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住房情况个人自查自纠报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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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前飞
2015年,全省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强化审判职能,深化司法改革,优化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和15.09%。我省法院受理案件数连续三年居全国第一。& & 一、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服务工作水平得到新提升& & 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推动诉讼服务工作提档升级。一是畅通人民群众诉讼渠道。完善立案登记工作流程、标准、文书样式等,规范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工作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7.20%,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现象得到根本扭转。二是推行网上立案。全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涉诉群众及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阅卷、查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等服务。全省法院通过互联网登记立案25779件。三是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在保护诉权的同时,依法规制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 二、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绩& &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九)》,坚持打击、保护与预防并重。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80196件,同比增长13.23%;审结72831件,同比增长8.69%;判处罪犯84577人,同比增长6.47%。一是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依法惩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涉案金额达20亿余元的“山东佳盟矿业”集资诈骗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在“6·26”国际禁毒日对241件毒品犯罪案件的29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二是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常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受贿案。一审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923件1155人。对9名厅局级以上干部、58名县处级干部处以刑罚。三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宣告51名被告人无罪,对224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依法有序开展特赦工作。& & 三、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 & 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696210件,同比增长12.46%。一是加大民生司法保障力度。一审审结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争议、拆迁补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1849件,审结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案件115730件,审结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21290件,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2470件。二是源头预防化解民事纠纷。与省住建厅、省保监局共同建立案件联动化解机制,推动公安、卫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发挥前置调解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全省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2116件,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8.83%。三是强化人民法庭便民诉讼职能。新设人民法庭9个,全省人民法庭数量达到293个,共审结案件332017件。& & 四、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商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 有效应对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动力转换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商事案件205054件,同比增长19.09%。一是依法审理新类型案件。妥善审理涉新能源、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纠纷以及涉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等案件,促进市场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一审审结涉互联网金融、保理、保兑仓等各类金融纠纷案件42279件,标的总金额968.51亿元。二是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全省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175件,破产案件1264件,同比分别增长37.80%和37.39%。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引导和警示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助力“诚信江苏”建设。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大幅提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标准,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587件,同比增长36.91%。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时公布典型案例,积极营造创新的良好氛围。& & 五、全面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 强化诉权保护和依法监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6651件,同比增长65.47%。一是进一步扩大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范围,行政审判质效水平显著提升。二是强化司法监督职能。全省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951件,占结案总数的7.15%,同比上升1.02个百分点。全面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一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为25.56%。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490件,同比增长175.28%。三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省政府、省法院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的作用,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88.86%。& & 六、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 强化生态文明司法保障,努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482件,同比增长256.25%。一是有效促进污染预防和环境修复。根据案件具体特点,积极探索“劳役代偿”、“异地补植”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果。赔偿数额达1.6亿元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已按判决要求全部缴纳赔偿金,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了副产酸的循环利用。二是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一审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0件246人,同比分别增长233.33%和146.00%。依法打击恣意倾倒、排放危险废物行为,严厉惩处走私“洋垃圾”行为,对65人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 七、强化执行工作实效,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 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81302件,执结标的金额1261.9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25%和93.99%。一是加大司法查控力度。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实现执行指挥中心网络互联、执行力量统一指挥、对执行线索举报的快速反应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异地协控。司法金融查控系统连接全国20家银行、省内93家银行,累计查询2827.61万次,累计查询到存款5831.80亿元。二是加大资产处置力度。运用互联网技术、市场手段和公开透明的流程提升司法拍卖成交率,共进行司法网拍44282次,成交金额187.30亿元,同比增长68.7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9亿余元。三是加大对执行义务人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对具有抗拒或规避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的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司法拘留12349人次,罚款金额2258.96万元。对60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老赖”36.46万人次,同比增长1147.80%。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参加招投标、担任企业高管和股东、对外投资等手段,促使25812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 八、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 & 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江苏法院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各项改革举措得到有序推进。一是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强化法官办案责任。全省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167.36件。二是有序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定《江苏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与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书记员岗位等级培训考核办法(试行)》和《书记员岗位等级标准》,为推动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依据。三是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盐城中院、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等五家试点法院重点围绕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惩戒、履职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四是推进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制定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办法,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出台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五是依托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工作。& & 九、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全省法院着力在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上下功夫,以监督和公开促公正。一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9916件,同比增长28.71%。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再审纠错的功能。及时就类案审理编发纪要,发布典型案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深化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通过网站、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推送立案、庭审、结案等12个流程节点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693933份,直播庭审16650场次,召开新闻发布会460场次。& & 十、坚持从严治院,打造过硬队伍& &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坚决正风肃纪,强化榜样示范,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全省法院共有45个集体、60名个人受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一是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查找剖析不严不实的表现,加强教育整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二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畅通违纪违法问题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全省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104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2人。三是提升司法能力。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党组以经济新常态司法应对为主要内容,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针对性。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向邹碧华同志学习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先进模范为榜样提升法官职业修养。& & 2016年,全省法院将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更加积极地投身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不断开创全省法院工作的新局面。一是在依法公正履职上取得新成效。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指导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惩处各类犯罪行为,不断增进平安江苏建设实效。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大诉权保护力度,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强化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威慑性,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尊严。二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上取得新成效。认真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继续深化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和法官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协调各方推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三是在优化诉讼服务上取得新成效。完善一体化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强化司法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推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努力形成矛盾化解工作合力。四是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取得新成效。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和扩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效,继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的落实,进一步优化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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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微信公众号在法院诉讼中涉房屋评估需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文海宣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频繁,房屋价值攀升,无论是自住房还是商业用房领域,均出现大量涉及民生类经济纠纷。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当中,为了评估房屋价值,需要委托专门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有不少当事人反映,房屋评估过程中需缴纳材料种类繁多,手续较为繁琐,为了给大家提供可参考的标准,方便群众及时规范提交相应材料,更加便捷完成司法评估环节,下面给大家归纳整理出房屋评估中需提交的材料种类:
  (一) 对于农村私有房屋项目评估应提交的评估资料
  1.《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宅基地上准建房屋的批示手续
  3.村委会提供的宅基地取得时间、宅基地使用人的证明
  (二) 对于住宅项目评估应提交的评估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有应提交,如未分别办理可不提供)
  3.《他项权利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房屋租赁协议》(目前为租赁状态的应当提供)
  (三) 对于成套商业、办公用途项目评估应提交的评估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有应提交,如未分别办理可不提供)
  2.《房屋所有权证》
  3.《他项权利证》
  4.《房屋租赁协议》
  5.《房屋测绘报告书》或各分层建筑面积说明
  (四) 对于工业用途项目评估应提交的评估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他项权利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纳凭证
  以上材料是一般情况下房屋评估应提交的材料,具体情况应以法官及鉴定机构要求为准。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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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法院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全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于会堂
(2015年9月14日)
各位记者:
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深化行政审判改革,大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促进了法治新疆建设。
一、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全区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总体上保持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2011年至2015年8月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0707件,审结9323件,审结率为87.07%。
行政审判工作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行政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类型不断扩展。2011年至2014年每年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分别为1474件、1813件、2083件、2841件。今年1至8月受理2496件,保持连续大幅上升势头。从受理案件类型来看,逐步扩展到三十多个行政管理领域。涉及公安、资源(土地、林业、草原)、城建(房产登记、规划、拆迁)、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一审行政案件5219件,占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60.96%,资源类案件增幅较大,环保、教育、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的行政案件开始进入司法审查范围。
二是以往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低,今年有所增长。2011年至2015年8月行政机关败诉率分别为13.41%、13.8%、11.43%、10.6%、20.9%。
三是案件撤诉率呈下降趋势。2011年至2015年8月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分别为23.37%、33.92%、23.94%、17.65%、14.96%,撤诉率总体上呈前升后降的趋势,下降幅度明显,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审判环境得到改善。
四是二审发改率总体平稳,再审发改率仍然偏高。2011年至2014年的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率维持在16.1%左右,波幅不大,今年1-8月为6.67%,下降幅度较大;再审发改率分别为75.95%、42%、69.39%、50%、54.17%。一方面说明上级法院的再审纠错功能得到发挥,另一方面说明一、二审的办案质量还需提高,监督指导工作有待加强。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全区法院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做了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新旧诉讼法衔接。三是加大新《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加大对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等新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行政诉讼法治意识。四是扎实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自治区高院召开全区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公示登记立案的标准和程序,加强领导值班和诉讼引导工作,并分四个检查组赴各中院、基层法院抽查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从检查情况看,各分、中院和基层法院均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立案。从统计数据看,5月1日之后,一审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1-4月每月收案数为140件左右,5月为204件、6月为273件,7月为229件,8月为233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与我们的前期对趋势的预判相吻合。预计这一趋势会延续一定时期,然后趋于稳定。&&
(二)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取得新进步
我区的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工作总体向好。2011年至2015年8月,全区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诉讼案件717件,执结639件,执结率为89.12%,高于民事案件执结率。从执结情况看,近五年的自动履行和和解率逐年上升,实际强制执行率呈现前升后降的趋势。这明显的“一升一降”趋势说明,近年来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提升,行政诉讼的外部环境得到改善。
二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工作总体平稳。2011年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302件,执结2142件,执结率为93.05%,其中自动履行和和解率为65.17%,强制执行率则呈下降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有所增强。
三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工作得到加强。2011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28件,审结817件,其中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的683件,不准予执行的134件,从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角度发挥了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三)行政审判改革取得新进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我们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审理新机制。一是积极探索行政管辖制度改革。我院指定伊犁州分院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交叉、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伊犁州分院指定伊宁市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综合运用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指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和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本市所有行政案件。从运行情况看总体上平稳有序,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促进公正司法。二是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从“不愿出庭”向“敢出庭”、“愿出庭”转变,并以此推动行政争议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三是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全区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新机制和新举措。积极完善司法建议制度。各级法院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问题,主动发送司法建议205件。完善和推进司法审查报告制度。各级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行政执法中的潜在隐患及时提交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立健全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业务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各级法院与行政机关相互通报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情况,在涉及群体性案件、全局性工作和重点工程建设时,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指派法官参与行政机关的培训,帮助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四是完善自觉接受监督机制。加大行政审判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推进行政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加强了对行政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力度。今年下半年,我们将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监督。
(四)行政审判队伍呈现新面貌
一是行政审判机构日益健全。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和各地州市中级法院均设置行政审判庭,做到了全覆盖;除少数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外,有81个基层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占基层法院总数的80%以上。大部分基层法院行政庭都配备了一个合议庭,没有设置行政审判庭的法院也确定了相对固定的行政审判法官,确保了行政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二是行政审判队伍不断加强。注重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确保审判队伍在复杂严峻的反分裂斗争中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加强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研讨,开展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评比和庭审笔录评查活动,加强常态化的案件评查活动,定期分析通报二审、再审发回改判案件情况,着力加强少数民族双语行政审判人才培养工作,提升了行政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目前全区法院共有多民族行政审判人员313人,其中法官211人,审判辅助人员102人,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达到15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人员相对稳定、素质相对较高的行政审判队伍。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区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和困难,比如,司法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存在差距,极个别案件久拖不结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裁判文书质量不够高,特别是精通双语的行政审判人才缺乏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解决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改进接受监督的方?剑?晟平邮芗喽降闹贫取?
二要切实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审理案件,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的上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等问题,加大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重大涉诉矛盾的协调化解工作,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质量。
三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判改革。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力度。要稳步推进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从新疆法院管辖特点和实际出发,继续探索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行政审判的影响和干预。
四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和监督联系机制。通过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提高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程序和法治意识,推动地方政府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行政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行政首长出庭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交流,消除政府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隔阂和误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落实监督互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定期交流座谈,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权威性。
&& 五要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司法能力。根据行政审判管辖制度改革需要,统筹规划,建立健全行政审判机构,配齐配足审判人员,着力加强行政审判人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和协调化解矛盾的群众工作能力。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房屋征收未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
——周某诉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选定精宏房地产估价所为天山区大十字“新疆上海中心”项目旧城改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2013年5月6日,天山区政府发出天山区征告[2013]4号“新疆上海中心”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的公告》,同年7月26日,精宏房地产估价所对周某房屋作出《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 9月10日,天山区人民政府对周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周某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报名参选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或者采取多数人表决、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选择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而天山区人民政府未遵循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天山区人民政府依据《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作出的(2013)乌市天政征【02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故对原告周某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非为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征收
——再生资源公司等21名原告诉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天山区征告【2013】3号《天山区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需要为由,对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进行征收。再生资源公司等21名原告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山区人民政府未能证明新华北路1号院片区房屋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符合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政府机关应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水利公司要求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2010年6月,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渤海公司颁发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54号2栋2至7层,-1层、-2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9月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中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决: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54号2栋房产(即知青楼)的所有权归水利公司所有。2013年8月27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沙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渤海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生效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渤海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2014年3月,水利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位于沙区西虹西路154号2栋2至7层,-1层、-2层的房屋产权证,该局以需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由未予办理。水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局履行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因此本案中水利公司可单方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水利公司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责令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起30日内履行为水利公司办理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
【案例四】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杨某诉自治区发改委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杨某的房屋位于库尔勒市某路。为核实房屋面临拆迁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于2013年11月19日向巴州发改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巴州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对其申请未予答复。同年12月27日,杨某认为巴州发改委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向自治区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巴州发改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巴州发改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14年1月6日,自治区发改委认为杨某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巴州发改委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杨某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吉顺典当公司诉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9年9月,乌鲁木齐中兴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马汉章)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48号2栋2单元302室房屋(该房产已出售并由买受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申请房产登记,通过房产部门审查,给马汉章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马汉章持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原告吉顺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马汉章将该房产抵押给吉顺典当公司,吉顺典当公司向马汉章支付借款320000元整,双方共同向被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登记,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书, 10月14日,吉顺典当公司与马汉章到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马汉章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吉顺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查知,该房产属一房二证,属他人合法所有。2011年10月24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乌房管(2011)276号文件《关于注销马汉章号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吉顺典当公司起诉至法院。在签订典当合同过程中,马汉章虚构房屋租赁合同,阻止吉顺典当公司进入房屋现场。马汉章向吉顺典当公司提供了承租人刘炎峰电话,吉顺典当公司仅根据与刘炎峰电话联系核实租赁事实。
法院认为: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虽在受理乌鲁木齐中兴房地产公司、马汉章、吉顺典当公司与本案房产有关的登记申请过程中,依照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需的证明文件,但在核查涉案房屋权属情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以致重复发证。对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本案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房屋典当是《典当管理办法》特许典当公司从事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业务,其区别于一般抵押贷款的显著法律特征是对当物的转移占有。但吉顺典当公司与马汉章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却明确放弃了将房屋转移占有的权利,况且,在马汉章编造房屋已经出租的情况下,吉顺典当公司既未实地踏勘房屋,亦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审查程序,要求马汉章、承租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核实承租人的真实性。使马汉章得以继续隐瞒房产属于他人所有的事实,为马汉章诈骗得逞进一步提供了便利。对此,吉顺典当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上,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一、确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的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违法;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赔偿新疆吉顺典当公司160000元;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偿付新疆吉顺典当公司利息28800元。
【案例六】&&&&& 内部复函不是法律适用的依据
&&& &——瑞成房产公司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31日,自治区地税局对瑞成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瑞成房产公司少缴2009—2010年营业税等处以少缴款一倍的罚款元,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元,合计款项元。瑞成房产公司以税务局认定其2010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离退休职工住宅,应按同期市场价格调整补缴营业税,少缴营业税元有异议,于2013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治区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函文,同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以税总办函[号文给自治区税务局复函:“你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治区地税局递交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税总办复函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也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参照的规章,上述复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瑞成房产公司为解决企业老职工住房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瑞成房产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老职工售房价格让利20%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正当理由” 的情形,故税务局对瑞成公司处以营业税罚款显属不当,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为避免出现立案难、审理难等过去老百姓普遍反映和现实存在的问题,充分保障老百姓的诉权得以实现,新《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规定和完善?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峰:为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新《行政诉讼法》五个方面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二是扩大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均被纳入可诉范围。
三是扩大了作出行政行为可诉主体范围。新法将依照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
&四是新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口头起诉,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 五是实行了登记立案制度。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记者:新《行政诉讼法》对案件管辖做了重大修订,请问新法对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魏春霞:一是原则上规定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针对多年来一直困扰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干扰而作出的特别强制性规定。
二是试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新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是对几种特殊情形的管辖做了规定。
1、确立先立案管辖制度。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限制制度。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增加指定管辖的启动程序。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是明确指定管辖的限制。根据法无赋权不可行原则。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本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一个亮点,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存有异议,“告官不见官”也使得矛盾纠纷往往不能妥善和实质性解决,请问应如何理解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践探索的成果,可以有效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自觉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但是,行政机关担负着繁重复杂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别是考虑到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案件数量会有较大增长,此时要求每个案件都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不现实。从实际出发,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往往分管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他们出庭应诉,既能体现制度价值,也更能收到实际效果。
&&& 在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该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法院告知或申请延期开庭。
记者:打官司讲究的是有无证据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比,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特点?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峰: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举证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举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了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明确了逾期不举证的后果。针对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第二,对被告举证做了限制和补充。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了查明事实,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三,对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一是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二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往往会造成不同诉讼程序互相推诿,判决结果互相矛盾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峰: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一直是困扰民行争议解决的瓶颈。这两类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有的还导致循环诉讼,影响了司法效率,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行政诉讼法》明确界定了民行交叉争议案件审理的规则。
首先,明确了民行交叉案件一并审理的范围。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其次,依照基础法律关系优先原则审理其他民行交叉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同理,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行政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第三,不适用民行合一审理的案件,将通过其他司法程序予以救济。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3)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同时司法解释又赋予当事人救济程序即申请复议权。解释规定,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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