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章处罚起诉交警大队未交法院起诉后银行存款能被划走吗

您好,分享的企鹅
男子开黑车被查不缴罚款 银行存款被强制划走
腾讯·大渝网
合川男子杨某跑“黑车”被查,面对交通执法直属支队作出的3万元的处罚,杨某拒不履行。最终,执法部门通过法院,对杨某的1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这是交通执法直属支队首次通过司法程序从银行帐户强制划缴罚款。杨某原本在广东打工,并在当地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之后,杨某因故离开广东,回到了重庆。2013年3月,杨某驾驶该车从合川搭载了7人到重庆,在G75北碚收费站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杨某收取了乘车人每人30元左右的车费。杨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车辆被交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暂扣。针对杨某从事非法营运一案,交通执法直属支队对杨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在法定期限内,杨某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杨某仍拒绝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声称:“大不了不要车子。”对此,交通执法直属支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协助法院开展强制执行。法院通知金融部门依法对杨某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14年6月,在查明其账户有一万元存款后,法院通过有关银行进行了强制划拨。在法院和交通执法部门的教育下,杨某对自己从事非法营运的违规行为后悔不已,并承诺将想办法尽快缴纳剩余的2万元行政罚款。据了解,这是交通执法直属支队首次通过司法程序从银行帐户强制划缴罚款。今年上半年,交通执法直属支队查获各类案件54847件;其中,查获非法营运案件2624件,同比上升18%;针对部分“黑车”司机拒不履行处罚的情况,根据具体案情,支队联合司法部门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非法营运车辆强制拍卖等方式,提升执法质量。相关新闻:更多乘客来电表扬出租车驾驶员“说起出租车投诉,基本上都想到乘客和驾驶员纠纷,但实际上,随着双方素质的提高,有许多乘客打进主城出租车投诉服务中心的电话,是表扬驾驶员的。”7月21日,交通执法直属支队发布消息称,今年上半年,乘客来电表扬驾驶员达407人次,同比上升16.3%。而在上半年主城新增2000辆出租车的情况下,中心受理涉嫌有责投诉3079件,同比上升2%。但查实处罚的有责投诉仅为1849件,同比下降35%;拒载类案件1158件,同比下降33.3%。驾驶员备案34835人次,同比下降18%,驾乘和谐关系更融洽。另外,交通执法直属支队相关负责人还介绍,1—6月,主城出租车失物招领中心通过平台接受失物3199件,同比上升40.5%,返还2605件,同比上升25.5%。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相关搜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wyshirleyzhang]
热门搜索:
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万州环发〔2013〕7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万州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证程序
第五节&&&&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
第五章&&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章&&期间和送达
第七章&&结案和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指南》、《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坚持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区环境监察机构(区环境监察支队)受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其职责是: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并配合申请强制执行及复议、诉讼等其他相关工作。
区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宣传法规和考核督查科)为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机构。其职责是:对区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负责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证告知书、证通知书;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组织召开证会;组织研究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
区环保局其它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减排、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等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协助区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实施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四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效率登记制度。由立案部门和审查机构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效率登记表》(附件1&1),分阶段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内容和结果(含执行情况)全过程。
第二章&&一般程序
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四)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五)没收违法所得;
(六)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七条&&&违法行为主体认定: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应当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
(二)个体工商户无论有无字号均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主体。
(三)在租赁、承包经营活动中,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人为主体,单纯租用他人场地发生违法行为的,认定承租人为主体。
在被决定履行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如限期治理、停业、关闭)期限内发生租赁或承包经营关系的,以租赁、承包合同对相应行政义务的约定认定主体;合同中未作约定的,认定出租人为主体。
(四)挂靠经营行为,认定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主体。
&&(五)出租方为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因其滥用、超越职权办理手续或作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承诺,致使承租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定出租方为主体。
第一节&&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
第八条&区环境监察机构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事态紧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转移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先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
决定立案的,由立案部门承办人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附件1&2),报立案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立案并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及区环境监察机构将案件材料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一)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确应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函》(附件1&3),报分管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移送至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需有受移送单位的书面接收回证或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件1&4)。
第十二条&&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取证后,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销案;并制作《销案审批表》(附件1&5)。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进行。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一般案件自立案审批之日起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重大案件自立案审批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特大案件自立案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完成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有权对当事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摄影、摄像、录音、询问、文字记录、勘察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等措施。
区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案件承办人是否回避,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区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或者隐瞒及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第十九条&&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含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并注明原件出处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对证明内容的说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经有权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大量同类物的,可以抽样取证。
第二十一条&&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证人就知道的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
(三)注明证言出具日期;
(四)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按指印或者盖章等方式证明。证人拒绝签名的,必须在笔录中注明;
(五)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视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其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计算机数据可以采取打印、拷贝等方式收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违法行为认定证据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就违法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
(三)注明陈述日期;
(四)当事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按指印或者盖章等方式证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必须在陈述笔录中注明;
(五)应当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当事人陈述笔录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有多个当事人进行陈述的,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监测资质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或者由调查人员按照采样规范进行采样并送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监测报告,并对其监测结果负责。
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监测能力认定标志(EMA)、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其他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和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结论、分析过程说明、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调查询问、检查(勘察)笔录》(附件1&6、7),对案件事实予以记录,并可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有当事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检查(勘察)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下列材料不得作为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证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
(三)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
(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材料;
(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六)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环境执法现场采样取证记录单》(附件1&8)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二十八条&&区环境监察机构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区环保局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附件1&9)经区环保局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区环保局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件1&10),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一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件1&11)。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一)非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制作《查封、暂扣(解除查封、暂扣)决定审批表》(附件1&12)经区环保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作出《查封(暂扣)决定书》(附件1&13),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暂扣或者查封不得超过7日。未经做出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决定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查封、暂扣的设施和物品的,区环保局应当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附件1&14)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区环境监察机构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以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对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终结调查:
(一)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环境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终结,由调查人员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理建议送审表》(附件1&15),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区环境监察机构内部审查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区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三十七条&&区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八)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第三十八条&&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由区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登记表》(附件1&16)书面告知理由退回区环境监察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节&&告知和证
第三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证)告知书》(附件1&17)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四十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一般应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附件1&18)。
第四十一条&&作出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证告知书》(附件1&17),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证的权利。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证的权利;
(四)提出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五)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
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区环保局的印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要求申请证的,区环保局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证。
对不符合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证。
对符合证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组织证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证举行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证通知书》(附件1&19)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证案由;
(三)举行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证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五)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权、对证人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六)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七)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
《行政处罚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区环保局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证主持人、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证主持人宣布证会开始,介绍证案由,询问并核实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证主持人、证员和书记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证主持人宣布证会结束。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证主持人和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第四十四条&&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证会笔录》(附件1&20)。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证主持人、证员、书记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举行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证主持人对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证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证主持人在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证主持人、证员、记录员也应经审核无误后,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证结束后,证主持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证报告》(附件1&21)将证会情况书面报告、证笔录、案卷材料报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证案由、证内容;
  (三)证主持人、证员、书记员、证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四)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对当事人意见的采纳建议及理由;
  (六)综合分析,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十五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前,应当充分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环境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节&&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经过区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报区环保局负责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环境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不属于区环保局管辖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作出《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2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区环保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依法可实施按日累加处罚的,区环保局可依法实施按日累加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环境行政处罚采取集体审议决定,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可提请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笔录》(附件1&23),对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入,并交由参加集体审议的人员签字。?
第五十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件1&24),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25)送达。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做到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采用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清楚、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是否被采纳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清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清楚、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清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注明经营者姓名、字号名称、地址;当事人为组织的,应当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区环保局的印章。
第五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三条&&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当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26),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环保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区环境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并将交付发票交区环保局宣教法规科备案。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由区环保局法宣督查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迟不得超过下列期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附件1&27),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填写《环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28)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29),连同违法行为案件材料送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条&&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区环保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附件1&30),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一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区环保局发现本机关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复议机关经行政复议,发现环境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章&&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十三条&&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60日期限限制。
第六十四条&&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区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附件1&31)。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十六条&&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区环保局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附件1&32),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七条&&区环保局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第六十四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第七十二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区环保局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六十九条&&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间,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1&33)。
受送达人项目部、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该项目部、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应当视为送达场所。受送达人聘请的现场留守人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应视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予以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对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或者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也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并把法律文书予以留置送达,同时通过摄像等可以记录留置场所、过程的方式对留置现场情况予以记录。
第七十三条&&邮寄送达的,应当采取挂号邮寄,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邮寄法律文书的名称、编号、数量等。邮寄详情单复印件和挂号信回执应当作为案件材料归档。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受送达人寄回的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受送达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传真视为邮寄送达的特殊形式:
(一)发出传真后,有受送达人收到该法律文书回传件的;
(二)有送达人传真文件登记及电信部门传真计费单佐证的。
第七十四条&&送达人委托其他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张贴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同时可在环保部门的公告栏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并用影像记录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背景,以证明公告时间和地点。
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并填写《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登记表》(附件1&34)和《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申批表》(附件1&35):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区环保局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当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第七十八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按照有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案件集体审议记录,装入副卷。
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证会通知书、证笔录、行政处罚证会报告书等证文书;
(八)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报告等
(九)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一)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三)效率登记表。
第八十条&&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
第八十一条&&调查取证收集的文书材料按取证时间顺序或者按证明对象分类排列。同一证明对象的证据材料,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
第八十二条&&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
(一)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二)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三)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四)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第八十三条&&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案号、案由、案件类别、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处理结果、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归档时间和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效率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八十五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由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2、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万州区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效率登记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
获得报告时间
处罚告知书
陈述申辩时间
举行证会时间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案情简介及
签名:&&&&&&&&&&&&&&&&&&&&&&&年&&月&&日
承办大队(科室)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说明:立案审查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案&件&移&送&函
&&&&&&&&&&&&&&&&&&&&&&&&&&&&&&&&&&&&&&&&&&&&&&&&&&_____罚移送字〔&&&〕号
(受移送单位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叙述案件来源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此案不在我局管辖范围之内。
(移送依据、理由)&&&&&&&&&&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附:有关材料和证据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案情简介及
不予行政处罚理由
签名:&&&&&&&&&&&&&&&&&&&&&&&年&&月&&日
承办大队(科室)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说明:立案审查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案件销案审批表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案情简介及
承办人及承办大队(科室)意见
签名:&&&&&&&&&&&&&&&&&&&&&&&年&&月&&日
支队稽核科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签名:&&&&&&&&&&&&&&&&&&&&&&&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
记录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与本案关系(授权委托书):&&&&&&&&&&&&&&&&&&&&&&&&&&&&&&&&&&&&&&
地址:&&&&&&&&&&&&&&&&&&&&&&&&&&&&&&&&&&&&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
询问内容:&(修改处应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压指印;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
&&&&&&&&&&&&&&&&&&&&&&&&&&&&&&&&&&&&&&&&&&&&&&&&&&&&&&&&&&&&&&&&&&&&&&&&&&&&&&&&&&&&&&&&&&&&&&&&&&&&&&&&&&&&&&&&&&&&&&&&&&&&&&&&&&&&&&&&&&&&&&&&&&&&
&&&&&&&&&&&&&&&&&&&&&&&&&&&&&&&&&&&&&&&&&&&&&&&&&&&&&&&&&&&&&&&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签名及日期应逐页进行)
第&页共&页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记录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盖章):&&&&&&&&&&&&&&&&&&&&&&&&&&&&&&&&&&&&
现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
现场情况:&(修改处应有检查(勘察)人签名或者压指印;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
&&&&&&&&&&&&&&&&&&&&&&&&&&&&&&&&&&&&&&&&&&&&&&&&&&&&&&&&&&&&&&
&&&&&&&&&&&&&&&&&&&&&&&&&&&&&&&&&&&&&&&&&&&&&&&&&&&&&&&&&&&&&&
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检查(勘察)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签名及日期应逐页进行)
第&页共&页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执法现场采样取证记录单
_____环取证〔&&&〕&&号
被采样单位
采样具体地点
采样环境条件
采样人(签字)&&&&&&&&&&&&&&&&&&被采样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采样者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法定代表人
及保存理由
拟保存方式
期限及地点
签名:&&&&&&&&&&&&&&&&&&&&年&&月&&日
承办大队(科室)负责人
签名:&&&&&&&&&&&&&&&&&&&&年&&月&&日
监察支队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存根联)
统一编号:&&&[&]&&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因你(单位)&(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号)&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清单所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生产日期(批号)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加盖环保部门骑缝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统一编号:&&&[&]&&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因你(单位)&(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号)&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清单所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生产日期(批号)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
&&&&&&&&&&&&&&&&&&&&&&&&&&&&&&&&&&&&&&&&&&&&&年&&&&月&&&&日
(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我局于&&&&&年&&&&月&&&&日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对你(单位)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
现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全部或部分)于&&&&&年&&&月&&&日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暂扣(解除查封、暂扣)决定审批表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承办大队(科室)负责人
签名:&&&&&&&&&&&&&&&年&&&月&&&日
监察支队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局领导审批
&&&&&&&&&&&&&签名:&&&&&&&&&&&&&&&&&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暂扣)决定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因你(单位)&(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号)&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案场所、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暂扣)&。
(查封或者暂扣的场所、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暂扣)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附:&(查封或者暂扣)&物品清单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我局于&&&&&&&&年&&&&&月&&&&日以《&&&查封(暂扣)决定书》(&&&[&]&&号)对你(单位)的&(场所、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根据调查处理结果,现决定对你(单位)&(被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自&&&&&年&&&&&月&&&&&日起&(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异地暂扣物品的,注明:请于&&&&年&&&&月&&&日前到&(物品存放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附:解除&(查封或者暂扣)&物品清单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及处理建议送审表
案件类型:&&&&&&&&&&&&&&&&&&&&&&&&&&&&&&&&&送审时间: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
认定违法对象、事实的证据,证明目的及程序证据:
相对人的申辩意见、证据及是否采纳意见、依据:
申辩人提出:
调查人员认为:
违反条款和处理依据(含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
承办人员意见:
承办人:&&&&&&&&&&&&&&&&&&&&&&年&&&月&&&日
调查大队(科室)负责人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月&&&日
稽核科审查人员意见:
审查人:&&&&&&&&&&&&&&年&&&月&&&日
支队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人:&&&&&&&&&&&&&&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登记表
&&&&&&&&&&&&&&&&&&&&&&&&&X环违审[&&&]&&&号
当事人基本
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年&&&月&&&日
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证)告知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我队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
2、&&&&&&&&&&&&&&&&&&&&&&&&&&&&&&&&&&&&&&&&&&&&&&&&&&&&&&&&&&&&&&&&&&&&&&&
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我队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其中为罚款的,罚款数额大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证告知书》还注明: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符合证条件的处罚种类、幅度),符合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证要求。】
联系人:&&&&&&&&&&&&&&&&&&&&&&&&&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
案由:&&&&&&&&&&&&&&&&&&&&&&&&&&&&&&&&&&&&&&&&&&&&&&&&&&&&&&&&&&
陈述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陈述申辩人:姓名:&&&&&&&&&&&&&&年龄:&&&&&&&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住&&&&址:&&&&&&&&&&&&&&&&&&&&&&&&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陈述申辩内容&:&&&&&&&&&&&&&&&&&&&&&&&&&&&&&&&&&&&&&&&&&&&&&&&&&&&&&&&&&&&&&&&&&&&&&&
&&&&&&&&&&&&&&&&&&&&&&&&&&&&&&&&&&&&&&&&&&&&&&&&&&&&&&&&&&&&&&&&&&&&&&&&&&&&&&&&&
&&&&&&&&&&&&&&&&&&&&&&&&&&&&&&&&&&&&&&&&&&&&&&&&&&&&&&&&&&&&&&&&&&&&&&&&&&&&&&&&&
&&&&&&&&&&&&&&&&&&&&&&&&&&&&&&&&&&&&&&&&&&&&&&&&&&&&&&&&&&&&&&&&&&&&&&&&&&&&&&&&
&&&&&&&&&&&&&&&&&&&&&&&&&&&&&&&&&&&&&&&&&&&&&&&&&&&&&&&&&&&&&&&&&&&&&&&&&&&&&&
&&&&&&&&&&&&&&&&&&&&&&&&&&&&&&&&&&&&&&&&&&&&&&&&&&&&&&&
陈述申辩人签名:&&&&&&&&&&&&&&&&&&&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注:陈述申辩完毕,经陈述申辩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最末一行顶行签名)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证通知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你(单位)&&&&&&年&&&&月&&&&日就&(案由)&一案提出证要求,&我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证地点)(公开或者不公开)举行证会。
本次证会由&(姓名、单位、职务)&为证主持人,&(姓名、单位、职务)为记录员。
如你(单位)认为证主持人、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证主持人、证员回避的,可在&&&&&年&&&&月
&&&&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举行证会的,可在&&&&&年&&&&&月&&&&&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证权利,证终止。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证。
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参加证的,在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2.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证笔录
案由:&&&&&&&&&&&&&&&&&&&&&&&&&&&&&&&&立案号:&&&&&&&&&&&&&&&&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证方式:&&&&&&&&
证主持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一)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二)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有关证人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职务:&&&&&&&&&&&&&&&&&&&
案件调查人(一)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执法证号:&&&&&&&&&&&&&&&
案件调查人(二)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执法证号:&&&&&&&&&&&&&&&
有关证人姓名:&&&&&&&&&&&&&&&&&&&&&&&电话:&&&&&&&&&&&&&&&&&&&
工作单位(地址):&&&&&&&&&&&&&&&&&&&&职务:&&&&&&&&&&&&&&&&&&&
证笔录(正文):&&(修改处应有签名或者压指印;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案件调查人签名:&&&&&&&&&&&&&&&&&&&&&&&&&&&&&&&&&&&&&&&&年&&&&月&&&&日
有关证人签名:&&&&&&&&&&&&&&&&&&&&&&&&&&&&&&&&&&&&&&&&&&年&&&&月&&&&日
证主持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员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证报告
案件名称:&&&&&&&&&&&&&&&&&&&&&&&&&&&&&&&&&&&&&&&&&&&&&&&&&&&&&&&&&&&
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证地点:&&&&&&&&&&&&&&&&&&&&&&&&&&&&&&&&&&&&&&&证方式:&&&&&&&&&
证主持人:&&&&&&&&&&&&&&&&&&证员:&&&&&&&&&&&记&录&人:&&&&&&&&&
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证会基本情况:&&&&&&&&&&&&&&&&&&&&&&&&&&&&&&&&&&&&&&&&&&&&&&&&&&&&&&
&&&&&&&&&&&&&&&&&&&&&&&&&&&&&&&&&&&&&&&&&&&&&&&&&&&&&&&&&&&&&&&&&&&&&&&
&&&&&&&&&&&&&&&&&&&&&&&&&&&&&&&&&&&&&&&&&&&&&&&&&&&&&&&&&&&&&&&&&&&&&&&
案件事实:&&&&&&&&&&&&&&&&&&&&&&&&&&&&&&&&&&&&&&&&&&&&&&&&&&&&&&&&&&&&&&&&&&&&&&&&&&&&&&&&&&&&&&&&&&&&&&
&&&&&&&&&&&&&&&&&&&&&&&&&&&&&&&&&&&&&&&&&&&&&&&&&&&&&&&&&&&&&&&&&&&&&&&
&&&&&&&&&&&&&&&&&&&&&&&&&&&&&&&&&&&&&&&&&&&&&&&&&&&&&&&&&&&&&&&&&&&&&&&
&&&&&&&&&&&&&&&&&&&&&&&&&&&&&&&&&&&&&&&&&&&&&&&&&&&&&&&&&&&&&&&&&&&&&&&
处理意见及建议:&&&&&&&&&&&&&&&&&&&&&&&&&&&&&&&&&&&&&&&&&&&&&&&&&&&&&&&
&&&&&&&&&&&&&&&&&&&&&&&&&&&&&&&&&&&&&&&&&&&&&&&&&&&&&&&&&&&&&&&&&&&&&&&
&&&&&&&&&&&&&&&&&&&&&&&&&&&&&&&&&&&&&&&&&&&&&&&&&&&&&&&&&&&&&&&&&&&&&&&
&&&&&&&&&&&&&
证主持人:&&&&&&&&&&&&&&&&&&&&&&&&&&
&&证&&员:&&&&&&&&&&&&
记&&录&&员:&&&&&&&&&&&&&&
年&&&&月&&&&日
第&&页&共&&页
附件1&22&&&&&&&&&&&&&&&&&&&&&&&&&&&
万环违改字〔〕号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
&&&&&经调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
&&&&&&&&&&&&&&&&&&&&&&&&&&&&&&&&&&&&&&&&&&&&&&&&&&&
&&&&&&&&&&&&&&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个人)于&&&&&年&&&月&&&日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完成以下整改事项:&&&&&&&&&&&&&
&&&&&&&&&&&&&&&&&&&&&&&&&&&&&&&&&&&&&&&&&&&&&&&&&&&
&&&&&&&&&&&&&&&&&&&&&&&&&&&&&&&&&&&&&&&&&&&。逾期未改,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告知人,一份留底。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笔录
案件名称:&&&&&&&&&&&&&&&&&&&&&&&&&&&&&&&&&&&&&&&&&&&&&&&&&&&&&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集体讨论原因:&&&&&&&&&&&&&&&&&&&&&&&&&&&&&&&&&&&&&&&&&&&&&&&&&&&
&&&&&&&&&&&&&&&&&&&&&&&&&&&&&&&&&&&&&&&&&&&&&&&&&&&&&&&&&&&&&&&&&
主持人:&&&&&&&&职务:&&&&&&&&&&&记录人:&&&&&&&&&&职务:&&&&&&&&
参加人员:&&&&&&&&&&&&&&&&&&&&&&&&&&&&&&&&&&&&&&&&&&&&&&&&&&&&&&&
&&&&&&&&&&&&&&&&&&&&&&&&&&&&&&&&&&&&&&&&&&&&&&&&&&&&&&&&&&&&&&&&&
列席人员:&&&&&&&&&&&&&&&&&&&&&&&&&&&&&&&&&&&&&&&&&&&&&&&&&&&&&&&
&&&&&&&&&&&&&&&&&&&&&&&&&&&&&&&&&&&&&&&&&&&&&&&&&&&&&&&&&&&&&&&&&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
&&&&&&&&&&&&&&&&&&&&&&&&&&&&&&&&&&&&&&&&&&&&&&&&&&&&&&&&&&&&&&&&&
证主持人汇报证情况:&&&&&&&&&&&&&&&&&&&&&&&&&&&&&&&&&&&&&&&&&&
&&&&&&&&&&&&&&&&&&&&&&&&&&&&&&&&&&&&&&&&&&&&&&&&&&&&&&&&&&&&&&&&&
&&&&&&&&&&&&&&&&&&&&&&&&&&&&&&&&&&&&&&&&&&&&&&&&&&&&&&&&&&&&&&&&&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
&&&&&&&&&&&&&&&&&&&&&&&&&&&&&&&&&&&&&&&&&&&&&&&&&&&&&&&&&&&&&&&&&
结论性意见:&&&&&&&&&&&&&&&&&&&&&&&&&&&&&&&&&&&&&&&&&&&&&&&&&&&&&&
&&&&&&&&&&&&&&&&&&&&&&&&&&&&&&&&&&&&&&&&&&&&&&&&&&&&&&&&&&&&&&&&&&&
出席人员签名:&&&&&&&&&&&&&&&&&&&&&&&&&&&&&&&&&&年&&&月&&&日
第&&页共&&页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名称(姓名)
住址(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
2.&&&&&&&&&&&&&&&&&&&&&&&&&&&&&&&&&&&&&&&&&&&&&&&&&&&&&&&&&&&&&&&&&&&&&&
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内容)&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证)告知书》(&&&[&]&&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证申请权)。&&&年&&月&&日,(叙述陈述申辩及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环保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序号、内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2.&&&&&&&&&&&&&&&&&&&&&&&&&&&&&&&&&&&&&&&&&&&&&&&&&&&&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
统一编号:&&&[&]&&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于&&&&年&&&&月&&&日&&&时,在(违法地点)因(行为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并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或: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我局当场决定处以&(警告、罚款&元)。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年&&&&&&月&&&&&&日
&&&&&&&&&&&(加盖环保部门骑缝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统一编号:&&&[&]&&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或: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元。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我局于&&&&年&&&&月&&&日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责令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该决定书于&&&&年&&&月&&&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队现告知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大写)元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
2.&&&&&&&&&&&&&&&&&&&&&&&&&&&&&&&&&&&&&&&&&&&&&&&&&&&&&&&
若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联系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强制执行申请书
&&&[&]&&号
申请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邮政编码:&&&&&&&&&
对&(当事人及其违法行为)&一案,我队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文书名称、文号),责令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并于&&&&年&&&月&&&日送达当事人。【叙述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文书载明法定义务的情况。叙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叙述催告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的,还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1.&&&&&&&&&&&&&&&&&&&&&&&&&&&&&&&&&&&&&&&&&&&&&&&&&&&&&&&&&&&&&&&&&&&&&&&
2.&&&&&&&&&&&&&&&&&&&&&&&&&&&&&&&&&&&&&&&&&&&&&&&&&&&&&&&&&&&&&&&&&&&&&&&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件;
4.催告书。
&&&&&&&&&&&&&&&&人民法院
环保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加盖机关印章)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现委托&&&&&&&&&&&&&&&&&&&&&&&&&&&&&&&&&&&&&&&&&&&&&&&&&&同志在我(单位)与&&&&&&&&&&&&&&&&&&&&&&&&&&&&&&&&&&&&&&&&&&&&&&&
&&&&&&&&&&&&&&&&&&&&&&行政处罚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我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对你(单位)罚款&&&&&元(大写)。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延期至&&&&&年&&&&&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的,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第&&&&期至&&&年&&&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元(大写);第&&&&期至&&&年&&&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元(大写);第&&&&期至&&&&年&&&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元(大写);第&&&&期至&&&&年&&&月&&&日(大写)前,缴纳罚款&&&&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通知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年&&&月&&&日
(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记录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盖章):&&&&&&&&&&&&&&&&&&&&&&&&&&&&&&&&&&&&
现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
&&&&&&&&&&&&&&&&&&&&&&&&&&&&&&&&&&&&&&&&&&&&&&&&&&&&&&&&&&&&&&&&&&&&&&&&&&&&&&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
现场情况:&(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修改处应有检查(勘察)人签名或者压指印;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
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检查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签名及日期应逐页进行)
第&页共&页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
案件名称:&&&&&&&&&&&&&&&&&&&&&&&&&&&&&&&&&&&&&&&&&&&&&&&&&&&&&&&&&
&&&&&&&&&&&&&&&&&&&&&&&&&&&&&&&&&&&&&&&&&&&&&&&&&&&&&&&&&&&&&&&&&&&&
案&&&&&&&&由:&&&&&&&&&&&&&&&&&&&&&&&&&&&&&&&&&&&&&&&&&&&&&&&&&&&
&&&&&&&&&&&&&&&&&&&&&&&&&&&&&&&&&&&&&&&&&&&&&&&&&&&&&&&&&&&&&&&&&&&&&&&&&&&&&&&&&&&&&&&&&&&&&&&&&&&&&&&&&&&&&&&&&&&&&&&&&&&&&&&&&&&
行政处罚时间:&&&&&年&&&&月&&&日&&&&&&&&&&&&&&&&&&&&&&&&&&&&&&&&&&&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年&&&月&&&日&&&&&&&&&&&&&&&&&&&&&&&&&&&&&&&&&&&&&
处罚事项:&&&&&&&&&&&&&&&&&&&&&&&&&&&&&&&&&&&&&&&&&&&&&&&&&&&&&&&
&&&&&&&&&&&&&&&&&&&&&&&&&&&&&&&&&&&&&&&&&&&&&&&&&&&&&&&&&&&&&&&&&&&&
后督察开展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后督察人员:&&&&&&&&&&&&&&&&&&&执法证号:&&&&&&&&&&&&&&&&&&&&&&&&&&&&&&&&&&&&&&&&&&&&&&&&&&&&&&&&&&&&&&&&&&&&&&&
行政行为执行情况:&&&&&&&&&&&&&&&&&&&&&&&&&&&&&&&&&&&&&&&&&&&&&&&&&&&&&&&&&&&&
&&&&&&&&&&&&&&&&&&&&&&&&&&&&&&&&&&&&&&&&&&&&&&&&&&&&&&&&&&&&&&&&&&&&&&&
&&&&&&&&&&&&&&&&&&&&&&&&&&&&&&&&&&&&&&&&&&&&&&&&&&&&&&&&&&&&&&&&&&&&&&&
后督察开展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处理意见及建议:&&&&&&&&&&&&&&&&&&&&&&&&&&&&&&&&&&&&&&&&&&&&&&&&&&&&&&&
&&&&&&&&&&&&&&&&&&&&&&&&&&&&&&&&&&&&&&&&&&&&&&&&&&&&&&&&&&&&&&&&&&&&&&&
区环境监察机构(盖章)
年&&&&月&&&&日
第&&页&共&&页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送&&达&&回&&证
送达机关名称(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及件数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备&&&&注:
送达人(签字):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登记表
&环罚履[&&&&]&&&号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案件承办人
缴款通知书编号
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履行情况
(粘贴缴款通知书存根等)
填表人:&&&&&&&&&&&&&&&&&&&&&&&&&&&&&&&&&&&&&年&&月&&日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法定代表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附执行有关文书。如罚没收据、处置、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后督察记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段文书及记载。)
承办人意见
&&&&&&&&&&&&&&&&&&&&
&&&&&&&&&&&&&&&&&&&&签&&名:&&&&&&&年&&月&&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年&&月&&日
局领导审核
签&&名:&&&&&&&年&&月&&日
(作者:环保局管理员
编辑:环保局管理员)
文章热词:
下一篇:没有了
延伸阅读:
※ 快速导航>
※ 推荐文章
12月20日,区委党校副教授林应安应......
12月2日,万州区环保局会同区农委......
11月14日上午,区委党校讲师郑爱花......
9月23日,万州区环保局召开了全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处罚起诉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