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买保险有积分吗保险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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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只买了强险,怎么没有保险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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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电梯直达 楼
rt只买了强险,其他的没要,难道就没有保险卡?只有保险合同?和收据,还有就是前挡风玻璃的那个黄色的强制性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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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感觉上是全保的产物我的保险卡上写的都是全保的险种&
有交强险标志就行了
楼主强人,偶不敢,还是买齐了安心些
宝来 200…
宝来 2006款 1.6 手动 豪华型
是没有卡的,只有一张纸要随车携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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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来更多相关问题被忽悠办卡花百万 还有糊里糊涂花百万买保险的
  八旬老人被美容店忽悠,9个月花百万办保健卡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此前,也有媒体报道过,有些老人在“糊里糊涂”中买下了保险,而退保又面临着高额损失的新闻,业内人士对表示,老年人对很多新生事物并不很了解,需要社会广泛关注,需要大家去呵护和关照,至于的“存单变保单”、“销售误导”等诸多投诉来自老年人群。随着监管的加强,将随之减少。
  老人被“忽悠”花费百万
  一会儿说头部血液循环不好,一会儿又说得疏通全身经络,80多岁的刘先生在家门口的美容中心被店员反复“忽悠”,短短9个月竟花费上百万元购买所谓的保健服务。家人得知老刘在美容中心办卡的事情,一致认为老刘上当了。虽然多次和美容中心交涉希望对方退钱,但一直没有结果。为此,老刘将美容中心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100万元据记者日前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原告老刘诉称,2016年3月,他路过小区门口新开的北京某美容中心,当时该机构正在发放保健宣传和免费体验券。经员工极力劝说,老刘进店免费体验了足疗及头疗。
  按摩过程中,店员极力向他推荐了一款所谓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卡,还大肆鼓吹效果很好。鉴于当时做完按摩后,老刘感觉身体确实轻松了些,在店员的一再劝说下,老刘花费8万元购买了一张共计100次的优惠保健卡。
  日,在做保健按摩的过程中,店员称老刘头部血液循环不好,肠胃也需要调理,如果不及时调理,后果会很严重,老刘便交了10万元的服务费。4月30日,在按摩头部的过程中,店员称光按摩头部效果不明显,需要通全身的经络,而且北京地区雾霾严重,严重影响老人的肺部健康,建议增加清肺排毒项目。当时店员让老刘进行了免费体验,从肺部清理出大量“灰色的水”,故老刘当天又花费12万元办理了新卡。截至2016年12月,老刘先后又增加了许多保健卡项目,共计花费105万元。
  起诉后未料换了东家
  今年1月,家人知道了老刘在美容中心处办卡的事情,认为老刘受骗了,多次和美容中心交涉未果,老刘一气之下将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100万元。
  美容中心辩称,今年4月公司从上一经营者白某手中转让了该机构继续经营,转让后对负责人进行了变更,对于转让之前的账目并不清楚。当时白某未告知老刘在此有付费项目,且老刘也未提交购买服务的证明,不同意其诉讼主张。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销售误导凶猛 重拳出击
  自去年以来,保监会频频“亮剑”规范市场秩序,把守风险底线,惩罚力度也是有史以来最重。
  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6363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92%,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等问题。
  5月1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
  《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重点“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同时要求各地保监局保持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调查暗访、客户回访、突击检查等工作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其中提到,将对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采取暂停分公司、总公司新业务,以及对高管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的机制。
  具体而言,这10种违法违规情形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如以产品、银行存款、基金份额等其他的名义宣传销售;再如,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等。;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等。
  《通知》强调,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事实上,这种具体到人的问责制度已经渐成惯例。此前,保监会曾下发《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中,即已明确提到会对查实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处罚,并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与此同时,保监会表示,“将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当消费者遇到有关“合同纠纷”、“涉嫌违法违规”等问题,可拨打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电话12378,它是由“一行三会”设立的第一个全国性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专线,保监会于日正式开通,其定位是接听普通保险消费者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的投诉维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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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梦&RF1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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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互动背景】&&& 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谈起外来从业人员,往往会让人回忆起曾经的“综合保险”。6月28日,网友 @男孩若愚 就询问了这一问题,相信这样的困惑也并不少见。今天小编精选了部分内容,让我们回放一下他们的互动过程吧!
&&& 【互动实录】&&& 男孩若愚:我是外来从业人员,请问怎么领取08~13年的养老补贴单,公司不发放,请问个人怎么领取,有人知道吗?请帮一下忙,谢谢。 &&& HR咨深堂:回复@男孩若愚:老年补贴是原来缴纳综合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2011年7月开始就不缴了,如果是之前的补贴没领到的话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补打印。&&& 男孩若愚:回复@HR咨深堂:你好,请问什么保险公司,要到上班的区县还是其他的?要提供什么证明吗?&&& HR咨深堂:回复@男孩若愚:有两家,人寿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凭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你可以打他们的客服电话咨询下。&&& 男孩若愚:回复@HR咨深堂:你好,请问12年之前的综合保险卡到哪里补办啊,我的里面还有钱,补办需要什么东西?&&& HR咨深堂:回复@男孩若愚:可以到原先交综保的外管所去补办。
&&& 【12333点评】&&& 上海是个海纳百川的城市,一直以来吸引着全国各地的劳动者前来寻找工作,开拓事业。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9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老年补贴等待遇。随着的社会发展,上海市适应时代需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加以改革,规定自日起综合保险转缴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将绝大多数的外来从业人员(医院外来护工除外)统一纳入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推行了10年的综合保险,虽然如今已经“谢幕”(外来护工自日起,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按灵活就业办法参保),但它对于曾缴纳过的劳动者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综合保险的常见问题。&&& “我现在交社保了,那之前交的综合保险怎么处理?”这可能是粉丝们最关心的问题。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凭证。《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对于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因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而尚未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外来从业人员,由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为其购买老年补贴凭证。)老年补贴凭证由相关保险公司寄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如果老年补贴凭证遗失,可到相关保险公司补办。小编友情提示:太平洋保险公司电话:9550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电话:95519。&&& 另外,虽然外来从业人员转缴社会保险后会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医疗专用),但其原有的综合保险卡依旧可以使用。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可以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如果综合保险卡遗失了,应当尽快补办。劳动者需要拨打12333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同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目前所在单位到缴纳综合保险所在区县的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如果目前没有单位,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前往区县外管所办理补卡手续,补办综合保险卡要收取工本费5元。&&& 因此,虽然综合保险已经“谢幕”,但相关待遇依旧可以享受――老年补贴凭证依旧可以领取,综合保险卡的余额也依旧可以使用哦。
&&& 【相关政策】&&& 如想了解更多相关政策,请查阅以下文件:&&&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 《关于为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11号】;&&& 《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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