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关联方利息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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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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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该文件下发后,其中涉及的几个要点问题成了江西省萍乡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该文件下发后,其中涉及的几个要点问题成了江西省萍乡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对此,咨询员作了详细的解答。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而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财税〔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咨询员解释道,文件的本意是,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只要符合第二条规定,是不受第一条比例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就是说,关联方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在比例之内,都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在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不一定非要规定企业只能从非关联方借款,应该也可以从关联方借款,但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如果企业在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也向关联方借款以此转移利润,则不符合营业常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借款利息支出同样不得税前扣除。   三、实际税负是否按实际执行税率判断。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只要支付方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利息支出也不受比例限制,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般来说,企业不会这样处理的,因为低税负企业将利息支付给高税负的企业,则高税负的企业要比低税负的企业多纳税。实际税负即是单位在经营过程当中实际缴纳的税金与收入之比,它不是指理论税负或名义执行税率的高低。如对于税率高的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则实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税负就低;而税率低的企业,在盈利时期其所得税税负就高于高税率的亏损的企业。   四、以什么合理的方法分开计算利息支出。财税〔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该文件第一条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确定为5∶1。但是如果企业不仅仅从事金融业务,其从事其他业务的部分显然不能按5∶1确定债权性投资金额。据此分析,合理方法应该是合理划分企业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比重。   此外,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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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对于借款本金的确认,按所得税法和财税〔号的规定,视债务人的企业类型为金融或非金融企业,分别按“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1或2:1来确定。何为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实施条例中的119条的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就实施条例中解释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仅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概念和来源进行了规定,其具体的内容和范围并未做明确规定。对于权益性投资,笔者个人认为可参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12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370页中的解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具体到会计核算中即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而债权性投资的情况就较为复杂,由于目前企业融资工具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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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确定
【摘要】: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企业既存在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又存在从多个关联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因而使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的确定复杂起来。笔者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的确定问题。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75;F812.42【正文快照】:
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早在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就做出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随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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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来源: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对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一般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5: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一般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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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名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会计学硕士,北京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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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规定比例扣除
信息来源: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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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工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复审中发现,该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但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其中一人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余为向法定代表人妻子、儿子借款,经与账簿、凭证核对,其关联借款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
  税法分析: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据此确定该公司借款人属于关联方,发生的利息支出为关联方利息支出。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三、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因此,该企业借款人确认为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关联借款利息支出调增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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