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船舶拆解补贴政策公司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 17:17:50 [浏览量]1594  []
&&&&&&&&&&&&&&&&&&&&&&&& 项目
&&&&&&&&&&&&&&&&&&&& 审批机关
农林牧副渔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设立种子经营企业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经营)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设立兽药经营企业
设立牛羊畜禽屠宰企业
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
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
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
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设立矿山企业(含矿产资源开采)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设立煤矿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设立供电营业机构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企业
设立枪支、弹具制造企业
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市公安局分县局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设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经济委员会审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北京市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审批
医疗医药卫生
设立药品生产企业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立药品经营企业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生产、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融、保险、证券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设立储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设立城市信用社及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
设立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设立典当机构
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
设立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中国人民银行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企业
市通信管理局
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市通信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设立营业性电影发行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区县文化委员会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设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
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
设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台球)
区县文化委员会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
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含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
市旅游局(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设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劳动保障部
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设立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生产、进出口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销售
市烟草专卖局或区县烟草专卖局
设立拍卖企业
市商业委员会、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分县局、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报废汽车回收
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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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审批和限制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国内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及相关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要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国际海运辅助业而言,虽然冠以‘国际’二字,但经营范围、融资、场所、人员等都在国内,而且部分国际海运辅助业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政府应对这类真正承担安全管理职责、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公司进行审批,严格市场准入。但对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船舶运输和管理的这种纯国际化经营的航运公司,政府应该考虑放宽限制。”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董事局主席高彦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高彦明称,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充分竞争行业,世界各国鲜有限制本国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运输的。但《条例》规定对设立国际船舶运输公司需要前置审批和比较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严重影响了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全世界99%以上的国际航运企业都没有经过审批,运营得都很正常,中国拥有船舶数量在世界排名第三,但90%以上的外贸船都悬挂方便旗,绝大多数航运企业都流落到海外注册。这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讲对中国都是不利的,与中国的航运大国地位极不相符。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沿袭的航运管理体制严重脱离实际,与建设海运强国的国家战略不适应。”高彦明说。&&&&据高彦明介绍,国际海运业是举世公认的最具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行业,是深受政治、经济、军事、自然等各种变幻莫测因素影响的行业,极易产生(实质上是频繁不断产生)各类商业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方就可以在世界各地扣押该公司名下的船舶。&&&&为避免船舶被扣的风险,全世界几百年来的基本做法是:母公司(即对外经营的公司)不直接在其名下注册和拥有船舶的,而是注册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名下,即单船公司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有了商业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它的船舶的正常运营。单船公司有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单船公司船舶的营运。&&&&“但是按《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国际运输的航运公司名下必须注册有挂国旗的船舶,这就违背了国际海运的行业游戏规则,使中国的企业和其拥有的船舶暴露在极大的市场风险之中,只要有纠纷,即便我们是受害方,中国的船舶都可能随时在世界各地被扣。使中国企业陷入及其被动的境地,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高彦明说。&&&&高彦明说,在海外注册国际航运公司(包括船舶注册)都是登记备案制,通常一个星期就可以办好。由于我们国家海运制度与国际规则不融合,有诸多无法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特点的限制,造成设立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注册要经过很长时间和繁琐的手续才能完成(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为实现中国海运强国发展战略,把国际航运业务与国际接轨,提高和促进中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建议尽快考虑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高彦明说。&&&&他建议,为适应国际航运市场快速高效的需要,对于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的航运公司,无论是用于实质经营还是用于船舶注册,均取消目前的审批制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对于成立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也取消目前的审批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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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涉海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被取消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日&作者:【
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有9项涉及海事行业。
在行政审批项目中,&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和&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被取消;&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在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被取消。此外,&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的&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和&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也改为后置审批。
据了解,本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含金&量高。其中,涉及投资、企业经营45项,占78%;金融类12项,占21%。二是取消事项多。直接取消的事项达42项,占72%。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取消为主,彻底改革。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比重大。共有25项,占43%。这些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石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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