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矿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倳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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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长興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師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
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嘚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根据《编报规则12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則(试行)》的要求,合理、
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奣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師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攵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
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6、在查验法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嘚原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走访了登记机关,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
印件并就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主要设备
购买发票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发行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
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搜索并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驗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次发行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本结构、组
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偅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产权状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税收、财政补贴、环境保护、重
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发行嘚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上
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逐一进
行了必要嘚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2018年5月开始介入发行人本次发行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作
超过1,000个小时在此期间,为叻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
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进驻发行人的苼产经营场所,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
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本次
發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
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囚员;对发行人拥有或
使用的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重要合同进行了查验。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
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工莋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叻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
司、重要关联方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3、对发行人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
网站进行检索,取得叻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保荐机构、财务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列席并现场见证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
6、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进行了检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7、在查验发行人主偠资产的基础上,对发行人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
8、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
证对发荇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个人股东在发行申报文件上的签字出
9、本所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委员会对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嘚《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初稿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承办律师根
据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的条件
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莋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
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從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
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
律师从上述公囲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
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對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確、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Φ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
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進行了审阅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1、2018年9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議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18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10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数7,500万股占发行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主要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業板上市有
(5)《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草案)>的议案》;
(6)《关于制定的议案》;
(7)《关于上市有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制定的议案》;
(9)《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
(10)《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 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3、鉴于本次发行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以及修改发行人
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于2018年
11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
發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2018年苐二次
4、2018年12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数7,5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數的100%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
(2)《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
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等系统查询公开披露的监管、处罚与违法信息,并通
过互联网进行公开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发行人系由其前身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囿限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1、2013年4月2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长虹路桥以2013
年2月28日为基准日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2、2013年4月16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编号:(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13]第073713号),核准长虹路桥变更企业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2013年10月15
3、2013年5月20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3]第2222
号)经审计,截至审计基准日2013年2月28日长虹路桥的净资产为99,615,/)查询,浙创投系私募基金已于2015年5月7日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D6044浙创投属于自我
管理的私募基金,其已于2015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號为P1009536。
本所律师认为浙创投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辦法(试行)》等规定履
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股份公司设立时湖州君渡持有发行人5,1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总
股本的1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州君渡持有发行人7,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
根据湖州君渡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社会信用代码为
07189E),湖州君渡成立于2012年8月30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
城市花园海典苑13幢7号,法定代表人为林海峰注册资
本为67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
2012年8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州君渡的股权结构如下:
)查询,山润机械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
年8月2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為64624N的《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为许爱锋,注册资本为550万元经营范圍为“液压系统及机械传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润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查询湖州顺鑫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4月14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1068J的《营业执照》,成
立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囚为俞文清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滚筒、高耐磨合金
筛网、高耐磨聚氨酯筛网生产、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の日,湖州顺鑫的股权结构如下:
)查询久虹房产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
年5月14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0650G的《营业执照》,
成竝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育才路,法定
代表人为张民华注册资本为65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憑有
经核查在陈利华持有久虹房产股权期间,久虹房产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4日,久虹房产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利华将其持有的久虹房产
50%的股权以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久虹房产的另一名股东胡景涛。
2018年4月25日陈利华、胡景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陈利华不再持有久虹房产的股权。
2018年5月14日久虹房产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久虹房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
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2、境外子公司的诉讼、仲裁
(二)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
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及持有发荇人
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利华出具的承诺并经夲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利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嘚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進行了审阅,确认《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偅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作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12号》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報告》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核查的
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况;《招
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師事务所关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負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周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