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各位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专业人士一个问题

问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我是房主,卖完房子之后觉得很后悔,不想卖了,可买方一直催我办理过户手续,我就一直拖着没办,后听说他要去诉讼,我就把这房子给抵押出去了,我当时是一位抵押是物权,总比买卖合同的债权高吧,可我后来翻物权法才知道,原来在抵押期间,要是这个买房的人愿意代为偿还这个抵押之债,这个房子还是可以过户的,这可怎么办啊,我想解除这个买卖合同,有什么办法吗?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下,或是有其他的办法也可以

本合同已经生效,如你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你再去抵押,本身就是违约行为。物权大于债权,不是对你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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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身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公务员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是湘潭市一个参公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1999年到9月就一直在管理岗位在湘潭市局工作,2005年任副科长【副科级】到今天.

前几天,听到了我们系统即将申报参公的事,开始很高兴.按照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我这种情形的人员是可以“参公”的.湘潭市人事局来登记说,我们这种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看了《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司机等人员,因为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在这里“后勤人员”是以岗位角度为主要标准的,浙江、山东、重庆和黑龙江等省市的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如果“参公实施办法”,则把“工勤人员”按“档案身份”理解,即指档案身份不是“干部”的人,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身份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分为干部和工人.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后,其工作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大类,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参照单位人员登记(过渡)是按以岗位作为人员登记(过渡)的,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多年来,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实行聘用制,且已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因而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为参照单位人员登记(过渡)是按岗位来界定.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经相应的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以后,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或职工,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干部和工人的身份问题,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一百零六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位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些省市在出台“事业单位参公实施办法”时,却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一些仅是司机等人员工作人员能参公,而一些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高素质人才和管理人员却因档案身份是工人被排除在参公范围之外.这样做明显是和“打破身份限制,公开 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大家可以看看中组部和人事部出台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是绝对不会做出这种和上位法明显相违背相抵触的规定的.重庆、浙江、山东、黑龙江、江西等省市出台的实施办法,也是如此的,因此他们那里的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可以参公的.法律的理解和解释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很明显,一些地方的制定和执行参公实施办法,掌握很多人命运执行法律有偏差所至.

对于《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的界定,事关很多在参公单位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甚至命运,他们中有不少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高素质人才,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尽管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但不容否认,多数参公单位的执法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其工作能力是直接相关的.如果参公人员登记政策以干部工人身份来界定,这部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会因工人身份被列为工勤人员,这样必将会严重打击这部分人员因事业单位改革调动起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事业单位内部和谐.如果拖延过久,各省市区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及不和谐因素将会越积越多,将来的解决难度亦会愈来愈大.请为解决为感.

国人部发〔2004〕14号

关于印发《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1.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下达聘干指标并办理聘干手续的人员和具有工人身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采取考试的办法过渡: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在市、县河务局机关工作,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工程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一.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照《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过渡考试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参加过渡考试.

2 关于衡阳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的意见

衡人发[2009]8号

(3)200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已办理聘用制手续并签定了正式聘用合同,在管理岗位工作且仍在聘用期内的市属单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县(市、区)所属单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除执行工人工资标准外的人员(简称聘用制人员);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4 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实施公务员法方案》,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6〕27号)和《重庆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对于渝委发〔2006〕22号下发(2006年7月8日)前,正式在编在职,现仍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46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6 《江西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办法》和《江西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应当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原已实施公务员制度或已参照、依照管理的单位

(二)原未列入参照、依照管理的单位

(1)2006年6月30日前至今已在本单位编制内,受聘担任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使用工勤编或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除外),执行机关职能工资、事业单位职员工资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人员.

7 广东省人事厅于2009年3月出台了《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如果在编制内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可通过参加公务员登记资格考试合格后予以登记.

标 题: 什么是工勤人员的具体内涵

内 容: 请问:浙委办[2007]13号文件中,参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中第6条规定中的“工勤人员”,是指工人身份的人员?还是指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而不管其是干部或工人身份?

答复内容: 当先,事业单位已没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只有岗位之区别,如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

答复单位: 公务员管理处 答复人: 公务员管理处

9 案例2,山东省: 受理单位: 文登市人事局 回复时间: 2008年8月21日 回复内容: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你处8月21日转来的关于信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项一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6月30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我市有16个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详细名单已公布在文登市人事信息网站上. 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参照资格考试合格后,可进行参照登记: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非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毕业生派遣报到证); 2、聘用制干部,现在非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 3、工人身份,现聘用在非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如果是工人身份,单位与其签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聘用在非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可进行参照登记,否则不能进行参照登记.. 因信访人所留电话不真实,我们无法与其联系给予答复.

一、宿城区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目前,宿城国土分局干部职工总人数95人,其中在岗职工89人,退休6人.在岗89名职工中,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60人(国干身份16人,聘干身份26人,工人身份18人),未纳入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的29人(国干身份2人,聘干身份10人,工人身份17人).在岗职工年龄结构为:21岁至30岁17人,31岁至40岁35人,41岁至50岁24人,51岁至60岁的13人.学历结构为:本科学历6人,大专学历52人,中专和高中学历27人,初中学历4人.本科、大专学历中土地管理专业的23人.

二、江西水文实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给水文发展带来的机遇

一是水文职工身份开始由职员向公务员发生转变;二是职能机构得到理顺和增加.省局新增设了地下水监测科和老干部科,各地市水文局新增设了地下水监测科和组织人事科;三是干部结构有了变化.全省水文系统新增了11名副处级、1名处级非领导岗位,241名主任科员、164名副主任科员岗位,有原工人身份80人通过参公登记确定为干部身份;四是职工收入将有增加,全省共1491名职工(退休人员447人)开始执行国家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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