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016财务会计报表下载报表 2016年6月月,其在各家银行的贷款

热门信息排行
当前位置: >
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日)
商务部网站&&&&阅读次数:69
图片来源:公共商务信息新闻采编中心&&摄影:刘冬平10月9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回应了国内外媒体高度关切的热点敏感问题。实录如下:1、今年国庆节期间全国消费市场与往年同期相比有何新特点?商务部门在保障中秋节及国庆长假的市场供应方面重点做了哪些工作?答:今年“十一”黄金周,全国消费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据商务部监测,10月1日至7日,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实现销售额约120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7%。其中,服装、、汽车等商品销售亮点突出,大众餐饮、旅游休闲、文体娱乐等服务消费备受青睐,绿色、共享、简约的消费理念深入人心,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创新,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消费渐成趋势,人们越来越追求吃出健康、穿出时尚、用出品质、玩出品味。为做好今年中秋节和国庆黄金周“两节”市场供应,节前我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部署,“两节”期间积极搭建消费促进公共平台,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及预警。从实际落实情况看,今年“两节”期间各地商务部门的市场保供和消费促进工作都做得有声有色,很有成效。比如,重庆市商务委组织流通企业赴外地集中采购蔬菜,每日监测市场动态;青岛市在“两节”期间集中投放蔬菜、肉类、豆制品等储备商品共计6250吨;乌鲁木齐市在古尔邦节和中秋国庆期间累计共设73个点投放储备肉,有效满足了市场需求,丰富了节日市场供应。2、去年8月底,《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印发。请问一年来,商务部做了哪些工作来落实《意见》?已经取得哪些成效?&答:一年来,商务部围绕《意见》提出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创新转型为引领,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主要开展了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内贸流通工作长效机制。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了11个与落实《意见》相配套的指导性文件,形成了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的“1+11”文件和配套政策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并实施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建立了流通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制修订了23项流通标准。二是推动内贸流通降本增效。在推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基础上,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以及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进农村,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了流通效率。目前,已推动建设了100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248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一批便民生活服务网点,解决社区居民买菜难、订餐难、找保姆难等问题。在496个县开展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成乡村服务站3.7万个。在32个城市开展了物流标准化试点,选择190家重点企业和单位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企业供应链协同作业效率提高1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平均降低10%。&三是建立健全扩大消费的供给体制。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初步梳理出17项成果、48条典型经验和做法;在北京等10个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建立了9个市级、70个县级商务综合执法队伍;在江苏等8个省市开展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推进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4个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前8个月平行汽车进口数量达到3.11万辆。四是狠抓内贸流通设施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突破城市物流“最后一公里”难题。在成都等22个城市开展共同配送试点,建设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末端网点三级配送网络。支持覆盖28个省区市的20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300多个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五是加快生活服务业发展。实施家政、住宿等八大居民生活服务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形成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基础、城市为支撑、农村为补充的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在山东等8个省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探索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新途径。在杭州市等3个城市开展“优化环境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试点。六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地区封锁现象得到遏制;对涉嫌垄断市场的企业敢于“亮剑”,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建成商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归集企业信息157万余条,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支持58个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18个中药材产销大省建设中药材追溯体系,8家企业建设酒类追溯体系。组织开展150多次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累计查办违法犯罪案件100余万件。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稳定推进对国内居民消费持续平稳增长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今年前8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3%;&上半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3.4%,比2015年提高了12.5个百分点,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了。3、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多项涉及物流业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请问近年来商务部在推进物流标准化方面已取得哪些积极成效?&答:近日,商务部发布了《托盘共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等7项物流领域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商贸物流标准体系。近两年来,商务部着力实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调动地方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有关协会推广宣传标准的主动性,通过典型引领、试点示范、宣传引导,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多方合力,取得了三大积极成效。首先,创新了若干成熟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城市间“结联盟”、企业间“结对子”共同推进物流标准化,掀起贯标热潮。如:上海牵头成立“长江经济带托盘循环共用联盟”,沿江9省市33家物流协会签署倡仪书,推广物流标准化;南京、芜湖牵头8个城市成立“环南京都市圈物流标准化联盟”,以项目带动提升区域物流标准化水平;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客隆、物美等下游客户合作,实行整托盘订货和交接货的单元化模式,优化了商业流程;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等从田间地头到超市门店,全程“不倒盘、不倒筐、可追溯”,实现了提效降本、降货损。其次,提高了广大企业应用标准的自觉性。广大企业尤其是全国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和地方试点企业,纷纷将标准化与提升品牌形象、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全面提高标准化水平。如:中外运、华润万家、苏宁、京东、雀巢等企业积极开展带托盘运输,招商路凯、集保、天下大白、集托网等企业积极推广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加快发展单元化物流,有效提高了物流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第三,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第三方机构统计,通过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企业提升装卸货效率3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70%、综合物流成本平均降低10%。试点城市租赁标准托盘同比增长97.18%,平均综合物流效率提升3.8%。经测算,2015年减少托盘用量960万片,相当于少砍伐成材树木160万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8.1万吨。4、今年1-8月我国吸收外资总体保持增长,其中在高技术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际使用外资涨幅很大,能否分析其中主要原因?&答:今年1-8月,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67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8.2%。在高技术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296.3亿元人民币、89.8亿元人民币、169.9亿元人民币和99.4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322.7%、46.7%、40.5%和39.7%。这几类投资占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总比重的97.7%。高技术服务业吸收外资快速增长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市场需求旺盛加上国家大力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激发了外商投资热情。一方面,国民经济各行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体现,高技术服务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势头。另一方面,“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高技术服务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与我国服务业吸收外资快速增长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持续扩大、经济结构调整和服务业扩大开放步伐加快,越来越多外商看到了中国服务业发展所存在的或潜在的市场商机,流入服务业的外资延续了较快增长态势。2015年,我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达到5277.4亿元人民币,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的比重为67.5%。今年1-8月,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387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0%,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达70.7%。三是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大项目较多。1-8月新设立投资总额或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中,66家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科学研究与发展、技术推广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经营活动。5、日本媒体报道称,最近日本经济界三团体来华访问时向商务部提交了希望中国改善经营环境的建议。同时,要求明确《反垄断法》适用标准,防止海外企业收购中国企业被不当妨碍。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回应?答:9月22日,商务部高燕副部长会见来访的日本经济界代表团并同他们座谈,就中日经贸关系深入交换了意见,围绕奥运经济、电子商务、物流流通、健康医疗、改善商务环境、开拓第三方市场等广泛领域合作进行了交流。座谈会气氛友好,务实积极。日本经济界领袖对商务部为推进中日经贸合作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高度评价,表示中国是日本一衣带水的邻居和不可替代的伙伴,近年中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务环境明显改善。日方还对进一步完善商务环境提出了建议。中方介绍了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具体政策举措,从进一步加强中日经贸合作,完善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好服务的角度,对日方建议作了回应。我们感谢国内外媒体朋友对本场活动和中日经贸合作的关注。当然,我们也希望有关媒体对此进行客观、负责任的报道,为两国经济界加强合作创造良好气氛。至于媒体提到的日方企业并购中国企业以及《反垄断法》执行方面的问题,在此有必要重申的是,中国欢迎和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没有改变,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论企业的形式、规模和注册地,均适用同样的标准,不存在对海外企业收购中国企业设置障碍的问题。6、近期,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做出上诉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指令驳回原告起诉,并不得以同一诉因再次起诉。请问发言人如何评价此案?答:商务部注意到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9月20日做出的关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的裁决。这意味着中国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的上诉判决中获胜,是一个好消息。我们对这一判决表示欢迎。该案涉及此前我国实施的维生素C产品“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商务部就此曾向美国法院递交“法庭之友”信函。美国法院的二审裁决采纳了国际礼让原则,尊重商务部对出口管理制度作出的说明。我们对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赞赏,也将继续坚定地支持遵纪守法的中国企业采取合法手段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7、今年8月,欧盟连撤我国8家光伏企业价格承诺资格,使得目前“被退出”的中国光伏企业多达16家。而今年上半年我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额大幅下滑三成。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评论?答:此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欧光伏价格承诺执行中部分企业被取消资格,二是中国对欧光伏出口下滑。这两个方面有一定关联度,部分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客观上会影响到它们在价格承诺口径内的出口,但并不是我国对欧光伏出口额下降的根本原因。关于中欧光伏价格承诺执行中部分企业被取消资格的问题。自2015年6月份至2016年8月,欧委会分7次总计取消了我国16家光伏企业的价格承诺资格。16家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的企业分两类情况:一类是自愿申请退出,此类企业有4家;另一类是涉嫌违反价格承诺协议行为被取消资格,共有12家。对于部分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资格问题,需要客观看待。首先,我们要看到绝大部分企业仍继续保留价格承诺资格。过去几年,中欧双方秉承合作精神,共同付出辛勤努力,为价格承诺协议的顺利执行铺平了道路,绝大多数中国光伏企业遵守协议,执行情况良好。除16家企业被取消资格之外,目前尚有105家企业仍在价格承诺范围内。其次,部分申请退出的企业,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主要出于摆脱价格承诺协议条款约束的目的,寻求于其有利的市场机会和空间。第三,部分企业确实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信守承诺是中方一贯坚守的基本立场,对此类企业,中方支持按照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包容、不姑息。第四,目前价格承诺的执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价格承诺项下的最低限价已严重偏离市场水平价格,出现了在谈判和签订协议时无法完全预测商业模式等新情况。对此,我们希望欧方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最低限价水平做出适当调整,以合理的方式为价格承诺的继续平稳执行创造条件。中方愿与欧方密切配合,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价格承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关于中国对欧盟光伏出口下滑的问题。欧盟贸易限制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光伏的出口,但出口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欧盟成员国逐步取消光伏应用激励政策,致使市场严重萎缩,我出口量下滑、出口价格下跌。欧盟市场已从2011年光伏装机容量达到峰值的22.4&GW下滑到2015年的8GW。2015年,价格承诺口径内,我国对欧盟出口3.46GW,金额17.85亿欧元。总体来看,当前全球光伏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亚太市场多元化走强,日趋萎缩的欧盟光伏市场在全球市场中的重要性下降。欧盟如继续维持限制措施将使萎缩状况进一步恶化,也不利于欧盟气候和能源长远利益。希望欧盟尽快彻底地终止光伏措施,使光伏市场恢复到正常状态,真正实现互利共赢。8、10月13日,金砖国家第六次经贸部长会议将在印度召开,请问这次会议有何亮点?有哪些预期成果?中方是否提出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议题?答: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机制自2011年经中方倡议建立以来,迄今已举行五次会议,并相继通过了《金砖国家贸易投资合作框架》、《金砖国家经济伙伴战略》等合作规划,经贸合作步入正轨,势头不断向好。10月13日,金砖国家第六次经贸部长会议将在印度新德里举行,重点讨论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及对金砖国家贸易投资的影响、相关经贸领域务实合作等议题。经各方共同努力,此次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有望在知识产权、非关税措施、贸易促进、服务贸易、中小企业、单一窗口等方面实现合作成果。另外,在此次经贸部长会议期间还将举办金砖国家首次贸易博览会。目前,我们正与各方进行积极磋商,通过经贸部长会议锁定相关成果,为10月15-16日在果阿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八次会晤做好经贸方面的准备。中方在此次会议筹备过程中并未提出与其他金砖国家进行自贸协定谈判的议题,但在学术界和产业界确有很多专家有这方面的倡议。中方认为,金砖国家间商建自贸区是金砖国家间开展务实合作的重要形式。从长远看,金砖国家间通过相互开放市场,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积极发挥比较优势,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水平,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有利于促进共同发展,有效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南南合作。9、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第15次会议将于10月中旬在吉尔吉斯斯坦召开,请问此次会议有哪些重要议题?答:今年是上海合作组织成立15周年,区域经济合作面临新形势和新机遇。此次经贸部长会议期间,各方将重点落实好6月塔什干元首峰会各项经贸成果,并为11月总理会议做好经贸准备工作,研究新时期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会议将重点讨论并通过《年上合组织进一步推动项目合作的措施清单》,并将提交11月上合组织总理会议审议通过。清单将涵盖贸易和投资、金融、海关、农业、科技、信息和电信、环保、交通基础设施等十个领域的数十项措施和项目。这是上合组织区域经济全面合作的&“五年计划”,将指导上合组织未来5年区域经济合作各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还将通过《上合组织成员国贸易便利化专业工作组章程》和讨论《上合组织电子商务工商联盟工作方案》。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将召开第12次会议,主要议题包括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和金融合作、多边框架下合作和地方间合作等。以上是对媒体所提相关问题的回应。借此机会,作个活动预告:10月11日上午,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将在澳门开幕,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关注。
版权所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号 邮编:100007 E-mail:Webmaster@chinca.org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pdf126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28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注册金额 人民币 8 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人民币 3 亿元
发行期限 366 天
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本期短期融资券级别 A-1
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 AA
担保情况 无 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一月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发行本
期短期融资券 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
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
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
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
券,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
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 2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安庄村。法定代表人崔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集金,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204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先美,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委托代理人张楠,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上诉人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林长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郑亚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李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琳林长明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日,朝批公司与琳林长明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琳林长明公司授权朝批公司为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北京商超渠道总经销商,合同有效期为日至日。日,双方又签订了为期1年的《商品采购合同》,有效期到日。直至日,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故根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合同应延续至双方签署新的合同为止。自2007年签订合同后,琳林长明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被迫支出新品进店费、条码费等共计302 144.74元。依照合同,朝批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至2010年后双方签订新的合同之前,但经过事后查询销售记录,在2009年6月,朝批公司就不再从琳林长明公司进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而在市场上却出现同样产品在利用琳林长明公司出资建立的渠道继续销售。经了解,朝批公司在双方合同期内突然终止从琳林长明公司处进货,却私自从厂家购进不低于1万箱同样产品,并利用琳林长明公司投入巨额市场费用建立的渠道销售,以牟取暴利。日,朝批公司又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琳林长明公司认为,朝批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约,给琳林长明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朝批公司退还以进店费、条码费、海报宣传费等名义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302 144.74元、赔偿经济损失29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朝批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琳林长明公司自日起已丧失产品的经销权,双方之间的《商品采购合同》即告终止。2009年6月,琳林长明公司所享有的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经销权即将到期,在朝批公司的要求下,琳林长明公司也一直未能出示其继续享有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经销权的有效书面文件。琳林长明公司已无法按照《商品采购合同》的约定向朝批公司提供八年陈酿系列产品。为避免受到各销售终端因断货而罚款的情况,朝批公司通过与北京市贵州醇就业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醇公司)的沟通,于日与贵州醇公司建立了关于八年陈酿产品的经销合同协议。朝批公司在日致函琳林长明公司,在函件中已明确鉴于双方合作已终止的情况下,要求琳林长明公司核对账款并清算货款。日,琳林长明公司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双方的货款已经结清,也以实际行为印证了其认可双方合作终止的事实。2、琳林长明公司支付市场费用是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朝批公司不存在利用琳林长明公司投资建立的渠道销售产品的违约行为。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琳林长明公司负责商超进店费用及相关市场费用,琳林长明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向产品公司预付各项市场费用属于琳林长明公司正常履约行为。其次,根据行业惯例,投入市场费用是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商品的市场占有。琳林长明公司在投入市场费用后,同样在合同期内享受了该项投入给其带来的丰厚的经济利润。而且,该项费用经朝批公司已支付给了零售终端,琳林长明公司无理由要求朝批公司向其返还由零售终端收取的各项费用。再次,琳林长明公司与朝批公司合作,是因为朝批公司有固定、庞大的销售渠道资源,琳林长明公司的产品正是利用朝批公司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3、琳林长明公司在无法继续经销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情况下,主张因朝批公司违约导致其无法继续销售上述产品而带来的利润损失无任何依据。琳林长明公司自日起已丧失产品的经销权,朝批公司在琳林长明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未追究琳林长明公司的责任,而是通过与贵州醇公司的协商,避免发生零售终端因断货而罚款等违约责任。而且,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朝批公司不得从其他进货渠道购进同品类产品。因此,在琳林长明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经销权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停止从琳林长明公司进货合情、合理、合法。琳林长明公司在明知其无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经销权,无法保证供货的情况下,以朝批公司从第三方购货而主张产品公司违约,并要求产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无法成立,无据可证。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朝批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朝批商贸有限公司,日变更名称为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以朝批公司叙述)。日,琳林长明公司与贵州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琳林长明公司在北京地区担任贵州醇公司提供的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总经销商。经销期限为日至日。日,琳林长明公司(甲方)与朝批公司(乙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北京商超渠道总经销商,经销产品为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经销区域为北京商超渠道。甲方授予乙方北京商超渠道总经销商后,所有甲方系列产品都应通过乙方进入合同确定的乙方的销售渠道,甲方负责维护协调,不得增加其它任何销售渠道,任何其他经销商欲进入乙方的销售渠道,必须征得乙方同意。甲乙双方签约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齐全、有效的企业资信材料和必备的商品销售手续、证明,并保证对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行政或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在北京地区推广与销售合同约定的甲方系列产品。甲方负责商品的进店费用及所有相关市场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甲方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向乙方预付市场费用20万元,由乙方根据双方商定的市场费用方案向零售终端支付相应费用,并负责索取相关发票向甲方核销。为了保证甲方产品市场销售的顺利启动,在双方约定的市场费用方案内发生的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甲方保证各项市场费用随报随销,其他临时增加的市场费用必须甲方经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预付乙方市场费用的账面余额低于5万元时,甲方应立即补齐预付市场费用至20万。合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本合同在终止前一个月,双方应共同协商新的经销合同,如合同到期后双方既未书面提出合同终止,也未就新的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动顺延至双方签署新的合同为止。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新品进店费用、促销海报宣传费用、商品堆头陈列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八年陈酿酒年度上市推广费用总计782 500元,并注明“所列费用明细仅为商超系统预估费用,因商超费用不断发生变化,加上新店开业等因素,双方同意尽量在不超过总额范围内可做调整,与甲方核销时按商场实际产生的费用予以核销”和“此方案仅为八年陈酿产品上市的初期市场启动方案的预算,按双方实际产生费用核销”。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上述协议。日,琳林长明公司向朝批公司预付促销费用20万元。日,琳林长明公司向朝批公司交纳了市场费用10万元,双方确认该费用是零售终端的市场费用,预存在朝批公司,朝批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市场活动方案支付给零售终端,零售终端在收到此费用后会出具琳林长明公司台头的发票予以核销,如零售终端开具朝批公司台头发票,朝批公司可对琳林长明公司反开发票,琳林长明公司承担相关税金。日,琳林长明公司与朝批公司再次签订《商品采购合同》,除有效期约定为日至日外,其余条款内容与双方签订的日《商品采购合同》基本一致。日,朝批公司致函琳林长明公司,内容为:由于目前双方已终止合作,请琳林长明公司尽快派人与朝批公司财务人员核对账款并结算货款。日,琳林长明公司回函,确认双方货款已结清。另查一,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朝批公司向各零售终端支付各项费用302 144.74元,且朝批公司将上述费用的发票分别于日、日、日、日交付给琳林长明公司。另查二,日,朝批公司与贵州醇公司签订合同,从日起,朝批公司开始经销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朝批公司与琳林长明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中约定了零售终端收取的费用应由琳林长明公司负担,且朝批公司已将相应票据交付给琳林长明公司,故琳林长明公司在双方合作终止后,要求朝批公司退还302 144.74元费用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到日,但该合同中第一条即明确了朝批公司的法律地位为“琳林长明公司授权朝批公司为北京商超渠道总经销商”,这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琳林长明公司在丧失了北京地区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总经销商的代理权限后,双方之间合作的基础予以消失。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中,亦未禁止朝批公司从其他渠道进货。综合上述因素,朝批公司在琳林长明公司丧失代理权后,朝批公司从贵州醇公司进货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琳林长明公司要求朝批公司赔偿294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亦无合同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琳林长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认定日朝批公司与贵州醇公司签订合同并于当日起销售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错误。依据朝批公司日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确认:朝批公司日已开始销售贵州醇八年陈酿产品。第一、《商品采购合同》的有效期是日至12月31日,签订日期是日;第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日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的基础上朝批公司成为贵州醇公司八年陈酿总经销商一事达成协议,并非就新产品销售达成的协议;第三,《商品采购合同》的第六条和《补充协议》第三条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亦可证实琳林长明公司的主张。《补充协议》是朝批公司为规避责任和诉讼需要而签订的。琳林长明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朝批公司违背合同义务销售第三方产品,因此要求一审法院调取朝批公司的进货销售记录,以印证琳林长明公司的主张,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拒绝该申请,有意偏袒朝批公司。二、一审认定朝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错误。第一,琳林长明公司与朝批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北京地区推广与销售合同约定的甲方系列产品。在甲方前期投入了大量的市场费用后应认定为具有排他性。第二,一审中双方确认朝批公司在日最后一次从琳林长明公司进货后,再也没有销售琳林长明公司的产品。朝批公司能够销售却不销售琳林长明公司的产品就是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三、一审认为琳林长明公司要求朝批公司退还302 144.74元费用没有合同依据而不予支持错误。依据行业惯例,琳林长明公司支付的市场费用有进店费、进场费、条码费均是进入商超的一次性永久费用。琳林长明公司为开拓市场投入的堆头费、海报费、促销费等市场宣传费用,朝批公司仍将长期受益。因此,琳林长明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后,朝批公司在合同期内违约,自行销售第三方的产品明显有悖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初衷,并且朝批公司至今仍然在所有商超销售同样的产品牟利。日朝批公司违约后与贵州醇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仍用琳林长明公司的预付市场费用向商超交付进店费给自己销售产品铺路。以上足以证实朝批公司的违约和支付相关费用的不合理性,依据公平原则朝批公司应返还以上费用。四、一审认为琳林长明公司与贵州醇公司是代理关系,日后琳林长明公司丧失了代理权和销售权错误。日琳林长明公司与贵州醇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书,所有条款均是买卖权利义务,并未涉及代理权。依据该合同的相关条款并不能得出2年经销期限后琳林长明公司就丧失了经销权,并且在该合同中亦没有2年后琳林长明公司不得以自己名义进行销售的条款。五、一审认为琳林长明公司与朝批公司《商品采购合同》的履行取决于琳林长明公司与贵州醇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的期限和所谓的总经销权错误。琳林长明公司在2年内的排他性经销权并不来自于该名称而是该合同第十条的约定。琳林长明公司授予朝批公司北京商超总经销权是琳林长明公司在北京商超的总经销权,双方的《商品采购合同》琳林长明公司的义务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琳林长明公司在享有总经销权的前提下才能授权朝批公司为商超总经销权,亦没有排他性的条款约定。六、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未禁止朝批公司从其他渠道进货错误。依照《商品采购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北京地区推广与销售合同约定的甲方系列产品。此条明确约定乙方的义务就是销售甲方系列产品,即不能从其他渠道进货。朝批公司在合同期内,自日起不尽义务销售和推广琳林长明公司的产品,反而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协议,销售第三方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七、由于朝批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琳林长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依法赔偿。第一、琳林长明公司支付给朝批公司的市场费用合计302 144.74元。第二,朝批公司自日起停止从琳林长明公司进货,至日,至少擅自从厂家购入10 000箱产品进行销售。琳林长明公司从厂家进货每瓶30元,销售给朝批公司每瓶79元,10 000箱共60 000瓶,毛收入应是&&&&&&2 940 000元,扣除合理的费用后纯收益至少是2 000 000元,应由朝批公司赔偿。第三,截止到日,琳林长明公司库存积压贵州醇八年陈酿38度2454瓶、52度2748瓶。依据给朝批公司的价格,合计应是454 926元。由于该产品只适合在商超销售,朝批公司违约后几乎琳林长明公司无法自行销售,故要求朝批公司按其进货价赔偿,货物归朝批公司所有。第四,积压的1000多箱酒占用琳林长明公司库房2年多,给琳林长明公司造成直接仓储损失190 000元。琳林长明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朝批公司返还琳林长明公司投入的市场费用&&&& 302 144.74元(包括为开拓商超渠道投入的进店费、条码费等&&188 392.09元和其它为开拓市场投入的堆头费、海报费、促销费等市场宣传费用113 752.65元),朝批公司赔偿琳林长明公司日至日预期销售可得利益2 000 000元、库存积压酒现值454 926元、仓储费190 000元,合计2 947 070.74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朝批公司承担。朝批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二、朝批公司不存在琳林长明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琳林长明公司要求朝批公司返还市场费用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三、琳林长明公司的上诉主张不符合事实,且没有合法依据,朝批公司不能认可。(一)琳林长明公司主张朝批公司在日起开始销售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根本不符合事实,且无合理依据。朝批公司贵州醇公司于日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约定经销的产品中不包括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双方于日签订《补充协议》后才开始进行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经销合作。(二)琳林长明公司主张朝批公司自日后没有销售琳林长明公司产品的陈述没有合理依据,朝批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一直积极销售和推广从琳林长明公司处购进的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自日起直至发现琳林长明公司丧失产品经销权,朝批公司未从琳林长明公司购进贵州醇八年陈酿仅是基于批发行为的特点,作为批发商的朝批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会阶段性批量采购产品,保证合理的产品库存,以在一定周期内满足零售终端的购货需求,因而在拥有合理且足够产品库存量的情况下暂未购进产品,并非琳林长明公司所称的“能够销售却不销售”。(三)琳林长明公司要求朝批公司赔偿所谓的库存积压产品损失及仓储费用等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且与本案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朝批公司与琳林长明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销售终端收取的市场费用应由琳林长明公司负担,且朝批公司依约将琳林长明公司预付的治厂费用支付给了各零售终端,并已将相应票据交付琳林长明公司,琳林长明公司在一审中已对上述市场费用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虽然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到日,但上述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朝批公司的法律地位为琳林长明公司授权朝批公司为贵州醇八年陈酿产品的北京商超渠道总经销商,这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琳林长明公司在丧失了北京地区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总经销权后,双方之间合作的基础亦消失,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亦未禁止朝批公司从其他渠道进货,综合上述因素,朝批公司在琳林长明公司丧失经销权后,朝批公司从贵州醇公司进货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琳林长明公司要求朝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亦无合同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琳林长明公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商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及附件、费用明细、签收单、预收代垫费用证明、函、补充协议书、证明、费用支出凭证发票交接清单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朝批公司与琳林长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琳林长明公司上诉要求朝批公司返还其投入的市场费用302 144.74元,但双方合同约定零售终端收取的费用应由琳林长明公司负担,朝批公司代为向零售终端支付后已将相应票据交付给琳林长明公司,所以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琳林长明公司要求返还上述费用没有合同依据,故琳林长明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琳林长明公司上诉认为朝批公司自日起不尽义务销售和推广琳林长明公司的产品,而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协议,销售第三方产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双方合同约定琳林长明公司授权朝批公司为北京商超渠道总经销商,琳林长明公司丧失了北京地区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的总经销商的代理权限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基础亦消失。虽然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到日,但《商品采购合同》并未禁止朝批公司从其他渠道进货。所以朝批公司在琳林长明公司丧失代理权后,从贵州醇公司进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琳林长明公司称朝批公司在日已开始从贵州醇公司进货并销售贵州醇八年陈酿系列产品,构成违约,朝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琳林长明公司未能就其主张举证,故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琳林长明公司上诉要求朝批公司赔偿证据不足,且无合同和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琳林长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三百六十九元,由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三百七十七元,由北京琳林长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郑亚军&&&&&&&&&&&&&&&&&&&&&&&&&&&&&&&&&&&&&&&&&&&&&&&&&&代理审判员&&&&刘&&斌&&&&&&&&&&&&&&&&&&&&&&&&&&&&&&&&&&&&&&&&&&&&&&&&&&代理审判员&&&&李&&丛&&&&&&&&&&&&&&&&&&&&&&&&&&&&&&&&&&&&&&&&&&&&&&&&&&&&&&&&&&&&&&&&&&&&&&&&&&&&&&&&&&&&&&&&&&&&&&&&&&&&&&&&&&&&&&&&&&&&&&&&&&&&&&&&&&&&&&&&&&&&&&&&&&&&&&&&&&&&&&&&&&&&&&&&&&&&&&&&&&&&&&&&&&&&&&&&&&&& 二○一二 年 一 月 十八 日&&&&&&&&&&&&&&&&&&&&&&&&&&&&&&&&&&&&&&&&&&&&&&&&&&&&&&&&&&&&&&&&&&&&&&&&&&&&&&&&&&&&&&&&&&&&&&&&&&&&&&&&&&&&&&&&&&&&&&&&&&&&&&&&&&&&&&&&&&&&&&&&&&&&&&书&&记&&员&&&&赵&&越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财务会计报表下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