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风险揭示书的经手人需要基金从业资格证挂靠吗?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对投资者的影响
1、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
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因此,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在熊市中,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融券卖出以回避风险。
2、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
融资融券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以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人为地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能力,从而可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例如,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被称为“买空”。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可以通过提供一定比例担保金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投资者到期偿还本息和一定手续费。当证券价格符合预期上涨并超过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续费,投资者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额外收益。但这种收益与风险是对等的,即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下跌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承担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
3、有利于增加反映证券价格的信息
信用交易中产生的融资余额(每天融资买进股票额与偿还融资额间的差额)和融券余额(每天融券卖出股票额与偿还融券间的差额)提供了一个测度投机程度及方向的重要指标:融资余额大,股市将上涨;融券余额大,股票将下跌。融资融券额越大,这种变动趋势的可信度越大。因此,在融资融券正式推出以后,公开的融资融券的市场统计数据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分析提供新的信息。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融资融券可以放大证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资金的使用效果,对于增加股市流通性和交易活跃性有着明显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流动性风险。据统计,国外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为16%~20%,日本为15%,我国台湾地区为20%~40%。同时,融资融券也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着市场缓冲器作用。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那么证券市场将呈现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涨跌不定,或暴涨暴跌。但是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互相配合之后,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趁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交易同样发挥了市场的缓冲器作用。
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
从境外的融资融券制度看,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尤其在日本、韩国、台湾,证券金融公司担当起证券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我国证券公司当前有效的融资渠道还比较有限,回购市场融资规模比较小,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而股票质押贷款、短期融资券、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都很难开展起来,使得股权融资仍然是证券公司主要考虑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结构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显得并不合理。融资融券推出以后,特别是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以后,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一种新的合规融资渠道,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2、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仍然始终是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发展融资融券交易,这无疑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的利息和手续费、由于融资融券带来的交易放大而多收取的佣金、对融资融券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等。在美国,融资融券的业务收入占比在5%-10%左右。同时,信用交易对交易活跃度的促进,也有利于改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生存状态。融资融券业务的导入将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
3、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
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像在国际上已广为盛行的130/30投资策略产品正是基于融资融券制度而产生的。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有利于激发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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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已十几年,到目前其交易方式仍停留在现货交易一种方式上,极不成熟、不完善。在牛市中,投资者必须不顾一切奋勇前进,赚到足够的利润。因为一旦市场转坏,从机构到个人,要么空仓要么被套,无一幸免。由于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A股市场常年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开展融资融券交易。
(一)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是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即只有股价上涨才能赚钱,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投资人或者逃出空仓,或者被套赔钱。信用交易制度通过融券卖空机制就可以大幅增加股票的供应,达到削弱或消除“庄家”控制股票交易的目的,还原价值规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等的条件之一就是存在卖空套利机制。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创新,引进股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开发ETF等新产品,都需要以做空机制为前提。与股票期货和期权相比,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从适宜对象上看,信用交易对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适合,并不必然要求大量资金,它比期货期权更具有普适性。
(二)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证券商和投资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常常进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动以获取利益。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危害性,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透支炒股,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交割违约。证券市场多年来恶庄的猖獗、泡沫的堆积、个股的疯狂炒作、投资理念的偏差以及证券公司遭遇的各种风险和冲击,都直接间接、或多或少与这潜伏汹涌的地下融资有关。第二,地下信用交易的风险更大。对于这种形式的融资和信贷现金违规流入股市,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控,而且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第三,券商面临极大的信用交易风险。一方面,客户将账户上的资金、证券转移后逃之夭夭,营业部面临被诈骗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发生巨额亏损,被强制平仓时,有可能起诉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降低银行风险的需要
由于我国股市属于单边市,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投资人缺乏理性,因此我国股市风险很大,通常情况下很难吸引投资人,大部分闲置资金宁愿存入银行以获得较少的利息收入也不愿投入股票市场。截至目前,银行存款余额约达16万亿元,面对如此高额的存款,银行一方面要付出高额的利息,另一方面银行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后,其资金安全借贷的去路又窄,银行的风险是巨大的,这是危及金融安全的头等大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人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商的资金不是存在银行而是用于融资,从而使原来流入银行的资金部分得到分流;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使得银行资金有机会流入股市,能够拓展银行信贷资金的去向,有利于资金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最终降低银行业的风险。
(四)促进证券商盈利模式创新的需要
目前我国证券商经纪业务(营业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佣金总收入将主要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好坏。证监会决定自日起放弃3.5‰的固定佣金制后,券商的收入大受打击。截止到2002年11月,中国证券公司的年度亏损总额(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所发生的亏损)已经达到220亿元。券商经营十分困难。开辟信用交易,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还可以培养一批优秀的券商。信用交易给券商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砝码,风险与收益状况完全取决于券商的竞争力。
(五)规避风险、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的需要
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回避的手段,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投资者可以扩大投资,通过财务杠杆获取利润。证券信用交易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基金既可以通过“股票持仓+卖空”组合规避股价下跌风险、锁定投资收益,又可以通过“股票持仓+融出券”组合改善盈利水平,还可以利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是整个证券信用交易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借券方。其收入来源有三:分红、资本利得、放券收入。其中分红和放券收入促使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趋向于长期投资,而资本利得促使其趋向于短期投资。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上,依靠分红是不现实的,这些在本质上应该长期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的机构,将转向短期持有证券。
不是专家,尝试回答一下
一、书上写:“融资规模比融券规模大一定程度上与处于上升期的证券市场习惯做多有关。”
我想问两个问题:1、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否处于上升期?为什么?
2、什么是做多?是指融资或者说是买空吗?
A:1、证券市场上升是以一国经济发展为基础,我们国家经济正在不断发展,所以可以说证券市场也正处于上升期。因为经济不断增长,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就会不断上升,所以人们习惯做多。
2、所谓做多就是用钱买证券,做空就是卖证券换钱,正好是一对相反的概念。
二、书上写“融资融券交易的流动性风险”,不知道流动性风险主要指什么?
A:流动性就是证券不受损失地兑换成货币的能力大小。货币的流动性最大,因为人们普遍接受它,而股票流动性就小,因为如果你拿着股票去买东西显然很难被人接受。流动性风险就是把股票换成货币的损失多少和难易程度,100元的股票是否能换到100元,是立刻就能找到交易者还是很难找到交易者?如果只能换成50元,损失太大,就是流动性风险很大,或者说,要股票流动起来的代价太大。
三、书上写:“在全球范围内,融券规模扩张,利差越来越小,这样就迫使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的机构,更为机敏地对待市场的变化,以及更为注重抵押品的管理,并提前作出反映。
请问什么是利差?
A:比如,美国的利息率10%,中国4%,10%-4%=6%,这6%就是利差
四、书上还写,“防止证券投资者仅凭借一份保证金进行多次抵押,而人为地增加头寸”,我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请问什么是头寸,为什么说多次抵押会增加头寸呢?
A:头寸就是持有证券资产的数量,比如你买了100股股票,你的股票头寸就是100。那句话的意思是,比如我要买股票,有100元,把这100元抵押给甲银行,获得若干贷款,买了100股股票,抵押给乙银行,又获得若干贷款,在买100股股票,抵押给丙又是100股,这100元就是一份保证金,多次抵押就能买到300股或更多,而100元本来是只能买到100股的,所以说头寸认为增加了,这样风险就很大,所以要防止
信用证券账户使用规定解读
1、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查询做出如下规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内容,也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既可以在证券公司处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办理。投资者可以将两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从而有效约束个别证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为。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使用;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由与投资者有融资融券业务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2、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一方面,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账户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挂失补办、账户资料变更等服务。
另一方面,在“看穿式”账户体系下,信用证券账户编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配发,且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为此,当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
3、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果不想继续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则可以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如果投资者注销了信用证券账户但仍有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将无法进行后续的账户处理和其他操作。因此,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4、怎样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后,此后又想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怎么办?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从实际操作来看,销户后重新开户的手续与新开户手续相同。需要指出的是,出于账户历史数据保存的法律要求,投资者原来已经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不能重新启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为投资者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5、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为什么既要注销原信用证券账户,又要开立新账户?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投资者需要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这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开立,各公司信用证券账户卡不能通用。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基于资信审查结果,必须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为其开户。
二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事先需注销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这一规定体现了证监会有关“投资者用于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在不同证券公司开立多个信用证券账户,减少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融资融券的开户流程及条件:
1、按照各试点券商制定的融资融券资格申请流程,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客户首先必须提交基本的申请资料———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金融资产证明、个人信 用报告等资料。
2、客户在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并通过融资融券基础知识测评和风险测评后,还须填写和签署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等文件。
3、此后,券商总部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和签署的相关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客户还必须到券商指定的证券营业网点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手续。 上述过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开户程序作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首要环节,比普通证券交易复杂。有意参与该项业务的投资者,应认真了解开户过程的五个主要的步骤:
5、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6、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 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批6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 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
7、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8、目前,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只能到上述6家证券公司下属的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营业部办理。
9、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客户条件
10、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11、举例来说,投资者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账户,首先要参加该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 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 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200万元 以上);(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 如:(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 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 列入“黑名单”;(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12、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13、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14、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 式予以记载、保存。
15、投资者需根据证券公司要求提交征信材料,以××证券公司为例,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证券账户卡;(二)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 等;(三)工作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聘任合同等(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四)居住证明资料;(五)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 试答卷;(六)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等。
16、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 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 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 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 物的处分权利;(五)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 资金账户
(一)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 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 户。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 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
(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 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 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是融资融券交易的简称,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融资融券的开户流程如下:
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如下内容,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和了解:(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投资者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担保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一)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信用证券账户独立于普通证券账户,是新开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将用于担保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投资者可以将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经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可将超过维持担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担保证券划转回普通证券账户。
(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需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应当通知第三方存管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经过以上步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手续已经办妥。当投资者提交了足额的担保物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了。
对于投资者资格要求包括: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1、在有融资融券试点资格的券商那里开户满18个月(1年半);
2、要求时点资产不低于50万元;
3、年满18周岁,具有自主权。
结构化融资的八个要素
结构化融资是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是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而是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来出售未来可回收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绝大多数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是该证券基础资产的发起人。
这些资产涵盖的种类很广,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商业租赁合约证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现金流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广受欢迎的结构化融资证券品种,其基础资产本身就是结构化融资证券以及多种公司债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CDOs”)。
由于结构化融资证券是通过“组合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机制来发行的,因此一般又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从会计的视角来看,发行结构化融资证券与各级政府、公司或其他组织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措资金是不相同的。
具体来说,通过发行结构化融资证券来融资具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证券的发行是通过一个特设机构,即SPV或SPE;二是发行结构化融资证券在会计处理上表现为资产出售而不是债务融资;三是结构化融资证券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基础资产的“维护服务”(servicing);四是结构化融资证券的信用主要取决于基础抵押资产的信用;最后,总是需要为结构化融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从美国结构化融资市场的发展来看,有八大要素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要素常常互为补充,一个要素的发展将会推动其他要素的发展。但重要的是,这八大要素应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其一是完善的法律体制。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最为重要的是,当发起人/卖方处于破产境地时,法律应该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性资产现金流的追讨权。因而,对于证券化交易来说,应当设立资信良好且不会破产的特殊目的实体。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的目的一方面是购买由贷款人发起并出售的所有贷款,而另一方面是发行证券来为基础性贷款的发起融通资金。特殊目的实体除从贷方那里获得的贷款之外没有其他的资产,除那些和已发行证券有关的债务以外没有其他的债务。此外,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来明确规定发行人、信托人、贷款管理人以及服务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二是明确的现金流分析。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证券化本质上是帮助贷款方在扣除证券化成本之后能够筹集到和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来确定特殊目的实体的债务能否按时全额偿还。
在分析未来现金流并对其进行定价时,需要做许多假设。除了以假定贴现率来计算现值,现金流分析还需要对现金流本身的行为做假定,例如贷款期间内的经济状况、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违约发生的概率。只有在深入分析大量基础性贷款现金流的历史数据之后做出假设才能使其更具有现实意义。
其三是清晰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三个会计问题比较重要。首先是对证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由于证券由特殊目的实体来发行而基础性贷款又有利息收入,按照常理推断应该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只要特殊目的实体满足作为“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的所有要求,在美国它就将被视为“授予人信托”而被免去联邦税(出于税收目的,发行机构也可以采用“所有人信托”的名义);第二,通过明晰基础性贷款中周期性现金流(包括利息和本金)的会计账目来保护投资者。第三,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都须由会计师来严格审查。
其四,有公信的信用风险评估。由于贷方发行的证券受其发起的消费者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支持,因此证券的投资者自然会比较关注基础性贷款和相应证券的信用风险。就拿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来说,它的信用就受到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innie Mae)、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annie Mae)以及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三家机构的担保。如果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商业抵押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没有受到上述三家机构中任意一家的担保,那就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来提升证券的信用状况。
一般来说,可有四种方法来提升信用等级,他们分别是:优先/次级现金流结构(或超额抵押)、母公司担保、担保债券以及信用证。此外,证券的信用状况还需要经过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中的一家或两家或所有三家的评级,具体的情况取决于是如何采用上述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中的组合来进行提升信用的。
其五,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新证券的承销与发行是投资银行的职责。投资银行可被视为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桥梁。然而,在整个证券化过程当中,投资银行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投资银行负责协调并帮助发行机构处理法律、会计、税收以及现金流分析方面的事务。除此之外,投资银行还扮演着经销商的角色:为证券定价,购买所有发行的证券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在完成经销商的职责之后,为了保证证券的流动性,投资银行又充当起“做市商”在二级市场上积极地买卖证券。
其六,良好的国债市场。为了保证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国债市场。由于政府债券是不存在信用风险的,因此该类证券的交易就为市场提供了不同期限水平的无风险收益率。在无信用风险情况下,描述期限和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曲线就被称为“国库券收益率曲线”。这条收益率曲线为所有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初级市场上以及随后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提供了基准。所有的非政府固定收入证券都是在国库券收益曲线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收益率价差进行交易。
其七,活跃的二级市场。一个成功的证券一级市场需要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支持。二级市场为即将发行类似证券应如何定价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一旦证券发行之后,投资者就需要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提供证券的流动性,这样一来与利率无关的因素就不会造成价格的大幅波动,投资者就可以在一个价格较为平稳的市场中来买卖证券。
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有能力创造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如果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只是简单地持有证券而不愿进行任何的交易,仅仅依靠投资银行来保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将是非常困难的。
其八,多样化的投资者。结构化融资市场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投资者群体的快速增长。投资者群体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从短期货币市场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经理,再到长期养老基金经理。
此外,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外国投资者将会越来越重要。事实上,结构化融资市场能够快速发展还应归因于结构化融资证券本身的创新性。通过不同的期限档次与信用档次,结构化融资证券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结构化证券的高收益特点吸引了“收益导向型”投资者。结构化证券的期限分档特点则吸引了“期限导向型”投资者,否则,这些投资者就会因为投资期限的不匹配而无法购买结构化证券。同时,结构化证券的信用分档特点也吸引了那些按照规定只能投资于投资级证券的“信用导向型”投资者。
(文章摘自财经杂志网站,作者为标准普尔中国区总裁扈企平 )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商提供融资或融券进行交易。客户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时,必须在证券商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其余应付证券或价款不足时,由证券商代垫。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买进(即买空)和融券卖出(即卖空)两类。 融资简单的讲就是筹集资金的过程,一般可以向银行贷款,你可以把企业的资产等抵押给银行,经评估公正后,如果贷款行能确认,就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贷款。现在银行的信用贷款已取消,所以贷款一定要有资产抵押的。
另外你也可以通过典当行之类的机构取得贷款,但同样要有资产作抵押的。
什么是融券业务呢?如果你购买了国债希望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这时某个券商找上门来了,只要你将国债借给他使用,他不但保证你原有的国债收益不受影响,而且还再给你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这就是融券业务。券商取得这笔国债后,可以将这笔国债做国债回购融入资金,并且通过对该国债回购不断展期,使得这笔资金成为一笔稳定的低利息资金。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出现了,为什么你的国债做了回购,资金却没有达到你的账上呢?根据国债回购的技术规则,交易所只认这笔国债是哪个席位的,而不是具体到个人,所以国债回购融入的资金也直接到了席位上。那么券商根据与你达成的融券协议,就可以取得这笔资金的使用权,即融来的债券最终转为了资金。
这么做,可以看到的收益方有三个:国债持有人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收益、券商获得了资金、国债回购的资金提供者获得了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当然具体业务中还可以节外生枝,券商在这项业务中可以只做中介人,负责为国债持有人和融券方牵头做中介。但是现实中,这项业务甫一开展就百蔽丛生。
首先来看国债持有人。大额国债的持有者往往是公司法人,而不会是个人。这些公司购买能够国债,看中的是国债的安全可流通易套现,对国债可以用来做国债回购进一步发展投资理财业务也许并不熟悉。而国债被用来做了国债回购,只要证券公司营业部予以配合,帐户上是看不到这项业务的。并且国债回购套得的资金往往用来坐庄买股票,股票很容易套现,如果设定了一定的折扣率,是一个很好的抵押品,风险并不太大。所以法人公司里具体管理国债的经手人基于这个判断,认为自己既能够承受国债放贷出去给机构用来做股票的风险,又不会被公司发现,很可能会私下签署融券业务协议,个人吞得这笔业务的收益。而这个情况确实是很难监管到的。
另外,融券方这一边风险更大。第一个风险是资金链风险。因为融券的利息成本很高,必须将资金用来坐庄。为了坐庄,就必须最大程度的获得资金支持,所以这笔融券资金会被用来打造资金链。资金链是通过买入股票,股票抵押贴现,贴现资金再买股票,股票又去贴现,这样循环下去。资金链是任何环节都不可以断裂的,风险高得惊人。资金一旦吃惊,很可能就是雪崩效应,市场上出现几只股票同时跳水。第二个风险是营业部的道德风险。因为席位操控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手里,并且业务很隐蔽,很难被发现,意味着营业部的负责人可能会做出个人行为来。营业部可以瞒着客户将该客户的国债做国债回购,或者是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下与客户签署融券业务。第三个风险是,所有风险都可能综合发生,错综复杂,上升到更高层次。比如说,欺瞒客户挪用客户国债做回购上升到了公司层面,是该证券公司的有组织行为;还可能是融入的资金不但被用来打造资金链,而且被用来投入房地产等实业,甚至被经手人卷款而逃;也可能是营业部是在做第三方业务,只是做国债持有人和国债融入方的中间人,而这个融券方到处融资融券,为了维系“××系”,早已成失控局面。
这个局面很可怕,富友证券很可能是在这件事情上已经一发不可收拾。从近期大量股票跳水来看,国债回购变法之举将带来极大的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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