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保提前预交款怎么规定

宁波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
[导读]:今年宁波职工医疗保险跨入新年度,宁波市再次调整了职工医保政策,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覆盖面将更广,医保待遇也进一步提高。
  今年宁波职工跨入新年度,宁波市再次调整了职工政策,5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覆盖面将更广,医保待遇也进一步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六大调整
  一、外来务工人员个人需要缴费。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5.5%的比例缴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按1%的比例缴费。
  二、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扩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基础上,还可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三、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有所调整。参保人员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可以按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登记备案,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可以按特殊病种治疗享受医保待遇。此项政策调整同时适用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提前。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及雇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即对首次参保或中断续保的,不再设立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对于原已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的,统一为5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职工医保缴费停征一个月。为做好职工医保缴费记账月份与缴费的统一,今年5月,宁波统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停征一个月(4月新参保及中断续保人员仍按规定缴费),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费征缴记录月份已与养老保险统一的县(市)不执行此政策。
  六、市内医保&一卡通&应凭卡就医。大市范围内,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跨区域(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就医时,应凭本人的社保卡结算医疗费。未使用社保卡结算的,除急诊情况外,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职工医保新年度账户更新
  市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2013年度个人账户将于5月1日凌晨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即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资金。具体划入情况为:在职职工按2013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7%,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4%;退休人员按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预划入,70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4.5%(1948.8元),70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5%(2166元)。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金额为:45周岁以下847.2元,45周岁(含)以上915.6元。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医疗保险费补缴
  调整后,有五类情形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医保费,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也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情形一,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情形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情形三,职工医保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类似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缴);情形四,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但在办理医保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了医保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又补缴的;情形五,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并补缴的。
  此外,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宁波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原保险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的,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新规定:跨年度就医如何结算
  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如果参保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住院、5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
  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机12小时。日18时至5月1日6时,宁波市医保实时交易结算系统将停止对外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宁波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届时上述范围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实时交易结算暂停,外配处方及非处方药购药亦暂停。
医疗费用-100元
身故/残疾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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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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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险关注排行2015年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
2015年广州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
编辑:qianping
  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急诊(以下统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选点手续,并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选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二)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及其他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1个职工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具体指定专科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四)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5%;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5%。
  (二)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普通门诊统筹金不再重复支付。
  三、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基数,其中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统筹基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四、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以及《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
  五、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六、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公布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4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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