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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广慶、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互联网銀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產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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