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还款计划书范本规定的日期后还款,可以追究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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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情感美文欣赏) - 常阅读,多交友!各位达人:  我有一个朋友在2001年的时候借了别人7万多块钱,当时写的欠条注明是在8个月内还,但到期后他还不出来,接着他就因为其他问题被判坐牢了。债主没有就他写的欠条起诉他,但在他坐牢后债主要求他父亲还那7万多,他父亲给债主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注明自己愿意在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替儿子还3万多元,年各还3000,自2004年至2009年每年还5000。他父亲在年按计划还了,但自2004年至今没还剩下的款项,如今债主向法院起诉我朋友以及我朋友的父亲,要求他们偿还债务,问题1:我朋友的父亲写的还款计划书是否是欠条?是否一定要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问题2:债主现在提出要我朋友还钱,但当初我朋友写的欠条是2001年的,在他坐牢前和坐牢后至今这么久都没起诉,现在债主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他父亲写的还款计划书是否等于是延续了他儿子的债务?是否我朋友坐完牢出来后还要还钱?  紧急求助啊,明天他们就要上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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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你朋友的欠条已经过了时效.  但是他爸爸的还款书是有效的,因此应当继续履行.  也就是3万多块钱还是要还的.  
  作者:lancer1 回复日期: 23:16:14 
    阿,你朋友的欠条已经过了时效.    但是他爸爸的还款书是有效的,因此应当继续履行.    也就是3万多块钱还是要还的.        ================  自愿承担债务难道不可撤销吗?我觉得这个和赠予是类似的,属于实践性。  不知道我的意见是否正确。
  恐怕不能撤销.  你看,如果他不开出还款计划书,我可能就会在诉讼时效满之前追讨,结果呢,诉讼时效满了,你也撤销了还款计划书,这个我的利益不就给你损害了?  在法理上,即使你为完全无对价的赠与,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你会执行,并有了相应的支出,那么没赠与导致的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举个例子,你说要赠送给我20万元买房,也签了协议,我想有这20万我首期就能交30万买套大点的房子,就去签了合同,交了自己的10万元做定金,结果你不给我这20万了,这不是玩我吗?那损失的10万定金和其他的一些小损失你还是要赔给我的.
  举个例子,你说要赠送给我20万元买房,也签了协议,我想有这20万我首期就能交30万买套大点的房子,就去签了合同,交了自己的10万元做定金,结果你不给我这20万了,这不是玩我吗?那损失的10万定金和其他的一些小损失你还是要赔给我的.    =============  你说的这协议中直接写有买房的话,如果我就只写愿意赠送20万,你买房付定金就和这20万没有直接关联。  比如我在工作,买房了,现在公司裁员了,只能赔偿N+1月的工资。我难道能说我买房没钱了所以要公司补偿?    我觉得关键在于这个还款计划书怎么写的,如果写得非常明确,原因就是替儿子还钱,那估计楼主没戏。如果写得很简单,我觉得可以争一争。
  先谢谢各位达人的热心解答,昨天法院初步认定我朋友父亲写的还款计划书属于一种合同,上面提到的还款计划属于合同条约,因此初步断定必须要按还款计划书上的条款执行,也就是要还钱。  不知道各位达人对法院的这个认定有什么意见?希望各位达人尽量解答、讨论
   先谢谢各位达人的热心解答,法院初步认定我朋友父亲写的还款计划书属于一种合同,上面提到的还款计划属于合同条约,因此初步断定必须要按还款计划书上的条款执行,也就是要还钱。    不知道各位达人对法院的这个认定有什么意见?希望各位达人尽量解答、讨论    
  信息不足,得要把还款计划书,法院判决书,借据都看了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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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还款计划书规定的日期以后还的款,可不可以追究规定的百分之
过了还款计划书规定的日期以后还的款,可不可以追究规定的百分之39的问题补充:百分之30的违约金法院支持吗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989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可以与我联系。 19:29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18642***帮助网友:4884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是可以要求的。 19:47&超过还款期限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区分三种情形:一是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也按期还了款。二是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借款人逾期还款。三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第一种情形自不必说,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借款是不承担利息的,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种情形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是不承担利息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视为无息借款。但是逾期还款了,就是对贷款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承担逾期还款所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三种情形属于无息无期限借款,什么时候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当然要留够一定的归还期限),借款人未能归还的,从贷款人要求归还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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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谭涛与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谭涛与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浏览: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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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1381民初48号
原告谭涛。
委托代理人胡季春(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强。
原告谭涛与被告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春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俊杰、方文琳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季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涛诉称:2015年,被告因成立广水市佳吉联运恒谊物流有限公司,拟向宜信贷款公司贷款,但出于信用的考虑,该公司不愿向被告贷款而只愿向原告贷款,于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由原告出面贷款,再转借给被告,由被告按照约定直接向贷款公司还款。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对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全面约定。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出面贷款,并如数转借给被告。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日,原告谭涛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3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谭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及身份信息。
证据二: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谭涛、高强、谭琴三人出资注册广水市佳吉联运恒谊物流有限公司。
证据三:借款协议一份。证明1、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利率1.86%,借款期限为24个月;2、本案所涉借款实际是以原告名义为被告贷款,被告须按照贷款公司的还款计划书还款;3、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即6000元。
证据四: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向其提供的借款。
证据五:还款计划书一份及原告代为还款记录。证明1、本案所涉借款分24个月还清,本息共49300元;2、截止本案起诉时,原告已代被告还款16272元。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当庭予以采信。
被告高强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被告筹划成立广水市佳吉联运恒谊物流有限公司,因被告高强缺乏资金,拟向宜信贷款公司贷款30000元。但出于信用的考虑,该公司不愿向被告贷款而只愿向原告贷款,于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由原告出面贷款,再转借给被告,由被告按照约定直接向贷款公司还款。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高强向原告谭涛借款30000元,月利率1.86%,还款日为每个月的22日18:00前,借款期数为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日期、应还款额、剩余本金,一次性还款金额均以宜信贷款公司还款计划书为准。原告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替被告还款,被告必须按照宜信贷款公司还款计划书里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还款金额,足额还款到指定银行账号里。如果被告没有按照还款计划书里面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金额还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信用不良的,被告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且承担总贷款额的2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出面贷款,并如数转借给被告。被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日,原告谭涛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3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高强向谭涛借款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谭涛将自己在宜信贷款公司贷款30000元,如数转借给被告高强并签订借款协议。因此,谭涛、高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双方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诉求要求被告偿还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谭涛主张借款期限内按约定利率月息1.86%由被告高强清偿利息,换算成年利率为22.3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数为24个月,还款日期为每个月的22日,截止日,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6250元。剩余借款因未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可在借款到期后一并主张。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强偿还原告谭涛到期借款本金1625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以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数及对应金额按月息1.86%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谭涛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6元由被告高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杜春兰
审判员  胡俊杰
审判员  方文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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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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