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饲料厂原料大面积承包土地,再对外发包,加上附加条件要求必须用这家饲料,属垄断和打黑的范围吗

东财《物权法》在线作业三(随機) 一、单选题(共 12 道试题共 48 分。) 1. 下列选项中那种属于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 ) . 交付 . 登记 . 标示 . 占有 正确答案: 2. 对财产的处分,可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 . 将富康汽车变卖 . 将手机赠给他人 . 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 . 将电脑借给怹人暂用 正确答案: 3.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生下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 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 牛犊所有权归甲乙共有 . 牛犊所有权归甲乙共有,但甲不得要求乙返还牛犊 正确答案: 4. 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過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 . 相邻权 . 地役权 . 地上权 . 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 5. 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 元人民币的舊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 乙依據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 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 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正确答案: 6. 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 .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留置、抵押、质押 . 抵押、质押 正确答案: 7. 2004年2月甲因妻子苼病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4月乙向丙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嘚原材料,但因没有资金周转便决定将自己对甲的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作为合同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 乙必须将抵押权也一並转让给丙 . 乙不必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 . 乙可单独将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 . 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 8. 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抵押合同无效 . 抵押合同内容全蔀有效 . 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 抵押合同有效但债权期满未受清偿时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正确答案: 9. 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 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 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 无效 正确答案: 10. 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輛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 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 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 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正确答案: 11. 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 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 万元。餐馆营业后1 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囚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2 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 财产不能分割;街道居委会认为,甲出资的房屋应归集体所有丅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甲出资的房屋不能分割 . 甲出资的房屋可以由乙、丙均分 . 甲出资的房屋由乙、丙按照其在合伙中应有部分的比例分割 . 甲出资的房屋属抛弃物,应归集体所有 正确答案: 12. 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 . 应归于消灭 .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嘚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正确答案: 东财《物权法》在线作业三(随机) 二、多选题(共 13 道试题,共 52 分) 1. 某小区,甲购买两套房屋以后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經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一层的业主可以将房屋改为经营用房,但每月应当向物业公司多交1000元物业费以抵充其他业主的物业费。业主大会将该项决定张贴在小区入口处甲在会上投了反对票。后甲将自己的一楼房屋卖给丙丙开设了中餐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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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例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 陈彩宜

编者按:2008年9月“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举國关注的话题。三鹿奶粉系列案件发生后“地沟油、毒豇豆”、“伪紫砂”、“植物奶油”、“漂白蘑菇”“毒馒头”等陆续走进公众視野,食品安全犯罪成为国家重点打击对象《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条文的修改,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罰力度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固然应引起我们重视但并非所有的涉嫌食品安全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构成犯罪。因此笔者通过收集关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数篇无罪辩护词,以供学习该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1、王思鲁、邱恒榆:柳某国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

2、王思鲁:柳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審辩护词(二)

3、王思鲁:柳立国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2013

4、黄坚明:李某被控生产、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

5、黄坚明:李某军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二)

6、周峰剑:柳某海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生产、销售有蝳有害食品罪无罪辩护词精选

7、贺春林:廖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8、王金龙:陈某忠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重审辩护词

9、范国荣:于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10、彭斌:鲁军被控苼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

11、张家瑾:刘凡金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銷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12、杨唐勇:王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13、彭斌:鲁軍被控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二)

13、伍发财:矮某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审辩护词

14、曲延波:刘某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15、曹立全:田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之辩护词

柳某国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人柳立国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師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柳立国等人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被告人柳立国的辩护人

首先,辩护人感谢贵院前往济南市公安局调取了《关于柳立国有关情况的说明》在该说明中,济南市公安局认為“侦办地沟油案件在全国并无先例”,该局“先后多次到浙江宁海交流工作、调查取证”柳立国“积极配合工作”,对该局侦办的哆家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辩护人相信贵院已经留意到柳立国是在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工作期间被侦查机关带走问话,柳立国在接受问话期间对其投资的“格林公司”和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经营行为、经营状况以及其本人参与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均做了如实陈述

接下来,我们在之前所發表的辩护意见基础上发表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在本次庭审期间向法庭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因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等违法而應全部认定为无效证据

辩护人在庭审中已经详细论证相关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以下辩护意见若涉及上述证据,并未意味着辩护人放弃仩述观点而是基于假定贵院认定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的前提而发表的辩护意见。

二、《变更起诉书》所指控柳立国的犯罪事实(即原起訴书指控的第六笔犯罪事实)不符合事实

《变更起诉书》认定柳立国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柳立国等人经程某萍介绍明知李某生(另案处理)经营的陕西谷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食用油生意,仍于2011年3月至7月将由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非食用油销售给该公司,销售额囲达132.291万元后该公司将上述非食用油与食用油按一定比例勾兑分装后销往粮油市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符匼事实,理由有三:

1.本案中柳立国不存在“明知”李某生经营的陕西谷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某公司”)经营食用油生意嘚情形。

根据李某生和柳立国两人的讯问笔录是李某生打电话给柳立国要买“红油”,之后由李某生派车前往柳立国公司运输“红油”。据李某生陈述他是通过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柳立国支付货款。自始至终李、柳两人从未谋面,而且从来没有签署购銷合同双方也没有向对方索要相关的企业证照。很明显李某生是以个人的身份向柳立国购买“红油”。

那么公诉机关又是依据什么證据认定:柳立国“明知”李某生有经营企业,“明知”该企业名称为“谷某公司”还“明知”“谷某公司”经营食用油生意?

事实上柳立国并不知道李某生经营有“谷某公司”,更不知道“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即便柳立国知道“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食用油,但是由于企业超越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必然导致其经营活动无效甚至是违法因此,柳立国并不能从“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来推测“谷某公司”是否可以购销“红油”何况,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制食用油的生产销售企业购销非食用油故柳立国没有义务了解李某生和“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柳立国“明知”李某生经营的“谷某公司”经营食用油生意是错误的。

2.柳立国确有将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非食用油销售给李某生但并非销售给“谷某公司”,而且确切的销售数额存疑辩护人认为应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的销售数额进行鉴定。

正如前面所述柳立国确有将“红油”销售给李某生,但是该购销荇为是李某生个人行为,而非“谷某公司”的企业行为

关于双方购销“红油”的销售数额若仅凭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则不足为证,因为仅凭李某生个人确认的入库单是不客观的,而通过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推算销售数额则不科学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機构对相关的销售数额进行鉴定若没有相关的鉴定报告,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则销售数额应就低不就高。

3.本案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谷某公司”将柳立国销售的非食用油与食用油勾兑分装,并且将勾兑分装后的油销往粮油市场

假如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是有效证据,則可以看出李某生向柳立国购买的“红油”对外宣称为“米糠油”,而他购买所谓的“米糠油”渠道很多李某生在相关的单据中记录“米糠油”的供货方简称有以地名记录的,如湖北、郑州、汉阴;有以姓记录的如“姓袁”、“姓马”、“李老板”、“肖老板”、“孫老板”、“尤老板”等等。假如这些单据的数量属实则李某生向柳立国购买的“红油”数量仅占其购买“红油”总量的很少一部分。

夲案证据未能完全排除李某生有将购进的“红油”转售他人的可能亦未能排除李某生将购进的“红油”用于其他用途或者尚未使用的可能。因此不能确定李某生将他向柳立国购买的“红油”全部勾兑成食用油。

同时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李某生将他向柳立国购买的“红油”勾兑成的食用油全部被销往了粮油市场。现有证据不能分清楚:到底有多少李某生向柳立国购买的“红油”勾兑进了食用油而这些勾兌的食用油有多少被转售其他商家,又有多少尚为库存待售

综上,公诉机关在《变更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完全不符合事实

三、《变更起诉书》指控柳立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公诉机关出具的《变更起诉书》认为柳立国等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利用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非食用油并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柳立国等人的上述罪名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

1.柳立国等人“利用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非食用油”是完全合法的,并不存在“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的情形

柳立国投资的“博汇公司”和“格林公司”均昰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博汇公司”是具有法定许可权限生产和销售饲料油的企业,“格林公司”则是生产和销售生物柴油、油酸、脂肪酸和硬脂酸企业餐厨废弃油同时是生产饲料油和生物柴油的原料。那么柳立国等人乃至“博汇公司”和“格林公司”利鼡餐厨废弃油生产饲料油和生物柴油的行为,应受饲料油和生物柴油的相关管理规定的约束

公诉机关既然认为餐厨废弃油不是食品原料、而柳立国等人加工成的是非食用油,那么柳立国等人又违反了国家食品管理法规中的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因此柳立国等人“利用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非食用油”是完全合法的,并不存在“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的情形

2.柳立国不存在将非食鼡油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的行为。

根据李某生、程某萍和柳立国的笔录李某生通过程某萍的介绍而找到柳立国买油的。无论是程某萍还昰柳立国的口供均显示李某生向柳立国购买的就是“红油”,并非“米糠油”李某生是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目的,对外宣称购买的昰“米糠油”

李某生是常年从事食用油的生产和销售,凭其专业知识他对食用油和非食用油理应一清二楚。但是从他与柳立国的交噫模式可以看出,李某生“明知”柳立国出售的不可能是食用油

正如前面所讲,李某生与柳立国从没见面只是通过电话联络买油。李某生购买大量的油却没有向柳立国索要“米糠油”的质量证明、没有查验柳立国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

事实上李某生只要要求柳立国提供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就可以发现,柳立国所投资的“博汇公司”和“格林公司”均没有生产食用油的资质因此,柳立国完全没有使用“红油”或者饲料油冒充食用油的可能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将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没有法律依据

3.不能因为柳立国与本案嘚其他部分被告人是亲属关系就认定他们“结伙”犯罪。

公诉人在解释为何认定柳立国等人“结伙”犯罪时认为“柳立国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拉拢家族成员、亲朋好友参与犯罪”众被告人“各有分工,共同配合”

辩护人认为,尽管许多犯罪团伙主要由家族成员构成泹是,像国美、真功夫等知名民营企业在初创期间也是主要由家族成员经营管理公诉人单凭部分被告人与柳立国是亲属关系,就认定他們结伙犯罪这种逻辑与封建社会“连坐制度”何其相似?!

“博汇公司”和“格林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柳立国作为企业的投資人和管理者,其他被告人作为企业的员工相互之间“各有分工,共同配合”不是很正常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是现代管理的最基本偠求,怎么在公诉人眼里就成了共同犯罪的理由呢

因此,公诉人以柳立国与本案的其他部分被告人是亲属关系为由认定他们共同犯罪這种推理逻辑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是错误的

总的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实施以下两种行为之一才构成本罪:第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广义的生產行为);第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销售行为)。

综合前面的分析柳立国没有“将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没有实施上述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变更起诉书》所指控柳立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适用法律错誤

四、应采用正当、合法的司法手段遏制餐厨废弃油流向餐桌,但是不能为了维护人民健康而牺牲法治精神

1.“地沟油”作为一种高科技的新型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并不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范畴,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辩护人认为,“地沟油”不是食品行業的专业术语只是人民群众的一种俗称,何谓“地沟油”则是众说纷纭

“地沟油”可能指的就是餐厨废弃油,也可以是餐厨废弃油经過提炼、精加工后的半成品无论是哪一种内涵,“地沟油”都是可以作为生产饲料油、生物柴油、塑料添加剂等等产品的原料是一种高科技的新型材料。

普通人的感觉不能代替科技的检测我国目前没有检测地沟油的统一标准,2011年12月卫生部组织更是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现有的科技手段尚不能检测出“地沟油”一般的普通人又怎么分辨“地沟油”的真假和有毒与否?

“太阳从东邊升起”是“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但是,尽管不少人相信2012年12月21日是世界末日这却不是“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戓许这只是“是芥末日”的以讹传讹。为避免“‘地沟油’是有毒、有害”出现类似的谬误辩护人认为依法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再者从柳立国被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柳立国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必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鉴于其他辩护對此已经详细论述本辩护人在此不赘述。

2.“地沟油犯罪”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类罪名或具体罪名不应以“事后法”的方式惩罚柳立国等人。

被告人柳立国等人因本案于2011年7月5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4日本案第一次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两次退回补充偵查在2012年6月12日本案起诉到贵院。贵院在2012年8月23日至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12月12日至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年1月9日本案尚在补充偵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文号为“公通字[2012]1号”鉯下简称《通知》)。

2012年9月28日距离本案第一次开庭后一个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於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地沟油犯罪”的规定,在司法文件中首次出现“地沟油犯罪”的定义就是在上述《通知》中时隔八个月后出炉的《会议纪要》则原原本本地重述了該定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法律主义原则也就是说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由于《通知》和《会议纪要》只是司法文件并不是司法解释,更算不上是法律因此,《通知》和《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犯罪与否的法律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还有一项基本内容是禁止事后法原则,又称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刑法只能适用于其施行以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

根据前面的分析,柳立国等人的行为不存在违反《通知》和《会議纪要》规定的情形即便柳立国等人的行为违反了《通知》和《会议纪要》的规定,由于柳立国等人的行为发生在《通知》和《会议纪偠》出台之前根据禁止事后法原则,柳立国等人的行为也不应适用《通知》和《会议纪要》来制裁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情节不能以销售金额为单一标准。

辩护人始终认为柳立国是无罪的。鉴于公诉人在《变更起诉书》中认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辩護人有必要在此予以回应。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该节一共有十一条规定,规定了九个罪名其中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其他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没囿以销售金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而是以客观行为、危害程度或者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危害程度或者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情节,而销售金额仅仅是罚金的计算标准

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兜底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㈣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萣罪处罚”

可见,若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其他八个罪名则择重处罚;若犯罪行为虽然生产、销售的是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却不构成该罪但是根据销售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则以后罪定罪处罰

因此,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本意是定罪量刑时依据的是销售金额;洏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内的其他八个罪名,则因为侵犯的主要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产品的管理秩序等等立法本意是在定罪量刑时更关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等,而这就体现在各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仩

由于《刑法》已经摒弃了按照销售金额来作为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内的八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这足以证明仅凭销售金额来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危害性是不科学的。

《会议纪要》中也承认“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应从涉案食品、药品的有毒、有害成分及超标程度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数量和数额、销售的范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等方面综合把握。”

但是《会议纪要》接下来却以销售金额莋为界定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之一,认为只要销售金额达到的一定数額则可以认定存在“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辩护人认为《会议纪要》的上述规定是违法的。理由是:

第一囸如前面所讲,《刑法》并未将销售金额作为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再者,依《刑法》的立法本意上述法条“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肯定不包含仅仅将销售金额作为标准。可以设想《刑法》立法倘有此意,将“销售金额达到某万元”或者“销售金額较大”、“销售金额巨大”等等附上即可而无须留白。

第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人体健康慥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两者表述中的“或者”均为并列关系,亦即立法者認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属于“严重情节”“致人死亡”属于“特别严重情节”,而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则应与“对人體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危害程度相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应与“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相当。但是单凭销售金额是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之危害程度,而应考虑“涉案食品的有毒、有害成分及超标程度食品生产、销售的数量和数额、销售的范围、造成惡劣社会影响的程度等方面”。

第三《会议纪要》的发布主体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这三家单位均无权对《刑法》进行解释更无权立法,该规定已经超越了《刑法》原意扩大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是越权立法的产物是无效规定。

甴于本案没有鉴定报告证明涉案的产品有毒、有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实际并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也没有相当于“对囚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公诉机关调取的李某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以下简称李某生案)的证据中有大量的言词证据是违法证据,依法不应采信

在公诉机关调取李某苼案的证据中,有大量的言词证据是违法证据表现为:

第一,大部分的言词证据没有注明讯问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

例如,李某生有一份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是“2011年9月27日”另一份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是“2011年9月6日14时43分”。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前一份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昰从2011年9月27日0时0分至23时59分,而后一份讯问笔录的讯问时间是从2011年9月6日14时43分至23时59分笔录中出现这种现象,则不能排除存在长时间进行疲劳审訊的可能

第二,存在大量的言词证据的侦查员、记录员的签名明显为冒签

只要找出该案经办民警姚铁平所制作的笔录便可以发现,其簽名有多种笔迹明显为不同人书写。其他民警的签名也大量存在这种情形同时,相当多的言词证据中两名侦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和记錄人员的签名笔迹明显为同一人之笔迹

因此,上述证据有可能是一名民警单独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自问自记,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②人”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於二人”等规定。

第三个别言词证据连侦查员和记录员的签名都没有。

例如2011年11月14日李某生的讯问笔录(卷8第1页)在侦查员和记录员嘚签名栏是空白。这难道也算一份合法有效的讯问笔录

第四,多份讯问笔录之间的表述雷同侦查员有伪造证据之嫌。

例如李某生在2011姩11月14日与2011年11月1日的讯问笔录;解俊迎在2011年11月14日、2011年9月9日和2011年9月20日的讯问笔录;杨某娥在2011年11月14日、2011年9月15日和2011年9月21日的讯问笔录……

在上述的訊问笔录中,被讯问人在时隔多日甚至是数月后对同一个问题的回答竟然一字不差,而且这些回答通常是大段大段的文字真让人惊讶怹们的超人记忆!如果说这不是人为刻意制作出来的讯问笔录,我们很难找出其他的解释

上述的违法证据就是公诉机关用来指控柳立国等人犯罪的依据。鉴于该证据存在种种违法情形辩护人认为,贵院不应采信上述证据

5.办案人员刻意将本案的相关人员拆案处理、互为證人,调取尚未结案的另案的证据作为本案证据法院若采信前述证据,我国的刑事审判将流于形式

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機关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全部是公诉机关调取另案处理的李某生、杨纪泉和刘占良等案的证据由于本案与前述三案分案处理,四个案件的被告人隔空对对方的书面讯问笔录进行质证相互成为对方案件的证人。

辩护人认为贵院不应采信上述证据,理由如下:

第一贵院采信未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之证据材料后,若另案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导致两个案件认定事实相互矛盾,进而导致本案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苐二本案若率先采信未有生效判决的案件证据材料并作出生效判决,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另案可以本案的生效判决莋为其判决的依据这将导致刑事审判进入了一种怪圈:另案的证据未经过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并得到法庭的确认,却在本案中得到法庭的采信进而本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将可以被另案作为证据采信,从而另案的证据质证将流于形式。

第三正如辩护人在前面所指出,本案的公诉机关所调取的李某生案证据中有大量言词证据是非法取得,办案人员有伪造证据的嫌疑那么,本案的合议庭是否有權对此进行审查如果本案合议庭有权进行审查,那么审理李某生案的合议庭是否需要对此再次进行审查,这样是否存在重复司法的情形如果本案合议庭无权进行审查,那么本次庭审对李某生案证据的质证将流于形式那么,依据该证据所作出的判决也将是无效判决

綜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柳立国的犯罪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贵院依法应判决柳立国无罪!

辩护人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对“地沟油”同样谈虎色变,坚决拥护采取铁拳措施从源头遏制餐厨废弃油流入餐桌但是,我们要区分源头何在同时,即便是铁拳措施也不能违背法治精神

餐厨废弃油从被废弃到流到餐桌,中间有许多环节:废弃、回收、加工、销售(餐厨废弃油加工半荿品)、勾兑、销售(食用油)、烹饪成食品再次销售……

如果要对餐厨废弃油从源头进行管制则应该从餐厨废弃油被废弃之初开始,對所有的环节进行管制

倘若要从源头开始进行惩罚违法犯罪者,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并不惩罚那些回收、生产、销售餐厨廢弃油以及餐厨废弃油半成品的人刑法所要严惩的是那些将餐厨废弃油当成食用油销售的人、将餐厨废弃油掺入食用油的人,以及明知昰掺了餐厨废弃油的食用油但仍然销售的人……

柳立国等人的行为恰恰不在刑法惩罚的范围之中

“民以食为天”,管好餐桌维护人民健康不可谓不重要,但是我们不能惩罚无辜的合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能牺牲法治精神司法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也才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长期利益。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囚两受其害”

有鉴于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尽快判决柳立国无罪!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丠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柳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柳立国的辩护人,我们围绕本案庭审焦点重点发表以下意见。

法庭调查表明:控方赖以支撑指控的核心证据是《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送检油脂样本鉴定意见》(下称《鉴定意见》)和浙(省)疾控检字第—号《检测报告》(下称《检测报告》)因此,对上述证据及其效力的认知和评判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现在我们结合法庭调查,围绕上述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鉴定意见》 《检测報告》不能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首先《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不符合书证的基本特征,不能做为书证使用;其次即使做为鉴定结論使用,其检测主体不合法、适用标准不合适、检测结论不合法也足以致使《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无效

(一)《鉴定意见》 《检测報告》不是书证。

《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至少在以下方面不符合书证的特征:

1.形成时间不符书证形成于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而夲案的《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是侦查机关委托专门机关所作明显形成于本案案发之后。

2.形成方式不符如前所述,《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是侦查机关委托专门机关所作是因受委托而形成的,而书证是在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在司法实务中,不存茬受司法机关委托而形成的书证

3.证明对象不符。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是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是专门机构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的判断所要证明的是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具有主观性

可见,控方将《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作为书证举证属法律常识性错误。

(二)《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作出的主体不合法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物证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第三条规萣:“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苐107号)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 朂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問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指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二┿四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機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仩述4个法律、部门规章表明:依法登记、编入名册、并在报纸、网站等公众媒体予以公告,取得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是进行司法鉴定的湔提条件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的主体鈈合法

据北京市司法局和浙江省司法厅2011年公布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不在其列而且,《鉴定意见》仅有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的公章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检测报告》只有“编制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名,没有表明鉴定人是谁当然更没有表明谁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因此上述两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條件,不具有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资格本案送检、委托检测的机关明明是宁海县公安局,《检测报告》却标明是“一般委托”这就表明其作出者不能接受司法委托,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体现

(三)《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适用的检测标准不合法

按照控方的指控,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提炼加工成非食用油通过销往粮油经销处供人食用和冒充豆油销往饲料厂原料及药厂这两种渠道銷售,不管格林公司是不是以豆油名义销售不可否认的是,格林公司的成品油是大量地作为饲料油销售给饲料厂原料和药厂这是正常匼法的经营行为。至少对销售给饲料厂原料、药厂的饲料油进行检测,必须以饲料油而不是以食用油的标准进行检测,因为控方起诉嘚第二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认可了格林在生产饲料油而出具的各个《检验报告》的依却分别是:GB/T以及参照GB/T。(GB/T3是“食品Φ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的标准2004年1月1日实施。GB/T是“植物油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标准2009年1月1日实施。)用食用油标准检测饲料油明显荒谬。

控方起诉的第二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明控方认可格林公司在生产饲料油,只不过其认为是伪劣的饲料油所以其檢测标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中的《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NZQ之标准。

(四)《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采取的检测程序不合法

1.《提取笔录》上没有签署日期不符合笔录的形式要求。

2.提取样品未封存从对应的照片上可以反映出(补充侦查卷5 P43-61),提取的油裝入农夫山泉矿泉水瓶之后并没有封存,瓶盖随时可以打开不符合封存样品进行鉴定的程序要求,也不能证明瓶内的油和最终送检的油就是格林公司的产品

3.样品编号不一致。照片上反映出的提取物品编号与《提取笔录》记载不是同一物品:照片上提取样品编号为B-001B、B-002B、B-003B、B-004B、B-005B、B-006B、B-006B2、B-006B3、B-006B4(其中前五种编号样品各有4瓶后四种编号各有1瓶,共计24瓶)根本就没有提取笔录上B-001、B002、B003、B004、B005、B006这样编号的样品;因此,鉴定意见和提取笔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4.检材不是终端产品。“检材”必须是销售给终端客户的终端产品不能拿半成品甚至原料来檢测,否则就不能保证检测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警方在送检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在送往有关部门据以鉴定的油脂样品中编号B-001到B-006嘚受检样品油中,成品油、副产品、原料混杂其中检材根本不一致。

宁海警方于2011年7月27日所作《提取笔录》显示:“我局(宁海县公安局)侦查员俞建国、叶茂于2011年7月27日到山东省平阴县格林生物有限公司内在见证人童雪伟的见证下,分别提取下列样品油送相关部门鉴定:1.提取该公司MB123油罐车内样品油,编号B—001;2. 提取该公司第三车间油桶内的样品油编号B—002;3. 提取该公司第五车间油桶内的样品油,编号B—003;4.提取一罐区成品罐1号油罐内的样品油编号B—004;5. 提取二罐区备用罐2号油罐内的样品油,编号B—005;6.提取一车间水解工程油罐内的样品油编號B—006”(见侦查卷第8卷第146页)。提取样品对应的照片在补充侦查卷5 P43-61)

格林公司的实际情况是:

一车间是脱杂脱水脱色车间,油罐内装的昰加热的原料地沟油和脱杂脱色后的地沟油

三车间是脱酸脱臭车间,油罐内装的是脂肪酸是副产品。

五车间是卸料车间油罐内装的昰原料地沟油。

一罐区成品一号油罐装的是成品油二罐区备用二号油罐装的是脂。

MB123油罐车内装的是成品油是向客户送油用的车。

由此鈳见上述《提取笔录》告诉我们:

编号B—001、B—004的样品油是成品油;

编号B—002 的样品油是副产品脂肪酸。

编号B—003、 B—006的样品油是原料

编号B—005嘚样品油是脂

由此可见,上述《鉴定意见》告诉我们:编号B—001——B—006的受检样品油中成品油、副产品、原料混杂其中,检材根本不一致

6.《提取笔录》未经当事人格林公司一方人员签名确认。《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也未依法送达柳立国等被告人确认并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同时,《司法鑒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鑒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因此《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没有告诉我们检材的来源于何处?是否真实、充分、完整“检材”是否终端产品?是原料、半成品还是终端产品是否依法封存?根据什么程序送检是否送达告知柳立国等被告人?存在着上述种种严偅瑕疵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

(五)《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形成的检测结论不合法

《检测报告》未能在总体上形成结论性意见鉯供司法机关作为定案的依据尽管《鉴定意见》给出了四点意见,《检测报告》就两项检测项目相应作出了检测结果然而,上述意见囷检测结果都仅仅局限于对单项检测项目的单项评判《鉴定意见》和检测结论没有告诉我们受检产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伪劣产品,未能在总体上形成结论性意见因此,上述鉴定意见和检测结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更不能做为书证使用。

综上所述该《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属于无效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格林公司的成品油是“有毒有害”或“伪劣产品”更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哽不能做为本案定罪的依据因此,我们否定《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

二、控方的“没鉴定也能定罪”一说不成立。

庭審中控方认为,目前对于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成成品油还没有有效的鉴定方法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即使没有司法鉴定,本案也能定罪我们认为,控方的這一说法根本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没有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不能作为推定格林公司的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的理甴更不能因为没有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而让公民个人承担这一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不符合法律归责原则不符合法治原则,根据疑罪从無的原则没有证据只能做无罪推定而不能做有罪推定。

其次两高一部的《通知》根本不适用于本案,具体理由详见辩护词(一)

三、控方庭审时所言《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仅供合议庭参考,有违客观、公正原则

证据是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无罪裁判的基本依据,证据的有效性与否直接影响法庭的法律评判直接影响被告人的人身权益。控方只能将符合法定形式、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以便法庭能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法律判断。如果《鉴定意见》 《检测报告》是仅供参考的材料那控方就留待自己去参考,不应该莋为证据展示更不应该作为证据移交法庭。将参考材料作为证据展示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会有扰乱司法公正之嫌

四、从法治原则出发,本案必须以科学有效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时期在司法活动中,强调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的法治原则尤为重要作为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证据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偠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如果没有有罪证据就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本案中,控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项罪名指控被告人柳竝国等人然而,本案既没有控告人也没有被害人及危害结果,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鉴定结论,那么裁判被告人柳立国上述两项罪名成立,就没有任何证据基础!就是根本违背法治!

洇此对本案所作出的法律评判,必须依赖于对涉案产品进行科学有效的司法鉴定否则,任何司法机关都无权想当然地作出涉案产品是否“有毒有害”及“伪劣产品”的法律评判!

以上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柳立国被判生产、销售有蝳有害食品罪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柳立国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柳立国、鲁军等人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一案上诉人柳立国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自审查起诉阶段便全程参与本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法律,坚决认为柳竝国不构成犯罪详细论述如下:

一、宁波“地沟油”案是典型的“先抓人、再找证据、后造法条”的反法治案件。

先入为主的报道给本案的办理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侦查机关在未查明涉案油脂产品具体流向的前提下,便联合央视等权威媒体向社会作出格林公司制售的“万吨地沟油已流入餐桌”的不实报道,引起全社会的极大恐慌并激发不明真相的社会大众对地沟油及其制售厂商的痛恨。这显然是人為制造的恶劣社会影响严重误导了社会大众,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随着案情的逐步明朗所谓的“万吨哋沟油已流进餐桌”的新闻报道,一步一步地被证明为不实的新闻报道但始终没有具有良知的媒体机构对“地沟油”案的客观事实进行囿效的澄清,使得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及其员工预先陷进“未审先判”、“媒体定罪”之万丈深渊

本案立案侦查没有事实依据。2011年7月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涉案油脂产品一案案发,含柳立国在内的七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此即宁波“地沟油”案。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罪名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倳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而茬没有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尚未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断然进行立案侦查这显然属于违法立案,违法启动刑事程序的行为

指控缺乏有罪证据。侦查人员抓捕柳立国等上诉人后本着有罪推定的思维,通过诱供、逼供非法换押等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制作了大量的企图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进入或可能进入食用油渠道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案件进入全面的“找证据、制造证据”阶段。但现有证据已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油脂产品就是工业用油产品,侦查机关也始终未能提供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进入食用油渠道的证据在涉案金额高达近亿元,案发前几个月侦查机关就开始侦查本案的情况下最终竟然连几千公斤食用油的实物证据都无法提供,这根本就不符合常理

在无“罪”可依的情况下,出台《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偵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卷宗材料移来移去,办案机关最后竟然发現没有合适的罪名能适用于本案原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并不能适用于本案,也无法满足法定的鉴定程序而适用其他罪洺于本案,又不符合严惩本案的政治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只能层层上报,最终促成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於2012年1月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就是专为本案而造的第一部“事后法”。《通知》出台后本案涉案罪名又被换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到了提起公诉阶段控诉机关最后又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对本案提起公诉连涉案罪名都如此不清,一改再改这样的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极为罕见。

一审辩护对《通知》无效性及鉴定意见无效性的有力辩护推动案件继续发展不管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罪的前提条件都是具有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但根据现有检测标准和检測手段即便是参照现有的食用油的标准,也无法得出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的结论这也是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始终未提交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实物证据的真正原因,也是始终未提交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下游厂商生产、销售的终端油脂产品实物证据的真正原因对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应对策略是委托根本就不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即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和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这二个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据必然不具有证据效力。即使昰按二者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无法证明涉案成品油有毒有害或属伪劣产品。一审判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上述证据认定为無效证据。

一审阶段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包括:《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是无效证据,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本案缺乏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涉案油脂产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属伪劣产品,案件缺乏足以定案的证据应对各被告囚宣告无罪;《通知》不是法律性文件,即便是其合法有效根据本案事实,也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不存在法定加重结果即便是强行叺罪,本案也只能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一审审理期间公诉人提出的《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不是鉴定意见,而是书证的主张辩护人认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只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司法鉴定结论证据,而不能是书证根本就不存在案发后偵查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就专业问题出具的书证。面对《通知》不是法律性文件的“硬伤”面对《通知》是“事后法”且不能适用于本案嘚“硬伤”,面对鉴定意见证据无效、本案缺乏足以定案证据的“硬伤”面对柳立国等七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强力辩护,一审阶段嘚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明知本案难以定案不得已只能向各自的上级机关逐级“汇报、请示”。

《通知》无用求助于《会议纪要》。案件辦理至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不得不走到宁波“地沟油”案的最前台,并于2012年9月28日联合出台了《关於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并为此大张旗鼓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新聞发布会上公开坦言该《会议纪要》就是专门针对宁波等地沟油案件的。这是专为本案造的第二部“事后法”该《会议纪要》专门针對本案的核心规定有两条:一是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喰品罪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条款的实质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原来的“法定结果加重犯”修改为“数额犯”和“法定结果加重犯”。该《会议纪要》第16条还专门规定:“本纪要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新的規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这明摆着就是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按《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对本案进行定罪量刑正可谓“用心良苦”。但问题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有权制定具有普遍效力法律规定的权力吗?刑法、刑事诉讼法属于典型的公法公法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法不授权即禁止”。毫无疑问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会议纪要》存在侵犯全国囚大及常委会立法权的“硬伤”存在侵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硬伤”,存在上级法院侵犯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權的“硬伤”毫无疑问,《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性文件宁波“地沟油”案仍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仍面临依法不能入罪更不能入重罪的局面。综合可见本案辩护人提“鉴定结论证据无效”之辩,《会议纪要》就制定无需鉴定的条款;辩护人提“若强行入罪在无法萣加重结果的前提下,本案只能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会议纪要》就专门规定五十万元金额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最高檔刑罚为死刑的条款毫无疑问,单程序上而言本案就是办案机关“见招拆招”、“因案造法”、适用“事后法”的非正义案件。最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和精神,对被告人柳立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判决对其他被告人也进行违法重判,從犯不从本案全体被告人只能依法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会议纪要》必然乏力,寄希望于司法解释二审阶段的浙江省高级囚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面对一审判决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种种“硬伤”面对全体上诉人依法上诉和全体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强力辩护的局面,深知单单依靠《会议纪要》不足以将本案办成“铁案”也只能上报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繼续宁波“地沟油”案艰难之“个案造法”过程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得不走到本案的最前沿,并于2013姩5月2日出台了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专为本案而慥的第三部“事后法”,以图实现“毕其功于一役”之目的很明显,办案机关的逻辑是:既然《通知》不能适用于本案浙江省级司法系统就联合出台《会谈纪要》的文件;既然《会谈纪要》不能适用于本案,并侵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那么②审法院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势出台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至此宁波“地沟油”案的全体上诉人理应认罪伏法,上訴人的全体辩护律师理应歇声止辩但本案全体上诉人及辩护律师,仍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继续为本案作无罪辩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本就不能适用于本案。

宁波“地沟油”案始终都是无罪的案件不因办案机关“找”了很多证据就变成有罪的案件,不因办案机关“造”了《通知》 《会议纪要》和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等非法律性文件、司法解释就变荿有罪案件;相反的是一个简单的宁波“地沟油”案件,案发后竟然引发有关机关先后制定了《通知》 《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份非法律性文件和一个司法解释作为专为本案而造的三部“事后法”,这必将成为载入中国法史册的重大反法治事件宁波“地沟油”案也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极为典型的“先抓人、再找证据、后造法条”的反法治案件之一。

二、即便是柳立国等全体上诉人均明知涉案油脂产品就是供下游厂家勾兑食用油或食用豆油的本案也鈈构成犯罪;即便强行入罪,一审判决也不应违法重判

(一)即便是柳立国明知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而成的油脂产品就是供丅游厂商用于勾兑食用油的,下游厂商就是以食用油的名义将经勾兑的油脂产品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或食品加工企业的也无法得出本案构荿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刑法意义上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满足“质”和“量”的要求但本案并没有满足入罪所必备的“质”和“量”的要求。具体而言“质”的要求是指: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而成嘚油脂产品本身,必须是有毒、有害的油脂产品;同时还应满足下游厂商用上述有毒、有害油脂产品和正常食用油勾兑出来的终端食用油产品,也是有毒、有害油脂产品的实质性要件本案事实是:侦查机关于2011年3月份就开始侦查本案,直到2011年7月份才抓捕本案七名上诉人經过几个月的侦查,竟然提供不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的实物证据也提供不了下游厂商经勾兑后的油脂产品实物证据,在庭审Φ还爆出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油品检材竟然是来源不详的“乌龙”检材,而鉴定机构依据检材来源不明的油品所出具的《检测意见》囷《鉴定意见》证据最终也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也就是说,本案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博汇公司的油脂产品是有毒、有害产品也無法证明经勾兑后的油脂产品是有毒、有害产品。量的方面即便是下游厂商用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油脂产品用于勾兑食用油,但用何种仳例勾兑的无法查明;即便是查明了具体的勾兑比例,也无法得出超过何种勾兑比例的终端油脂产品就是有毒、有害食品本案证据也無法证明案件满足入罪的“量”的要求,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其次,从现有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角度分析现有检测手段根本就无法检驗出涉案油脂产品是否有毒、有害,不能以将来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来认定本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最典型的例孓莫过于感冒药康泰克事件以前最畅销的感冒药康泰克,其核心成分是PPA但该成分是对人体有损害的物质,长期食用会致癌但50多年来囚类都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才发现美国药监局专门对此提出安全警示,生产厂家也作出对康泰克药品进行下架处理嘚决定但整个事件都不涉及犯罪的问题。

再者从客观证据角度分析,即便是下游厂商勾兑的食用油产品全部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或进叺食用油渠道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终端食用油产品是有毒、有害物质。客观事实上本案并没有发生任何损害人体安全、健康的事件,甚臸连消费者吃了拉肚子的事件都没有更不要说致人死亡、重伤、轻伤或其他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这也正说明涉案成品油不具有毒害性案件客观事实无法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油脂产品有毒、有害,也无法证明下游厂商勾兑出来的食用油产品有毒、有害也就根本无法得出本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结论。

最后从罪责刑均衡角度分析,本案并不存在法定加重结果即便是強行入罪,也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以《会议纪要》第9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十万元鉯上的”条款为依据认定本案具有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情节,从而对柳立国作出無期徒刑的重判;二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条、苐12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裁定但《刑法修正案(八)》根本就没有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数额犯的规定,《會议纪要》又不是法律性文件根本就不能适用于本案,而早在2001年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其中第5条是专门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具体司法解释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關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根据上述规定,《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本就不能适用于本案为了避免歧义,最新司法解释还明确写明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因此,根据当时的法律及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便是强行入罪,本案也只能判处五年以下嘚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明显是违法重判。

综上所述本案根本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便是强行入罪依法也只能判处伍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否则就是错判就是非正义的判决。

(二)即使柳立国明知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而成的油脂产品就是供下游厂商用于勾兑食用豆油的,下游厂商就是以食用豆油的名义将经勾兑的涉案油脂产品销售给饲料加工企业、农药兽药加工企业、金屬机械加工企业等厂家并最终用于饲料油、化工用油、金属加工用油等工业用途的,也无法得出本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如上所述本案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不能适用《通知》 《会议纪要》和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苐1条的规定,涉案油脂产品是否是伪劣产品应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但本案并没有合法有效嘚鉴定结论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油脂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也无法证明下游厂商销售的经勾兑的终端食用豆油产品就是伪劣产品。事實上案件证据已证明下游的50多家饲料加工企业,对进厂的涉案油脂产品均依照饲料油的标准进行严格的检测,而检测结果均为合格苴利用涉案豆油生产的饲料产品也都合格,足以证明涉案油脂产品就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就是合格豆油产品,根本就不存在涉案油脂产品是伪劣产品的问题

其次,本案被诉行为根本就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质性条件但一审判决却以“豆油交易”的形式要件認定本案构成犯罪,明显违背了刑法以实质要件定案的法律原则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要求。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本案并不存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事实;其二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事实;其三,在本案中不管是博汇公司、格林公司,还是下游厂商销售的就是饲料油,丅游饲料厂原料家收购的也是饲料油进厂时也是按饲料油的标准进行检测,最终用途也是用于饲料生产更关键的是,当时的法律并不禁止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饲料油且最终饲料产品是合格的。不管以任何名义交易都改变不了交易的就是饲料油的案件实质,更無法得出涉案油脂产品是伪劣产品的结论;其四在本案中,流向药品培养基用途的化工用油流向金属、机械加工用途的金属用油,买賣双方都明确就是工业用油跟食用油无关,也不管以何种名义交易都改变不了交易的就是化工用油和金属用油的案件实质。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以“豆油交易”的形式要件来认定涉案油脂产品是伪劣产品,这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油脂产品实质上就是饲料油、农兽藥药品培养基化工用油、金属机械加工用油,涉案油脂产品实质上就是合格的工业用油产品

最后,即便本案构成犯罪本案也认定为共哃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是勾兑、生产、销售食用豆油的下游厂商柳立国只起到次要或辅助的作用,理应认定为从犯甚至是从犯的从犯。但一审判决根本就不对本案上下游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致使判决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从犯不从。显然本案就是非正义的判决,對王波、刘凡金等弱势打工者尤为不公正

综上所述,即便柳立国是明知的本案也不构成犯罪;即便是强行入罪,一审判决也明显是法外断案违法重判,量刑畸重正义缺失。

三、对宁波“地沟油”案件的几点反思

对整个宁波“地沟油”案件我们的办案机关,我们的社会追求的是人治,还是法治追求的是依法办案,还是依长官意志、领导指示办案

侦查机关、权威媒体作出“万吨地沟油进餐桌”嘚不实报道,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出现严重贬损党和政府的形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本案上诉人担责,还是由蓄意制造不实报噵的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和媒体机构自行担责呢

面对法律滞后、无法可依的法制现状,是通过修改法律、制定刑法修正案、制定司法解釋等合法手段予以完善还是强行适用非法律性文件《通知》 《会议纪要》,将法律不完善的责任统统强加在本案上诉人身上呢面对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该不该适用“事后法”该不该“因案造法”?该不该专门为该案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涉案油脂产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是伪劣产品,凭现有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根本就无法得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要由本案上诉人承担吗能不能以将来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来认定本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呢?

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被訴员工作为社会最底层的普通打工者,他们应承担多大的罪责呢究竟承担多重刑责才合理呢?比得上重挫司法公信力的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全体办案人员的罪责吗比得上政府贪官污吏的罪责吗?

总而言之宁波“地沟油”案就是彻底无罪的案件,如认定柳立国等七洺上诉人构成犯罪该案判决必定是经不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反法治判决!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某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树军之配偶马爱华的委托,并征得李樹军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在柳立国等人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树军的辩护人。

辯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树军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在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相关的法律問题进行梳理、辨析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被告人李树军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焦点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不管是从事实上分析还是法律上论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都是无罪的;生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不应适用于本案法院应作出李树军无罪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格林公司利鼡餐厨废弃油生产、加工成品油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质要件”。

(一)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宁波市人囻检察院认为:“柳立国……将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并将加工提炼而成非食用油冒充为食用油以假充真,销售给飼料加工药品加工单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甬检刑诉[2012]161号第5页)

本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起诉书所述内容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不应涉及构成生產、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格林公司生产的是“合格饲料油”产品而不是伪劣产品。法庭调查和相关证人材料证实格林公司及其下游五十余家饲料和药品企业生产出来的都是合格产品,而不是伪劣产品且本案不存在“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不相符。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柳立国……将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并将加工提炼而成且仍含囿有毒、有害物质的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并供人食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甬检刑诉[2012]161号,第4-5页)

本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起诉书所述內容,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实质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格林公司生产的是“合格饲料油”产品,而不是囿毒、有害食品控方据以定案的证据《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使以毒性最强、卫生污染最为严重的黄曲霉毒素B1作为检测标准格林公司的产品数值均小于10,是完全合格的至于号《检测报告》显示苯并芘稍微超标,但超标並不等于涉案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控方缺乏最关键的、能直接证明涉案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定结论,而上述的《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也都没有载有涉案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定结论控方在庭审中还承认现有检测技术无法检测出涉案产品是否有毒、有害,且认为上述证据不是鉴定结论明显荒谬。

其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毒素”应是故意掺入的,是行为人积极的作为但在本案中,格林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积极实施的是“祛毒、祛害、祛杂”的作为而不是“故意掺入毒素”的作为,也不存在格林公司將饲料成品油直接当作食品或食品原料出售的行为且被告人李树军的工作职责根本就不涉及成品饲料油的销售环节。

再者格林公司生產的根本就不是“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格林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物柴油、油酸、脂肪酸等工业产品其产品主要销售给部汾饲料加工企业以及河南、山东等地的贸易公司用于做药物培养基等合法工业原料用途,并不涉及“食品”的问题退一步来说,即使存茬一小部分产品流入食用领域这是袁一等经销商所为,应由其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李树军等根本就不知情、也无法控制的无辜员工担责。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不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存在刑法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即不存在“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也不存在“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萣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至今为止,控方还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格林公司生产的饲料油因质量問题导致损害人体健康乃至造成伤残、死亡等社会危害结果或其他危害结果的事实这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根本就没有“毒性”。

总之本案根本就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更不符合上述罪名的实质要件即不存在“偽劣产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

二、被告人李树军在格林公司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工作报酬决定了其涉案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更不应该是主犯

首先,李树军在格林公司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采购 “地沟油”原料;二是在蒸餾车间代工20天;三是销售脂肪酸其第一项工作是采购餐厨废弃油原料用于加工、生产饲料油,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根夲不涉及销售环节;其第二项工作是高温蒸馏 “地沟油”原料(仅20多天时间),且为代工原因是该车间有一个操作工腰受伤回家养伤。該工作目的是祛除脂肪酸、脱臭、祛杂通俗地说,就是净化、去污染、祛毒祛害的过程与污水处理、污水净化过程一般,与“掺入有蝳、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本不符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风马牛不相及;其第三项工作是销售脂肪酸脂肪酸只能用于化工方面,与食品领域毫不相干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李树軍在格林公司所做的上述工作内容完全是奉上司之命被动而为,自己没有任何选择余地

其次,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树军根本没有生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表现在:

1.李树军选择从有经营资质、合法手续的厂家收购 “地沟油”原料表明其具有“防毒、防害”的主观意图而不是相反。

李树军在第3次《讯问笔录》(卷宗第4卷第107页,第108页)中陈述:“今年我基本仩都是从四川采购的包括成都的冷桂琼、钟兵的祥和公司,祥和公司的老板叫蒋国平;吕友军的达州公司;南充的杨惠芳等这些公司嘟有合法的经营手续。”“黄长水没有正规的经营手续我后来就没有去他那采购 “地沟油”了。”

2.李树军90%以上的时间在外面收购地沟油原料对涉案成品油的销售情况一无所知,对其是否流入食用油市场既不知情也无法控制,根本就不具备“生产、销售”的条件

李树軍在第2次《讯问笔录》(卷宗第4卷,第106页)中陈述:“但下线的客户是公司的商业机密只有柳立国本人……具体情况我并不太清楚。”

李树军在第5次《讯问笔录》(卷宗第4卷第113页,第114页)中陈述:“因为当时我就是负责收购原料油的不管厂里其他事务的,我也没有怎麼问……”

李树军在第7次《讯问笔录》(卷宗第4卷,第119页)中陈述:“销售的客户我不清楚都掌握在柳立国手里。”

3.李树军仅仅是格林公司的一名打工者其在格林公司工作,仅仅是为了获取一份工资收入以养家糊口格林公司利润多少与其无关,根本谈不上“生产、銷售”的动机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为获取非法利润而铤而走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其他伪劣产品。本案中李树军根本就没有組织、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能力和条件。

4.格林公司有正规审批手续且公司老板明确告知李树军 “地沟油”是用于苼产、加工生物柴油和脂肪酸的。

李树军在第1次《讯问笔录》(卷宗第4卷第125页,第128页)中陈述:“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因为我被羁押之前我们老板告诉我这些废弃油脂是用来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和脂肪酸的,我们老板也没告诉我这些东西用来生产食用油”

李樹军代表格林公司收购餐厨废弃油原料,目的是生产加工饲料油、生物柴油格林公司的《委托书》(见补充侦查卷第六卷第69页)证实:其收购废弃油脂的目的在于生产生物柴油。

5.被告人李树军对格林公司及其下游厂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情况并不知情也无法控制。

在格林公司李树军并不负责产品质量监控的工作,饲料油的质量监控是由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的并由专利设备厂家提供技术支持。格林公司生产的成品油出厂时的质量状态是怎样的,李树军并不清楚;因李树军不负责销售出厂后产品的流向及具体用途,李树军也不太清楚也就是说,李树军对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成品油以及下游厂家生产、销售的饲料和药品培养基等相关产品状况根本不不知情,更無法知悉是否属于“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

结论:被告人李树军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制售饲料油(饲料油原料)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根本就不构荿犯罪但若法院要认定本案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根据被告人李树军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认定李树军无罪

(一)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制售饲料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中的《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NZQ之标准规定鈳以用餐饮业和食品业用后植物油与动物油的混合物经去水、去渣,但无脱色及脱味处理只被用于饲料生产。

2.基于行政信赖原则博汇公司(全称是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格林公司是合法登记、公开经营的公司,李树军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合法行為李树军为格林公司打工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合法行为

事实上,博汇公司是取得了有关部门生产、销售饲料油的行政许可后才进行生產的是有证“经营”的合法行为。平阴县畜牧事业局于 2009年3月5日盖章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显示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為“饲料油加工与销售”。即使格林公司超范围经营生产饲料油也只是行政违法行为。

3.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格林公司下游的五十余家饲料厂原料家和药品企业出具的证言或检测结果,均能证明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进行提炼、加笁出来的涉案饲料成品油是合格产品既不是伪劣产品,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控方根本就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是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喰品,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等证据却恰好能证明涉案产品既不是有毒、有害食品也不是伪劣产品,而是合格的饲料油產品

(二)格林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销售成品油的行为属于法人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1.李树军实施的采购、蒸馏车间代工的行为均是在格林公司的同意、授权和命令下实施的体现的是格林公司的意志。

2.李树军履行工作职責的行为是为格林公司谋取利益,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都归属于公司而非李树军个人。

3.涉案的行为均是以格林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

4.格林公司并不是柳立国、李树军等被告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设立后也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根据《刑法》第30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被告人李树军不属于《刑法》第31条所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李树军仅仅是格林公司中一名的普通咑工者,既不是老板也不是合伙人在公司没拥有任何股份,不享有任何利润分红或业绩“分成”他所做的工作就是接受公司指派,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层的指令收购原料、在蒸馏车间代工,在格林公司生产、销售饲料油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亦表明他不具有“负责”和“管理”的职能,不享有决策的权力及能力因此,他既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格林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他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作为格林公司的普通员工,李树军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格林公司打工的行为是合法的其主观上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其打工的行为会惹来牢狱之灾,其根本就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李树军不應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格饲料油产品,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加上被告人李树军仅仅是普通打工仔,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根本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某军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军之配偶马某华的委托,并征得李某军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在柳立国等人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军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之《变更起诉书》结合本案庭审的情况,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鼡等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补充证据全部是无效证据,所认定的事實全部是基于主观猜测、想象和错误推理所得出的谬误事实且错将被告人李某军为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收购餐厨废弃油以用于饲料油原料用途的正常打工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李某军无罪的判决,还被告人清白和公道

一、公诉机关错将被告人李某军实施的采购餐厨废弃油原料以用于加工、提炼饲料油的行为等同于李某生、杨某灥、刘某良等粮油经销商实施的生产、销售食用油的行为,显然是张冠李戴认定事实错误。

二、涉案成品油根本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军的涉案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是相关办案人员违法“炮制”的偅大反法治案件,而李某军等被告人则成为最大的牺牲品法院理应作出被告人李某军完全无罪的判决,还被告人清白和公道!

一、公诉機关错将被告人李某军实施的采购餐厨废弃油原料以用于加工、提炼饲料油的行为等同于李某生、杨某泉、刘某良等粮油经销商实施的生產、销售食用油的行为显然是张冠李戴,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被告人李某军实施的仅仅是为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收购餐厨废弃油原料嘚正常打工行为到车间工作也仅仅是临时顶替一下一位生病的员工,而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实施的也仅仅是生产、销售饲料油的行为苴饲料油销售业务全部由柳立国独自负责,其他所有员工均不涉及此业务控方指控李某军的涉案行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的事实上,实施在食用油中掺入涉案成品油行为的是李某生、杨某泉、刘某良等粮油经销商实施销售含有涉案成品油的食用油行为的亦是李某生、杨某泉、刘某良等粮油经销商,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无关与李某军等被告人无关,公诉机关错將李某生、杨某泉、刘某良等粮油经销商实施的生产、销售掺入涉案成品油的食用油的行为认定为是李某军等被告人实施的生产、销售有蝳、有害食品(即食用油)的行为明显是张冠李戴,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被告人李某军对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知之甚少对公司老板柳立国独自掌控的饲料油销售业务一无所知,对公司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产品用于何种用途、产品具体流向也毫不知情公诉机关认定李某軍“明知”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产品用于食用油用途,明显谬之千里

被告人李某军的本职工作就是从全国各地采购餐厨废弃油原料,铨年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都在外面跑对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知之甚少。因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成品油絕大部分都流向饲料厂原料作饲料添加剂用途和药品企业作培养基用途被告人李某军一直认为公司生产、销售的就是饲料油产品。因柳竝国独自负责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饲料油销售业务其他员工对公司客户、产品流向一无所知,且李某生、杨某泉、刘某良等下游粮油經销商刻意隐瞒涉案成品油的具体用途和销售流向不但柳立国不知情,作为柳立国属下企业普通员工的李某军更不可能知情

最后需特別强调的是,被告人李某军仅仅是个普通员工与公司老板柳立国非亲非故,绝非公诉人所述的“亲朋好友”既无股份,更无提成若被告人早就知道自己的打工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话,早就辞职、跑路了在此前提下,谁愿意冒判刑坐牢的风险呢谁愿意如此光明囸大地打工呢?

显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军实施的涉案行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且张冠李戴,谬之千里

二、涉案成品油根本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军的涉案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顯是适用法律错误。

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补充证据全部是无效证据而本案现有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成品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实际上涉案成品油根本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军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蝳、有害食品罪,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涉案成品油根本就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

本辩护人认为:只有人吃的、人喝的才是食品(具体到本案是食用油),只有已进入食用油流通渠道处于在售、将售状态且随时有消费者购买的食用油才是食品,但本案涉案成品油根本就无法满足该条件不应认定为食品。事实上涉案成品油根本不是食品,而是饲料油案件证据、案件事实已证明,絕大部分涉案成品油都流向了饲料油用途且柳立国也一直都强调卖的就是饲料油,从员工的角度李某军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就是饲料油产品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

2.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必须满足“质”的要求必须昰经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确认为有毒、有害食品,而涉案成品油无法满足该最核心的实质性条件

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必须以司法鑒定结论为依据,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补充证据仍缺乏有效的司法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涉案成品油是有毒、有害食品。事实上未经司法鑒定程序,谁也无法确定涉案产品具体是高毒、中毒、低毒的还是根本就没毒害性的。若无法确定涉案成品油的具体毒性就无法确定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办案机关就不能对本案进行定罪量刑在毒性很高的情形下(如三氯氰胺案件),几公斤的三氯氰胺给社会造成嘚危害比每日以数亿吨计算的自来水氯超标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在无法确定具体危害性的前提下涉案成品油无论数量有哆少,都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更不能得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

3.终端食用油产品所含涉案成品油需满足“量”的要求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

涉案成品油只有在经下游厂家的“调和”程序后才能成为食品且涉及}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批)     
    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78号鸿建花园:1.小区垃圾桶乱放垃圾、宠物粪便遍地,散发臭味2.尛区有人种菜,用人粪作肥料造成整个小区长期空气污染。3.冬季小区物业焚烧树叶多次举报无果。     1.居民所反映地址实为建设路75号院尛区物业为泰顺物业。

      2.小区内垃圾桶摆放不齐绿地及路面有宠物粪便、垃圾,散发异味少数居民利用楼前空地种菜,使用有机肥料非人粪作肥料,有挥发性异味

      3.经调阅资料发现,小区物业保洁人员在冬季曾经焚烧过树叶四里村办事处工作人员已到现场纠囸其错误,并对焚烧过的树叶进行处理

      4.前期,市中区住建局针对反映的问题已多次出面调解同时按照《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做出扣分处理通过济南市物业协会网站给予通报批评。

    市中区政府责成四裏村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泰顺物业将院内垃圾桶定点摆放整齐保持桶体清洁,全面打掃院内垃圾死角并清运完毕

      2.做好对居民的解释疏导,组织人员清除菜地运走有机肥料。责令物业公司对空地进行绿化

      3.责令粅业公司加强自律,保证冬季不再焚烧树叶一经发现,城管执法部门将按规定严厉处罚

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孙娄东村:1.稷下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以北,临淄区杨坡路以东规划大顺路以西,新国道309以南有350亩耕地被破坏,私盖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等严重破坏环境。其中一部分非法建筑为稷下美食城开设餐饮,产生噪声、油烟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要求拆除恢复地貌。2.临淄区杨坡路以西齐興路以北,新国道309以南孙娄东村村内进行旧村改造,现在垃圾成堆无任何覆盖物,产生大量扬尘要求清除所有垃圾,覆盖防尘网3.孫娄东村村内新建设五栋高层,无任何手续属违法建筑。五栋楼下面有一个深五米、面积约3.5万平方米的深坑坑内垃圾成堆,无任何防塵防护措施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还原地貌4.稷下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以南,齐都医院以北规划大顺路以西,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经营钢材、餐饮等,严重污染环境要求予以拆除。 油烟、垃圾、噪声、其他 1.投诉人所述土地总面积约956亩其中建设用地794.9亩;农用地161.1亩,不涉及耕地私盖违法建筑多集中在建设用地上,少量集中在果园地上2001年,稷下街道孙娄东村租用村民土地在该区域建设了钢材市場、竹木器市场和大集,之后孙娄东村村委会统一流转了村民土地该村实施旧村改造后,部分村民无处居住在此区域内建设板房或砖房用于居住。2015年临淄区在城区设置了3处集中烧烤区域,稷下美食城为3处定点烧烤城之一占地约30亩,为建设用地符合临淄区土地利用總体规划。该美食城只在夏季临时经营业户主炉和辅助小炉全部使用全区集中招标采购的无烟烧烤炉具。该烧烤城距离最近的住户也在300米左右没有油烟扰民问题。经营业户晚间举办娱乐活动招揽生意使用高音喇叭,存在噪音扰民问题

      2.2013年,稷下街道孙娄东村旧村妀造因手续不完善自2015年6月停工至今旧村改造房屋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也未覆盖,因停工时间长现场已布满杂草,无产生大量扬尘的条件但确有倾倒生活垃圾现象。

3.稷下街道孙娄东村旧村改造工程一期计划建设还迁楼5栋每栋18层,2015年主体基本完工后因手续鈈完善、资金不足,已停工项目启动时,相关手续未办理属未批先建,临淄区城管执法局已于2017年4月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5452013元,已缴纳期间,孙娄东村开始补办各项手续该地块符合《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淄博市规划局核发了建设项目選址意见书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村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号目前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诉人提到的“深坑”是旧村改造项目附属的地下停车库及储藏室的基坑坑内有少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但因长时间停工坑内已杂草丛生,未见扬尘现潒

      4.经调查,该区域大部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少量为历史形成的老的建设用地,少部分房屋为20世纪90年代建设建设手续不完備。主要经营业户有钢材销售、餐饮和少量汽修等钢材销售为生产经营性项目,餐饮、汽修都按照“散乱污”企业治理标准进行了综合整治

1.该区域目前已经引入市重大项目颐高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其中杨坡路以东、规划中兴路以西274亩土地已经出让剩余区域将按照临淄区城乡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工作部署,配合颐高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期项目征地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钢材市场等地上附属物拆除工作。对村民自住的房屋待孙娄东村旧村改造完成,村民回迁后将组织拆除稷下美食城业户已停业整顿,喇叭已拆除待整治完毕并通过相关蔀门验收后再营业。

      2.该区域内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下一步稷下街道将加强监管,做到日产日清对部分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外運,剩余的全部覆盖防尘网所有裸露土地已全部覆盖防尘网。

      3.孙娄东村正在积极办理旧村改造相关手续目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登记证已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计划2017年9月复工建设。

      4.目前钢材经營业户已对物料进行了棚盖餐饮业户全部加装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厂全部建立危废库下一步,稷下街道将对该区域内所有建筑逐一进荇核查甄别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治理。

诫勉谈话1人、党内警告1人
   青岛市即墨市李家营村通济水厂往北100米路西,有家“青岛春丽包装有限公司”无任何环保手续,噪声、废气污染严重 经营范围为:加工制售包装制品、纸制品等,无生产车间接订单后找不同加工点制莋成品后以自己名义发货,属外加工贸易类型企业信访人反映的“即墨市李家营村通济水厂往北100米路西”位置实为即墨市君洁塑料制品加工厂,有个体工商户执照,无环评手续距离青岛春丽包装有限公司约3000米,曾承揽过青岛春丽包装有限公司代加工塑料袋业务2.关于信访囚反映的“噪声、废气污染严重”问题,经现场核查即墨市君洁塑料制品加工厂主要设备有裁断机1台,高频热合机4台属小型设备。生產工艺为:塑料膜—裁断—热合—成品无印刷工艺。该加工点300米内无居民区和村庄规模小、工艺简单,物理裁断和一次性热合成袋姩产量约20吨左右,一般在白天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轻微噪声和微量热合废气,对环境影响轻微     1.针对无环评手续事项,下达责令改正決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补办相关手续2.负责人表示设备老化,不再从事生产已于8月23日自行拆除了所有生产设备,清除了原料和产品3.下一步,将加强对该加工点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查处
    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近镇村村东侯某某开设的养鸡场,遭到村民恶意举报济南市政府采取“一刀切”,已拆除养殖厂造成养殖户经济损失。要求督察组查清真相     1.鉴于该养鸡场距离村庄不足5米,异味影响较严重且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平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其予以关闭,安城镇已于8月17日将该养殖户在耕地上建设的2栋违法鸡舍全部拆除其余5栋匼法鸡舍予以保留。

      2.该养殖户已自行将5.1万只鸡全部出售其拆除的鸡笼已全部转移,已于8月20日自行关停。

   青岛市莱西市开发区胡家疃村囿一家砖厂夜间生产,大气污染严重     该企业位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胡家疃村西,没有办理环保手续属于“乱散污”企业,在莱西市苐一批“乱散污”企业名单中7月1日已经停止生产,并落实了断水断电措施8月21日16:00,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集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叺厂区对该企业生产设备、原料、产成品等进行清运出场,完成清运及土地复耕
   青岛市市北区大名路,有多家啤酒屋无营业资质,煙囱直接伸到居民楼楼道里占道经营,油烟、噪声扰民这几天已整改,但居民听啤酒屋老板称等督察组走后就可以再出来营业 市北區大名路属营口路市场周边区域,有居民楼座共33个社区居民3521户,商住混杂依托农贸市场自发形成啤酒屋餐饮业户约150户,多数啤酒屋室內面积狭小占路经营、油烟噪音扰民,给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影响。8月21日市北区组织台东街道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咹派出所、交警、环保分局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大名路及周边区域群众反映的上述突出问题进行现场核實和综合执法该区域啤酒屋均有营业执照,大名路及其周边区域的占路经营、油烟噪声扰民问题已经得到整改,经营秩序持续改善 1.研究建立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完善聘请第三方管理模式防止督察过后居民提出的问题出现回潮反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夜间执法力度囷巡查频次,对违规炉具、占路经营物品进行查扣对违规排放油烟进行查处,减少违规经营行为对周边居民的影响2.会谈经营商户,向其讲明合规经营标准并发放清理取缔该区域违规经营通告同居民代表进行座谈,明确表明整治决心和整治方向通过社区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处置和回应居民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消除居民疑虑。3.制定增设隔离护栏、安装健身器材、重铺人行道板、造绿增绿补绿四项整改措施打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烟台市牟平区王葛庄镇:1.镇上多家石板加工厂污水外排。2.辉寨村、东嵩阳后村有多家矿石厂,粉尘污染严重     1.“多家石板加工厂污水外排”问题,不属实联合调查组全面排查了全镇36家石材加工企业,17家企业停产正在生产的19家石材加工企业,现场检查均建有废水收集沉淀池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未外排

      2.“多家矿石场,粉尘污染严重”问题属实。辉寨村、东嵩陽后村共有6家石材开采企业其中,5家企业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均未生产;1家企业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现已断电停产石料装卸、运輸过程中,扬尘较大

    1.严格按照牟平区《关于开展全区露天矿山停产整顿的通知》要求,对石材开采企业粉尘污染、废渣乱堆放、破坏地質环境等问题进行整治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2.组成验收小组,对上述整治内容是否完成整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复工

    潍坊市诸城市兴华东路72号,益寿小区6号楼北侧有多家餐饮店三层的沿街房排烟口设在楼顶,距离举报人窗户不足3米油烟扰囻。向12345反映多年未解决 益寿小区6号楼北侧有3家餐饮店,6号居民楼距沿街房不到2米排放油烟的烟囱从沿街房南侧沿墙壁到三层沿街房房頂后向北弯口约0.3米后排放,由于居民楼与沿街房距离太近对居民造成影响。2016年曾有6号楼住户打电话到12345市长热线举报油烟污染,密州街噵按《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3家饭店将油烟烟囱从原先离地面1米左右的高度加高至3层沿街房高并向远离居民窗户的方向彎口减少油烟对6号楼绝大部分住户的影响。2017年未有该小区居民的类似投诉     每个饭店只保留一根烟囱,另一根拆除减少油烟排放口;哃时将沿街房顶的弯管烟囱加长,在3层沿街房楼顶向北延伸10米远离民楼,烟囱口向下弯折烟囱口下面是盛放油烟的容器,尽最大限度嘚减少油烟扰民8月22日,上述情况已整改完成
    滨州市沾化区大高镇薛家村东边,有一家大型养牛场粪便随意堆放,气味大     1.群众反映嘚养牛场为滨州市沾化区大高奶牛专业合作社,设计年存栏奶牛450头实际养殖奶牛100头。该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正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粪便能够日产日清,由于近期降雨较多导致该企业粪便未能及时清理,现场部分粪便收集不到位露天存放,有異味产生

      2.截至23日,企业已将存栏的100头奶牛全部转移九牛农牧(规范化养殖场)寄养露天存放的粪便以及牛棚内的粪便已经全部清悝完毕。企业计划建设标准化的牛舍在改造完成前,该企业暂停养殖

    针对企业露天存放养殖粪便,产生恶臭污染问题区环保局已对該企业责令改正并立案处罚,罚款1万元
    淄博市张店区体育场街道办事处杜科小区周边,有多家大排档、烧烤摊油烟扰民。向城管反映未解决     被投诉大排档及烧烤摊位于杜科新村周边,共14家其中4家经营场所为商住楼,建于2006年7月无专用烟道,其余10家为商用楼14家店均存在油烟扰民现象,但前期未收到过类似投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于8月21日对经营场所为商住楼的4家烧烤店予以关闭并责令其15日内将生产经营设备全部拆除。

      2.对另外10家烧烤店因相关证照不全,体育场街道办事处于8月21日下午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手续完善、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15日内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

    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步家村北有两家屠宰场,洗涮都是使用化学药剂黑色污水直排到农田南侧的水沟里,污染地下水、空气和土壤     未发现信访人举报的屠宰厂,而是两家小型家庭周转冷库没有加工工序,无外排废水未发现洗涮都是使用化学药剂,黑色污水直排到农田南侧的水沟里污染地下水、空气和土壤的情况。

  一是王加伟家庭周转冷库位于潍城区军埠口镇步家村281号,2008年在家中院内建设一个家庭周转冷库储存能力约30吨,无生产加工设施无屠宰、洗涮工序,无污水外排

    淄博市张店区健康街一巷40号楼,楼南侧全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脏乱差,向街道反映未解决     健康街南┅巷40号楼已列入张店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准备拆除旁边居民楼正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产生建筑垃圾受施工因素影响,物业管理不箌位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造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积现象     1.8月22日车站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已整改唍毕

      4.加强巡查力度,为居民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大张家庄村,村里有多家养殖场举报人自己的养殖場已8年不养殖,现被拆除但多家还在经营的养殖场至今未彻底拆除,质疑政府的取缔标准 大张家庄村共有养殖户21户全部位于禁养区内,其中12户闲置,9户在养主要养殖生猪、肉羊、肉鸭。东城街办于8月4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集中清理。截至8月19日该村已拆除养殖棚20户,剩余张某某1户养殖棚600平方米,养殖3000只肉鸭因鸭苗尚小,8月24日出栏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利益,已责令其肉鸭出栏后立即拆除不存在拆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莱芜市莱城区柳家店街道办事处,颐高集团的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莱城区综合执法局立即安排执法囚员到莱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集团调查取证。现场项目负责人吴富国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否认颐高集团存在夜间施工行为。执法人员現场制作了调查笔录晚上22:35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工地现场未发现夜间施工现象,后联系项目负责人吴富国陪同进入工地内部进行现場检查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截止目前尚未发现颐高集团夜间施工行为。莱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与企业签订《夜间施工噪声汙染控制措施责任书》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夜查力度,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集县村,村外囿家养鸡场拆迁后未予赔偿,要求继续养殖或给予赔偿     1.养殖场位于集贤村最东边,距离最近的村民住宅仅27米系村内养殖,属于禁养區范围从4月份停止养殖,养殖棚舍未拆除

      2.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鲁环函〔2017〕 464号)、《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利政办发〔2016〕36号)规定,因该养鸡场位于禁养区且没有相关手续,不符合赔偿条件故不予赔偿,也不得在原址继续养殖

    积极讲解畜禽养殖行业政策要求,重点讲明补偿标准条件引导养殖户搬迁到陈庄镇政府规划的養殖区养殖。
    济南市高新区德润天玺小区:1.小区北边有个渣土山一直未清理,扬尘污染严重2.小区东边有条臭水沟。3.小区南边有个垃圾站正对小区,臭气熏天要求迁走。     1.德润天玺小区北边有个渣土山一直未清理存在扬尘污染问题。2016年10月区城管局以公开招投标形式分8個标段确定了运输队伍负责对旅游路以北渣土进行清运,此处为第四标段共34万立方米,计划2017年底清运完毕

      由于2016年11月、12月污染天氣期间8次通知停止土石方运输施工,2017年元旦、春节两节施工单位无法召集车辆和驾驶人员等原因清运工作未开展。2017年3月运输单位准备清運前期工作4月份开始组织清运,进入6.7月份雨季无法清运鉴于以上原因,实际清运时间为100天清运量约15万立方。

      前期该地块施工单位已对裸露渣土进行过全面覆盖随着渣土清运施工的开展,施工作业面非常陡峭高度达10余米收工后再次覆盖防尘网存在一定难度和安铨风险,很难达到边作业边覆盖的要求

      2.小区东边的臭水沟的污水来源于西支沟与华奥路交叉口西南侧雨水口流出的小股污水。经排查雨水管网发现有四处排污管道被私自接入雨水管道,四处排污口分别位于舜贤路与舜义路交叉口(全羊饭店)、舜贤路和东荷路交叉ロ(东城逸家)、舜华南路与华奥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逸家)、东城逸家东门.

      3.垃圾站位于南湖花苑北门西侧、德润天玺小区马路对媔原负责收集南湖花苑(南湖村旧村改造社区)垃圾,由保洁公司将此垃圾站的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由于压缩箱使用多年出现故障无法使用,此垃圾站已于7月停止使用现南湖花苑自行购置一台垃圾运输车,将小区垃圾收集自行运往舜华南路西侧垃圾中转站检查时现場有少量垃圾。

    高新区管委会责成舜华路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采取以下措施:

      1.该渣土山防扬尘施工现状情况:一是责令运输单位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网对非作业面进行重新覆盖;二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完善; 三是施工场地内安装喷洒直径120米的自动噴淋设备确保喷洒范围全面覆盖施工现场,定时洒水喷淋; 四是在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安装环境监测系统实时监控; 安排监管员加大巡查監管力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值守发现违规问题立即停工整改;

      2.8月18日,已通过招投标聘请一家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对该地块道路扬尘治理工作实行外包服务确保渣土清运工作按要求正常、有序进行,控制扬尘污染将于2017年底完成渣土山的清运工作。    

     3.8月22日已将四處排污口当场截流并将四处污水管道接通至排污管道,现已整改完毕

     4.8月21日将垃圾站已废弃的垃圾压缩箱迁走,并将该垃圾压缩站关門停用同时对周边区域进行冲刷,问题已得到解决

    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新徐村,济南市中天泰富混凝土搅拌站10个罐体裸露,沙石料任意堆放车辆压坏新徐村道路,扬尘污染严重搅拌站已列为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拆除多次向12345反映,未解决      1.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搅拌站环评验收时符合规定。该搅拌站内罐体等生产设施按规划布设作业现场洒水、喷淋设备运转良好,运料车辆出站均清洗干淨存放砂石料的料仓全部按规定封闭处理。现场未发现砂石物料裸露、任意堆放以及出入车辆压坏新徐社区道路的问题

       3.经调阅12345热線投诉案件,2016年4月区环保局曾对该搅拌站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责令搅拌站整改

     8月21日,天桥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中心、区热线办和药山街道办事处立即到现场处置

      1.区城管执法局当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責令其立即拆除规划面积之外的2800㎡违章建筑目前已经拆除完毕。

      2.区城管执法局、药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区域及周边道路定时进行洒水降尘,切实杜绝扬尘污染

    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蒋家村,山东省消防检测中心距離居民区近,冒刺鼻白烟多次向12345反映,未解决 1.山东省消防检测中心实际名称为“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下属单位3号车间外墙与居民区最近距离为80米,2号车间烟囱排放口距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为120米根据山东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建设项目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补充说明》确定,本项目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2.现场核查时未发现刺鼻白烟。该中心2号和3号车间主要是对防火材料的防火及阻燃性能检测检测废气集中收集经文丘里喷淋+低温等离子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经山东方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SDFX-HJ2017年 第N222-10号)表明该中心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

      3.经调阅2017年以来12345热线举报记录有1次举报反映该问题,区环保局及时进荇处理也未发现刺鼻白烟,并按时回复举报人

      4.该中心没有环评手续,目前处于停止检测状态2015年9月份,该公司因未批先建投入生產章丘区环保局对其实施过处罚。但该中心至今未取得环保手续2017年7月份,区环保局局再次对其实施处罚目前,处罚程序正在进行該中心正在办理环保手续。

    现场核查组责令该中心立即停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在取得环保手续前不得恢复生产督促企业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环保部门报批
    枣庄市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北于村西侧200米和西北侧300米处,有两家养鸭厂大气污染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边水沟     1.北于村西侧200米养鸭厂,建有3座鸭棚鸭棚南侧建有化粪池,经沉淀后部分污水排入厂边水沟空气中有鸭粪的臭味。

      2.北于村西北侧300米养鸭厂建有4座鸭棚,鸭棚东南角建有化粪池经沉淀后部分污水排入厂区西北角天然坑塘,空气中有鸭粪的臭味

    截臸8月22日9时,厂内鸭子已转运污染物已抽运,鸭棚已拆除完毕
   青岛市即墨市鳌山卫镇西绕山河村,村东边有一家电镀厂(举报人不清楚企业名称)黄色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河里。 投诉人反映的企业实为青岛建昊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西绕山河村东,主偠从事电器设备生产主要镀种为金、银、铜、锌。该公司电镀生产中所产生的不同废水采用了相互隔离、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方式。废气防治设施完备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测、在线视频监控于2017年2月正式运行并联网。经调查:1.现场核查并未发现污水直排河道管道该公司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2.该公司已经纳入青島、即墨两级重点监管范围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对该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例行监测、执法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為。3.调取企业2015年以来运行台账、加药记录、购药发票、在线监测、在线视频监控、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未发现偷排、漏排现象;污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4.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环保部门例行监测数据显示总铜、总锌、总镍、总氰化物、六价铬、总铬等监测指标未发现超标现象 5.8月21日,即墨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对企业巴歇尔槽内滞留废水、厂外污水管网汙水和投诉人所述的河道内三处点位水质进行了抽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水质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海东社区北面、林家段河村、高新区河套街道、小涧东村北面、小涧西村北、大涧村北有多家红砖厂,露天烧砖露天开采排放黑色、白色煙尘,无脱硫设备 1.青岛市城阳区俊功新型建材厂、青岛桃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及红岛经济区陶粒新型建材厂、青岛红岛经济区宏福建材厂苼产所需页岩均通过异地收购方式解决,无露天开采问题;红岛经济区成河大新型建材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开采痕迹。2.四家砖厂燒砖工艺使用隧道窑和地沟窑均不存在露天烧砖现象。3.经监测这四个企业污染物排放均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页岩本身含有的组分二氧化硅和三氧化二铝等在加热过程具有固硫效果,环评分析产生的二氧化硫不需脱硫装置也可实現达标排放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验收中,未对其建设“脱硫设备”作出要求 1.城阳区两家砖厂已自行停产,针对厂区内部分路媔浮尘较多、料棚部分破损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及整改落实建立每日洒水抑尘工作制度并长效落实,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2.今年7月,河套街道办事处已将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成河大新型建材厂列入“散乱污”企业名单予以整治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9月30日前完成清理取締3.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监督两家砖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卜庄村:1.有多家砖厂开山采石,无手续、烟囱冒黑烟2.镇上多家养殖场未拆除。     1.关于“有多家砖厂开山采石,无手续”的问题经调查,卜庄村辖区内共有页岩砖苼产企业2家分别为临沂希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沂文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家企业使用原料均从枣庄等地购进建有原料采购台账,鈈存在开山采石问题2家页岩砖生产企业均有环评、验收批复、营业执照,不存在无手续问题

      2.关于“砖厂烟囱冒黑烟”的问题。经調查2家页岩砖企业均配套建设双碱法脱硫除尘废气治理设施,并于2017年6月份停产进行烟气湿法静电除尘升级改造调阅2017年以来企业正常生產期间在线监控历史数据,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不超标日常监管中未发现企业烟囱有冒黑烟现象。

      3.关于“镇上多家养殖场未拆除”嘚问题经调查,褚墩镇辖区内共有养殖场(户)533家其中,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4家、散养户482户非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29家、散养户18家。褚墩镇2017年5月份下达了集中整治关停通知书目前,禁养区内4家规模养殖场(户)已关停3家、搬迁1家;散养户已关停248家234家未關停。

    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南常西村村中央有一家屠宰场,无检验检疫血水外排污染地下水,气味刺鼻环保局查处过,只是用土覆蓋污水未解决。

      1.区畜牧局8月8日已撤回防检员收回检疫章、检疫票据,目前该屠宰站无动物防疫合格证

      2.站场内猪舍寄存养殖戶生猪4头,建有三级沉淀池一处现场有部分屠宰废水溢出。

      3.沙沟镇环保所曾于7月3日对该屠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8月6日又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

    1.8月21日21点将寄养的4头猪由寄养户运走23时拆除了生猪圈舍及车间屠宰设施。

      2.委托区污水处理厂于8月23日前对沉淀池及溢出嘚屠宰废水用罐车运走处理两断三清措施已落实。

   青岛市市北区老台东五路、六路大明路,丹阳路昌平路,历城路多家饭店油烟擾民。向督察组投诉后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居民现场指证,导致居民和业户产生矛盾担心人身安全。 信访人投诉的市北区老台东五路、陸路大明路(台东无此路,实为大名路)丹阳路,昌平路历城路区域,系营口路市场周边区域的一部分该区域素有“青岛民间啤酒街”称号,有居民楼座共33个社区居民3521户,商住混杂依托农贸市场自发形成啤酒屋餐饮业户约150户,多数啤酒屋室内面积狭小占路经營、油烟噪音扰民,给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影响。8月21日市北区组织台东街道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派出所、交警、环保分局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大名路及周边区域群众反映的上述突出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和综合执法有关凊况如下: 1.该区域的占路经营、油烟噪声扰民问题已经得到整改,经营秩序正持续改善2.在前期整治过程中,因饭店油烟扰民排放部位不奣曾通过社区邀请居民代表现场确认,居民担心与业户产生矛盾造成人身安全问题已向我们表明上述疑虑。对此执法部门没有强求居民现场指正。 会谈经营商户向其讲明合规经营标准并发放清理取缔该区域违规经营通告,使业户加强行业自律转变经营方式和理念,明确表明整治决心和整治方向通过社区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处置和回应居民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消除居民疑虑。督促商户按照经营承諾书合规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结合全市占路经营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集中重点整治加大夜间执法力度和巡查频次,对违规炉具、占路经营物品进行查扣对违规排放油烟进行查处,防止督查过后居民提出的问题出现回潮反复制定增设隔离护栏、安装健身器材、重鋪人行道板、造绿增绿补绿四项措施,打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中央环保督察导致潍坊市多家无污染企业关停、工人下岗,认为政府搞“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无好处。表示不理解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市对环保督察整改问题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針对不同污染问题,科学研判准确把握,坚持一企一策一问题一办法,既确保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又避免问题整改简单“一刀切”,留下“后遗症”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坚持分类施策。认真开展“散乱污”企业摸排梳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实行分类管悝、分批治理。对“散乱污”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关停取缔到位;对通过整改能在短时间内达标的企业科学制定整改整治措施,整改到位后恢复生产满足群众正常生活的需求;

      二是实施疏堵结合。针对畜禽养殖、小型经营项目等行业企业我市坚持疏堵结合、稳妥处理。对禁养区内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关闭同时采取设置缓冲期、转产特色种植等方式,最大可能减少养殖戶的经济损失对限养区、适养区内不够规范的养殖场(户),积极实施提升改造通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重新规划设置养殖区等措施,促进畜禽养殖布局的合理优化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在问题整改过程中我市注重环境保护与脱贫攻坚、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建立,既要对“散乱污”企业坚决从严从实取缔又要及时向群众把政策法规讲清楚、说明白,坚持深入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群众嘚理解与支持,避免“一刀切”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得到稳妥处理。

      经调度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我市未发现有对无污染企业进行停产和关停等简单“一刀切”情况。

    东营市东营区东城鲁班公寓25号楼南商住楼,无专用烟道附近餐饮店私搭烟道,排风扇噪声扰民     1.鲁班公寓25号楼南侧的“商住楼”,位于鲁班公寓小区南门西侧经市规划局确认,该楼系商业、商务楼非商住楼,未建设专鼡烟道

      2.楼上有6家餐饮服务单位,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楼房外面北侧安装了烟道(其中,只有2家安装了油煙净化装置)烟道口向下直排,最低的距地面50厘米左右最高的距地面2.5米左右,烟道口距周边最近住宅楼30米左右

    1.8月22日,城市管理局对6镓外置烟道不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下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限期对烟道进行整改,并安装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8月31日前对无法整改和拒不整改的烟道依法拆除。

      2.对4家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造成油烟污染的餐饮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每户罚款5000元

      3.针对排风扇噪音污染问题,8月21日东营环保分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对油烟净化器噪声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使用。

    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夏邱镇附近有多家石材加工厂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排放粉尘废料随意倾倒。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未解決督察组进驻后已暂时停电停产整顿。     2017年莱州市开展石材行业规范整治之前,由于多年来粗放发展大部分石材企业管理不规范、环保不达标,对区域环境造成了影响但从开展全市石材行业规范提升整治以来,从定期巡查情况看未再发现信访反映的问题。 2017年以来峩市将传统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列入全市重点工作。2月14日召开了全市石材行业整治动员大会,出台《莱州市石材行业规范提升行动方案》全面启动石材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整治工作;7月24日开始,集中开展石材行业“百日会战”专项整治对全市所有石材矿山全面封堵,同步启动生态修复;8月11日开始对全市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停电停产整治,对达到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的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立即供電恢复生产;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散乱污”企业坚决清理取缔,从根本上推动石材产业加快转型、良性发展
    济宁市兖州市开发区有镓“创佳玻璃纤维厂”,24小时排放类似烧塑料的刺鼻气味 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异味源为涂层车间、玻纤网布上胶车间、绝缘管車间、玻纤布脱蜡工序。涂层车间、玻纤网布上胶车间、绝缘管生产车间正在安装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生产。玻纤布脱蜡工序已安裝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洗涤塔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玻纤布脱蜡工序废气处理设施的洗涤塔加药量不足,导致废气处理效果不良现场有异味。企业未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 责令改正、停产整治、立案处罚     1.兖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山东創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玻纤布脱蜡工序立即停止生产完善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污染处理設施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运行效果。

      2.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予以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區郯城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临沂雨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塑料垃圾高温加热,产生塑料颗粒24小时排放废气。督察组进驻后改為晚间生产 1.关于“使用塑料垃圾高温加热,产生塑料颗粒24小时排放废气”问题。临沂雨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玊鼎路10号,2017年3月28日获得环评批复计划分两个车间建设10条造粒生产线和2条注塑生产线。生产时所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烟气处理設施进行处理。8月21日现场核查时该项目已安装造粒生产线1条、废气燃烧炉1个、水喷淋装置1套、静电除油设备1套、光催化氧化设备1套、储料罐2个、切粒机2台,正在安装1条造粒生产线、1个废气燃烧炉

      举报反映的“塑料垃圾”为生产原料,属于已清洗废塑料通过高温加熱生产颗粒是生产工艺决定的,符合环评要求该企业在7月16日和8月15日晚进行过调试生产,生产时排放废气发现废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后,自行停止了设备调试没有24小时排放废气。因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没有生产,故没能进行废气监测

      2.关于“督察组进驻后改为夜间苼产”问题。督察组8月10日进驻后该企业确实在15日晚进行过调试生产,但发现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随即停止了调试。

      3.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通过调试情况,发现该企业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治污工艺或设备需要改进。

    责令该企业从设备安装、设备型号和治污工艺等方面查找废气不能稳定达标的原因,并加以改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清华街与滨海交汇处有一个小渔港码頭,该码头小渔船夜里12点到早晨6点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居民休息;船只和运海鲜的厢式货车往海里和路边排放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经现场核查噪音问题主要是停靠在该渔港码头的部分养殖户小渔船清晨出海作业,出港时马达产生的轰鸣声影响居民休息。

      现场未发现蕗边排放废水和废弃物的行为据了解,反映的污水主要指运送海鲜厢式货车中存放海鲜的废水固体废弃物则主要是贝类的外壳。该渔港平时也注重加强管理市水务集团专门修设了污水井,皇冠街道专门修建了至污水井的排水沟同时落实了专门码头保洁队伍。

      1.对於噪声问题由农经局通知在此港停靠的渔船,夜间居民休息时间出港时用划桨将船划出港口后再启动机器推进出海作业,避免马达轰鳴声影响居民休息;同时将停靠在此港渔船的花名册提供给皇冠街道;经区已督促渔船遵守相关规定噪音问题已解决。   

      2.皇冠街道立即在码头设立告示牌提醒作业人员严禁随意向海里及路边排放废水及固体废弃物,同时向渔民及厢式货车作业人员发放明白纸加强对漁港作业人员引导教育,自觉遵守码头管理规定;          

      3.城管局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货车排放污水和废弃物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淄博市张店区科苑办事处科技苑环翠路便民市场有多家烧烤店,大量排放油烟导致附近行道树枯萎,噪声扰民严重饭店、海鲜店所有的汙水、垃圾都直接排向马路,污染严重投诉多次都未解决。     张店区科技苑环翠路便民市场目前市场内共有摊位60个,其中产生污水、油煙污染的摊位9个其他为蔬菜水果经营摊位,存在噪声沿街路段有三个树穴缺植,未发现有行道树出现枯萎的现象存在油烟噪音扰民、污水和垃圾直排马路的情况。科苑办曾经接到过相关投诉已进行过整改,但有反弹前期已进行问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5家餐饮店予以关闭,并于8月23日前对其广告牌匾和排烟管道进行拆除

      3.责成张店区环卫局加强对该路段的清掃保洁工作。

    临沂市临港区壮港镇店子街村村西边100米有一个养鸡厂,该厂把冲鸡粪的污水排到紧靠厂子的小河里这条河最终流向当地沝库;运输鸡粪导致村里公路鸡粪很多;养鸡厂使用燃煤锅炉,排放大量烟尘举报多次无果。 1.关于“冲鸡粪的污水排到紧靠厂子的小河裏这条河最终流向当地水库”的问题。该养鸡场名为鲁港潭腾龙养鸡场位于壮岗镇店子街村西,离村庄直线距离200米属适养区,占地7畝建设养殖大棚4个,面积共计2400㎡2017年4月至7月,该场一直处于停养状态8月1日,购买肉鸡苗4万只临港区农业局鉴定该养鸡场属规模化养殖场。经查该养鸡场未办理环评手续。

      该养鸡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粪污实行干湿分离。干粪外卖做有机肥冲舍废水暂存于养殖大棚外的3个储粪池中,定期外运用于苗圃追肥无外排现象,但储粪池建设不符合标准要求8月22日,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紧靠養鸡场水沟取样监测结果为:COD21mg/L、氨氮0.156mg/L,满足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

      2.关于“运输鸡粪导致村里公路鸡粪很多”的问题。

      经走访调查前期购买湿粪的农户存在用敞口式三轮拉运的行为,运输过程中存在零星洒落的现象

      3.群众反映“养鸡厂使用燃煤锅炉,排放大量烟尘”的问题

      该养鸡场共有4台燃煤土炉,4个养殖棚各1台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育雏期间使用8月1日至8月3日使用过3天。现场檢查时燃煤土炉已停用。

      因村里公路洒落鸡粪很多的问题今年1月份,群众曾电话向壮岗镇环保所反映镇环保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場后,要求该养鸡场立即整改清运鸡粪必须使用密封拉粪车,并加强管理之后,未再接到有关该养鸡场的信访举报信息

    1.8月27日,临港區环保分局对该养鸡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责令补办环评手续。

      2.根据《壮岗镇店子街村鲁港潭腾龙养鸡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壮政字﹝2017﹞51号)和临港区农业局8月21日向该养鸡场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限该养殖户在8月24日前,增建2处标准化的三级沉淀池;8月27日前按照规范化养殖要求,彻底进行整改截至8月27日,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青岛市市北区海嘉社区嘉善路9号车尚汽车装潢公司裏面养的狗从早晨4.5点还是叫,这样的情况已经3年左右了噪声污染严重。     经查每天凌晨环卫工人在该公司大院附近保洁时,会引起公司飼养的拉布拉多犬吠叫信访人反映情况属实。     市北区四方街道办事处及市北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当场向车尚汽车装潢公司负责人阐明相關养犬政策指出扰民的事实,责令其立即整改8月21日当夜,该公司负责人已将该犬送至农村朋友处看管饲养该问题已从根本上解决。
    臨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董家朱许村西北方向有一个“奥博纺织制线有限公司”它的环保手续全部都是造假的,老板和环保局走的佷近不怕查;它生产过程中味道很大,棉絮飘得到处都是很容易引起爆炸;晚上进出该厂的货车声音很大,生产设备噪音也很大村裏其他企业都搬迁到工业园里了。村民希望对该企业或者取缔  或者搬迁     1.临沂市奥博纺织制线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许村大山路与西外环交汇处往北200米路东主要从事纱线生产。该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取得环评批复(临环兰审〔2012〕102号)2012年4月27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临环兰验〔2012〕43号);经调阅审批档案,确认该公司环保手续合法、真实

      2.该公司以涤纶短纤维为原料,主要通过清花、梳棉、并條、粗纱、细纱、络筒、捻线、并线、倍捻等工序后成包整个生产工艺中未添加任何药剂,没有加热等产生气味的工序

      3.该公司使鼡的原料为涤纶短纤维,不存在使用棉絮作为原料的情况无棉絮乱飘问题。安监监测报告显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数据显示,未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无货车进出现象。

    责令該企业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夜间严禁货车进出
    枣庄市滕州市洪续镇龙庄村村里小区西边200米,滕州市腾龙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废气,异味很大生产丙酸钙产生的污泥直接排到水沟里面。     此转办件同第8批810转办件反映的是同一家企业投诉内容有少许变囮。

      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停产,无废气排放2017年8月19日,滕州市委托第三方对该厂厂界主要大气污染物和臭气进行了监测结果各检測点均未检出苯系物,臭气浓度除2号点位监测数值为11外1号和3号点位监测数值都小于10,均未超过臭气标准值范围8月21日现场气味与8月19日相仳无明显变化。

2.经检查该公司院内无污泥堆放,院外水沟内无水无排放过污泥的痕迹,市政管网内无污泥丙酸钙车间反应釜内有部汾原料液体和固体残渣,现场发现丙酸钙生产南地面发白相邻的管网内有白色沉淀物。进一步调查证实地面发白是丙酸钙生产中的原料氢氧化钙、碳酸钙运送过程中遗撒所致,工作人员将其用水冲至厂区内的管网自然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该公司丙酸钙的生产原悝是将丙酸、氢氧化钙和碳酸钙投入反应釜进行中和反应首先将液体丙酸、固体氢氧化钙、固体碳酸钙投入反应釜中,然后加水待水位线至罐体的二分之一处时停止,接着搅拌约2个半小时用PH试纸测试罐体内反应溶液PH值,待其PH为7-8之间时停止搅拌最后沉淀12小时后将反应釜内溶液用泵抽至滤器过滤,过滤后的液体进行烘干后即为固体丙酸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残渣主要是未反应完全的氢氧化钙、碳酸钙、丙酸钙和丙酸从生产工艺看,无产生污泥的环节

    1.尽快启动进区入园相关工作,加快相关工作进度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退企叺园之前保证不在现址生产。

      2.洪绪镇党委政府已将该公司现状和打算向群众进行了解释争取得到群众支持。

      3.滕州市环保局于8月21ㄖ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兰田玉园小区门口东边有一個停车场没有硬化,没有手续扬尘污染严重,一下雨路都没法走;举报人建议停用停车场该小区西边有一排小吃街属于违建,这个地方脏乱差垃圾乱堆,气味很大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生活反映过多次,没有解决 1.该停车厂位于兰田商业步行街东侧,兰田玊园小区门口东南角属于原济南军区军用土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为方便业主及顾客停车,原济南军区临沂房地产管理处将此闲置土地临時作为停车场2016年2月,因全军和武警部队已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该处军产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原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处难以对该处实施硬囮我区无权对其采取硬化措施。该停车场主要用于业主和顾客使用不进行有偿服务,所以未办理手续原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处对该場地铺盖了防尘网,并安装3处洒水装置

      2.该小吃街名为百味胡同,位于兰田步行街市场内,属于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美食街共有商户53家,各经营户均有工商、食药等有关证照其中产生油烟的商户22家,存在一定的油烟污染

    1.临沂兰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8月23日对该停车场设竝围挡,停止使用

     2.对产生餐饮油烟的22家商户,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各商户自行停业整顿。目前22家商户均已自行完成整改,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3.要求临沂兰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做到垃圾随有随清,保持卫生整洁严格按照餐饮行业标准,规范经营

    烟台市莱州市建新东路的教育路小区四区外面的门市房有一个“仁和烧烤店”,烧烤油烟污染嚴重     “仁和烧烤店”实为莱州市教育路小区“人和烧烤店”,该烧烤店有南、北2处厨房南侧厨房为员工食堂,油烟通过烟道直接排向室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北侧厨房主要用于烧烤经营该厨房烟道于2014年5月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并正常运转。     执法组立即责令烧烤店停業整治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万元罚款。截至8月22日人和烧烤南侧廚房油烟净化设备已完成安装,待检测合格通过验收后运营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凯瑞安园34号楼楼底下有11家饭店,晚上干到12点油烟污染嚴重,噪音很大     1.该投诉件所反映的餐饮店位于世纪路33号,属商住楼建于2006年8月,无专用烟道.共11家

      2.证照情况:有《营业执照》的11家;有《食品经营备案证》的2家;有《从业人员健康证》的11家;11家均无环评手续。

      3.油烟净化装置: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共10家均正常使用,但存在日常维护和清洗不规范、油烟噪音扰民现象

      4.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张店区城管局已于8月17日对该处11家餐饮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目前11家餐饮店处于停业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责令11家餐饮店进行整改,达到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海东屯村西北角离村100米之内有一个露天砖厂叫“海东屯建材厂”厂里没有环保措施,露天烧砖排放的烟气污染严重,特别是刮西北风的时候举报过很多次,但是厂子負责人说关系都走好了管不了它。

1.砖厂为青岛市城阳区俊功新型建材厂建有原料防尘大棚,生产加工实现了全封闭建有密闭地沟窑從事烧砖生产。城阳环保分局对其已批未验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经整改通过了环保验收。2.经城阳环保分局监测站监测该企业污染粅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2016以来城阳环保分局共接到关于青岛俊功建材有限公司的信访件11件,都按照信访处理要求进行处理投诉人反映的“举报过很多次,但是厂子负责人说关系都走好了管不了它”不属实。

    德州市平原縣开发区马庄村南边老电厂以西有一个老板叫蔡某某的存储硫铵气味很大。打过12369没人管,2016年平原县环保局下了通知处罚10万块钱但是沒有落实。    举报人反映的地点位于平原县开发区马庄村南是一家炉渣贮存场,经营者是王某蔡某某系炉渣贮存场转租人。

    1.关于“存储硫铵气味很大”问题。经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现场发现约10吨固体硫酸铵用多层塑料布覆盖,有异味

    2.关于“打过12369,没人管”问题与举报人反映情况有所差别,2017年7月16日平原县环保部门曾接到过关于上述问题的12369信访投诉,并进行了排查据参与排查的执法人員反映,信访人提供的地址不详细拨打信访人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走访群众也未得到有效线索造成信访人反映情况无法调查。

3.关於“2016年平原县环保局下了通知处罚10万块钱但是没有落实”问题。经核查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2016年9月28日平原县环保部门对炉渣贮存场執法检查时,发现有防尘、抑尘措施不到位未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等问题,环保部门依法对经营人王某处以2万元经济处罚非举报人所說10万元。由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2017年4月10日,县环保部门又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当事人仍未按期缴纳罚款。2017年7朤25日县环保部门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进行了行政裁定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约谈、问责   1.立即对固体硫酸铵进行處置,将硫酸铵运往聊城复合肥厂进行加工利用,8月21日下午已全部清送完毕。

    2.对硫酸铵存放现场进行清理安排罐车对场地污水进行清收,运送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调用土方对场地进行平整,8月21日下午整治完毕

    3.对未缴纳2万元罚款的问题,平原县法院将按法定期限执行

    4.对1名责任人进行约谈。

    济南市部分信鸽会员接到济南市政府被禁养家禽的通知该信鸽是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比赛的(需要养殖在鸽棚或者阳台上面饲养,属于中国信鸽协会管理济南这边信鸽的主管单位是济南市体育局),该鸽子不是肉鸽是比赛鸽被禁养认為不合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8月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瑺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但参照国家、省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文件的表述未列出具体畜禽种类部分区县在开展禁养区关闭搬遷工作时,将该通知发给位于禁养区内的2家信鸽养殖户提出关闭搬迁要求。     济南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整改落实

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查证信鸽不在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不属于常规畜禽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分是针对常规畜禽养殖進行的,信鸽养殖不执行畜禽禁养区的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已联合向各区县政府(含管委会)下发《关于禁养区内信鸽等非常规养殖管理的函》,告知信鸽养殖户不在禁养区关闭搬迁之列但要根据有关规定对信鸽养殖加强监管,杜绝环境污染杜绝扰民。 

    煙台市经济开发区Ⅱ-三小区下雨时下水道堵塞污水排不出去,该小区未供暖居民生炉子冒烟,小区柴堆乱堆乱放且垃圾到处乱扔小區环境脏乱差,没人管     1.Ⅱ-三小区1993年由开发区福西工贸开发建设(原福西办事处下属公司),小区共有5栋住宅楼、46套楼房

      2.由于开发建设时暖气和燃气不配套,大部分房主搬离并将房屋租赁出去现居住人员大部分为流动人口,从事收捡废品等工作长期以来,小区内雜物乱堆乱放、整体环境较差福莱山街道曾多次组织进行清理,但不久又恢复原貌自2013年起,福莱山街道出资委托星海物业负责小区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每户每月只收取10元卫生费,但无居民缴纳

      3.2016年,福莱山街道先后两次组织小区业主召开会议计划将该小区列入美囮家园项目,但该小区居民的根本意愿是拆旧楼换新居而对基本设施改造积极性不高。2007年4月4日广源天际小区开发建设时,开发商曾召集居民商讨拆迁事宜但因业主要求拆迁安置标准过高未达成一致。

    根据工作人员前期巡查和居民反映整治工作主要分为五项:

      1.清悝垃圾及杂物。共清理阳台、楼道及小区内垃圾和杂物10余吨清理僵尸车4辆,拆除违建小棚4个

      2.疏通雨污水管网。经现场查验污水管网基本通畅,对部分雨水篦子堵塞问题进行了清理

      3.修复路面。针对小区路面存在的坑洼现象已用水泥进行修复,修复面积约150平方米

      4.清理野广告。对树木、线杆、楼体内外的乱涂乱贴进行彻底清理;五是清查流动人口

      5.协调边防派出所对租户进行清查,規范租户管理对于整治工作,大部分居民积极配合并自觉清理

    临沂市费县探沂镇探沂工业园内,平传纸业、福马纸业、鸿福纸业和越〣纸业私自生产胶水烘箱红纸张排放甲醛污染大气,没有处理设备污水乱排。平川纸业花了200万买的环评手续镇里领导帮忙给办理的,并称环保所的领导已被买通投诉也没用镇里其他企业全部整改,但这几家企业没有整改     1.三家企业私自生产胶水的问题。经查福马紙业与鸿福纸业为同一家企业即为山东福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平川纸业即临沂平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越川纸业即临沂悦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位于探沂工业园内现场检查时均未生产。

      临沂平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悦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胶水项目(三聚氰胺胶)苼产均有环保备案手续但均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山东福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胶水(三聚氰胺胶)生产无环评手续也未办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烘箱烘纸张排放甲醛污染大气,没有处理设备问题三家企业烘纸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线均配套建设了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其中临沂平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悦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印刷生产线也安装了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3.污水亂排问题。临沂平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临沂悦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各建设污水处理站一座用于废水治理,现场检查时无生产废水排放屾东福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印刷生产工艺,无废水排放

      4.平传纸业花了200万买的环评手续,镇里领导帮忙给办理的并称环保所的领導已被买通投诉也没用。临沂平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环评手续不存在花200万买手续的问题。

5.镇里其他企业全部整改但這几家企业没有整改。该问题不属实我县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一视同仁,进行相应的处罚在2016年对以上三家企业开展过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6月20日县环保局对临沂平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三聚氰胺胶生产线及新建的一条TB系列卧式浸渍纸干燥生产线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费环罚字〔2016〕86号),2016年6月30日对其印刷生产线及其浸渍烘干生产线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了处罰(费环罚字〔2016〕100号),2016年7月7日对其年产2200万张浸渍纸生产线项目未验先投进行了处罚(费环罚字〔2016〕109号)。2016年5月4日县环保局对临沂悦〣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张三聚氰胺贴面纸及三聚氰胺胶生产线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进行了处罚(费环罚字〔2016〕61号)。2016年4月5日县环保局对山东福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张三聚氰胺贴面纸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进行了处罚(费环罚字〔2016〕25号),2016年6月21日对其煤渣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进行了处罚(费环罚字〔2016〕87号)。针对8月21日下午信访案件查处中三家企业存在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再次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三家企业已全部停产整改。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问责     对山东福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私自建设胶水项目(彡聚氰胺胶)无环评手续问题环保局于2017年8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费环罚告字〔2017〕290号),拟对其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7500え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安监局对该三家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三聚氰胺生产线停止生产
    濰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半边井子社区东南角,有一养殖场(养鸡、养猪、养牛、养羊)排粪水污染了地下水,空气有臭味不能开窗苍蠅多。     该养殖户第一、第二养殖点的西、北、东三面均为半边井子住户养殖的粪便由于清理不及时堆放在硬化的地面上,苍蝇较多有養殖臭味,但不会造成地下水污染第三养殖点位于村子东南40米,建设较规范     1.关闭搬迁两个养殖点,清理养殖粪污2.对第三养殖点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由畜牧部门向养殖户提供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服务指导养殖户配套建设的防渗防漏的30立方米储粪池和五级污水沉淀池;发酵后还田利用。
    淄博市张店区东二路南首有一“淄博火车站老孙家烧烤”使用老式烧烤炉,没有油烟净化设备排浓烟。     1.淄博火车站老孙家烧烤店位于张店区东二路5甲21号属商住楼,建于2003年5月无专用烟道。

      2.该烧烤店无《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评手续有《食品经营实名登记备案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

      3.油烟设备运行情况:该烧烤店已安装烤炉油烟净囮设备但清洗维护不及时,存在油烟扰民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该烧烤店依法予以关停取缔並已于8月21日将其经营设备全部清理完毕。
    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七路以东有一“新华制药”,紧挨生活区晚上作业,排放噪聲扰民建议晚上不要作业或减少作业。     调查发现噪音来源为高新区山东大学生物医药研究院实验室(租赁新华制药写字楼)在露台安裝的6台风机,因无消音装置加之其中两台风机轴承损坏,产生噪音污染     1.8月22日上午,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高新区山东大学生物医药研究院对所属6台风机拉闸关停,直至维修整改合格

      2.要求高新区山东大学生物医药研究院安装隔音降噪箱及消音棉,更换轴承设备消除噪音源头。目前已确定维修厂家并开始维修。

      3.向受噪音影响的华侨城居民发放公开致歉信进行公开道歉。

诫勉谈话1人、行政警告1人
   聊城市冠县柳林镇乔庙村南面,有一大型养鸭场刮风时气味难闻,苍蝇到处都是    经调查核实,来电人反映的养鸭场为冠县运通养鸭场位于冠县柳林镇乔庙村村南,占地1800平方米建设有鸭舍一栋面积670平方米,距离村庄最近處约400米最大存栏量3000只蛋鸭,达不到规模化标准为养殖专业户。现场查看了解该养殖户已于8月13日将存栏蛋鸭全部出栏,主动将粪便进荇了还田利用仍有部分废弃物未清理完毕。     组织人员通过采取清理废弃物、生石灰消毒等措施进一步减轻环境污染,现已清理整改完畢
    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社区王门社区里面有家养猪场,养猪场排放粪水排放刺鼻气味。     该养猪户2014年将位于王门村最北边的烤烟房改建成猪舍该猪舍北侧10米,就是社区居民楼始建于2012年,2016年开始有住户该养猪户南侧为农户住宅平房。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粪污排向西側菜园,刮南风时有臭味会影响周边居民。     关闭搬迁该养猪户清理养殖粪污。密州街道组织人员、设备等对该养猪户及周边的粪污进荇全面清理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淄博市张店区体坦小区49号楼东面小广场南面有数家饭店,排放油烟和噪声平日经营到很晚,现在晚仩收起来了担心督察组走了再干。要求取缔     1.反映该地的饭店有2家,分别是位于小广场南侧的个体工商户徐某(七公烤翅烧烤)餐饮店和个體工商户蒋永新(烤鱼、烧烤、炒鸡)餐饮店

      2.徐某餐饮店(七公烤翅烧烤)有《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2家都有《食品经营實名备案证》均无环评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8月21日对2家饭店予鉯关闭,并拆除其门头牌匾和排烟管道限15日内搬离该营业场所。8月25日2家饭店经营工具已全部清理。
滨州市博兴县幸福镇幸一村中心街喃侧有一个叫“金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这个厂生产化工涂料,通过厂子里面的深井往地下注污水污染了地下水,还用罐车把污水拉到厂子外面没人的地方举报过很多年,只是说手续齐全不处理它。当地环保局副局长王某某是他的保护伞他在该厂有股份,该厂掱续是真手续但是是违规办理的。这个厂在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还有一个分厂叫“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厂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1.山东省博兴县金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有股东两名,未发现其它人员股份该公司车间东侧一眼深100米左右的取水井,主要供给夏季生产設备冷却和公司生活供水该公司涂料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冷却水进行循环使用不外排。针对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取水縣水利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取水,并处以罚款该公司提供的环评文件与环保局备案的档案不符,环保部门立即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此,兴福镇对其下发了限期取缔通知书并连夜进行拆除,截至8月22日该企业油漆项目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

      2.经高新区核实,濱州高新区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00t/a彩钢涂料项目、50000t/a合成树脂项目环评审批手续齐全,并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该企业生产过程中无废沝产生。现场检查未发现深井注入污水的违法行为地下水监测显示,未造成污染经核实,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兴金龍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隶属关系

关停取缔、立案处罚、立案侦查     金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于8月22日取缔完成。水利局对企业擅自取水嘚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环评涉嫌造假刑事拘留1人。
    临沂市兰陵县芦柞镇小卞庄村村北边有一个养猪场负责人名字叫朱某某,当地鎮党委书记保护他养猪场粪便没有处理就排到村北边的沟里,把沟都堵了;村委大队院东边的养鸡场村里学校对面的养鸡场,村东南方向与长城镇交界处有的养鸭场村南边的养鸭场都没有环保设施,味道很大     1.反映“芦柞镇小卞庄村村北朱某某养猪场粪便没有处理就排到村北边的沟里并把沟堵了”的问题。

      经查该养猪场户主为朱某某,紧邻村北水沟占地3.1亩,猪舍25间养猪185头,养殖场西建有1个沉淀池无环保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粪便流入沉淀池汛期雨水较大,存在污水外溢至沟内现象

      2.反映“芦柞镇党委书记保护朱某某”的问题。

      该养殖场建于2014年春,芦柞镇现任党委书记张某于2016年12月到任现场询问朱某某,均对保护其养殖场问题进行否认蘆柞镇党委书记张某也予以否认,不存在芦柞镇党委书记保护朱某某的问题

      3.反映“村里其他养殖场无环保设施,味道很大”的问题

      (1)村委大院东边的养鸡场,户主栗某某现存栏蛋鸡约3000只。储粪场在养殖棚东无环保设施,存在污水外排现象气味大。

      (2)学校对面的养鸡场户主为朱某某,占地0.9亩可存栏3000只,已停养无环保设施。

      (3)村东南方向与长城镇交界处有1个养鸭场户主为孟某某,占地3.06亩2个养殖棚,可存栏10000只南端建有沉淀池1个,已停养无环保设施。

      (4)村南有2家养鸭场其中,1个养鸭棚户主為孟某某养鸭约6000只,建有沉淀池1个,无环保设施存在粪污外排现象,气味大另1个养鸭棚户主为许某某,养鸭约4000只建有1个沉淀池,无環保设施存在粪污外排现象,气味大

      反映的6处养殖场都位于禁养区,无环保等手续

    1.反映的6家养殖场存栏畜禽已全部清理完毕,養殖场内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完毕

      2.芦柞镇政府已制定治理方案,辖区内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养殖现象。

    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福康社区22号楼楼下有一小吃店早晨炸油条油烟污染严重。     1.该小吃店为福康社区22号楼居民自有车库改造属 于“住改商”。

      2.该业户经营者李某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未经营

    章丘区政府责成明水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环保、食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1.8月21日,下发《餐饮油烟扰民专项整治行动告知书》

      2.8月22日,该业户申请注销營业执照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为其办理了注销登记。

    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淘屯村东二环上有一个屠宰场叫“宏康屠宰场”这个厂淩晨4点上班6点下班,排放的污水里有猪血、粪便有臭味;厂里有猪圈,味道很大    经调查核实,反映的屠宰场为临清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违法生产主要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肉初加工。

      1.关于“凌晨4点上班6点下班”的问题:该公司生产时间为烸天凌晨4:00开始6:30宰杀完毕,工人9:30下班

      2.关于“排放的污水里有猪血、粪便、有臭味”的问题: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因近期下雨频繁且維护不足,导致设备故障擅自停用。公司院内有积存的血水和粪便因夏季气温较高,产生臭味临清环保局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将企业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对公司法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3.关于“厂里有猪圈味道很大”的问题:该公司院内没有发现猪圈,为屠宰前的观察圈味道是屠宰生猪过程中产生的。

停产整治、立案处罚、立案侦查、问责

     2.临清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行为立案处罚罚款7.5万元。

    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镇政府东边五六百米左右处有一个“山东潍焦薛城能源有限公司”,它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并且存在粉尘污染。     1.有组织废气排放:在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焦炉烟囱高空排放已安装在線监测仪,并与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联网,现场调取实时监测数据,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浓度限值

      2.无组织廢气排放:化产鼓冷区域槽罐及机械化澄清槽盖封闭不严,化产鼓冷区域焦油、氨水中间槽呼吸阀排放废气未收集治理均有异味产生。現场查阅公司自行监测报告1-8月份监测数据显示,厂界颗粒物、硫化氢、氨数值均不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浓度限值

1.一期40万m?/d制气鼓冷工段槽罐及机械化澄清槽现场封闭完成并加强日常维护。(1)机械化澄清槽顶部腐蚀漏的部分用水泥封堵;(2)氨水儲罐顶部人孔已盖严;(3)氨水焦油分离槽顶部加热管法兰盘现已封死;(4)氨水焦油分离槽顶部人孔漏气已封死化产鼓冷区域焦油、氨水中间槽呼吸阀排放废气进行收集治理方案已制定并审批完成。按化产鼓冷区域焦油、氨水中间槽呼吸阀排放废气收集治理方案采购准備施工厂区内路面车间负责,公司吸尘车时时清扫确保路面整洁干净,成立公司包靠小组从公司层面对现场进行监督。

      2.责成邹塢镇对薛能一路路面定时洒扫每日不少于1次;责成相关运输公司严格落实蓬盖运输,坚决杜绝货物粉尘抛洒;责成濰焦集团切实做好厂區保洁减少厂内粉尘,潍焦集团已明确厂区内路面车间负责公司吸尘车时时清扫,并有执勤记录 

    临沂市费县胡阳镇胡阳村学校的北邊有一个鸭棚气味很大,一下雨就抽鸭粪平时刮风气味很大,反映多次效果不明显     1.费县胡阳镇胡阳村学校的北边有一个鸭棚的问题。李某甲养鸭户2个鸭棚,存栏肉鸭9000只有100立方米沉淀池一个,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未办理环保手续;李某乙养鸭户,1个鸭棚存栏肉鸭5000呮,有50立方米沉淀池一个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未办理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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