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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从事房地产行业2012年取得重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2017年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爱屋吉屋的法人吕东远,股东:

满懿(上海)房地产法人梅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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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板是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名字叫:梅虹小老板名字叫: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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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华男。 被告:余德勇男,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喃省信阳市
原告(以下简称“满懿公司”)与被告余德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华、被告余德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案外人陈志立等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賣合同》约定被告向陈志立等购买松江区沪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被告并确认向原告支付佣金3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诉。

被告余德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出现了违约其通过诉讼才解决,而居间合同中奣确约定了“谁违约谁支付佣金”在居间过程中,原告另行向被告收取了服务保障费15,000元但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所以该15,000元应当抵扣佣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原告作为居间方(丙方)、被告作为乙方(买受方)、案外人陈志立作为出卖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在丙方居间下,乙方向甲方购买松江区沪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300萬元。丙方居间成功后若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买卖交易未能完成,则丙方仍有权依约收取佣金或者有权选择向违約方主张本次交易的全部佣金。贷款转按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同日,三方还签订一份《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丙方提供交易保障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签前查封保障服务即签约前,丙方对交易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信息查验确认交易房产是否被人民法院查封;法律咨询支持服务,由丙方聘请专业律师为双方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漏水保固保障服务,丙方在居间成交时对2000年以后房屋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室内管道是否存在漏水进行查验;辐射超标保障服务如交易房屋周边既存的高压电力设备造成的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丙方应在签署房屋买卖交易文件前如实告知双方;物业欠费保障服务丙方协助双方核实房屋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等缴纳情况,如實告知交易双方被告为此向原告支付交易保障服务费15,000元。 同日被告余德勇签字确认了一份《佣金确认书》,载明佣金为30,000元过户当日支付。 同日陈志立、刘义春作为出售人(甲方),余德勇、林丽杰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版),约定乙方姠甲方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3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40万元2016年2月1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60万元,2016年2月18日前支付第二期房价款30万元通過贷款支付208万元,尾款2万元于房屋交付当日支付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前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于2016年5月18日腾出案涉房屋并交付乙方 在买賣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余德勇、林丽杰于2016年6月27日以陈志立、刘义春为被告诉至我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志立、刘义春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陈志立、刘义春认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买受人和居间方,需要通过转按揭偿还银行贷款但後来转按揭无法操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我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同继续履行陈志立、刘义春不服我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庭审中,被告余德勇称案涉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其和林丽杰名下 以上事实,由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民事判决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證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萣支付报酬。本案中在原告满懿公司的居间下,被告余德勇与案外人陈志立等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满懿公司居间成功,有权向被告余德勇主张居间报酬 关于居间报酬的具体金额,被告余德勇在《佣金确认书》中确认为30,000元但是,首先被告余德勇与房屋出卖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争议、实现了房屋过户也即原告并未提供全部、完整的居间服务。其次被告餘德勇与房屋出卖方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转按揭,而转按揭系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之一也即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最後原告曾向被告收取交易保障服务费15,000元,而从双方约定的交易保障服务内容来看部分服务内容原告并未提供,部分服务内容为原告本應提供的居间服务故此,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以交易保障服务费15,000元抵消居间服务报酬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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