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重点法律风险隐患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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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1:57:00关于防控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的调研报告摘要:本文探讨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提出防范和化解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的措施和对策。一、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的概念农村信用社法律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因法律问题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二、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类型(一)柜台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表现形式。1.管理风险点。基层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知道相关规定,管理水平低、要求低,检查监督不力,产生了许多风险隐患,如授权管理中,越权现象严重,授权流于形式密码失控,对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保管不严,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帐实不符等。2.操作风险点。由于柜员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专业水平低,违反规定操作,差生了许多风险隐患,如未按规定使用印、押、证,对重要物品领取或交回未做登记等。(二)信贷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表现形式。1.信贷人员重贷清收思想严重,贷款三查过程中,由于信用社信贷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较低,贷款三查流于形式,未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新文秘网省略8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元胜诉贷款难以执行和收回。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因信用社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时有发生。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前期,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导致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或者不详实,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在贷款操作过程中,有时一名信贷人员要管辖1000多户贷款,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和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应该起诉但无证可举。2.行政干预严重,导致信用社依法收贷效果甚微。地方政府干预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大部分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都形成了不良贷款。例如:政府进行招商引资过程中,经政府领导介绍及指令发放贷款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当贷款逾期以后,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收时,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面临重重阻力。 (三)信用社法律风险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贷款存在较多法律瑕疵,法院审理时信用社容易败诉。1.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部分干部职工易形成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当信贷人员交流后,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不理不问,导致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其任期内超过诉讼时效,使得信用社对此部份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2.新包片信贷员即使在上任后进行不良贷款的催收,由于每个信用社所辖范围较大,在很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所有借款人,因为法院现在承认的防止诉讼失效的证据主要是贷款催收通知书,由于不能及时找见借款人或借款人拒绝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信贷人员只有将贷款诉诸法律,才能防止贷款诉讼失效,这样导致起诉案件的不断增多,给信用社债权的维护和法院案件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四)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成为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最大瓶颈。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信用社依法收贷中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农村信用社诉讼到法院的借贷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或行政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或本人利益而干预司法,导致人大于法,对信用社诉讼执行的案件干预和插手,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执行。2.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有着特殊性,主要服务于“三农”,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民,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为农户贷款。当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情形可想而知,农户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在未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无其它收入,根本无执行能力可供法院执行。3.按照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理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农村信用社胜诉贷款的执行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住房除了生活必需部分一般无多余部分,即使有也无法分割,这给信用社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给借款人提供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保护。四、防范农村信用社面临风险的对策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固有的。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监管手段、监管方式的建立和完善,确立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体系,保障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系统完善及其有效运作,以达到管理、控制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之目的。其中,农村信用社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应当是当前农村信用社防范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观念上保持立法思维的前瞻性,直面业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新形势,立足于金融业的经营自由化与综合化,以金融业,包括农村信用社,所展现出的金融功能为视角进行立法。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应当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所借鉴,虽然我们在参考时需要注意采取有差别的适应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则。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打造绿色信用环境。纪检、司法等职能部门 ……(未完,全文共3870字,当前仅显示22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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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大法律风险提示(信用社)
银行重大法律风险提示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作为贵社聘请的201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针对近期基建办反映和咨询的某某信用社执行事宜,现发现贵社购置的部份资产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现提示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
1、购置资产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据律师初步调查和了解,贵社现在分别在某某、XX、XX等乡镇,购买了信用社办公楼,作为营业用房,但是,上述房屋由于当初房开商资质不齐全等方面的原因,信用社至今均未办理房屋预售和备案登记,以致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现贵社于2013年4月18日向遵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某某县某某镇的4栋办公楼,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交付使用。但是,由于信用社未办理备案登记,遵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于2015年将第一二层商业用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产权登记为公司所有,并用第一层抵押登记向贵州银行贷款,用第二层抵押登记向刘某等人借款,且办理了他项权抵押登记。现该公司因为缺乏偿债能力,已经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了本社购买的一层门面房四间。
2、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法律风险。鉴于信用社购买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具备公示效力,该门面虽然公司已经实际交付本社使用多年,但由于抵押权优先,其他债权人已经设定了抵押登记,具有对抗性。因此,人民法院一旦强制执行,本社则难以通过执行异议维护本社合法利益。该资产被流失可能性极大,且一旦被执行,将失去信用社购买的目的和用途,同时,还可能导致信用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在遵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乏债务承担能力的情况下,难以收回成本及原有购房款。
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告,拟决定强制执行的某某县某某镇的4栋办公楼第一层商业用房4间,通过律师审阅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证明,接房通知,抵押登记查询资料,发现本案已经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必须对此进行提示。同时,律师也发现,在其他乡镇也存在类似情况,未设立备案及预告登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信用社风险。
二、解决意见及建议:
1、对已经存在的关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事宜,建议立即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执行了案外人信用社的财产,侵犯银行合法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现本社已经于2016年8月3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胡小波法官提交了基本的购买手续及资料,其具体异议理由及意见正在调查和书写中。但是,该案执行异议被采信的可能较小,且抵押权优先。我们必须督促杨XX及公司想尽一切办法支付执行兑现款,解除查封;若本案执行异议被驳回,我们将通过诉讼处理,但仍然面临抵押的优先权问题,难以弥补,难以全面保护我社合法权利。尽管如此,律师也将想尽一切办法,努力维护贵社权利。
2、对于某某信用社第二层商业用房9间的抵押风险问题。请信用社领导明确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公司及杨XX,并由其出面,协商与抵押权人刘某等人更换抵押财产,趁抵押权尚未到期,协商注销第二层抵押登记,否则,将面临另外的执行,对于我社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建议通过协商,用于支付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兑现款,以便及时解除查封,确保本社利益。
3、对尚未办理的预售备案及登记问题。建议派出专人负责对接联系公司及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立即办理预告备案登记,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尽快督促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对于不能够办理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之规定,尽快与某某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及公司联系办理登记,确保以后权利的实现。
&4、对于遵义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问题,建议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虽然某某信用社的财产已经设立抵押登记,已经向公司颁发了产权证,但我社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看能否改变未登记给我社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上意见和建议,希望社领导给予重视,并研究和安排落实,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若遇到新问题,随时协商联系!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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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张绍明
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
贵州-张绍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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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系统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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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治国与汉代法律》 作者:晋文 载于《江海学刊》1991年第三期
大家还关注任重道远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调查报告
点击数: 时间: 作者:冯臻恬
来源:支付结算部
近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内控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覆盖各领域,再加上农信社业务领域边际不断延伸,业务创新迅速扩展,全省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也面临新形势下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基于以上考虑,调研小组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在综合分析全省农信社反洗钱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旨在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保障全省农信社持续稳健经营。一、反洗钱工作现状全省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一直稳步有序地开展。省联社领导高度重视,行社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工作机构,建立了工作机制,制定了反洗钱规章制度,强化了队伍建设,明确了职责分工,宣传培训活动也逐步深入。从人民银行监管意见上看,监管考核评级得分逐步趋向合格,至2015年度为53.5分,等级为C级,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及可疑交易通报的数据,大额交易报送有数量但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2015年全省农信社可疑交易报送只有长沙辖内几家行社成功报送,其余100多家行社均为零报送。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研情况来看,全省农信社反洗钱的基础工作还相对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是部分行社领导重视不够,履职意识有待增强。部分行社负责人没有认识到洗钱案对信用社带来的经营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认为搞不搞反洗钱工作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文件应付了事,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全面、不彻底,上下没有形成合力,反洗钱工作质量打了折扣。二是检查考核不够,员工责任意识有待增强。行社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但考核分值占比基本都在2%以内,且近三年来组织过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的占比偏低。全省农信社农村网点占比高达70%,其业务主要面向三农,一些员工认为客户大部分为熟人或朋友,从而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部分人员反洗钱工作意识还停留在“存款不问来源,取款不问去向”、“来者都是客,存钱就是爷”的年代,未能与时俱进,对通过优质文明服务等现代手段来识别、分析、甄别客户认识不够,能力不足。2.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没有设立工作机构,职责归属值得商榷。多数办事处及行社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及工作岗位,要应付日常的工作任务都存在困难,更谈不上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推进。省联社支付结算部承担着反洗钱工作职责,但客观上存在着权威不够、协调乏力、工作被动等问题,业务条线的积极性尚未调动起来。二是专业人才缺乏,操作技能不熟。反洗钱工作的重头在行社、关键在柜台,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全省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人员基本由财务会计人员兼任并且一人兼数职,各行社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人员比例过低,且行社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流程不够熟练,报送程序不够规范。全省农信社2015年报送成功的可疑交易仅12份,报送成功率不到10%。3.制度建设尚需完善。一是制度配套不及时,总体建设滞后。新业务新产品开发使用未能配套建立科学合理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全省农信社尚未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已经存在的相关制度基本停留在被动应付阶段,没能切合我省农信社工作实际,不能很好地满足监管要求,对反洗钱工作指导意义不大。二是制度修订不及时,可操作性不强。随着情况的变化,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各行社近三年制定或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两个以上的占比36%,从未修订过的占比64%,个别行社甚至没有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一些制订者没有弄清、搞懂、吃透相关政策法规,导致操作流程欠规范、欠严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4.技术保障亟待提高。一是核心数据不充分,报送质量不高。根据监管要求,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明确要求填写30个要素,可疑交易报告明确要求41个要素。目前,大额交易是由省联社统一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抓取数据进行报送,可疑交易是由基层网点临柜人员人工甄别确认后通过可报送工具向省联社填报。而现有核心业务系统未能及时更新升级,无法按监管要求提供大额和可疑交易对手信息等诸多要素,导致报送质量不符合监管要求。二是报送工具落后,缺乏系统支撑。在用的可疑交易报送工具是根据人民银行2007年下发的反洗钱接口程序和规范编写而成。自投入使用以来,未进行更新升级,存在要素不全、操作不便等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监管要求及农信社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亟需建立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管理系统。三、提升反洗钱工作对策为有效提高全省农信社反洗钱工作水平,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导向、结果导向,紧密结合湖南农信实际,着力在以下四个方面精准发力、深度用力、持续给力。&&&&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自觉。一是加强领导,树立正确业绩观。建立反洗钱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到行社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负责人年度履职考评内容,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重点和要求,增强行社负责人在反洗钱工作上的思想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强化考评,激发员工履职活力。按照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考核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其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2.优化人才队伍,夯实工作根基。一是规范机构设置,增强人员配置。按照精准高效、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反洗钱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分支行和网点的反洗钱专业人员配置,避免一线柜员由于兼职和业务繁忙而无暇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对全体员工反洗钱合规教育和尽职教育,有计划地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甄别知识、遇情处理的指导与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技能水平。以培养专业型反洗钱队伍为出发点,选拔培养一批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进一步壮大反洗钱队伍。3.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一是健全内控体系,突出风险为本。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做好制度的更新废止工作,进一步细化反洗钱管理制度,量化到各项管理指标,让反洗钱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宣传等各项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通过建立一体化的反洗钱组织结构和制度框架,形成反洗钱工作“防火墙”。二是全面梳理修订,规范操作流程。在各项业务流程设计中充分考虑反洗钱工作需要,通过流程再造,在客户身份识别、数据报送、客户风险管理及可疑交易监测等方面,形成一整套流程合理、内容清晰、可操作性强的操作流程,并要求员工严格按章办事、依规操作。4.加强技术支撑,强化工作保障。一是推进核心升级改造,完善数据要素。针对现有核心业务系统功能缺失,无法提供相关客户身份和对手交易信息等问题,结合监管部门要求,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升级,在新核心业务系统中制定标准,完善客户基本身份要素和交易对手信息等。二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测分析。加快搭建反洗钱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反洗钱信息数据的自动化采集、统计、监测、预警、处理与报送,实现模型监测、风险分析、风险评级分类等,达到既满足人行监管的要求,又能加强内部反洗工作的管理。
电话(传真):0 | 客服电话: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版权所有 湘ICP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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