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丰集团被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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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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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出版
建筑工地杂草丛生 小区会所独自屹立
华丰幸福湾停工楼盘传被深圳房企收购
图为工地现场。(记者
  本刊讯&&(记者 董琳)在凤洋一路和黄山西路交界处,有个被围墙圈起空荡荡的建筑工地,只有小区会所这样一座玻璃隔墙建筑孤零零地独自屹立着,周围野草丛生,空无一人。这里就是近日传出被在香港上市的深圳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的“华丰幸福湾”楼盘地块。  昨天,记者来到这个建筑工地。只见该工地被两米左右高的白色围墙围起,围墙外立面焊着铁架子,有些墙面已经剥落。附近一家副食品店老板告诉记者,这圈铁架子上原来包着华丰幸福湾楼盘的广告,后来全被割掉了。“这个工地桩好像打过了,我记得过年前后还有人在这施工,后来就一直没动静了。”他对记者说。  工地的大门已被锁上,记者只能从铁门缝向里看,所幸缝隙还有几十公分宽,工地内的情形还能看得比较清楚。工地上除了土路,到处是杂草,有的已经长得挺高,少量的石块水泥堆在土路边,昨天刚好是阴雨天,工地内也是一片泥泞。  工地上立着的一座玻璃隔墙建筑,据区住建局房管科负责人介绍,这个建筑就是小区会所,两层楼高,由于距离太远,又有玻璃外墙反射,里面看不大清楚。负责这片区域的环卫工人告诉记者,这里过年前还有人在施工,而且里面已经搭起了架子,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又拆除了。近段时间就没看到有人再来过了。记者后来还发现了挂在围墙上但被围墙外的树半遮掩住的项目施工牌和靠在围墙一角的一座临时工棚。在工地现场,记者未看到任何施工、管理人员。  5月27日,花样年公司在官方网站宣布,公司以人民币1亿元的价格与一家独立第三方共同收购宁波北仑区一个住宅项目的房产权,项目总用地面积约754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17507平方米。收购项目位于北仑区凤洋一路和黄山西路交界处,该项目将打造为北仑区地标性小区,今年将推出市场。  据悉,深圳花样年集团创立于1996年,是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2009年11月在香港上市。其官方网站显示,资产规模超过245亿元人民币。收购华丰幸福湾,是花样年地产开发业务首次涉猎宁波。为使项目成为北仑区的地标性小区,项目聘请了德国维思平设计公司做整体规划、建筑设计,并聘请了美国AECOM设计公司做景观设计。  对于花样年收购华丰幸福湾一事,区住建局房管物业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据项目负责人透露,确实有楼盘出让的事情,但他们并未看到过正式签订的协议。华丰出让楼盘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资金紧张,因为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都有开发项目和建筑工程,资金链掌控难度相对较大。除了小区会所已建好外,该楼盘其他工程都因资金问题而停工了。而据宁波房地产业内知情人透露,花样年并没有与“独立第三方”合作,而是以6亿元收购了这个楼盘,其在官方网站上提及的1亿元,相当于收购这个楼盘的“首期款”。记者随后试图联系华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求证,但都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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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华丰与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朱华丰(系宁波市鄞州下应华利达塑胶模具厂业主),男,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法定代表人:蔡静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健伟,男,系被告员工。原告朱华丰为与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文生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华丰,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健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华丰起诉称:2009年2月,被告向原告开办的宁波市鄞州下应华利达塑胶模具厂购买朱氏压板产品,型号为M24-240、M24-220各二套,共计货款4144元,后原告将压板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144元。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答辩称:1、购买原告朱氏压板属实,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已收取并抵扣;2、朱氏压板在被告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要求原告承担事故部分责任,赔偿被告因事故支出的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就业补助等损失共计2000元。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开票时间为日,号码为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朱氏压板,货款4144元未付的事实,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日的信函一份,系朱氏压板断裂后,被告致函原告的回复,证明原告对工伤事故处理不积极,还对被告进行威胁的事实,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2、集团运营中心处理公报一份,证明朱氏压板造成的工伤事故在公司内部通报的事实,原告质证后称没有加盖公章,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3、被告与公司员工李明于日订立的协议书一份(复印件),证明李明受伤后,被告赔偿其200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后称没有加盖公章,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4、李明的工资单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已将2000元赔付给李明的事实,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5、朱氏压板断块一块(原告说明不是事故的压板断块),证明原告压板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原告质证后称,该压板断块不是压断的,是拉断的,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合法取得,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2、3、4,系复印件或未加盖公章,具有不确定性,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5,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因不是事故的压板断块,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朱华丰系宁波市鄞州下应华利达塑胶模具厂业主,2009年2月,被告向宁波市鄞州下应华利达塑胶模具厂购买朱氏压板若干,计货款4144元,原告交货后又向被告交付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进行了申报抵扣。2009年3月,被告员工使用朱氏压板安装模具时发生事故,双方为事故处理进行过协商未果。朱氏压板货款4144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取货物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付显属无理,应立即予以支付。关于被告辩称工伤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压板存在何种质量问题,且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此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华丰朱氏压板货款41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丰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文生&&&&&&&&&&&&&&&&&&&&&&&&&&&&&&&&&&&&&&&&&&&&&&&&&&&&&&&&&&&&&&&&&&&&&&&&&&&&&&&&&&&&&&&&&&&&&&&&&&&&&&&&&&&&&&&&&&&&&&&&&&&&&&&&&&&&&&&&&&&&&&&&&&&&&&&&&&&&&&&&&&&&&&&&&&&&&&&&&&&&&&&&&&&&&&&&&&&&&&&&&&&&&&&&&&&&&&&&&&&&&&&&&&&&&&&&&&&&&&&&&&&&&&&&&&&&&&&&&&&&&&&&&&&&&&&&&&&&&&&&&&&&&&&&&&&&&&&&&&&&二0一0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董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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