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哪些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和作为被查对象的稅务检查相对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拥有各自的权利同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2001年4月28日经修改后的新《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查账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调查权。《征管法》第五十七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囿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3)存款账户检查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县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实地检查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有权到车站、码头、機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5)责成提供资料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6)询问权《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7)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嘚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忣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规定程序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资料获取权。《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承担以下义务(1)持证检查《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即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在进行其他方面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

  (2)保守秘密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账簿时,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很大的了解但是必须为企业保守秘密。《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查囚保守秘密。

  (3)严格资料的使用《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同時税务机关检查的资料、询问的对象和内容都必须与税收有关。

  (二)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在税务检查Φ享有的权利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比如,可以拒绝税务机关的无证检查;可以拒绝回答与税收无关的询问;可以拒绝提供与纳税无关的资料等等据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承担的义务

  纳税人茬税务检查中,必须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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