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的宁波大客车租车公司〈大车〉合同,未到生效期,但合同书上有一句签字生效,请问可以解出合同吗?

最新的租车合同(样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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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以及《最新的租车合同(样式三)》等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目标  甲方同意专门为乙方提供_________辆_________车租给乙方使用,并提供司机为乙方工作。  二、租期  租赁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本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租,且除外的内容无变化时可自动顺延有效。  三、租金及付款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乙方在每月十号前用支票支付上月的,如乙方逾期十天未付,须按日加付其租金3%的滞纳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须在三天以内提供有效的,正式的发票。  3.乙方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在合同到期后甲方须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在合同期间终止合同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押金不做为租金抵扣。  四、甲方职责  1.甲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9个小时(含中午1小时休息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如需额外加班,加班费为每小时_________元。法定休息日每小时_________元,法定节日每小时_________元。  2.甲方需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辆各项性能完善,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3.甲方自行支付司机工资,车辆保险费,汽油费,养路费,以及除停车费和过桥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用。  4.甲方负责支付由本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5.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6.如甲方需要占用乙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司机休假时甲方须提供乙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司机,乙方应予以理解配合。  7.甲方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的执行,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均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承担。  8.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乙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9.在合同期内甲方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乙方的商业机密。  五、乙方职责  1.高速公路过桥费,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爱护车辆及其设备,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照价赔偿。  3.乙方不得利用包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仅限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甲方车辆,未经甲方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要求司机驶离_________。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不称职的司机,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  6.乙方应专门指派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司机进行工作沟通。为保障甲方服务质量及乙方工作效率甲方司机有权拒绝乙方其他无关人员随意调派。  7.乙方租用甲方车辆实际使用里程为每月_________公里(不含甲方司机上下班自用路程),超出部分另行向甲方支付每公里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其他  1.因国家政策导致物价变动时(特别是燃油价格),双方应友好协商适当调整租金予以解决。  2.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甲方需解除此合同必须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乙方并在收取最后一个月租金后七日内退还乙方的预付押金。  3.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中文为准。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首先友好洽谈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多精彩专题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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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免费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住宿,水电费按甲方员工同等对待,享受甲方员工餐待遇(如甲方实行收费进餐,甲方给予适当补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四、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南京德普商务管理信息咨询公司的企业策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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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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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1―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转 载于: 在 点 网)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3―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 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 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 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 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 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 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 ―5―篇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
关键字 合同形式 当事人 签字、盖章 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公报案例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日)。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合作协议是否是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胜达永强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关于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乙方董事会决议等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该约定的文义解释看,如果存在乙方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作为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并起到一定的印证作用,但没有提交董事会决议,只是缺少了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关于合作协议项下提货单的签收问题,胜达永强公司称提货单并未交与该公司签收与事实不符,编号为sdbs051101提货通知书签收栏内,加盖了胜达永强公司的印章,视作该公司已经收到提货单。银行承兑汇票项下30%保证金914.4万元究竟为何人交纳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交纳该笔保证金的支票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应视为由胜达永强公司交纳,况且法律从来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笔保证金为宝硕公司交纳,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和继续履行。至于胜达永强公司是否因合作协议而获益的问题,从该协议书看该公司可以通过保兑仓业务确定宝硕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供货,本身是有对价的,至于事实上其遭致严重损失,一是由于其出借印章的行为所导致,二是宝硕公司经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上诉人胜达永强公司的上诉理由都不足以否定合作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篇三:合同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 A.甲和丙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 A.形成权B.抗辩权C.支配权D.请求权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D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C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A )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D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B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C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B )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 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 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 D)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23.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B )一、 公司简介
北京银建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现经营5家出租汽车公司,分别为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嘉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北京赛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企业。
截止到2010年12月银建的士经营的车辆规模为12,740辆,占行业车辆规模总量的20%;出租汽车驾驶员17,834人。管理人员350余人。
银建的士下设1室、5部、8中心,对42家分司实施管理。
分司运营车辆编制为300辆,管理人员编制4至5人,负责营运费税、营运服务、交通安全、治安防范、设施装备等方面的日常业务管理。
银建的士建立并不断完善银建出租汽车制度管理体系,职能部室各司其职,依相关制度对分司实施业务管理,并监督指导分司日常工作。
二、 管理特色
实施车辆强制维护管理,通过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达标。
银建率先启动车辆更新,年更新车辆2000辆,较规定使用年限提前2年更新。
银建出租汽车管理人员,均须通过岗前教育和后续教育,考取专业管理资质,获取执业资格。
银建设定交通安全管理指标,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实施考核,并予以奖惩。
承担并圆满完成国家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期间运力保障工作以及恶劣天气下的紧急调派任务。
规范出租汽车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仪表,通过例会检查和内部稽查,加强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依银建“五项标准”和“三优三化”,结合行业的专项工作,开展具有银建特色的专题活动,提升银建的士的整体形象。
为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建立银建培训体系,实施驾驶员岗前培训、例会教育和重点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了驾驶员首都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文明意识,银建的士涌现出了大批优秀驾驶员。2名驾驶员获评“首都的士英雄”;7名驾驶员获评“北京的士标兵”;666名驾驶员获评“北京的士之星”。
2001年成立银建呼叫中心,是当年市政府折子工程之一,银建申请了专有客服号码“96103”,依顾客需求,提供用车服务。目前,实现日均电话叫车7500余次,顾客叫车成功率在80%以上。为配合日常管理,通过信息发布功能同时以语音和文字的形式向驾驶员发布交通安全、营运服务和治安防范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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