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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保单“盘活”保费 须提防“连环套”
  ■王云涛/制图  从A股四大险企的保单质押贷款规模来看,保户的贷款需求正在膨胀。数据显示,“四大巨头”的保单质押贷款已经连续两年增长超过350亿元,2014年增至1387亿元。这意味着,随着投资渠道的日益拓宽,有融资需求的保户越来越多。在此之下,哪些保单具有贷款功能,保险公司对贷款又有怎样的要求和限制,便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新快报记者&李驰  贷款案例  今年以来,二级市场持续走强,很多小散户纷纷跑步进场,市民黎先生也坐不住了。可是,受制于手头上有限的流动资金,黎先生便打起了3年前已经购买一份人寿保险的主意,他试图退掉这份保险,以便立马得到一笔现金。  可事实上,退保并不划算。黎先生投保的这份产品是一份年金保险(分红型),囊括养老、身故保障以及理财功能。黎先生是在2012年4月份看中的这款产品,当时他选择的是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分3年缴清,年缴97220元,保障期为45年。  目前,黎先生已经缴了3年保费,累计291660元。可是查看保单利益测算表发现,如果在这个时候选择退保,只能拿回不到150000万元左右。于是,黎先生放弃了退保的念头,打算想其他办法。  正当黎先生犯愁的时候,保险代理人给出建议,如果真的急需用钱,可以利用保单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黎先生二话没说便签订了协议,并在当天就得到了120000元左右的贷款。目前,他正准备把这笔钱当作自己的“入市资金”。但保险代理人也提醒黎先生,“股市有风险,万一投资失败,很可能导致保单也因此失效。”  分步解析  1  储蓄型保险才有这功能  黎先生的这份年金保险带有储蓄功能,缴费只要满一年,保单便会产生现金价值。记者查看这份保单的利益测算表发现,等到保险期满后,其最高现金价值达到260660元。保单质押贷款,参照的就是“现金价值”这个指标。  “目前,市面上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等一些储蓄型保险,都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中国人寿广州市公司保险专家王淑珍告诉记者,“具备贷款功能的保险一般会在合同里说明,允许贷款的话客户就可以办理。”  据了解,黎先生所投保险的条款在“保单贷款”一栏中规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借款。”如果条款中没有这一栏,则说明该产品不能质押贷款。而常见的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等消费型保险是没有质押贷款功能的。  2  贷款比例一般是现金价值80%  针对可以借贷的储蓄型保险,它们都会在条款里说明,“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由于黎先生提出借款申请时,已经交齐保费,并且在此之前并未发生贷款,最后他便得到了80%的最高贷款额度,即%=120160元。“不仅是30万元这样的保单,那些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大额保单客户更多,差不多有90%的高净值客户都有保单贷款的需求,贷款的比例普遍都是现金价值的80%。”王淑珍表示。  由主险所衍生的“账户”也能提供借贷,而且贷款比例为账户价值的90%。例如一款名为“大瑞鑫”综合性产品,就是将主险的生存金、分红金、满期金等汇入“金账户”,该账户所形成的账户价值成为贷款的参照,贷款限额为账户价值的90%。  3  利率不固定,但都在5%到5.5%之间  除了贷款额度普遍为现金价值的80%外,条款还会规定每次贷款期限都不得超过6个月。而大家最关心的贷款利率问题,条款中并不会写明,各个公司的规定也各不一样。  黎先生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涉事保险公司给出的贷款利率是年化5%。记者咨询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多家保险公司,相关产品目前正在执行的年化贷款利率都相差不大,介于5%到5.5%之间。记者还从一份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单贷款/还款类)了解到,贷款利率是以当事公司挂牌显示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对挂牌利率进行了调整,而且贷款尚未到期的话,保险公司会继续执行之前的旧利率。一旦到期进入到下一轮的计息周期,则执行新利率。  “保单贷款的利率虽不固定,但往往是要参照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王淑珍称。据了解,今年5月11日降息之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保险公司的贷款利率预计也会对保单贷款利率作出调整。  4  到期未还款,保险金额会打折  进入到还款阶段,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如果部分偿还的话,这笔钱将首先用于偿还利息,然后再用于偿还贷款本金。而欠下的贷款本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到期日次日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借款期限也因此顺延6个月。  如果到期之后,贷款人的现金流依然比较紧张,或者忘记还款,保险公司就会自动从保单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中,直接自动扣除当期的贷款本息,借贷关系也因此终止。与此同时,该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也会有所变化,一般是根据用于抵还贷款的现金价值比例相应减少。  在实务中,很多人都会选择部分偿还(如只还利息),进而达到延长贷款时间的目的。  5  中途出险,赔偿时扣除贷款本息  如果办理了保单质押贷款,只要所欠本息没有超过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的保障功能就不会丧失。黎先生在办理保单贷款后,他依旧能够享受保单分红、身故保障等。  “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万一投保人在贷款期内身故了,保险公司会在赔付身故保险金之前,扣除贷款本息,然后给付其余部分,同时解除保险合同。”王淑珍表示,“相比银行贷款,保单贷款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贷款之后仍有保障功能,而且有些公司的产品的贷款利率比银行的还低一些。”  据了解,保单贷款的流程也较为简单,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代理人办理,也可以直接去保险公司柜台或服务广场办理。投保人需要准备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等资料。而放贷的时间,各家公司不太一致,有的当天上午就可以到账,有的则需要3到5天。  6  投资一旦失利,那就亏大了  当卖房变现炒股已经不是传说,保单贷款入市也只不过是另一种方式罢了。现在筹资的途径很多,但唯一不变的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黎先生一旦炒股失利,就很有可能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额也会慢慢缩水,直到“财产”和“保障”双双落空。而原来缴纳的近30万元保费,也就相当于白交了。  这些办理质押的人中,带着炒股目的的只是其一。“每天经手的客户大把,但更多的人是贷钱去投资工程、项目,或者做生意。”王淑珍补充,保单现金价值实质上是投保人的一份资产,保险公司并没有干涉投保人资金用途的权利。  值得留意的是,黎先生是已经交齐保费,对于那些没有交齐保费的人来说,在贷款期间仍需按期交纳保费。万一投资失利,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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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保单“盘活”保费 须提防“连环套”》由金羊网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版权联系电话:020-133588)我是山东省淄博市,太平洋人寿终身保单现在交了四万,安比例贷款三万元,当天能下款吗,最晚几天,_百度知道
我是山东省淄博市,太平洋人寿终身保单现在交了四万,安比例贷款三万元,当天能下款吗,最晚几天,
提问者采纳
最高可贷年缴费的20倍,一般两天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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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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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当然是保险合同里约定的时间。
谢谢,我问的是,我去领生存金,也就是说生存金已经可以领了,但是我没拿现金,而是要保险公司直接打到我银行卡上,那么多少天后会到账
一般来说,应该是三天就可到账,最迟也不超过一个星期。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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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我帮客户办理过这个业务,三个工作日即可!办理之后请注意银行卡内余额变化。
一般缴交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即可
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账,如遇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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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寿保险单质押_百度百科
人寿保险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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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质押指债务人以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中的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一)人寿保险单基本具备质押标的要件[1]
人寿保险单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也就是权。这种权利可否成为质押标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财产性,能否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以及能否实现占有公示等。
人寿保险单质押标的物是拟制财产,应当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
首先,人寿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和可返还性,其质押标的为请求保险人支付相应价款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财产性权利。
其次,人寿保险单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是合同之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转让其债权,因而人寿保险单具有可转让性。应当指出,人寿保险单有两种转让方式:一种是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称为绝对转让;另一种是将保单的部分权利转让,称为质押转让,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者贷款的质押品,受让人(质权人或称贷款银行)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在质押转让状态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得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赔偿金,其余仍然归受益人所有。一般认为,保单转让包括质押转让,保单所有人(出质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生效,同时取得占有的公示效力。
再次,《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后即对债务人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据此,出质人经通知保险人后,贷款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履行债权,从而实际占有或控制该债权。换言之,人寿保险单也具有可以由他人占有或控制的属性。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单基本符合质押标的要件的要求,可以出质设定质权。《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如果对该条款作反向理解,可以认为《保险法》准许人寿保险单质押。
(二)人寿保险单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人寿保险单的质押效力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1.质押标的风险
依据人寿保险单贷款条款的约定,用于申请质押贷款的出质保单应当具有现金价值,而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保费缴费满2年的人寿保险单才具有现金价值。另外,出质的保单必须是清洁件。所谓清洁件是指保单质押时为正常保单,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失效的情形且在缴费期内,不属于挂失后又复得或选择了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保单。上述条件出现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人寿保险单质押风险。
2.主体资格风险
人寿保险关系涉及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五个主体。保单所有人又称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的各种权利,包括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放弃或出售保单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保单所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产生。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保单所有人这一概念,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例如,分红保单的被保险人可领取保单红利,投保人可要求退保,获得退保金等。可见,在人寿保险关系中,有权处分人寿保险单权利的主体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无权或越权处分的情形。目前,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有权和保险合同解除权归投保人。因此,人寿保险单的出质人必须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且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与出质保单的投保人应当一致,避免采用第三人的人寿保险单质押担保。如果保单出质主体和借款主体不符合上述要求,都可能产生质押无效的风险。
3.借款人变更保单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变更保单的要求。在人寿保险单质押期间,投保人(借款人)仍有依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投保人自行退保,或者变更保单相关信息,将会造成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减少甚至流失。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单具有保费自动垫缴等现金价值的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不按时或无力缴纳保费,保险人会依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自动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把出质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重新建立保险关系的保费,采取趸缴方式缴纳保费,将原保单改为相同种类的小额保单或者改为展期保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诸如此类变更保单的做法,其后果是减少或改变了出质保单的现金价值,使贷款银行的权益受到危害。
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仅存在因法律法规未有明示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还存在因质押条件要求复杂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在实务中应当谨慎采用,一般将其作为补充性担保措施为妥。银行在接受人寿保险单质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与控制风险:
(一)与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协商一致
开展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受益者不仅是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也是获益者。因为,人身保险期限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急需款项,就有可能办理退保,以退保金应付资金不足。然而,投保人退保便意味着终止保险合同,减少保险人的业务量。所以,保险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当协商一致、互惠互利,共同开展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
为了控制质押风险,商业银行对出质的人寿保险单通常有所选择,一般是选择与本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通过订立银保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银保合作协议除应具备《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外,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保险公司不得为已经质押的人寿保险单变更保单内容。
2.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保险公司不得为已经质押的人寿保险单办理退保、挂失和理赔手续。
3.贷款银行已经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公司不得再为之办理质押登记。
4.保险公司对借款人(投保人)享有的其他债权,在贷款银行的债权未得以清偿之前,不得对已经质押的人寿保险单行使抵销权。
(二)严格限制质押人寿保险单的范围
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品种繁多,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可以接受质押的人寿保险单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在有效期内稳健上升的保单,例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人寿保险单。而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由于现金价值波动不可控制,故不宜接受。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保单因无现金价值不得用于质押。
2.采取趸缴方式缴费的保单。可用于质押的人寿保险单,原则上保费缴纳应采取趸缴方式;若采取分期缴费方式的,该保单保费缴纳应连续两年(含)以上,且申请质押贷款时无拖欠保费隋形。
3.与本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出质的保单应当是与商业银行订立有银保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限、有效止付、保单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与有效性等事项,已经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核实。
(三)出质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主体且对质物独享处分权
第一,出质人与借款人应当是同一主体。出质人只能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人寿保险单申请质押贷款,银行不应接受以第三人的人寿保险单出质为借款担保。
第二,出质人应当对出质的人寿保险单享有独立的收益、处分权利。贷款银行应依据人身保险合同来审查确认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对人寿保险单享有独立收益、处分权的是投保人。因此,出质人必须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银行为了降低因确认出质人不当而产生风险的概率,也可以采取比较保守的做法,即当人寿保险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同一人时,出质应征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若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以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应当特别注意防范出质人主体资格的风险。
(四)审核保单完善质押手续
银行办理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审核保单相关内容,并按规定办理质押手续。
1.查询核实保单的相关事项。银行应当向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查询核实保单的相关内容,例如,保单的真实性,保单是否已经挂失、失效,或者已经被止付或被依法冻结,保单是否已经设定担保等。
2.确认保单的财产价值。如前所述,保单在质押转让状态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质权人得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赔偿金,其余仍然归受益人所有。因此,银行评估保单的财产价值,应仅限于贷款申请当日保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所附加的其他价值不应作为质押标的。此外,贷款的质押率也应严格限定在商业银行规定范围之内。
3.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商业银行与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人寿保险单质押合同,并督促出质人及时将人寿保险单出质情况书面通知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由保险人在保单上加注或加批单。质押合同自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时生效。
4.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冻结止付质押的保单并取得回执。
(五)及时行使人寿保险单质权
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损失的情形,贷款银行应及时提请保险公司处置质押的人寿保险单,请求减保或退保。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银行行使质权通常以减保为先,无法办理减保时才选择退保。所谓减保,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要求修改合同,降低保险金额的行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减保金或退保金应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余款由银行返还给保单出质人。
在实践中,有的贷款银行与出质人签订保险权益转让书,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保单为贷款银行所有。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这类条款属于流质契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担保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人寿保险单质押虽非抵押,这一立法精神同样适用于质押,当事人不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保单的全部权利归贷款银行。当然,如果保险权益转让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就不属于流质契约而是双方就质物折价达成合意。
.1.0 1.1 宾爱琪著.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08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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