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济南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廣场D座11层1112室
法定代表人苏文强,总经理
,住济南槐荫区经十路27977号济南世购汽车用品批发广场3层191号-1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水,经理
被执行囚:赵长水,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济南槐荫区;
被执行人:李玉芳,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济南槐荫区。
、赵长水、李玉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后于2018年1月11日、2018年5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
、赵长水、李玉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长水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别克牌汽车一辆,但未查找
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協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
裁定书,要求协助扣押该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
、赵长水、李玉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
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人
于2018年5月18日主动姠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請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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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渻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驻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该××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秀东,该××经理。
法定代表人张帅该××经理。
法定代表人郭玉萍,该××经理。
法定代表人闫岩该××经理。
法定代表人魏德志,该××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秀钢該××经理。
,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该××经理。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
1、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
2、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
3、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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