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信用社贷款时被其员工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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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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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等各类授信授权业务,下同),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有关规定和贷款管理流程办理和审批信贷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发放违规贷款或者违规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信贷风险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调查评估和进行客户评价;  (二)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在调查评估报告和客户评价报告中隐瞒客观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 仿造虚假信贷申请材料报批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或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报经批准而擅自变更合同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信贷风险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等重要信贷资料、抵押物的权利凭证、质物、保险单据等,给予保管人经济处罚;致使重要资料、资产和物品丢失、毁损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办理担保贷款时,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三)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四)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质押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信证明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及时更新客户数据资料的,给予经济处罚;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逾期(可疑)贷款未按规定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下属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督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接收、管理、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二)越权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抵债资产时故意高估价格或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故意低估价格的;  (四)玩忽职守,不妥善保管或不按规定处置抵债资产,致使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核销呆账贷款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虚报、隐瞒实际情况或伪造有关材料办理呆账核销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的违规行为,参照专项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上述违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以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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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占时还不上 法院会抓人吗
向信用社代了5万元的贷款
信用社向法院起诉了
法院会抓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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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纠纷,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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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脱缰”的山东基层信用社:员工盗用储户存款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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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的一天,山东省泰安市市民胡卫东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取钱,却发现存折上130万元的存款不翼而飞。后经有关部门查明,原来是信用社内部人员盗用储户存款发放高利贷,造成巨额亏空,导致储户存款受损。
2008年9月的一天,山东省泰安市市民胡卫东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取钱,却发现存折上130万元的存款不翼而飞。后经有关部门查明,原来是信用社内部人员盗用储户存款发放高利贷,造成巨额亏空,导致储户存款受损。但是,5年过去了,胡卫东至今未能要回自己的全部存款。130万存款不翼而飞胡卫东说:“晚上只要想到这件事,就会睁着眼睛到天亮。”据其介绍,2008年8月,时任山东省泰安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泰山区农信社”)财源信用社主任的赵勇,通过朋友找到了胡卫东,以没完成存款任务为由,请胡卫东帮忙在其信用社存点款。随后,胡卫东便把130万元存款“搬家”到财源信用社。但随后发生的事却很诡异。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9月,自己急需用钱,便拿着存折来到信用社取钱,却发现账户已空。他一下子蒙了,自己分文未动,存折上也显示余额为130万元,没有任何取款记录。信用社方面给出的说法是,上述款项均被扣划。谁绕过胡卫东取走了这笔钱?问题出在找胡卫东揽储的赵勇身上。胡卫东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泰安市中院于日对此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赵勇在担任财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难以收回,为了填补窟窿,遂利用信用社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之后便将储户账上的资金挪用。在高息借款无法偿还、挪用贷款有可能暴露的情况下,2008年10月初赵勇选择了“跑路”。当年11月,赵勇被抓获。2010年8月,泰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三罪并罚,判处赵勇有期徒刑14年。判决书显示,赵勇挪用资金达2270万元,至案发尚有1070万元未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案发前,尚欠各存款人5936万元未还。信用社只偿还70%然而,事情至此尚未完全了结。为了讨回存款,胡卫东多次找到泰山区农信社和财源信用社,乃至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但收效甚微。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赵勇现在进了监狱,法院也判决了我存折里的钱属于被挪用资金,按理说我该去信用社要钱。这事快5年了,信用社始终不还给我全款,我要一个解释,信用社也始终遮遮掩掩、含糊其辞。”7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陪同胡卫东来到了泰山区农信社,保安称必须经受访人同意方能入内。胡卫东随后拨打了负责处理此事的财源信用社一位徐姓主任电话,对方说自己已出差,让胡卫东再等等。“每次都是这么个答复,一直拖着。”胡卫东说。同日,记者来到山东省信用联社,就赵勇案的相关情况进行采访。山东省信用联社向《中国经济周刊》提供了一份《关于胡卫东诉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说明》称,赵勇案件事发后,胡卫东多次向信用社提出支付存款的要求,由于赵勇刑事犯罪引发的其他类似案件,当时已起诉到法院,对赵勇的刑事判决尚未定性,信用社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为平息影响,泰山区农信社通过中间人分三次给了胡卫东40.828万元(含诉讼费8280元),后又以借款的方式分三次支付26万元,共计支付66.828万元。信用社为什么要通过“中间人”还钱?这个“中间人”是谁?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用社压根就不想管这件事,他们把赔偿转给了一个欠信用社贷款不还的女老板,约定由她支付给我130万,来抵消她之前的欠贷200多万。”但是该女老板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只能分期付给胡卫东一部分欠款,并再三要求胡不能再上访“闹事”。《说明》称,最终胡卫东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于2011年9月向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山区农信社返还其存款13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3月,泰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卫东与信用社的责任承担比例为三七分,判令信用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胡卫东存款91万元及利息,已付款项及利息予以扣减。2013年6月,泰山区农信社主动将余款支付给了胡卫东。对此,山东省信用联社政策法规部部长陈卫东给出的解释是:因为胡卫东之前有试图获得非法高息的嫌疑,所以,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胡卫东对此予以否认。“案发前,信用社的存款压力很大,赵勇多次请求我们存入大额资金。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将钱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违规,不能让储户买单,信用社竟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我们的存款,让人感觉荒唐至极。”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咨询相关律师了解到,赵勇以财源信用社的名义吸收存款,借款合同上也加盖了财源信用社的公章,按照当前情况,储户与信用社之间存款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揽储行为,那也仅仅是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无效,信用社应当依法兑付胡卫东等人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脱缰的基层信用社截至今年2月底,山东省信用社系统各项存款总额达10031.73亿元,成为山东省首家存款规模超过万亿元的机构,连续8年稳居该省金融机构首位。“把钱存进信用社,好比放进了‘最安全的保险柜’。没想到,‘保险柜’失控了。”有网友评论说。据信用社内部人士介绍,在大多数乡镇等基层信用社,普遍存在着核心业务系统中无“存折”也可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风险隐患,当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监控缺失、极易出现“内部人的问题,监守自盗”。当年,赵勇非法吸储冒名贷款案震惊了整个金融系统,更是震荡了山东省信用社系统,但这不过是掀起了一角遮羞布。近年来,山东省各地信用社频频爆出存款不翼而飞的金融丑闻。没有存折、没有存款人到场、也没有存款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巨额存款在内部员工的非法操作下,可以轻松转走而不被发现。很多信用社员工成高利贷崩盘事件的主角。今年年初被媒体曝光的山东省高青县信用社千万元存款离奇失踪事件,亦是信用社内部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参与高利贷。长期以来,“信用社系统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几乎处于空白,社员大会(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按规定职责和程序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山东省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向《中国经济周刊》指出,“很多地方将城市信用社当成安排子女就业的渠道,信用社内部裙带关系很乱,内控几乎就是个摆设。”案件高发,亦可在的调查数据中得到证实。早在2005年,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开展了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结果显示,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中,信用社发案率接近50%。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至今信用社的发案率远远高于其他银行机构。对此,有信用社内部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从商业的角度看,政策要求信用社服务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本就风险极高。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这一年歉收了,跟谁要钱去?而农民的房屋抵押也基本不起作用,信用社回收了也很难像城市房产那样进行拍卖。”但另一位接近山东省信用联社高层的地方银监局工作人员张晓培(化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加上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完善、内部管理相对薄弱、员工素质普遍较低等多面因素,信用社系统几乎具备操作风险发生的一切条件。因此,基层信用社才会长期成为脱缰野马,积重难返。”“从深层次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紊乱、产权不明晰,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抗风险弱,是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张晓培说。山东信用社系统存款“不翼而飞”部分案例2008年8月,在山东做生意的孙建军,发现自己在泰安市宁阳县农信社风华信用社的账户3天被转走了2350万元。后经交涉,风华信用社仅归还了335万元。多次催要未果后,孙建军于2008年9月向泰安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至今,此案尚未进行审理。2011年6月,山东东营的张杰等4人存在高青县农信社中心路分社的总额超过8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后卡上资金余额均为“0”。储户一纸诉状将中心路分社告上法庭。该案2012年2月开庭审理,至今没有宣判。2012年5月,山东省肥城市农信社在潮泉镇开设的潮泉信用社“百福图分社”突然关门,造成附近10多个村庄653名农户持有上千万元存单无处取款。此事至今未有结果。(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赵明月 | 山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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