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房贷还款期限能不能改,原告能主张逾期房贷还款期限能不能改利息吗

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还款,原告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吗_百度知道
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还款,原告能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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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出借人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的。逾期利率,一般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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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原告王荣。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被告王海新。原告王荣与被告王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乔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的委托代理人钟晶晶、赵志刚、被告王海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15%。然而,被告未能于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原告本息,且被告一次次出具还款承诺书但却一次次食言。故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根据借条上约定标准,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15%标准计算1年)和逾期还款利息(自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的1.5倍标准计算,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另外,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海新辩称,借款本金150000元没有异议,因为大家比较熟,利息我是陆陆续续给他的,只打过一次收条,我利息已经付到2012年了,利息只结欠2013年和2014年这2年的利息。本金没有归还过。经审理查明,日,被告王海新向原告王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处借到现今壹拾伍万元整,年息15%,时间为一年。其后,被告王海新于2012年1月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09年借王处的钱日本息一次性还清。日,被告王海新又书面承诺称,以上保证做到,按时归还。日,被告王海新又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原欠王处的资金,利息从6月份开始分三个月还清,本金六个月还清。日,被告王海新又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利息从7月开始吧。日,被告王海新又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原计划再推迟一个月。日,被告王海新又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载明:下周再出一个解决方案。原告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分别于日支付利息10000元、日支付利息4000元、日支付利息6000元、日支付利息5000元、日支付利息5000元,以上被告共计支付利息3万元,在此之间没有归还过任何本息。被告王海新对上述还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除此外,从2009年至2012年我都按照年息15%的标准还清了原告的利息,现在只有2013年、2014年的利息确实没有归还。审理中,被告王海新对于其归还过其他利息的辩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承诺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王海新向原告王荣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王海新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海新也承认迄今没有归还过本金,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海新归还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一年内的借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年利率15%,该标准并未超过法定最高计息标准,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根据该标准核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为22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由于被告在数年内屡次爽约,理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息标准,再鉴于民间借贷所具备的互助、无息的本质特征,有别于其他金融借款,故对于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定参照借款利息年利率15%标准计算。对于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利息1.5倍计算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曾经支付过利息30000元,该利息可抵销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22500元,剩余7500元视为被告支付原告的逾期还款利息,经核算为4个月即日至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故被告王海新实际应承担的逾期还款利息应以150000元为本金,从日起按照年利率15%标准支付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对于被告王海新所辩称的其归还过其他利息的说法,由于其没有举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荣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日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二、驳回原告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0元,由被告王海新负担(上述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或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乔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遆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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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到期未还,逾期利息是否按约定的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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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法官提醒:逾期还款利息要谨慎主张
法官提醒:逾期还款利息要谨慎主张
来源: 时间:
&&& 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为20年,而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则为2年(新法规定日起为3年),债权人应谨慎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不要因为主张了逾期还款利息而让20年诉讼时效的欠条变成2年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主张了逾期还款利息,那么法院就要就确定该欠条的还款日,那么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就变成了有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也就从20年变成了2年)。因此,债权人最好尽早主张并实现债权(行使自己的权利),尽早提出还款要求(一般口头提出还款要求不易取证,所以建议通过方便取证的方式提出还款要求,本案将原告到法院立案之日视为主张债权之日)。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还要考虑还款时间节点的问题。
&&& 【案情回顾】
&&& 十年前,胡某与沈某发生煤炭业务往来,由沈某向胡某购买煤炭,后因沈某经营不善,双方不再发生业务往来。日,双方对货款进行对账确认,并由沈某出具没有付款日期的欠条一份。若干年后,胡某拿着沈某出具的欠条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沈某支付尚欠的煤炭款29000元,并支付自欠条出具次日起算,直至货款清偿完毕的逾期还款利息13780元。沈某则认为该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年),其不再愿意支付该笔货款。
&&& 承办法官在综合考虑双方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有关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沈某支付原告胡某煤炭款22000元,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 日前,本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已成功调解结案。但如若判决,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沈某支付货款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 【法官说法】
&&& 该案是一宗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其实包含着两个诉讼时效问题:
&&& 其一,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但向出卖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假设买卖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那么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胡某向被告沈某主张之日(主张之日:原告提出被告还款要求之日,本案指原告到法院立案当天)起算①。
&&& 其二,若原告诉请被告自欠条出具次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那么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出具欠条当天即为付款日(逾期还款利息一般从约定付款日次日开始算)?本案中,原告胡某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书明“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780元,自欠条出具次日起算,直至货款清偿完毕”,这个看似简单的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险些掀起波澜。众所周知,“履行期限”的届满日是起算、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时间基点,而“逾期付款利息”顾名思义应是在买受人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所带来的惩罚性条款。原告胡某主张该案未过诉讼时效的前提就是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如若真的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又怎会自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主张被告沈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呢?前后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 【法官提醒】
&&&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债权人应谨慎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有可能因小失大,让本金可能面临过了诉讼时效的风险。逾期还款利息是在买受人未按合同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时出卖人方可主张的,如若双方对于付款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逾期还款利息应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切不可因一点“蝇头小利”而让他人抓住了诉讼时效问题的“小辫子”(通讯员 郑笑雨)
&版权所有 湖州在线  热线电话: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江西省永记果业有限公司、刘志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1071号原告:,地址: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水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K。法定代表人:张华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成,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原告江西省永记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永记公司)与被告刘志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志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脐橙加工费、材料款计308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秋,被告刘志成来到原告永记公司在会昌县××乡的加工厂要求为其加工一批脐橙,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刘志成共欠原告永记公司加工费、材料款30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刘志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7年5月前归还一半,年底还清全部欠款。但被告刘志成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刘志成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永记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均为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刘志成的身份证(照片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一张,用于证明被告欠款及违约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既未到庭予以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秋,被告刘志成来到原告永记公司在会昌县××乡的加工厂,请求为其加工一批脐橙。双方在商谈好价格后,原告永记公司开始为被告刘志成加工脐橙,期间,被告刘志成陆续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用,后经结算,被告刘志成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3月止尚欠原告永记公司脐橙加工费及材料款共计30800元,经催取,被告刘志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分文,仅于日向原告永记公司出具欠条,承诺2017年5月前归还一半,当年年底还清全部欠款。然到期后,被告刘志成又未如期还款,引发本案。本院认为,原告永记公司为被告刘志成加工脐橙,双方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经结算,被告刘志成尚欠原告永记公司脐橙加工费、材料款共计308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志成至今未还分文,有违诚信,应承担还款及相关违约的责任。虽然被告刘志成按约定尚有一半债务履行期限未至,但其对到期债务未履行分文之行为,足以让原告永记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原告永记公司诉请被告刘志成提前归还全部欠款30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志成未在承诺的期限内还款,原告永记公司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即系被告刘志成承担违约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约定利率,利息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即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第2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成支付所欠原告永记公司脐橙加工费及材料款308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该款付至: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0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刘志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祯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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