”批复,颁发了“咸J038号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并在2014年4月为其换发新证。原告所称的“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批复不具有行政效力等”依法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
  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判决。
  作者: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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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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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琪鹏)石景山八角中里是一个老旧小区,今年刚完成了改造工作。最近,物业打算对小区车辆备案登记,收取停车费。通知刚贴出来,就被居民撕了。
原标题:该不该收停车费本报讯(记者王琪鹏)石景山八角中里是一个老旧小区,今年刚完成了改造工作。最近,物业打算对小区车辆备案登记,收取停车费。通知刚贴出来,就被居民撕了。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八角中里小区。记者看到,小区地面铺上了彩色花砖,上面已经划好了车位。在小区门口,停车杆、减速带等停车设施已安装完毕,工人们正在忙着安装监控摄像头。在各单元门口,物业张贴的车辆登记通知几乎全被撕毁。记者从残损的通知上看到,小区于11月9日开始进行车辆登记工作,今后将收取小区停车费,一年是1600元。居民们说,通知一贴出来就在小区里引起轩然大波,不少人反对收费,于是把通知撕了。“我反对收停车费。”居民王先生说,小区改造之前,停车是不收费的。他表示,之前小区里环境脏乱差,地面也坑洼不平,政府对小区进行改造后,小区里面貌焕然一新,地面也都平整了。也有居民赞成收费。“交钱肯定大家都不愿意,但如果交钱后物业能负起责任,那也是合理的。”一位刚在小区里购房的年轻业主说。物业安装了电子门禁等停车设备,这些都需要成本,想停车不花钱不切合实际。在小区南门的门卫室,不少业主前来登记。记者看到,16开的本子上,登记的业主名字已经密密麻麻写了四五页。负责登记业主信息的物业工作人员说,他们已注意到有些居民反对收费,“居民的意见,我们会向上反映。”J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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