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私人抵押借贷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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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可以抵押给个人吗?风险大谨慎操作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生活中,以借款很常见,但是经常有不法分子趁机以假行骗。虽然房产证抵押可解决贷款问题,是经营资金临时周转的好帮手。但房产证抵押真的是解燃眉之急的“万金油”吗?其中又有那些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需要大家知晓呢?
房产证抵押有什么风险? 首先要明确的是房产证是抵押的对方是谁,如果是个人与的话,则你需要明白的是,房产证抵押不等于。 因此在房产证抵押时一定要签定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这样做才能合理地保证双方权益,另外这样做还有几个好处: 其一可以了解此房产有没有抵押给别人; 其二做了抵押登记后,该房产就不能买卖; 其三如果发生纠纷,该房产又被抵押给多人,拍卖后有抵押登记的可以先受偿(如果都有登记,则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受偿)。这样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较大限度的保障。 制作假的,则主要是为了用假证去作抵押,以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和钱财。比如,此次被发现的一起制作假事件中,一名男子因欠人家一笔工程款没有还清,便根据原来自己家里已经卖掉的一套房产情况,制作了一本假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了债权人。眼看还债的期限就要到来,有所警惕的债权人到市产权市场处档案馆查阅资料,这才发现这份产权证是假的。 而另一起造假事件中的当事人赵某用朋友的一份产权证作抵押,向姜某借了3万元。随着还款日期的来临,姜某觉得有必要到产权市场处档案馆查验一下。档案馆工作人员经查阅资料后发现,档案里的产权人与赵某作抵押的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并不一致,从而证明赵所提供的是假产权证。 房产部门人士指出,随着市民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用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的情况越来越多,制作假产权证的事件也随之增多。所以,市民在遇到有人用房屋产权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一定要事先到房产部门查阅房产档案。 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的重要信息,以防遭人盗用和“克隆”;有借款给别人时时,应不为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能单凭房屋产权证明和嫌疑人一面之词就轻易签订借款合同,要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登门了解房主的情况,同时要核实房产证的真假以及借款人是否为权利人;银行信贷人员应加强贷前调查,尤其要对贷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严格审查,不仅核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等项目,还要核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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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房产抵押借贷,房子说过户就过户、说收就收,你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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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间放贷的 于
16:21 编辑
民间,房子说过户就过户、说收就收,你信吗?
本人用线下近十年经历,并且以下所叙述内容是经过本人近千次的亲自实际操作,就大家所担心的以下七个问题做出解释:
(声明:本人不懂,一直从事线下民间借贷)
一、在抵押房屋时是否属于多次抵押。
二、借款人的房产是否属于唯一住房?是否小于70平方米?审核过程中有没有提供真实的二居证明?发生房产能不能执行(变现)?(此处不讨论房产价值问题)
三、借款人如果已婚是否双方都到场(房产局、处)签字?
四、所抵押的房产户口里有没有未成年儿童和老人?
五、关于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抵押问题。
六、房子说收就收?到底是谁在收?
七、关于抵押的房产是否在抵押之前已经租赁给了别人的问题。
一、借款人在抵押房屋时是否属于多次抵押。
& & 此问题根本不必担心,携带房屋手续到当地房产局提档即可,房产局档案一目了然,目前中国很多地方连二次抵押都不能进他项,谈何多次抵押。(注:如果民间借贷从业者不知道提档是怎么回事,你就别在这行混了。另外说明一点,针对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顺位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理论来讲,房产是可以无限次进押的,但是很多城市的房屋管理条例是不允许的。这是目前行政层面与司法层面的矛盾,此处不多做讨论。)
二、借款人的房产是否属于唯一住房?是否小于70平方米?审核过程中有没有提供真实的二居证明?发生逾期房产能不能执行(变现)?(此处不讨论房产价值问题)
& & 提供二居证明的本来目的是防止在借款发生逾期时,避免唯一住房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民间借贷在办理抵押时,基本是六个合同或手续,实际存在的是六项司法权利(四项独立权利+两个从属权利),即:1、,2、抵押权(债权的从属权),3、物权代位,4、期限物权、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6、定金担保权(期限物权的从属权),完全避免此问题。
1、债权:借贷合同。
2、抵押权:及手续(他项权利证,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只能做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少数地区不限制)。
3、物权代位:不可撤消的房屋全权委公证(此项为重中之重)
& & 提醒:受托人不要做成()自己,要做成债权人(抵押权人)信赖的第三人(非直系亲属,目的是防止房屋变现困难(万一房子不好卖),这时受托人可以把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说的更直白一些就是到时放的款收不回来,大不了自己还能剩套房子,日后再变现,也不至于把自己玩死。而且在过户给自己时可以玩低评高贷或低签高收,还能套出来更多的钱,这里不做详细解释)。
& & 重点:此委托公证效力极其强大,受托人可以在不通知原房屋产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过户给除受托人自己及受托人直系亲属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抵押权人、然后直接收房子,此时房子已过户更名,与原产权人脱离,收房子行使的是物权,并非抵押权,物权属形成权,并非请求权,与房产是不是唯一住房无关,与所抵押的房产所抵押的房产户口里有没有未成年儿童和老人无关。更重要的是,此时收房子根本就不是债权人(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而是第三受让人在行使物权,即使是房屋过户给了债权人(抵押权人),收房子的行为也是在行使物权,与债权和抵押权无关,本人在线下实际操作中,市内各区的开锁公司都是与我们长期合作的,遇到收房子不配合的,直接带着开锁的去换锁芯,原房屋产权人报案都没用(只要不伤人就没事儿),派出所出警后,警方只对房产证说话,线下这样做了近十年,从未出过问题(一定要在过户后,新的房产证下来了再收,加急办理大概是15天,加急费420元左右,另注:过户后房产档案立即变更)。& &
& & 针对不可撤消的房屋全权委托公证中受托人的权利概述:受托人代替原房屋产权人,办理该房屋一切事宜,与房屋原产权人亲自办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包括代理原房屋产权人签约、解押、办理买卖手续过户更名、代缴一切税费、代收房款、代收房款后代替原房屋产权人清偿不超过代收价款金额的在此房屋上附有一切抵押权的债务,并免除受托人一切责任。(非亲属交易时房款会走房产局的资金监管账户,三至七个工作日会直接打到受托人和他项权利人(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4、期限物权:房屋买卖公证(此公证用处不大,在房子不好变现,只是做为最后一道防线而已,上面提到的受托人将房屋过户给抵押权人时,防止原房屋产权人以流质担保契约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就物权做为债权的担保特权时,流质担保契约属无效合同)。
5、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线下从业近10年,从来没用上过,只是设计的一道防线而已)。
6、定金担保权(期限物权的从属权):把借款的金额在公证书中,做成买房的定金。(提示:定金非订金)
(注:以上手续全做完一共不到900元钱,不含逾期房屋过户费用及过户后的新房产证加急费。)
三、借款人如果已婚是否双方都到场(房产局、公证处)签字?
& & 进押之前,携带借款人(房屋产权人)户口本,到当地片区派出所查户籍档案,所有信息一目了然,有配偶或共有人的,必须一同前往公证处和房产局办手续,如果借款人(房屋产权人)是单身,必须开单身证明。
& & 如果借款人不是单身、或房屋非单独所有、或婚前自有财产但未做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独有财产但未做婚后财产公证、离婚后财产未做分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财产分割细则、已经终审判决生效但未执行的除外),以上所列举的任何情况之一或多种情况并存的情况下,双方必须本人到场签字。
四、所抵押的房产户口里有没有未成年儿童和老人。
& & 做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后无需担心,参考问题二第3项的解释。。
五、关于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抵押问题。
& & 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住房,房产局根本就不受理抵押登记,有些地区对于经济适用房、政府联租房等住房连提档都不可以,谈何抵押?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借款人把此类房产的房产证等手续押给,签了抵押协议,此抵押权是否生效?如果出借人借他钱了,那可真是千古奇闻,身为民间借贷的从业人员,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就不动产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其唯一司法生效要件你不知道吗?如果你告诉我不知道,我奉劝您一句,不要踏入民间借贷行业半步。
六、房子说收就收?到底是谁在收?
上面已经说过,是新的房屋产权人(受让人、包括原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行使对该房屋的物权,特权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
线下民间借贷的“行规”是放贷人帮着收,这都不算事儿。
七、关于抵押的房产是否在抵押之前已经租赁给了别人的问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规定,房屋出租需到当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后进档案),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题外话:其实在真正的民间借贷的行业核心圈子里,在特定的条件下放贷人更喜欢遇到逾期的情况,因为在抵押物变现时利用一些手段和技巧(不违法)可以套出来比正常利息收益更多的钱,这里不详细叙述。
民间房产抵押借贷,房子说收就收,这回你信不?
另外注明一点:本人线下放贷,房产最高为房屋实际可出手价格的50%。
大爷给个赏钱吧~~您的激励是楼主前进的动力!
这些还用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小儿科中的小儿科
本人现在没有开平台,是纯做线下的
(201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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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45号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微
  问:我叔叔因经商需要向肖某借款50万,并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我叔叔将房产证交给了肖某,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至时,我叔叔无力偿还。现肖某起诉我叔叔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叔叔可以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即不能生效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南丰  郭某
  答:《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你叔叔虽然与肖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但是抵押权并没有产生,因为没有办理登记,但是二者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你叔叔的辩称得不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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