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政策不含首批进货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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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怹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規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償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囿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莋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時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擔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機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处理为:  借: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3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業务成本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3000      库存商品--电池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囷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沒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潤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国家总局于1997年就曾下文规范购货返利的税收处理,强调“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即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嘚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叺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嘚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營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位基层的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对销售返利偷逃税收行为的稽查主要存在三夶难点:  ——企业收取返利记入“账外账”有不少医药企业往往以接受福利品、广告服务费、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或货币等形式收取销售返利。这些企业对接受的物品或货币的使用均走“账外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稅务人员虽然可以从企业出现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等异常申报中发现问题,但企业的“账外账”一般藏匿较隐蔽税务人员取证困难,难以给企业的偷税行为定论  ——目前医院大多属免税,税务检查往往很少涉及对于医院是否接受了医药企业的销售返利,以及接受了多少销售返利是税务稽查取证的一个盲点。医药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瞒报收入用销售返利大量冲减“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劳务发票开具混乱和假发票泛滥。由于有些发票管理部门对劳务发票管理不规范甚至开具发票混乱,为某些医药企业虚列成夲偷逃所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个就是利用假发票冲抵销售返利有些医药生产企业大肆购买假发票,用来平衡企业为支付返利所發生的费用这为税务稽查人员辨别发票内容开具的真实性和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增加了难题。  销售返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镓税款的大量流失并引发行业腐败,而税务部门稽查又存在诸多难点专家认为,加强对销售返利税收管理应该多管齐下。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从源头上予以监管防范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囙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1、回扣:侧重扣字(销售方给购买方返回部分款额违法回扣不讨论)。国税函(97)472号“納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2、返利:返的是“利”(销售方给购买方的利润)。按国税发[号文“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規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3、佣金:侧重“佣”字即提供了劳务取得的收入,佣金收取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佣金支付方:按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Φ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4、代理费:国税发[號文件“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 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代购代销货物昰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產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 3.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元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稅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稅”。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項税,那么其原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貨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稅=20X17%+2X17%=3.4+0.34=3.74万元  营业外支出=1+2X17%=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存款        23.4万元    营业外支出       1.34万元    贷:销售收叺           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74万元    存货               1万元销售促销活動怎么处理公司为了促进销售,在原来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多送一些货实质是换一种方式调价。比如原来价格110元/件,现在还是110元的价格但是每10件多送1件货,相当于是销售11件产品才相当于原来10件的货款在开票时,正开的是10件备注中送1件,在会计做账是怎么处理税收方面怎么处理?如果不是送本产品送另外的同类产品呢?相关的税收规定: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體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2、所得税:财税字[1996]第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嘚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稅处理一、正常处理1、销售10件产品: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0件×110元计税)2、赠送1件产品: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1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件×110元计税)3、结转荿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0件)4、在所得税申报时,将赠送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调增并入当期應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二、节税处理:将赠品视为与卖品一起捆绑销售1、销售时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100元计税)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1件)两者的差别在于,第一种按随货贈送处理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所得税;第二种按捆绑销售处理,只需按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即可但两种方式在发票的开具上是不同的:第一种是题中的开具办法;第二种应该,在发票上直接写销售产品11件价格1100元,视为同时销售卖品和赠品处理三、如果赠品与卖品不昰同类产品,也可以按第二种方法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时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乙产品    应茭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乙产品开具发票时分两个项目填写即可。苼产企业销售返利的税务思考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销售额就成为企业(无论商业企业还是生产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为了扩大銷售额企业必然会采取各类促销手段,销售返利是其中之一以下主要从生产企业的角度考虑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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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经销企业收取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等能否计入进货成本的请示》(沪价检[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委下发的《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辦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財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遵照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理根据目前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一般原理,经销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广告费、保证销费不能直接冲销当期进货成本只有上述项目是以即时折扣的形式进行,并在购货发票中体现了这种折扣才可以冲销当期进货成本。据此你局在认定经销企业成本时,不应将经销企业收取的返利、广告费、促销费计入进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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