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能够买卖吗,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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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购买了小产权房怎么办?
发布时间: 11:11:25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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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房是什么意思?
  买房所谓“小”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买小产权房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
  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怎么办?
  买小产权房日,对于“小产权房”整治,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土资源部已组织人员先后赴5省(市)督办“小产权房”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对于一些不小心购买了小产权房要怎么办呢?
  买小产权房1、如果已签了合同但尚未取得,并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且购房者非当地居民,鉴于可能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
  买小产权房2、对于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买小产权房3、如果购买了当地居民的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了有产权证明的“红证房”,房款已经支付且已经入住,但无法办理的,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买小产权房4、如果是在建的集体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后,则应当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照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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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客服 &&&&已经买的小产权房,原房主后悔毁约要要回房子,怎么办?
华某是在宋庄购置房屋的众多画家中的一位。2002年时,华某购买宋某的房屋和院落只用了45000元。但是,由于近年房价的上涨,宋庄地区的商品房价格已经从当初的每平方米1500元,飙升至如今的每平方米7500元。如宋某一样低价卖掉房子的很多农民,开始后悔当初的“没有远见”,纷纷主张以往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华某是宋庄画家村中第一个领到房屋诉讼判决的画家,在华某与宋某的第一次交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无效,画家华某90天内腾房,而宋某只需支付华某9.3万余元的补偿款。但二中院的判决同时指出,宋某是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华某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2008年1月3日,宋庄艺术家华某诉宋某房屋纠纷赔偿案诉状送到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48万元人民币。2008年3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华某的代理人指出,宋某当初在卖房时明知农民房及宅基地禁止出售的规定,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他仍然将房子出售。如今房价上涨,宋某又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要求退房以牟取更大利益,实属有失诚信的行为。该代理人说,房屋买卖行为被判无效,给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二中院判决的不足10万元的补偿款根本无法让其买到可以安家的房屋。但是,宋某却可因土地升值和国家拆迁补偿费用的提高等有利因素,获得巨大的利益。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升值以及收回该房屋后依拆迁政策可得的补偿利益,以及华某购置新房屋所需款项等多种因素,确定华某应得的赔偿数额。对此,宋某的爱人当庭表示不能同意,并主张既然二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了房屋买卖的协议无效,赔偿的数额法院也已经认定是9.3万元,就应该据此执行。此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调解成功,法院当时没有宣判。2008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法庭,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华某损失185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驳回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原被告双方分担。按此判决,加上第一次诉讼判决赔偿的93808元,华某最终应得到的房屋赔偿价格为279098元。
选此案例,就是想把一个典型的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法律评价告诉读者。小产权房子的地位以及能否自由买卖等方面的事情,估计很多人都不陌生。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城市居民,或者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到农村购买村民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已经建设好的建设在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双方的签订的有关房屋买卖的合同是会被判决无效的。无效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从最初就无效,双方应该恢复到合同未签订之前的状态。房子是谁的退给谁,钱是谁给的再拿回来。但是,着这里有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谁对合同最终的无效负有责任,或者说负有更大的责任,谁就该赔偿更多的损失给对方。在本案中,最终被认为对合同最终无效负有更大责任的是卖方宋某。
近年来,农村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民纷纷反悔,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收回房屋。由于法律存在漏洞,小产权房纠纷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
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同时,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要根据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和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对买受人赔偿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这样一来,农民反悔后所得到的利益相对缩小了不少,农民看见如此久经诉讼,到头来还是拿不到更多好处,有的也就退缩了。从这一点上看,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当初的违背法律法规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的协议可能由此变得“合法了”。没人追究了,曾经追究过,但是又被判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担那么多的赔偿,相当于追究违法的人错了。
农村的房屋不能随意买卖。现在看来,买了以后,又不好随意地依法解除。那么如何贯彻国家有关小产权的政策呢?似乎已成为一个悖论。当然,目前最好是不要购买小产权的房屋的,虽然可能便宜些,但是后来的麻烦也可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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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卖房者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起诉买房者 法院判买卖有效
新京报讯(记者张玉学)3年前,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今年10月,她以“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买房者称,阴女士因房价飙升起诉要求“毁约”。近日,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阴女士提出上诉。卖房者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阴女士称,2010年1月,她与某单位科员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在门头沟某村的一套小产权房以45万元出售给朱先生。阴女士称,签约后,她得知与朱先生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于是,她就开始找朱先生要求退款、确认合同无效,但对方一直不同意,“让我去起诉”。诉状中,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她与朱先生的协议无效。买房者房价飙升卖房人想毁约“合同签订之前,我就知道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庭审中,朱先生说,由于小产权房价格比商品房价格有明显优势,选择购买用于自己使用。他认为阴女士之所以起诉,是因为房价飙升,觉得亏了,毁约的想法。“签订协议、支付房款后,我与村委会也签署了入住协议,钥匙也给了我,房屋完成了实际交付,其实际使用人就应该是我。”朱先生提出,阴女士的诉讼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其起诉。法院双方未约定产权办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均明确在买卖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为小产权房的事实均知情。近日,法院表示,鉴于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对于阴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在这个房子还在我的名下。小产权房是不可以买卖的,我肯定要提起上诉。”宣判后,阴女士表示。合同有效交易不一定安全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旭认为,虽然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履约,但因为合同的内容涉及明确不能买卖的小产权房,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值得探讨。陈旭称,近期,国土部、住建委在联合清理排查、叫停小产权房,明确强调小产权房不存在“转正”的可能性,因此购房人的权益一旦被侵犯就很难得到维护。该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屋交易就安全,购房者选择这样的房屋,仍然是不可取的。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即使有合同,小产权房也不能买卖的。■ 另案画家购买小产权房被判腾房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约定以45000元购买位于通州区宋庄镇一处小产权房。后来,宋庄重新规划园区和道路,很多农家院落面临拆迁,房主会得到巨额拆迁补偿。2006年12月,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李玉兰辩称,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且“马海涛是居民户口,无权要求退还房屋,起诉超过了时效”。通州法院一审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因合同无效属自始无效,李玉兰应腾退房屋,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93808元。同年12月,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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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40万元 B.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 C.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 D.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 17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A.1 B.2 C.4 D.8 18 A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C.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D.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 19.下列关于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 A.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B.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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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开始计算。 A.招标人确定评标 B.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C.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D.发布中标通知 21.某项目日确定了中标人,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日中标人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则签订合同的日期应该不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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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建设工程合同 B.借款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赁合同 27.某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因急于参加认证,于11月15日未经检验而使用该工程,11月20日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11月30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工程竣工日期为(
)。 A.11月15日 B.11月20日 C.11月30日 D.12月3日 28.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
)1 A.项目部 B.施工企业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29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
A.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B.交付之日 C D 30400元,总价款为6万元,合同中约定8月10日前交货,元,交货时间到了,但钢材厂未能如期交货,则(
)。 A B C.钢材厂继续履行合同后,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D.钢材厂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1.《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A.合法、公开、平等自愿 B.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C.公平、对等、平等自愿 D.合法、公平、经济效益篇二:天津大学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 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 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 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 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 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 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 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 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 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 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案例1:1987年由化工公司、化轻公司、建材公司联合组建了华宁公司。同年12月15日,物资公司、化工公司与南京开发公司签订了投资建造南京市管家桥47号办公楼的意向书,建筑面积约1625平方米,土地由国家划拨。同年12月19日,化工公司按意向书的要求将建房款2,661,262元汇给华宁公司,由华宁公司代办购建房事宜。 日,物资公司、化工公司与南京开发公司签订正式协议书,对建房面积、资金、材料、房屋产权等方面作了约定。 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又对建房面积、房屋价款、材料、交房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化工公司于1992年、1994年先后汇出建房款50万元和30万元,总计汇给华宁公司建房款3,461,262元。华宁公司共支出建房款4,949,316元,其中支付给南京开发公司房款及代收代缴费、电力增容费共计4,168,064元,装修费741,251元,建筑税40,000元。化工公司所付建房款占总建房款的70%,华宁公司实际支付建房款的30%,物资公司未实际支付建房款项。 日,物资公司给华宁公司发文,决定将管家桥47号办公楼产权划拨给华宁公司,并由华宁公司全权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年12月27日,物资公司以“关于同意办理管家桥47号办工用房产权手续的批复”,同意将该办公用房产权办到华宁公司名下。 1996年1月,华宁公司凭上述两份文件,并将原协议书上化工公司一方抹去,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同年7月18日,物资公司与南京工行就华宁公司以房产抵付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同年8月物资公司在华宁公司“关于转让房产偿还贷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华宁公司即与南京工行签订了以房还贷协议书。1996年11月,南京工行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因此,化工公司认为华宁公司、物资公司、南京工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审计事务所对华宁公司自1987年至1996年有关购房款方面的账务进行了审计、鉴定,对该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235.45平方米,现有价值为13,639,715元。1、化工公司的购建房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2、 华宁公司领取该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3、 华宁公司将他人房屋抵付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4、 南京工行登记领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此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 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 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篇三:2016政治二轮复习 专题十四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提升训练(选修5) 2016高考政治二轮复习 专题十四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提升训练(选修 5) 1.(2015?浙江金华十校联考自选,08)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凯在石家庄成立了某电缆销售公司,并获得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授权,在河北省境内销售长远公司的“鑫曦RR”牌电线电缆。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凯与大同市某设备安装公司签订的合同业务中,约定使用长远公司“鑫曦RR”牌电线电缆,但长远公司因张某凯货款未结清等原因,不同意帮其生产该批电缆。为了不损失该笔业务,张某凯与石家庄宏济公司签订合同私自生产假冒“鑫曦RR”图形文字的电缆,并将该批电缆送货至大同。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被告人张某凯侵犯了长远公司的什么合法权利? (2)被告人张某凯与石家庄宏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 第(1)问考查知识产权保护。回答第(1)问,要明确张某凯私自使用长远公司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长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具体写出法律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第(2)问考查合同的订立。回答第(2)问,首先要判断合同无效,然后要具体写出有效合同应该具备的条件。 答案 (1)被告人张某凯侵犯了长远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被告人张某凯与石家庄宏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有效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张某凯与石家庄宏济公司签订的合同侵犯了长远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2.(2015?浙江宁波十校联考自选,08)李大爷的儿子2015年元旦结婚,为了使儿子的婚礼更加热闹,经朋友介绍,选择了一家婚庆公司进行婚礼一条龙服务。碍于朋友的情面,没有与婚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了婚礼的司仪、摄像、乐队、灯光、车队等服务内容。儿子的婚礼结束后,李大爷发现婚庆公司的车队的档次不高,司仪的水平差,导致婚礼气氛不够活跃等问题,要求婚庆公司减免部分费用,但婚庆公司认为李大爷口说无凭,拒绝减免费用,双方僵持不下。(1)本案中李大爷与婚庆公司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说明理由。 (2)根据案例,说明重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解析 第(1)问考查合同的形式。回答第(1)问,首先要作出判断,口头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然后要具体写出口头合同有效的原因,指出口头合同的优点和缺点。第(2)问考查合同的订立。回答第(2)问,要具体写出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 答案 (1)有法律效力。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口头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口头形式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签订合同的快捷性要求,但口头合同不易分清权责,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尽量慎用。 (2)书面合同通常权责明确,有据可查,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3.(2015?浙江重点中学适应性测试自选,08)镜头一 小李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各项婚礼服务。为此,小李预交了费用。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但事后当小李索取婚礼现场光盘时,却被告知遗失。小李遂诉至法院。 镜头二 谢先生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半年的租房合同,租用标准间1套。4个月后,饭店突然以谢先生私装传真机等理由要求提高房租,被谢先生拒绝。该饭店遂对谢先生房间采取了停水、停电及锁房门等措施,迫使谢先生租期未满另觅他处,造成极大损失。谢先生将该饭店告上法庭。 (1)试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婚庆公司和饭店分别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 (2)婚庆公司和饭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 第(1)问考查合同履行的原则。回答第(1)问,需要正确写出合同履行的原则。第(2)问考查违约责任。回答第(2)问,要具体写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 (1)婚庆公司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饭店违反了协作履行原则。 (2)婚庆公司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提供小李婚礼现场的光盘。如果不能提供,则应该给小李一定的赔偿。饭店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谢先生的经济损失。 4.(2015?浙江嘉兴二模自选,07)某村19周岁女青年王某,因家境贫寒,其父母为了5万元彩礼,强迫她嫁给个体户李某。王某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无奈之下,王某与李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 (1)王某的婚姻违背了合法婚姻应当具备的哪些法定条件?(2)王某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解析 本题考查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回答第(1)问,需要明确结婚的具体条件,并针对案例中条件,分别写出双方完全自愿原则和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条件。回答第(2)问,首先要作出该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判断,然后要具体写出在程序上该婚姻无效的原因。
答案 (1)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王某受到父母威胁被迫结婚,不是自愿结婚。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只有19周岁,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 (2)①不具有。②因为王某的婚姻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程序,即申请、审查和确认三个步骤,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5.(2015?浙江绍兴诸暨中学期末自选,08)日,李某在北京海淀区某快递公司服务网点,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快递新购买的三星I90821手机一部、移动电源一个、户口本一个、新生儿出生证明一份。转交相关物品后,填写了快递单,付清了快递费,但因其中物品无法估价所以经快递公司同意没有保价。9月14日,李某爱人到某快递公司收件,与分站工作人员共同打开包裹,发现手机不在里面。李某打电话与快递公司沟通后,告知李某只能赔偿500元。李某不服并诉讼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付手机并支付一定的误工等费用。 (1)分析本案中构成民事关系的法律要素。 (2)请运用信守合同与违约的相关知识,评析本案中李某对法院提请的要求。 解析 第(1)问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回答第(1)问,需要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分别写出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第(2)问考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回答第(2)问,首先要对李某的要求作出合理的判断,然后要从合同履行的原则方面具体写出李某请求合理的原因。 答案 (1)本案中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李某和某快递公司,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包括三星I90821手机在内的所有快递物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李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李某将三星I90821手机、移动电源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并交纳了快递费,双方之间构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某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导致手机丢失,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属于实际违约行为,应原价赔偿手机并支付一定的误工等费用。 6.(2015?浙江金丽衢十二校第二次联考自选,08)王某欲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住房。2013年8月,王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85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商定于10月18日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9月15日,丁某找到王某,愿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支付房款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叶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丁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1)叶某与丁某,谁应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叶某与王某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析 第(1)问考查财产权。回答第(1)问,首先要判断房屋所有权归丁某,然后写出不动产的取得以办理产权登记为条件,丁某办理了过户手续所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第(2)问考查合同的订立。回答第(2)问,首先要判断叶某和王某所签订的合同有效,然后具体写出有效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 (1)丁某应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所有权。尽管叶某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叶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丁某和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丁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叶某和王某所签合同有效。王某和叶某作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7.(2015?浙江杭州一模自选,08)林某给在北京的儿子快递一件根雕艺术品,在A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的保价金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2万元,同时交了保价费60元。不料这件根雕艺术品在送往北京时因发生车祸被完全损毁。A快递公司统一按保价额2万元赔偿林某,但林某提供出自己购买该根雕艺术品的发票和证人证言,证明该根雕艺术品购买的价格实际上是5万元。在双方就根雕艺术品损毁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林某诉讼到法院。 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在法院审理该案中,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吗?说明理由。 (2)原告、被告怎样举证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解析 第(1)问考查合同的订立。回答第(1)问,首先需要判断法院不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然后具体写出有效合同订立的条件和合同履行的原则。尤其要注意分析快递单在双方合同订立中的作用,指出不能证明快递公司在损毁根雕艺术品上有主观故意。第(2)问考查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回答第(2)问,首先要写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然后要具体写出可以出具的证据种类和内容。答案 (1)不会。本案中,虽然有证据证明被损毁的根雕艺术品实际损失是5万元,但是林某在A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填写的保价额为2万元,快递单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林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运输的根雕艺术品损毁有主观故意。 (2)“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提供该根雕艺术品的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A(转 载自: 唯才 教 育网:2016年关于对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慎重处理的通知)快递公司应提供2万元保价额的快递单等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 8.(2015?浙江温州十校联合体联考自选,08)王某最近买了个苹果6手机,于是他将自己曾使用过的苹果5S手机卖给李某。双方协商售价为3 800元,李某当即预付1 800元并把手机带走。双方当时还约定一周内李某付清余款2 000元。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手机被砸坏,李某拿着手机找到王某,要求退还预付款1 800元,而王某认为手机已卖给李某,不仅不同意归还1 800元,还要求李某付清余款2 000元。 (1)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 (2)王某的要求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解析 第(1)问考查财产权。回答第(1)问,首先需要写出物权的三种类型,然后具体写出本案中所涉及的所有权。第(2)问考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回答第(2)问,首先要对王某的要求作出判断,然后分别从合同订立的条件、动产权利获得、违约责任免责等方面具体写出理由。 答案 (1)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本案涉及的是所有权。 (2)成立。首先,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出于自愿,意思表示一致,是有效合同。其次,动产所有权取得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进行。在本案中按照双方的协商,李某预付1 800元,王某将手机交给李某,财产所有权已归李某。最后,地震虽为不可抗力,但是此时所有权为李某。因此,手机的损坏应由李某自己承担。王某有权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付清剩下的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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