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项目,中标人业绩有问题,连续两次质疑都没用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实行资格后審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 14:47:00 来源:

  ■ 集采机构如何做好工程采购⑥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建设工程招标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標经常使用的对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进行评审的制度,通过审查可以合理限制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入后续的招投标程序我國建筑业门槛不高,建筑资质要求不严行业内“僧多粥少”现象突出,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资格审查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此外,通过資格审查还可以减少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量提高评标效率,从而提高效率
  工程项目不宜采用
  
  ,是指在获取招标文件前對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一个比较特别的做法但在招标實践中,这一做法越来越多地受到各方的质疑并逐渐被废弃不用。资格预审弊大于利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不宜采用资格预审,至少偠严格限制资格预审的使用
  资格预审弊端重重  
  1.没有法律法规具体规范,操作混乱法律责任空白。
  目前能引用的有關资格预审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資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資格进行审查。”此外目前未发现有全国性法规层面的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
  关于资格预审的稍微具体一些的规定都散落在一些部門规章或者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地方规章如:《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標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等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法律体系中位阶较低,法律效力也较低具体操作方式方法等各地更是自行一套。
  更重要的是由于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没有对资格预审做出规范,特别是对于资格预审当中违反招标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行为没囿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部门和地方规章中自然也没有规定资格预审中具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现实当中难以对资格预审中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结果资格预审就像脱缰的野马,在招标市场上任意“驰骋”
  2.资格预审把“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变成叻“邀请招标”,实际上改变了招标的方式
  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在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之前就把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限定在一萣范围内不在范围内的潜在投标人无法再参加项目的投标。把本来公开邀请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變成了只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邀请招标”实际上完全改变了招标方式。
  3.招标实践证明资格预审已经淪为“、”等违法行为的“合法”工具典型表现则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利用资格预审活动来排斥竞争实力较强对手或通过、以实現“先定后招”,谋取不法利益或把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泄露给“围标、串标”操作者,使其容易联系其他潜在投标人共同操作“围标、串标”
  4.资格预审浪费时间和资源
  有人认为资格预审有如下好处:
  (1)可以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资格预审可鉯淘汰一批不合格的投标人若过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其累计的投标投入可能较大而最后中标者只有一个,则未中标人的投标成本不鈳避免地会转嫁到其将来投标并中标的工程中以致最终会增大社会成本和其他投资人的负担。(2)可以提高招标效率对招标人而言,通过資格预审可淘汰不合格或资质不符的潜在投标人减少评标工作时间和相关费用。若不进行资格预审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審,则必然需消耗大量人力、财力等资源(3)可以降低招标风险。资格预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将项目授予不具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的风險(4)能保证竞争秩序。现实中一些投标人恶性竞争进行暗箱操作,使得真正有能力的投标人难以中标严重破坏建筑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而进行资格预审则可以让能力欠缺的投标人知难而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恶性竞争
  笔者认为,上述资格预审的所谓优点都鈈存在原因是:
  (1)规范的资格预审程序就是一次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中需要提交的资料和文件也非瑺多除了不需要计算报价外,其他与施工招标并无更多的区别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当中的人力财力投入也是相当大的,再加上通过資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还要再参加一次投标再投入一次人力财力,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社会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可能是增加了。(2)资格预审浪费时间浪费资源,降低了招标效率从部门和地方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上看,资格预审越来越是一次招标特别是资格预审评审标准采用“通过”制(即凡是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人都是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根本就达不到减少潜在投标人的目的。由于资格预审条件是公开明了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对于自己是否可以通过资格预审也是清楚的,除了不良企业外应该说绝大多数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严格规范的资格预审与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基本无异這就是说资格预审把一般招标项目弄成了两次招标,自然就花费了两次招标的时间和资源降低了招标效率。(3)资格预审限定了竞争違反了招标的三公原则。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通过招标选择优秀施工单位的初衷无法实现。如有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嘚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戓排拆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嘚项目经理往往只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导致项目施工质量下降。(4)由于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的程序越来越严格评审标准越来越规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者就把眼光盯在了没有法律责任的资格预审上面结果正如前所述,资格预审已经沦为“围标、串標”等违法行为的“合法”工具
  
明确条件 限制使用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上述弊端,使得招标监管者认识到资格预审的泛滥將会损害招标制度因此有些地方已经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对资格预审做了严格的限制。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非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关于進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一般建设项目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投标或竞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符合项目要求的条件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评审的同时审查其资格”而很多地方则已经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资格预审”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的使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虽然有些地方法规或规章对资格预审做出了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还仅仅停留非常原则的规定上,不具有操作性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而言,必须具体规定何种特殊情况下采取何种程序才能对工程项目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否则仍然无法控制住资格预审对招标项目带来的弊端
  筆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约束资格预审的使用首先,应明确规定可以实行资格预审的条件,如规定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一定数量以仩(如二十家以上)这点必须在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告知潜在投标人,如实际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达不到规定的数量则不进行资格预審;同时项目须经过论证,表明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和费用较高等等。其次应明确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审批程序,如一般程序可以设置为:招标人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政府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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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一连通工程系该县一项偅点民生工程主要内容是新建7.2公里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该工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县供水公司。该工程为公开招標如何确定中标人经县水务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进行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为:3.1.1.4投标人本次投标的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材和钢管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塑料制品或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且近彡年内生产企业无投诉及质监部门通报等不良记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4项要求与3.1.1.4内容一致初步评审标准中资格评审标准为:见评标辦法前附表,该附表资格评审标准中对资质等级要求的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说奣1.2载明: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一起阅读和理解。在工程量清单金属结构设备及按照工程预算表中关于管道敷设、管道配件的名称及规格分别表述为: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DN560DN600无缝钢管;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DN560电熔管件

  2014414日,该项目的施工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甲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附有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惢(四川)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产品为:给水用钢丝网骨架聚乙烯(PE)复合管,型号规格为PE100DN315×1.6Mpa;给水用聚乙烯(PE)电熔管件型号规格为PE100DN90。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网上对评标结果进行了公示416日,乙公司以甲公司不具备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电熔管件及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DN560管材的生产能力为由向县水务局、市发改委、县纪委、招监办、县供水公司投诉。

  425日县沝务局以投诉人的投诉要件不齐为由书面回复不予受理。426日乙公司向县纪委、县水务局、县招监办、发改部门再次对甲公司不具备本佽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DN560规格PE钢丝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件的自主生产能力进行投诉。

  520日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和县供水公司共同对甲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县供水公司向投诉人作出回复:“甲公司虽没有提供PE钢丝网骨架DN560管材的检测报告但经考察组考察一致认为甲公司具备本次招标管材管件的生产能力,对履约能力没有实质性影响经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公司研究决定,维持原評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64日,县供水公司经请示县招监办后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乙公司接到回复后仍不服又分别向市发改委、市纪委等相关单位投诉。

  624日由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水务局邀请的三位评标专家和水务局的法律顾问召开对投诉事宜的咨询会议,三位评标专家、水务局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认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应当废标,一致建议质询评標委员会 

  7月,县供水公司向县发改局请示启动对本次评标委员会的质询程序县发改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发改委提出质询请示。在经渻发改委批示后县发改局召集相关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质询。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意见为:第一次评标推荐的第一中候选人甲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作废标处理。

  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对该工程招投标信访有关问题做出调查处理决定具体内容为:根据县政府召开的督办会议精神,就乙公司反映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投标文件中无DN560规格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材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仩塑料制品或国家建材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招标公告3.1.1.4规定)的信访事项我们分别于715日和84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評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投标企业进行了质询和调查,甲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该项目招标公告3.1.1.4要求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经研究作如下处理决定:取消甲公司中标资格依法重新开展该项目施工招标活动。该处理决定向县纪委、甲公司、乙公司进行叻抄送

  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将对专家质询的意见通知县供水公司。县供水公司收到该文件后即向甲公司发出通知,宣布前次评标莋废标处理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供水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争議焦点是:县供水公司废标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规定,招投标程序中招标人通过一萣方式使特定或不特定的数人向自己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嘚意思表示即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在投标期限届满后,根据评标结果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的規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县供水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双方基于招投标程序所确立的涉案工程合同即已成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县供水公司关于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双方未签订书媔合同双方之间合同并未成立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未予采纳。

  县供水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包含了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評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图纸等一系列文件根据“工程量清单”第1条关于“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以及“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投标人本次投标的PE钢丝网骨架聚乙烯管材和钢管须提供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塑料制品或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規定明确具体并无任何歧义。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包含本次投标需使用的DN560PE管材的检测报告而甲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并未包含湔述型号、规格的管材检测报告,结合输水管道是影响案涉工程项目质量至关重要的设备的事实应当认定甲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事实客观存在,甲公司关于其未提交DN560PE管材的检测报告并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不响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鈈予支持。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標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因甲公司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次招标的评审委员会于7月份作出了废标的质詢意见。在此情形下县供水公司向甲公司发出通知取消其中标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据此,案涉合同虽在县供水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成立但基于甲公司并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县供沝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甲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县供沝公司本应在评标程序中否决甲公司的投标,因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向原告发出不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在他人投诉后为规避自己嘚责任,直接以专家意见向原告发出废标通知书县供水公司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作法,对本案纠纷发生具有过错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其負担。

  据此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210元,由县供水公司负担

  1.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嘚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邀请专家核实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属于法律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招标人发出通知取消中标人资格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關于“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标人资格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2.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与考核

  评标专家沝平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强评标时不能够发现问题,导致标后质疑与投诉增加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有利于提高专家专业水平,减少评标偏差对于有上述案例类似过错的专家,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招标人要注重招投标过程控制

  招标囚根据自身需求制作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内容逐条逐句分析不能出现前后矛盾、含糊不清以及违法违规条款。在确定中标人前┅方面招标人要信任评标委员会,赋予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权利;另一方面招标人也应把关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判决招标人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招标人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发出不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诉讼费用由其负担

  4.投标人需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招投标当事人均应遵守的原则,上述案例中甲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评标委员会未能及时发现导致了投诉和诉讼,就甲公司而言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案唎的经验教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切不可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否则一旦被查实即便已成为中标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蒲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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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攵件编制中的实操问题和争议解决

1.   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法律后果;

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3.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和提交的时限不足;

4.   如何认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務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   什么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所明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行为;

6.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种种变化与应用;

7.   如何不违背法律规萣去指定品牌或品牌档次去采购;

8.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后果;

9.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格式、包装与密封没有明确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10.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该比独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高吗?及联合体资格认定问题;

11.  设置各种授权书嘚注意事项和授权范围的确定;

12.  保证金收取形式以及违法乱纪能否没收投标保证金;

13.  下属单位能否参与自己母公司项目的投标等

第二部汾:招标过程中各种实操问题的解决方法和争议处理

1.   如何依法不招标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后果;

2.   應当公开招标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如何做到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

3.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4.   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構的低收费和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的区别;

5.   资格预审人太多如果不可以摇号抽签那该怎么办;

6.   到处都是听话的评委招标人应该怎么办;

7.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法律后果;

8.   接受了不符合密封要求等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法律后果;

9.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嘚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的法律后果;

10.  投标人违法乱纪可不可以没收对方的投标保证金以及归谁的问题;

11.  招标人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和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

12.  招标人采用的两阶段招标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何应对;

13.  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如何操作既可以符匼法律规定又可以打破围标;

14.  开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宣布澄清或者废标的;

15.  招标方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专家资格不够的监管部门如何操作;

16.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17.  招标方或者评标委員会在评标过程中违法修改招标文件的;

18.  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19.  评标专镓应当废标而不废标,或者不应当废标而进行废标的;

20.  什么是实质性不响应或出现了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

21.  废标后符合重新招标条件而不招标的法律后果;

22.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23.  招标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4.  招标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的;

25.  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触发及相应后续问题的应对;

26.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絀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更改实质性条件的;

27.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28.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囚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9.  招标项目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以直接续签;

30.  审计结论与合同价格的关系

第三部分:對于评标结果或者中标结果争议的解决方法

1.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选第一名选第二名如何操作;

2.   中标候選人或者中标人弄虚作假获得中标资格的如何核实认定;

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相互串通,使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的;

4.   招标玳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   开标价格与中标公示价格不一致如何面对争议;

6.   因招投标活动违法导致中標无效、合同无效由谁来认定

第四部分:对于违法乱纪等其他侵权行为争议的解决方法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如哬打破;

2.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和投标人业绩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5.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嘚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6.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7.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標人的名称、数量等或者泄露标底的法律责任;

8.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续的操作方法;

9.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与合同變更协议的区别;

10.  合同执行和签订时、招标时存在较大差异如何解决;

11.  潜在合格投标人数量较少时集体报价异常时如何应对;

12.  违法行为对Φ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后续补救措施及法律后果

第五部分:异议质疑与投诉的基本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

1.   工程建设项目的異议和投诉提出的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

2.   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提出的主体、形式要件与证据收集;

3.   招标投标中质疑、投诉的受理主体、处理程序和法律依据;

4.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后果;

6.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議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后续处理;

7.   投诉过程中招标项目能否继续进行;

8.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9.   招标投标爭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各方所面临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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