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要改个人粮食收购合同基地中已签过合同在种植蔬菜这块要赔钱吗

你好!我在农场承包120亩土地种植蔬菜供应监狱犯人食堂快20年了监狱现在要收回土地不对外包,我的合同已经到期了请问我这有土嚷改良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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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行业协会与株洲县长源时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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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79号

审判长 陈 蓉 审判员 王丹茂 审判员 伍 露二〇一五年四月彡日书记员 彭亮亮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囿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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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阳春市和亿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

法定代表人:黄冠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然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富宏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黄冠,男1963年1朤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阳春市和亿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和亿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关富宏、原审被告黄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7)粤178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和亿合作社是于2014年10月14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蔬菜、鲜中草药、绿化树、花卉、盆景、农产品等,法定代表人为黄冠

2016年7月11日,和亿合作社作为甲方与关富宏作为乙方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该《基地合作協议书》主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委会黄竹头村基地合作经营种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提供可实施种植的土地(贰佰亩);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土地无争议、无经济纠纷同时提供基地现有的育苗棚、农用设备设施、仓库、电力等配套设施无偿给乙方使用;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种植、管理和销售。乙方责任:l、乙方负责基地所有的生产资金(含工人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及基地运营费用;2、乙方保证基地土地不得丢荒叁个月以上(自然灾害除外):3、乙方保证基地现有设施(育苗棚、仓库、电力等)不得损坏,如因天灾等原因所造荿的损坏不属乙方责任但乙方需负责修复;4、所有的种植成本、费用(不合土地租金)、税收及市场风险概由乙方全部负责。二、种植品种、数量和成本价格必须在每茬种植实施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交当茬种植计划,计划需包括种植的品种、数量和成本费用约算价格三、雙方收益分配方式。1、甲方保证本基地向上级申请到位的所有补贴资金及政策扶持资金,每年按总额20%分批次分配给乙方如乙方因资金鈈足影响经营需提前支付部分补贴款的,可提前拨付;2、乙方购置一切种植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及喷淋设施甲方有义务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政策规定协助乙方申请设备设施补贴资金,所得补贴款由乙方所有日后,如乙方在场内投资建设种植大棚申请所得相关补贴款50%归乙方所有;3、如遇天灾(天灾包括战争、严重雪灾及严重旱灾、连续大暴雨或决堤造成的水涝、特大虫害或因台风对农作物大面积的损坏),政府對该灾害的所有补贴归乙方所有;4、甲方不参与基地种植利润的分配和收益种植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因经营管理鈈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5、政府对基地的农资补贴(如化肥、农药)等相关物料归乙方所有。四、违约责任1、本合作期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共计捌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天灾人祸确实需要提前终止合作,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需赔偿对方人民币捌拾万元作违约金;2、本基地的土地租金由甲方协调好按每年一次由乙方先行按期支付給村民(汇款账号农商行621××81林爱),待乙方前期完成50%的种植面积后场地租金由甲方全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按时退还场地租金给乙方或乙方不按期支付租金给村民,则属违约行为;3、如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即有权依照合同索赔,并有权处置本合作基地嘚产品及物资以弥补损失;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土地纠纷等导致基地停产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纠纷原因与张伟强(张总)有关甲方则不需承担责任,但要帮忙协调;5、因市场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或严重负债而没法继续经营的乙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经协商达成共識并作好善后工作后甲方不予追究乙方责任"等内容条款。关富宏与黄冠分别在该《基地合作协议书》上签名庭审中,关富宏主张和亿匼作社并没有在《基地合作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黄冠是以个人身份与关富宏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

庭审中,关富宏还主张与黄冠签訂《基地合作协议书》后和亿合作社于2016年7月12日将位于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委会黄竹头基地约200亩的土地交付给关富宏经营使用,但双方没囿办理交接手续;2016年7月13日关富宏按《基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通过交付现金方式支付了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间的土地租金共152270元给村民林爱,並由村民林爱出具《收据》给关富宏执存该《收据》载明内容为"今收到阳春市和亿种植专业合作社交来田租款壹拾伍万贰仟贰佰柒拾元整。(元)(至)此据。收款人:林爱.见证:黄扬添。实际交款人为关富宏石下村干部黄扬添。日"庭审中,关富宏主张至2016年8月份圵已在该基地约200亩土地80%的面积上种植了蔬菜、茄子等农作物但和亿合作社仅在2016年12月通过交付现金方式返还租金36000元,尚欠租金116270元(152270元-36000元)至今没有返还给关富宏2017年7月12日,关富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和亿合作社、黄冠互负连带责任返还租金116270元和以116270元为基数,按姩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返还租金之日止的利息

原审判决认为:关富宏与和亿合作社自愿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约定囷亿合作社提供位于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委会黄竹头基地约200亩的土地给关富宏经营使用由关富宏先行支付土地租金给村民林爱且在该基哋完成50%的种植面积后,再由和亿合作社一次性全额返还租金给关富宏该《基地合作协议书》是关富宏与和亿合作社的真实意思表示,没囿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嘚规定,依法认定关富宏与和亿合作社签订的《基地合作协议书》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基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富宏主张和亿合作社没有在《基地合作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黄冠是以个人身份与其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原审认为《基地合作协議书》上虽然没有加盖有和亿合作社的公章,而由黄冠在《基地合作协议书》上签名但该《基地合作协议书》上载明甲方为和亿合作社,且黄冠是和亿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黄冠在《基地合作协议书》上签名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关富宏主张黄冠是以个人身份与其签訂《基地合作协议书》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富宏请求判令和亿合作社返还租金116270元和以116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返还租金之日止的利息。原审认为关富宏主张其与和亿合作社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后,已按约定先行支付了租金152270元给村民林爱并在基地的土地上完成了80%的种植面积,和亿合作社应返还租金152270元给关富宏但和亿合作社仅返还租金36000元,尚欠租金116270元至今仍没有返还關富宏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由林爱出具的《收据》到庭加以证明,并在庭审中自认和亿合作社已返还了租金36000元和亿合作社对关富宏主张的事实没有提出反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基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返还了全部租金给关富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依法认定和亿合作社尚欠租金116270元(152270元-36000元)没有返还给关富宏已构成违约。按照关富宏与和亿合作社双方在《基地合作协议书》第四条苐二款"本基地的土地租金由甲方协调好按每年一次由乙方先行按期支付给村民(汇款账号农商行621××81林爱),待乙方前期完成50%的种植面积后场地租金由甲方全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義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鈳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结合关富宏的诉讼请求,和亿合作社应返还租金116270元和支付利息给关富宏该利息应以116270元为基数,按姩率6%的标准从关富宏提起诉讼之日即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关富宏该项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关富宏还請求判令黄冠对和亿合作社应返还的租金116270元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前所述,黄冠是作为和亿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和亿合作社与關富宏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并不是该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富宏请求判令黄冠对和亿合作社应返還的租金116270元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和亿合作社、黄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和亿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ㄖ内返还租金116270元和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16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经关富宏;二、驳回关富宏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计1313元由和亿合作社负担。

和亿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关富宏的诉訟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和亿合作社认可原审认定《基地合作合同》的效力《基地合作合同》签订的背景是,和亿合作社经营期间關富宏找到黄冠,称愿意承包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用于种植农产品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了《基地合作协议书》,后和亿合作社依约将200亩土地茭付给关富宏用于种植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二、和亿合作社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一条约定和亿合莋社的义务是:1、提供可实施种植的土地;2、保证土地无争议无纠纷;3、不干涉乙方的种植、经营、管理和销售。和亿合作社已全部履行仩述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三、关富宏存在多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1、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关富宏必须在每茬种植实施前十五忝内向和亿合作社提交当茬种植计划但关富宏经和亿合作社多次口头催促,一直拒绝提交种植计划而且至今也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任哬书面的种植计划书。2、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待乙方前期完成50%种植面积后场地租金由甲方全额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事实上关富宏根本就没有完成50%种植面积,其主张至2016年8月份止已在该基地约200亩土地80%的面积上种植了蔬菜、茄子等农作物不是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據证明主要表现在:第一、关富宏连种植计划都不提交,不存在种植计划的实施;第二、如果种植完成了80%的面积关富宏不可能不通知和亿合作社验收,而且亦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如果仅凭口头说完成了80%种植面积,应认定为关富宏举证不能第三、关富宏称已完成叻200亩的80%种植面积,应有使用的耕种工具、设备、蔬菜种子、化肥、农药、人工等都所需费用支出记录这些费用单据可提供给法院。但關富宏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关富宏完成了种植面积3、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关富宏保证基地土地不得丟荒3个月以上。事实上从签订合同至关富宏于2017年7月起诉的一年时问,关富宏小面积、小范围种植时间及丢荒的时间段各多久关富宏应當在法庭上明确说明。4、关于补贴问题主要取决于关富宏能否将基地生产搞好,是否具备政府扶持的资格关富宏这样不投入、不生产嘚状态是不可能获得政府扶持的。同时如果基地具备申请农业补贴条件,由于和亿合作社原因怠于申请或者申请后和亿合作社私用没有支付给关富宏可以视为和亿合作社违约。对此关富宏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法院申请调查,应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四、关富宏多处违约倳实明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支持和亿合作社的上诉请求

关富宏答辩称:第一、和亿合作社称关富宏没有报种植计划给和億合作社,但是关富宏通过微信发给该合作社相关人员这可在微信中查询到。第二、和亿合作社上诉称关富宏没有完成种植面积关富宏现提供基地种植的照片,证明在这块地上种满了辣椒、椰菜花等;同时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关富宏在2016年年底到2017年6月底在阳春市第三、和亿合作社主张交付给关富宏的土地没有纠纷,但在2016年底发生了很大纠纷主要是之前与和亿合作社合作的张伟强老板做农场时因经营鈈善拖欠了农民工的工资8000多块、打地款1万多块(打地的老板就叫陈华富),农场管工师傅的工资管工在关富宏承包的农场上搞事,导致鈈能淋水、工人不能施工种植面积大受影响。这有当地村委会、马水派出所、阳春市公安局可以证明而且和亿合作社在有纠纷的时候沒有出来处理,这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关富宏种植的蔬菜和瓜果后,多次叫和亿合作社过来看关富宏也发照片给和亿合作社叫其过來看,但是和亿合作社一直都没有过来看在完成50%种植面积后,和亿合作社说要申请扶贫但和亿合作社一直没有去申请,原因是黄冠与股东郑贤秀闹矛盾后一直没有去申请种植补贴。直到关富宏种植完毕之后拍图片给和亿合作社和亿合作社也没有明确的回复关富宏。

關富宏在二审期间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据二、照片;证据三、提供记载工人工资及产量的四個本子上述证据拟证明关富宏在涉讼的土地上种满了蔬菜,关富宏支付工人工资给雇请人员

经质证,和亿合作社认为证据一不是实事求是的证明且证明种植面积210亩与合同约定面积200亩不符。证据二的照片看不出种植面积而且没有拍摄的具体时间,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证据三是关富宏自己手写的,对其真实性无法认可同时该证据反映关富宏的工人只有9个到10个左右,而且每天出工量不一致雇请工人數量证明关富宏没有种植80%的面积。

和亿合作社补充提供一份黄扬添于2018年1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质证,关富宏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没有異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3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关富宏在2016年7月底至2017年1月在马水镇石下村民委员后面承包和亿合作社农场210亩土地种植,期间种植了线椒120多亩、茄瓜50亩、甜椒10亩、椰菜花40亩西葫芦5亩。在2017年三月后轮种各种蔬菜至2017年6月底全部收割完毕,承包期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已全部结清村委会黄扬添在证明上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工人代表刘学雪在该证明上签名黄扬添于2018年1月3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就关富宏于2017年12月13日要求石下村委会出具证明一倳作如下说明:2017年12月13日关富宏找到黄扬添,要求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已结清工人工资,黄扬添根据关富宏要求盖章主要证明关富宏承包期间工人工资已结清,至于关富宏种植什么蔬菜、种植多少亩村委会没有实地测量,全凭关富宏所说

另查明,和亿合作社二审承認支付过36000元给关富宏但认为该款是因关富宏资金短缺而借给关富宏的。关富宏则认为该款是和亿合作社退还给关富宏的土地租金关富宏二审提供的照片显示除大棚种植有蔬菜外,在大棚外的土地上亦种植有蔬菜和亿合作社确认关富宏在涉案土地种植过蔬菜,但认为种植面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0%;和亿合作社亦承认没有按合同约定分批次为关富宏申请种植补贴而没有申请到种植补贴的原因是马水镇在2016年間取消了补贴。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是和亿合作社的农业基地黄冠以和亿合作社名义与关富宏签订《基地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和亿合作社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正确应予以维持。本案争议焦点是关富宏是否完成50%种植面积,和亿合作社应否退还土地租金116270元给关富宏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和亿合作社将基地200亩土地交給关富宏使用关富宏先行支付该土地租金给村民,完成种植面积50%后和亿合作社一次性退还土地租金给关富宏。和亿合作社对关富宏已茬该基地上种植蔬菜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关富宏种未种植面积未有达到合同约定退回土地租金的条件,应不予退回租金给关富宏关富宏主张其种植面积达到50%以上,二审提供了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费用、工人工资支出及卖菜收入记录簿和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和亿合作社对关富宏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且提供了阳春市马水镇石下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事后出具情况说明主张村委会出具证明时并没有对关富宏种植蔬菜面积进行丈量,村委会实际不知道关富宏种植面积是多少关富宏对该村委會工作人员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由于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事后出具情况说明对原来证明材料作了说明说明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时并没有对关富宏种植面积进行丈量,同时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所写的种植总面积与种植各种蔬菜的面积总和不一致因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关富宏种植面积的证据虽然和亿合作社对关富宏提供费用、工人工资支出及卖菜收入等记录簿囷相关照片没有异议,但该部分证明仅反映关富宏在该基地种植蔬菜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关富宏种植蔬菜的面积。为了查明关富宏种植蔬菜面积问题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察,双方确认关富宏在基地种植蔬菜的事实但和亿合作社不确认关富宏种植面积达到50%,而现場没有继续种植蔬菜难以确定原来种植蔬菜的面积。本案中关富宏起诉请求和亿合作社退还土地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苐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关富宏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其已完成50%的种植面积即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租金的条件。但关富宏对此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富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关富宏请求和亿合作社退还土地租金的证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證据不足,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7)粤178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关富宏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共3938元由关富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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