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后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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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待遇
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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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时间: 11:31:23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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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待遇?
(四)离休、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不一样,估计约 2万吧第二十五条
(丧葬抚恤)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上班时间有人工服务成都的政策是约一年的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请打12333咨询当地社保部门。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一)丧葬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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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退休后死亡只能领取5000元的退休金。之后就没有什么了
如果说当事人购买了社保,可以由继承人到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相关领取手续,即所谓的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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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应享受待遇及办理流程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应享受待遇及办理流程
一、为什么要优化和调整支付流程?
为简化办事环节,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前期大量准备工作基础上,我市于2010年4月1日起改变延用多年的由管理单位代发离退休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养老账户金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的待遇发放流程,借助银行系统,全面实现各项待遇社会化发放。
二、优化和调整后的支付流程有哪些优点?
优化和调整后的支付流程有以下优点:一是整合审批权限,将原来由各离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在地管理的个人账户继承权限延展至退休后管理单位所在地,各项待遇审批可一站式审结,减轻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逐项审批各项待遇的工作负担;二是减少发放环节,各项待遇一次性直接发放到受益人本人,免除了管理单位代领代发的工作负担;三是各项待遇的支付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有效提高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四是提高基金安全性,待遇支付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待遇直接通过发放银行发放至受益人本人,减少各环节因手工操作等人为因素产生的错误,同时可有效杜绝重复冒领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离休、退(职)休及遗属减少表》;
3、直系亲属确定的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领取及“个人账户余额”继承资格证明》。
1996年1月后退休的,还应携带
5、《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6、《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遗属如何办理待遇审核?
& &&1、直系亲属在离退休人员去世5天内将死亡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到管理单位;
2、管理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在离退休人员去世次月的1-19日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六、遗属领取银行卡需携带什么材料?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继承额审批表》办理领取手续。
七、遗属在什么时间及地点领取待遇?
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确定的领取人),在管理单位办妥死亡养老待遇审核手续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例如5月1日至3日放假,那么10个工作日的起始时间从5月4日起计算,节假日不作为计发时间。)到市社保办三楼大厅遗属待遇领取窗口领取银行卡。(地址:济南市大纬二路82号,经六纬二路口东南角;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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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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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7月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有哪些?
2015年7月份,新一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标准,具体为3280元,相比目前参照的2770元,提高了510元。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80元/月。据此,新一缴费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标准也定为3280元。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灵活就业参保者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3280元的60%至300%之间,共分9个档(取整数),依次为:3280元的60%(1970元)、70%(2300元)、80%(2620元)、90%(2950元)、100%(3280元)、150%(4920元)、200%(6560元)、250%(8200元)、300%(9840元)。参保者可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其中的一档缴费。
在企业上班的参保者,其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由单位负责办理。参保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2014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来确定,职工个人按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并保底封顶。
根据现行缴费政策,灵活就业参保者要在本月25日前缴清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保费。如果延迟缴纳,将按新参照标准计算缴费数额,这样个人会多出钱。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提醒参保者及时查询个人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情况,如有欠费需及时缴纳。市区灵活就业参保者可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24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或受托人应及时到相关专业银行网点履行选档手续,然后可一次性或分多次按所选档次缴费,但当年12月24日前及次年6月24日前应分别缴清以前费用,否则以后选择补缴退休待遇将会降低并增加费用。
上述内容,通过相关人员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四点技巧。一是“选档”技巧:缴费年度内,按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划分九个基数档次可供选择,若选择低基数缴费则以后退休待遇就低;因医疗基数在90%至300%之间选择,则不与待遇挂钩,若养老选择90%以上的档次缴费,其医疗保险基数也相应提高,因此养老选择100%基数档次为好。二是当年12月24(每月25日至次月1日结算期,不办理业务)日前费用要缴清。缴费指数高退休待遇就高,缴费指数是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核定的,若上年费用在次年缴纳将因次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导致缴费指数下降;三是次年6月24日前费用要缴清,否则将因新缴费年度开始,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上调而增加费用。
3、如何查询养老参保职工缴费记录?
职工个人帐户主要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是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职工个人有权掌握个人帐户信息。
办事程序:本人根据自己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手册号登录市政府网站直接查询自己缴费及账户情况。参保单位在养老局企核科打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或身份证在城区社保办事处打印。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费率是多少?如何缴费?
答:市区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都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身份证和照片直接就近到城区社保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次月以后,可直接到市区中国银行或建设银行任一网点自愿选档缴费(分九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
5、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已15年了,还没到退休年龄可以不交了吗?
答: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参保人缴费满15年,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是最起码的必备条件,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如果中断缴费最简单的计算就有三点影响:一是你退休时基础养老金计算使用的是本人中断缴费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如,我市2013年为2410元,2012年为2150元,2011年为1920元,停的越早,在岗工资越低;二是每缴费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就增加1%,比如,缴费15年就乘以15%,缴费18年就乘以18%,以此类推;三是在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差别也很大,由于你中断缴费,个人帐户储存额就少,相应养老金就少。
6、我市那些人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领导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否往前补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参保当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往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8、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在所在地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地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9、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属本市户籍,在省外参保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参保的,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对男性参保职工年龄不满50周岁和女性不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且在省外连续缴费不满10年,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是非本市户籍的省外参保人员,经我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本市的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是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且未经本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就业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对非本市户籍且在原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重新在本市就业的,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按规定及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在本市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职工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若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对参保职工转移资金有什么规定,实施前后对参保职工利益有没有影响?
答:一是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与实施前是一致的。
二是新增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基金负担问题。对职工个人待遇没有影响。因此《暂行办法》出台实施前、后对参保者调动没有任何影响,不必产生顾虑。
11、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
答:办事流程为:(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市养老保险局企业单位基金核定科(以下简称企核科)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企核科核对缴费信息后,在已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且不欠费的情况下,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2)参保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外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外地)受理转入申请,并向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我市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及基金转出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2、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样转入我市续保?
答:办事流程为:(1)参保人员在我市社保办事处(襄城、樊城、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原就业地(外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到市养老保险局企核科办理转入申请。(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后,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3)申请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参保关系及基金转出。 (4)我市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认基金到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关系转入手续。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退休年龄,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分四种情况确定:(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4、在各地均有参保情况,如何能保障参保人员的参保权益?如果参保人员在多地参保存在重复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并清退其它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前(即2010年1月1日前)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清退。
15、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到外地?
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当然,为了使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市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养老金不受影响。  
16、襄阳市统筹区间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1)襄阳市统筹区间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员在市区与我市所辖各县、市、区及我市所辖各县、市、区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从我市所辖各县、市、区转移到市区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直接到所属市社保办事处(襄城、樊城、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送达到转出地办理转移手续;
(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从市区转移到我市所辖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直接到转入地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送达到转出地即市区社保办事处(襄城、樊城、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转移手续;
(4)襄阳市统筹区间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我市社会保险管理软件系统办理。
17、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如何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8、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互转衔接在什么地方申请?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19、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怎么规定的?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0、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时有重复缴费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从2012年7月1日,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首先发函联系我市养老保险局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其次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我市养老保险局户头,最后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市养老保险局转移接续窗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2、我市市区及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
(1)襄阳市社保查询电话:12333;
(2)襄阳市区办理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咨询电话:
襄阳市养老保险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窗口:5;
(3)襄阳市区与所辖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转移咨询电话:
襄城社会保险办事处:0710―3605671;&&&&&&&&&&
樊城社会保险办事处:0710―3211755;
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0710―3721108;
襄州区社保经办机构:0710―2816793;
南漳县社保经办机构:0710―5238378;
谷城县社保经办机构:0710―7337501;
保康县社保经办机构:0710―5990061;
宜城市社保经办机构:0710―4214006;
枣阳市社保经办机构:0710―6326839;
老河口市社保经办机构:0710―8229925。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和查询,人保部建立了全国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集中信息,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社保机构的联系方式,都已挂在人保部网站上,可以随时查询。网址:
2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4、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工作人员如何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政策。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华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2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缴费机制?
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作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资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
个人账户的规模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9、单位缴纳社保费一般多长时间能到账?
参保单位缴费到帐时间根据你单位选择的缴费方式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为三种:一是银行转帐。该缴费方式的程序最为繁琐,需通过参保单位开户银行、代理金库、金库、地税部门四个程序后,缴费数据才可到达社保机构,采用此方式缴纳社保费到帐时间大概需二十天左右;二是网上缴费。该缴费方式需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地税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进行网上直接缴纳社保费,采用此方式缴纳的到帐时间大概需七天左右;三是POS机刷卡直达金库。此种方式最为快捷,参保单位只需在地税大厅直接刷卡缴费,一般五天后即可到帐。
3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帐需要多长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到帐时间一般需2-3天。
31、我单位2015年8、9月的社保已分帐,但7月份的社保还未到帐?
出现这种问题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地税局未将你单位缴纳的社保费传递到社保部门,具体情况可致电地税局进行查询,电话3482762;二是你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小于应缴数,在分帐时形成单位待转金,具体情况可致电养老局进行查询,电话3063732。
3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参保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帐户记录金额均为其缴费基数的8%,缴费到帐的当月记入个人帐户,并按湖北省养老局下发的当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的年记帐利率计息,另截止上年度个人帐户金额按累计储存额的年记帐利率计息。
33、开展社会保险稽核的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社保稽核工作,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具体体现。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
3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才算合法?
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由单位依法申报,并履行单位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劳动工资及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手续。单位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等。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实际核定年度内的缴费工资根据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并经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5、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单位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6、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怎样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和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单位应缴纳的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实际发放工资,不得违法不给职工参保或者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37、用人单位违反社保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8、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可行使哪些职权?
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40、提高基础养老金对象范围是哪些?
具体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2014年7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4年7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41、符合哪些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列为保障对象?
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保障对象:1、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5、年满16周岁。
42、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哪些方面?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2015年1月1日起本办法实施后,按照“谁征地,谁出钱”的原则,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得减免。
二是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民个人根据其年龄或就业状况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在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
三是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老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
四是明晰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责任,明确了建立发改、人社、国土、财政、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43、新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分类参保:
(1)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44、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的硬性措施有哪些?
为了确保“先保后征”,在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征地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申报征地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
45、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多少?
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46、老被征地农民是如何界定的?
所谓老被征地农民,是指在2006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发后至2014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征地并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47、怎样做好老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制度衔接并轨工作?
一是本办法实施前没有获得当地政府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县(市)、区人社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申报养老保险补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将所需补贴拨付人社部门发放。
二是本办法实施前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规定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参保人员,应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还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三是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已经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但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在按原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4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缴费以及缴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市)、区社保机构、征收机构共同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么计发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5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丧葬费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5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怎么转移接续并于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54、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的?
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分为两类群体,一类是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养老金有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历年缴费基数÷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0岁为159、55为170、60岁为139)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张先生在60岁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3000元+3000元×0.6)÷2×15×1%=27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3000元+3000元×1.0)÷2×15×1%=45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3000元+3000元×3.0)÷2×15×1%=135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3000元+3000元×0.6)÷2×40×1%=72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3000元+3000元×1.0)÷2×40×1%=12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3000元+3000元×3.0)÷2×40×1%=36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另一类是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退休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有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张先生在60岁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有20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过渡性养老金=3000元×0.6×20×1.2%=432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过渡性养老金=3000元×1×20×1.2%=72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过渡性养老金=3000元×3×20×1.2%=2160元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为100元;2007年为90元;2008年为80元;2009年为70元;2010年为60元;2011年为50元;2011年为50元;2012年为40元;2013年为30元;2014年为20元;2015年为10元;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55、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怎样计算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费,即1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为10个月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鄂人社发〔2013〕46号)&
56、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怎样计算的?
5000元的丧葬补助费+2倍上年度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40个月离休基本工资
离休基本工资=工资总额-扣减部分
扣减部分包括:
津贴补贴(程序第4项)、社会补贴、奖励工资
护理费:1937年7月以前2000元、1937年8月至1945.9月1200元、1945年9月至1949年9月1000元
通讯费:科级216元、处级419元、厅级567元
57、军队转业干部待遇怎样计算(津贴代发)?
先按企业职工计算待遇,再按军转办审批的级别对照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调整,比如:今年的连级是3379元、营级3534、团级3975、师级4481元。另:代发八一、春节各1500元。(鄂办文〔2015〕33号)
58、“两参人员”待遇怎样计算?
主要精神是从2009年8月开始对已退休的、民政部门认定的参加“核试、自卫反击战”名单与系统退休费数据进行对比,低于本市区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给予补齐。(比如:2012年1362元,今年1793元)。鄂办文〔2009〕59号、鄂民政发〔2009〕54号襄阳民办〔2013〕47号
59、职教幼教生活补贴、计生津贴怎样发放?
社保局根据人社局工资科、教育局、卫计委两部门认定名单,收到财政拨款后代发。职教幼教生活补贴,按人社局工资科审批的名单、金额代发。(襄人社发〔2015〕22号文)。计生津贴每人标准3500元代发。(鄂政办发〔2007〕116号、襄政办发〔2007〕112号)
60、为方便市区广大参保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市社保局开通了那些银行指纹认证服务点?
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与襄阳市五大商业银行合作,开通了市农业银行32个、工行47个、邮政储蓄银行32个、建行29个、中行20个,共有160个银行资格认证网点。
61、怎么办理每年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认证手续?
您本人可持二代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到以上银行就近选择资格认证网点办理认证手续。每年只需认证一次。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年度认证周期(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初次资格认证需本人到社保局业务大厅采集个人认证信息)。
62、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每年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您可到居住地养老保险局提供自己的居住地个人信息(身份证、居住小区名称、楼栋号、单元门牌号、电话、退休单位名称等),或者按当地养老保险局的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当地养老保险局会把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上传到人社部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协助认证网站,襄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根据您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即可在网上进行年度资格认证,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必须完整才能确认通过。每年认证的时间请您到居住地的养老保险局进行查询。
63、如果居住地还没有开展人社部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协助认证工作怎么办?
如果在您居住地社保局还没有开展人社部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协助认证工作的,可以采取以下办老办法办理认证:
在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者襄阳市社会养 老保险管理局网站()下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严格按照表上的时间要求办理完手续后,请按表格中的地址寄回年审,以免停发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备注:养老保险管理局2015年01月05日发布)
主办单位:襄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局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 E-mail:s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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