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要求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口头同意了,但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把调整岗位后的合同打印出来,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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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案&&& 由】经济补偿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郭某,女,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xx镇xx路xx号。
&&&&&&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
&&&&&&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客房部领班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人民币。日,申请人进行了腰椎切除手术,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6个月的医疗期,但医疗期未满时,公司因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主动离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日,申请人持病假证明书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休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此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日上班,从事比原来工作更重的服务员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不适合从事更重的工作,也知晓公司无合适其的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却不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于变相逼迫其离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500元。
&&&&&&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没有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提交了通知申请人12月1日上班的证明、申请人病假期工资发放流水记录、 申请人12月的上班打卡记录作为证据;2.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相逼迫其离职,但申请人因病数月不能到岗,被申请人安排其他人至该岗位符合情理。申请人病休结束后重返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安排其从事服务员工作,工资待遇保持不变,被申请人此行为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因此,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充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 【相关规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41档案编写】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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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在我们生活中,不管是我们自己遇见的还是看见的,或多或少都会有着这样的风险,那就是公司要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那么对于其我们该怎样处理呢?对于公司要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我们又了解多少呢?下面这篇法律程序专题将会为大家详细介绍有关公司要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怎么办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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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社保工伤怎么办用人单位没有交社保的,由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可争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诸多项目,各项计算方法不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产假多少天中国各地方和各单位对产假的长度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根据最新修订并于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详情请查看本网相关常识文章或者咨询相关的部门。二胎产假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的产假天数。各地计生政策规定奖励产假天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产假工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可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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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  记者 王红妮  通讯员 祝明新 赵桂平  生活日报9月24日讯 “我不同意调整岗位,单位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日前,市民王女士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其所在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强制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对此,济南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要视情况而定。  济南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限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有过明确约定;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三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作。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便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此种行为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上班,则劳动者可以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资损失。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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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决定,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只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便能解除劳动合同?
提问者:51bc7bc83***时间: 22:36:25地点:3个回答
如果是试用期的,不需要支付,试用期后的,支付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不需要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没有提前通知马上解除的,多付一个月工资
由于劳动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便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您好,用人单位从书面上来讲就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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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是7个月个人的平均工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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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若现在的单位无故辞退你,可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没有之前公司的那些赔偿及找工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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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看来一方所说的更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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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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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工作地点”也是必备条款);而工作内容和地点取决于工作岗位。因此,变更工作岗位也就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时还会变更劳动报酬),需由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法》第十七条中未强调“书面形式”,但亦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实务中,劳动合同里往往会写明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要求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岗位调整(关键是取得员工的签字,包括签署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承诺书、确认书),则在劳动争议中通常面临败诉;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更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加薪当然不是问题)。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采纳率:100%
现实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任意调整劳动者岗位的情况,多是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是为了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甚至是用人单位领导为打击报复劳动者,以单位需要或者用工自主权等名义,通过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并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来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应当首先审视其合法性,再作出正确处理,切不可莽撞行事,以旷工等形式消极抵触。
一、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件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含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又包含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形成的管理关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薪资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与职、薪升降来实现自己管理自主的权利,确实是必要的。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此,《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第18条规定:“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其中规定企业对未上岗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作岗位上工作;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第19条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其中规定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其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及其相应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招用了劳动者之后,虽然可以通过行使用工自主权进行岗位调整,但会受到很大限制,除此之外,只能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调整劳动者岗位和工资待遇。
《劳动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劳动合同:一是要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由对方限期表示意见,最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就可以就劳动岗位进行变更。
二、用工自主权的限制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工作岗位和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企业在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来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这时,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实现对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的调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和对员工进行依法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得出的结果,如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与业绩,判断该劳动者与岗位的要求是否相符合,决定该劳动者的岗位是否需要调整。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可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如果不符合上面所列条件,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并降薪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所以说只有对于那些确实不胜任某一岗位的劳动者,企业才有权调整其岗位。但企业对此应当提供证明,证明岗位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其到适当的岗位的。
至于岗位调整后可否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要调整工资待遇则既要考虑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但又不能因此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减少,更不能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当然,在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就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想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滥用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的权利,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新的岗位或工资而辞职,这是法律不容许的。
另外,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对劳动者职薪升降与岗位调整进行约定,同时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和劳动管理以及酬薪制度,以此证明企业岗位、工资调整的合理性,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三、职工不同意岗位调整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全面履行包括劳动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履行合同。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合法,必须尊重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不能随便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更不能任凭用人单位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部门、科室调整,将其调到其他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岗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
如果职工遭遇企业降级、降薪和调岗,应依法积极应对,不能赌气辞职或者旷工,而是应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实中不少职工对岗位调整感到无法理解或者是不能接受,采取半个月不上班的赌气做法,以为企业会拿其没办法。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用人单位可以以职工连续旷工15天为由,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其所在的部门被裁撤,因此不得不对该部门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的需要,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则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分配到其他部门工作是可以的。如果劳动者由于不愿意从事新工作,可与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岗位或者辞职,但不能采取过激的维权手段或者是旷工,反而让单位抓到把柄,导致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例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的工作环境中含有较高浓度的化学物质,这些毒害物质会影响女性的生殖机能,进而影响胎儿的健康发育,因此为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优生优育,这些职业岗位的妇女受孕时应暂时调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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