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能超过3000是不是就不扶和贫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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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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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于日印发实施。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公布的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共同所有(除法律规定外)、所负债务共同偿还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随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二、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委托申请: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监护人的,由有监护权的其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困难、无法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单独申请:1.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2.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
3.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身份证明材料,第二类是收入证明材料,第三类是财产申报材料,第四类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第五类是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补充对申请人无法提供前三类材料的原由说明或证明材料)。比如:有一家父子两人来申请,除收入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均已交齐;父亲提交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证明材料,儿子35岁,无收入证明,那么儿子就要提供补充材料来说明他现况,如失业证、无法劳动疾病证明等等。
四、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提供什么材料?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但不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人员。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按不同情形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供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
(二)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
(三)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但未向申请人家庭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应当纳入核对范围,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委托书。
五、如何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前6个自然月的收入之和,按每个月的平均值,再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得出。
对申请人家庭一些特殊的收入项目可以进行减免计算,减免的先后顺序和计算方法:一是在家庭月收入中,将申请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的人数乘以低保标准计算的得数进行扣减,剩余的部分按人均计算;二是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按低保标准的60%扣减作为其就业成本;三是对以养老金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家庭,按领取人数按低保标准的40%进行扣减,对原参加城镇老年养老保险的,按实际领取数额扣减。
六、家庭收入如何确认?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动产和不动产转让收益等所有固定、非固定(包括一次性)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货币收入是指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支出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保后的可支配收入。实物收入是指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其价值按申请人申请或者申报时本市市场价格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人均月收入:
(一)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
(二)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
(四)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因自然灾害原因政府给予的补贴;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长寿保健金、残疾人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八)城乡居民按照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养老金;
(九)家庭成员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凭证明材料予以相应减扣;
(十)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时,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其他收入。
七、家庭财产核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有价证券等;(二)房屋;(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核定范围:(一)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二)仅有一艘用于居住的船舶;(三)已报废或已达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动车;(四)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拥有房屋产权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如果申请家庭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不计入财产范围;如果申请人除自住房屋以外,还拥有其他的房屋产权或不完全产权的,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按市值估价计算。机动车则不包括残疾人代步车、电瓶车、摩托车。有价证券债券、股票、基金等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生时的市值计算。
八、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启动审核审批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未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前6个月内有骗保记录,未退回骗取的低保金或不接受处罚的;
3.违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内的。
(二)初审与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由申请人确认的核对报告(或复核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经济核对、社区公示、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投诉、异议或难以判断的个案,需要开展民主评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因核对机构中止核对,补充核对资料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公示期间或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核实与认定:
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发放《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出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说明不认定的理由),均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达申请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其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全部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期限不超过1年。
九、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计算及发放?
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应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认定之日的当月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在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
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保障对象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申请:
(一)家庭成员结构和人数发生变化的;
(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因素发生变化的。
十一、户口迁移时如何衔接待遇?
保障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户籍迁移需要转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报告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自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保障家庭成员、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保障对象办理转移手续,并在信息系统办理转移手续,在保障对象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迁移前,其保障待遇继续发放,但不超过两个月。
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迁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后,应当登录信息系统核查其原申请信息及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将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停止或退出有哪些规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保障对象家庭应当在保障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按时提出申请或不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视为主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四)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五)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六)自费出国旅游的;
(七)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就业培训或者推荐就业两次以上(不包含两次)的;
(九)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
(十)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核实有骗保行为的,应及时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如骗保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果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有哪些规定?
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相关规定,在《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3号)中详细规定。
【】【】【】家庭存款人均超3000不享低保
  昨日,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四类情形。家庭存款人均3000元以上,家庭成员出入经常乘坐出租车的都将不能享受低保待遇。2005年10月,《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出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2005年的《核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低收入者有权获得低保  写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低保对象的确定”部分增加了一项内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户籍人口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具体的低保对象未作修改,仍然是:夫妻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对象收入和财产  民政部门将可查询  征求意见稿中“家庭收入的计算”部分增加了一项内容: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户口和私人车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管、城建(房地产)、金融(银行存款)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就业  按最低标准计算工资收入  征求意见稿中“应计入的家庭收入”部分增加了一项内容:申请低保户的家庭中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年龄:男年满20周岁至55周岁、女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在校学生、一至四级残疾人、重病患者除外),若没有就业或没有填报工资收入的,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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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问答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救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城乡低保政策,让困难群体通过社会低保,共享晋江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晋江市民政局此次特意推出《晋江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工作问答》,精选出12个群众关切的问题进行详尽解答。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一)城乡低保:持有晋江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晋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
  (二)特困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具有晋江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低保:2017年7月起,晋江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城乡一体化630元。资金采取差额方式补助,如: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共有4人,仅有1人务工,月收入2000元,其他三人均无劳动力,那么这个家庭的低保金应为:(630-2000÷4)×4=52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标准按护理需求进行分类救助,2017年7月起,全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1450元。供养方式则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原则上救助供养标准再提高20%,资金采取全额方式补助。
  三、城乡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哪些?如何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主要包括: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6.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7.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原则上按可支配收入的口径核算,应扣除缴税支出、“五险一金”等社保缴费支出,并视情扣除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就业成本等。家庭月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1.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前至少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债权、机动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高额价值收藏品及其他财产。
  五、特困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晋江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因罹患重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开具需长期卧床治疗诊断证明书的对象。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个人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晋江市年低保标准的2倍。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是指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低保标准规定条件。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六、低保、特困人员是如何申请、审核及审批的?
  (一)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
  (二)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组织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同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平台反馈的核对报告,再次核查,无异议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晋江市民政局。
  (三)晋江市民政局对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入户抽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委托镇(街道)再次公示或通过网站、报纸进行公示。对批准的对象,发放低保证;对不予批准的,委托镇(街道)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七、低保金是如何发放的?
  2017年7月起,晋江市低保金实施按月发放,由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由金融机构拨付至低保对象账户内。
  八、被评定为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救助,不是福利和待遇。因此,应根据其家庭实际收入和财产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标准,并非每个残疾人都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对重度残疾人因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a.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
  b.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c.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晋江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d.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晋江市年低保标准的8倍。
  九、家庭成员患有重病,可以申请低保吗?
  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晋江市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a.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晋江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b.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其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晋江市低保标准。
  c.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晋江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
  d.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十、低保对象是一劳永逸的吗?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有进有出。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镇(街道)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镇(街道)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分类定期复核,并及时上报至市民政局进行调整。
  十一、保障对象应履行哪些义务?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自谋职业。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村(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十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处罚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记者_林文婧 通讯员_黄传配)
标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稿源:   编辑: 陈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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